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7
號、第5183號、第7147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益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陳宏益明知並無代購及販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5日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 ,利用行動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臉書動漫社團「小 魔女doremi二十週年紀念快閃店周邊交易社」上,以暱稱「 WuTing」帳號,張貼「代購群組有興趣可以加入!進入後請 幫我看記事本!有喜歡什麼可以私密訊聊聊」之不實訊息, 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群組QROCDE,致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誤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先以QRCODE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小 魔女DoReMi代購」,陳宏益再以暱稱「Wu」向附表一所示之 人以私訊佯稱可協助代購小魔女動漫系列之動漫玩具、道具 立牌、福袋、抱枕、公仔、玩具、資料夾、盤子、扭蛋、手 鍊、徽章、包包、模型、吊飾、拼圖、磁鐵、馬克杯、悠遊 卡、貼紙、攪拌棒、化妝品、粉餅、護唇膏、畫作、行動電 源等商品,並告以聯絡電話0000000000及匯款之中華郵政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一所示之人不疑有他遂 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上開中華郵 政帳戶後,陳宏益旋即提領花用一空。嗣於110年11月5日退 出該LINE群組,附表一所示之人始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警 方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怡蓁、邱湘鈞、林依玲、游心儀、丁育綺、蘇怡媛、 蕭珞庭、方敏柔、侯思伃、李雅婷、楊易妮、張雅婷、黃旭 菁、陳思妤、吳蓁、周柔宇、黃俐錦、王新純、王喻宣、梁 瓊文、廖欣渝、陳冠慈、蔡溦勻、張澐芯、張嘉芮、巫品萱 、胡庭慈、吳嘉娸、蔡家蕙、陳莉靜、龔柏蓉、蘇安琪、林 郁珊、林芳穎、楊雅琪、陳逸柔、彭正瑋、黃琇琪、楊韻文 、陳絲縈、林芷亦、夏沛琳、陳怡瑄、張璟、黃郁嘉分別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宏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1.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 審理時自白不諱(111年度偵字第1867號偵查卷〈下稱第18 67號偵卷〉第3頁反面至第5頁、第6頁反面、第51頁至第53 頁;111年度偵字第5183號偵查卷〈下稱第5183號偵卷〉第1 3頁反面至第14頁及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準備程序及簡 式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 人等證述之情節相符(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證據及出處 」欄所示)。
2.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歷史交易清單、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資料各1 份、被告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共75張(110年度他字第8382號偵查卷第4頁、第6頁至第1 3頁、第14頁至第21頁;第1867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 第5183號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反面、第31頁),及附表一 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 二所示扣案物品可資佐證。基上,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㈡論罪科刑理由:
1.論罪之理由:
⑴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之立法理由可知 ,該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 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 ,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 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 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
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加重詐 欺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9 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在臉書動漫社團刊登不實廣告,對 公眾散布佯以代購小魔女動漫系列之週邊商品之訊息而 施以詐術,使在上開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適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該臉書社團網站上瀏覽被告所 刊登之虛偽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被告再進一步與被害人 等以私訊聯繫,繼續施用詐術而使被害人等交付財物, 被告所為自均屬利用網際網路散播不實訊息而遂行詐欺 取財犯行甚明。
⑵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⑶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 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對如 附表一編號2至19、21至24、27、28、34、36、41、47 所示告訴人等實行詐欺行為,係基於對各該告訴人詐取 財物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向其詐騙款項,致 其等先後數次依被告之指示交付財物,對各該告訴人客 觀上雖存有複數舉止,但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 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均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⑷又被告以網際網路,對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 等犯詐欺取財罪,係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等之 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科刑之理由:
⑴本院認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必要的說明: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其所稱「犯 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 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 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 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 第8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 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惟被告本案犯罪手法係獨自1人
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不實商品之代購及販售訊息而實 行詐欺取財犯行,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 工,且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之詐欺金額俱在新臺幣(下 同)300元至2萬1,730元間,此部分犯罪情節,顯較詐 騙集團組織多數人,詳細分工,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 眾廣泛散布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動輒上百萬元以上 鉅額利益之情節為輕。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於11 1年6月28日與附表一編號2至7、9、11、12、14至18、2 0至25、27至29、31、32、34至36、38、40至43、47所 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另如附表一編號1 、8、10、13、19、26、30、33、37、39、44至46所示 之各告訴人、被害人等,則因調解期日未到庭而無法進 行調解,且受損失之金額均在300元至5,750元之間,此 有如附表一「是否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欄所示 資料附卷可稽,就此部分犯行被告已盡力彌補過錯,顯 有悔意。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犯 行,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顯然過 苛,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故本案有情輕法重之處 ,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輕其刑。
⑵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現年僅20歲,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致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 取,應予非難;惟衡被告已與大部分被害人等達成調解 ,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騙金額,及被告自述 為高中肄業、未婚、目前從事服務業、家中無人需賴其 撫養(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沒收: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附表一編號1、8、10、13、19、26、30、33、37、39、44 至46「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均係被告為本 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均未返還予告訴人、被 害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8、10、13、19、26、30、33、37、
39、44至46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又查:附表一編號2至7、9、11、12、14至18、20至25、2 7至29、31、32、34至36、38、40至43、47 「匯款金額( 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 業已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約定還款方式,此有 本院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倘被告違反調 解筆錄內容,告訴人、被害人等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就本件所成立之調解內 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 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 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 不予宣告沒收。
3.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行動電話1支,被告坦承其係使用該行動電話供詐欺本案 被害人等之用(第1867號偵卷第4頁、第53頁),故該行 動電話乃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本院酌以如 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情形,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因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係平常 聯繫使用(第1867號偵卷第4頁),非用以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不予沒收。
4.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提供被害人 等匯款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惟該等存摺、金融卡價值非 高,亦可輕易向銀行申請作廢並重辦,此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 據 及 出 處 是否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1 彭正瑋 110年10月17日16時28分許 3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正瑋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36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彭正瑋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7147號偵查卷〈下稱第7147號偵卷〉(二)第763頁至第76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58頁至第761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黃旭菁 110年10月27日9時1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旭菁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 ②告訴人黃旭菁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8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87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85頁反面至第187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4時27分許 150元 110年10月29日7時40分許 1,100元 110年11月1日20時33分許 1,260元 3 蘇怡媛 110年10月27日10時10分許 1,04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怡媛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39頁】。 ②告訴人蘇怡媛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40頁反面至第146頁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0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40頁至反面、第147頁至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37頁反面至第139頁反面】。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3時31分許 595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29分許 952元 110年10月28日15時49分許 838元 110年10月28日15時55分許 100元 110年10月29日15時3分許 553元 110年11月1日2時19分許 3,500元 110年11月1日11時59分許 1,700元 110年11月3日12時23分許 2,700元 110年11月3日13時18分許 5,500元 4 張璟 110年10月27日17時18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璟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0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張璟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71頁至第880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5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881頁至第88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64頁反面至第869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9日17時28分許 1,470元 110年10月29日17時36分許 1,470元 110年10月29日 17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29分許,應予更正) 2,200(起訴書誤載為1,470元,應予更正) 110年11月3日15時3分許 2,100元 5 王喻宣 110年10月27日20時15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喻宣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1頁至第42頁】。 ②告訴人王喻宣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38頁至第241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6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238頁至第240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32頁反面至第237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9時18分許 1,160元 110年10月29日10時21分許 1,730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25分許 2,930元 110年11月2日18時6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3日18時43分許 3,500元 6 王新純 110年10月27日20時20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新純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 ②告訴人王新純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29頁至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228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25頁反面至第227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4時4分許 1,290元 110年10月29日0時3分許 3,000元 110年11月3日17時56分許 1,000元 7 陳冠慈 110年10月27日22時17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慈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5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陳冠慈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05頁至第50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3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08頁至第50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00頁反面至第504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4時15分許 2,650元 110年10月28日20時54分許 620元 8 游心儀 110年10月27日23時55分許 2,2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心儀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6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游心儀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23頁反面至第125頁反面】。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20頁反面至第123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15時18分許 1,500元 110年10月29日10時28分許 2,000元 9 黃俐錦 110年10月28日7時39分許 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俐錦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7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黃俐錦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19頁反面至第220頁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3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21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16頁反面至第218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4時21分許 4,910元 110年10月28日21時4分許 330元 10 吳蓁 110年10月29日12時3分許 51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蓁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48頁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吳蓁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06頁至第20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206頁反面至第2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04頁反面至第205頁反面】。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1日19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500元 11 蕭珞庭 110年10月28日12時26分許 2,3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珞庭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0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蕭珞庭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52頁至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51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50頁至第151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1日10時11分許 600元 12 廖欣渝 110年10月28日12時33分許 1,139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欣渝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 ②告訴人廖欣渝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489頁至第495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487頁至第48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481頁反面至第485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30日16時28分許 2,200元 110年11月3日13時45分許 3,200元 110年11月3日15時19分許 1,000元 13 陳莉靜 110年10月28日14時51分許 1,9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莉靜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3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陳莉靜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43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641頁至第642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37頁至第639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9時57分許 1,100元 110年11月3日12時17分許 1,000元 14 周柔宇 110年10月28日15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0分許,應予更正) 4,0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柔宇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4頁至第55頁】。 ②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3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213頁反面】。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212頁反面至第213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9日17時26分許 2,940元 110年10月30日20時22分許 2,200元 15 張澐芯 110年10月28日15時5分許 1,6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澐芯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6頁至第57頁】。 ②告訴人張澐芯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53頁至第556頁、第559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57頁至第558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49頁至第552頁、第560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6時43分許 1,700元 110年10月30日19時7分許 300元 110年11月3日13時12分許 1,000元 16 夏沛琳 110年10月28日16時4分許 3,9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夏沛琳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8頁至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36頁至第841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3日15時26分許 1,000元 17 丁育綺 110年10月28日16時10分許 1,96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育綺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②告訴人丁育綺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29頁至第131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31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麥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32頁反面至第135頁反面】。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31日12時8分許 2,500元 110年10月31日12時45分許 2,000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58分許 1,800元 18 陳怡瑄 110年10月28日17時44分許 1,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瑄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62頁至第64頁】。 ②告訴人陳怡瑄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56頁至第86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51頁至第855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22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39分許,應予更正) 340元 110年10月31日1時31分許 900元 110年11月3日17時3分許 1,350元 110年11月5日12時37分許 1,000元 19 張雅婷 110年10月28日21時58分許 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婷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65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張雅婷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82頁至反面、第183頁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3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81頁反面至第18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79頁反面至第181頁、第183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時52分許 1,200元 110年10月31日1時30分許 2,000元 20 黃雯妤 110年10月28日22時35分許 1,500元(起訴書誤載為1,515元,應予更正)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雯妤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66頁至反面】。 ②被害人黃雯妤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34頁至第544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4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28頁反面至第533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1 巫品萱 110年10月28日23時5分許 1,3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巫品萱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②告訴人巫品萱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85頁至第58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8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82頁至第584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9日0時40分許 1,000元 110年10月31日19時31分許 1,200元 22 黃琇琪 110年10月29日1時41分許 2,74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琇琪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 ②告訴人黃琇琪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74頁至第776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77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70頁至第773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9日9時58分許 520元 110年10月30日16時23分許 600元 110年10月31日2時48分許 2,200元 23 邱湘鈞 110年10月29日13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0分應予更正) 3,5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湘鈞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2頁至第73頁】。 ②告訴人邱湘鈞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04頁至第106頁反面】。 ③告訴人提供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02頁反面至第103頁反面】。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99頁至第102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30日16時47分許 2,900元 110年11月1日16時53分許 4,000元 110年11月2日16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30分許,應予更正) 1,700元 110年11月3日12時23分許 1,000元 110年11月3日14時24分許 3,400元 110年11月3日15時21分許 2,600元 24 林郁珊 110年10月30日19時36分許 2,5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珊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4頁至第75頁】。 ②告訴人林郁珊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03頁至第707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701頁】。 ④告訴人所提郵政存簿封面暨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90頁至第70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83頁至第689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1日10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28分許,應予更正) 2,100元 25 林芳穎 110年10月30日20時29分許 3,5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6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林芳穎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18頁至第722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71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13頁反面至第717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6 梁瓊文 110年10月30日20時55分許 1,73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梁瓊文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7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梁瓊文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472頁至第474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470頁至第47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467頁反面至第469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楊雅琪 110年10月31日20時31分許 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雅琪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78頁至第79頁】。 ②告訴人楊雅琪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33頁至第7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27頁反面至第732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1日18時24分許 320元 28 楊易妮 110年11月1日12時3分許 2,88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易妮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0頁至第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76頁至第177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1日13時13分許 1,730元 29 林依玲 110年11月1日13時14分許 1,7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依玲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2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林依玲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12頁至第117頁反面】。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08頁反面至第111頁反面、第118頁反面】。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0 蔡家蕙 110年11月1日18時30分許 3,36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家蕙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②告訴人蔡家蕙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29頁至第634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62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22頁至第625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陳思妤 110年11月1日19時26分許 1,08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思妤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5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陳思妤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99頁至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9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96頁反面至第198頁反面】。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2 蘇安琪 110年11月2日16時5分許 22,100元(起訴書誤載為22,115元,應予更正)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安琪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6頁至第87頁】。 ②告訴人蘇安琪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67頁至第6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63頁至第666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3 胡庭慈 110年11月2日17時22分許 5,19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胡庭慈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8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胡庭慈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98頁至第602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9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93頁至第596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龔柏蓉 110年11月2日23時26分許 1,73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龔柏蓉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89頁至第90頁】。 ②告訴人龔柏蓉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5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65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50頁至第655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4日0時21分許 20,000元 35 方敏柔 110年11月3日0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許,應予更正) 7,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方敏柔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1頁至第92頁】。 ②告訴人方敏柔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56頁至第15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5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59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6 林芷亦 110年11月3日12時12分許 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芷亦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3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林芷亦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21頁至第828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3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829頁至第83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16頁至第820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3日15時16分許 980元 110年11月3日17時18分許 300元 37 陳絲縈 110年11月4日16時52分許 1,7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絲縈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4頁至第95頁】。 ②告訴人陳絲縈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11頁至第812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81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06頁至第810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蔡溦勻 110年11月5日8時32分許 3,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溦勻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6頁至第97頁】。 ②告訴人蔡溦勻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21頁至第523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2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16頁反面至第520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9 陳怡蓁 110年11月5日9時17分許 1,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蓁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8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陳怡蓁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84頁至第90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93頁反面至第95頁反面】。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楊韻文 110年11月5日9時50分許 2,92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韻文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99頁至第100頁反面】。 ②告訴人楊韻文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89頁至第7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84頁至第788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1 侯思伃 110年11月5日10時6分許 2,13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侯思伃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②告訴人侯思伃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反面、第168頁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2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62頁反面至第165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1月5日10時23分許 2,570元 42 李雅婷 110年11月5日11時40分許 2,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雅婷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3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李雅婷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73頁反面】。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一)第173頁反面】。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72頁至第173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3 張嘉芮 110年11月5日13時6分許 2,8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芮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4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張嘉芮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71頁至第573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56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563頁至第567頁、第570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4 陳逸柔 110年11月5日13時9分許 2,4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逸柔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5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陳逸柔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47頁至第753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7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741頁至第745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被害人莊渟威 110年11月5日13時43分許 1,2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莊渟威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②被害人莊渟威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一)第191頁反面至第193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吳嘉娸 110年11月5日14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許,應予更正) 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嘉娸於警詢中之證述【第5183號偵卷第108頁至反面】。 ②告訴人吳嘉娸與被告陳宏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12頁至第613頁】。 ③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1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61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606頁至第610頁】。 否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黃郁嘉 110年10月27日23時12分許 2,25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郁嘉於警詢中之證述【第7147號偵卷(二)第885頁至第887頁】。 ②手機網路轉帳頁面擷圖4張【第7147號偵卷(二)第895頁至第89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第7147號偵卷(二)第891頁反面至第893頁】。 是(見本院卷附111年6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1紙)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0年10月28日15時17分許 850元 110年10月29日15時53分許 299元 110年10月31日16時54分許 700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6分許 50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門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4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