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修維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48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柯修維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沒收。 事 實
一、柯修維明知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槓 桿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而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緣 馬來西亞籍男子TAN KANG SHEN(中文譯名:陳康嵊,目前 尚未經檢察官追訴)來臺推廣名為「米得(MIDASAMA,網址 為:www.midasama.com)」之外匯保證金網路交易平台(下 稱米得平台),並擔任臺灣地區負責人,對外宣稱米得平台 係採取「鏡像自動跟單」之交易模式,運作方式係由米得平 台與來自世界各地、不詳真實身分之操盤手簽約合作,由上 開操盤手透過在賽普勒斯註冊登記之外匯經紀商Daweda Exc hange Ltd.(下稱Daweda公司)各自進行外匯交易,待投資 人在「米得平台」註冊開戶、加入會員,並投入資金至指定 之境外金融帳戶後,該等會員即可利用「米得平台」選擇、 綁定特定操盤手,並由「米得平台」之交易程式追蹤該特定 操盤手之交易操作,而投資人投入至前開金融帳戶內之資金 ,則會自動透過外匯經紀商Daweda公司同步進行外匯保證金 之跟單交易,約定投資期限為6個月或1年,投資獲利中之60 %或70%歸會員所有,其餘40%或30%獲利的二分之一,則作為 市場獎金。會員若推薦、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則可獲取15% 交易手續費之退佣回饋。此外,會員依照其所招攬下線會員 之累積投資總額高低而區分不同等級,達特定等級以上之會 員如推薦他人加入,即可再依照其所屬體系之「代」數,自
上開市場獎金中獲取5%至50%不等之獲利分紅。詎柯修維於 民國106年7月間,經友人王俊傑之介紹而獲悉上開投資訊息 ,並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即2,000美元,入金匯率以1: 35計算)加入米得平台後,即萌生與陳康嵊及不詳真實身分 、自稱「阿慶」之米得平台成年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集合犯意聯絡,自107 年9月起,由陳康嵊、「阿慶」等人在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 路某處、臺中、高雄等地召開說明會或投資餐會,柯修維則 邀約他人前往參加,或個別向他人分享投資經驗、鼓吹遊說 渠等加入投資,抑或藉由其胞兄柯建維所舉辦之聚會、自行 辦理之小型分享會等場合,由柯修維講解「米得平台」之運 作方式與投資制度、分享投資心得等方式,對外招攬如附表 一所示投資人(渠等之付款日期、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一 )及其他不特定人加入成為米得平台之會員從事期貨交易, 並代理外匯經紀商Daweda公司接受投資人開立外匯交易帳戶 ,利用前述「鏡像自動跟單」交易系統接受會員之委託,再 交付予Daweda公司執行,而以渠等匯入之款項全權操作外匯 保證金交易,柯修維亦負責協助投資人在「米得平台」上註 冊開戶,及向其所招攬之部份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轉交與 陳炳旭、陳昭良(2人涉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部分,業經 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等事宜,而共同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 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柯修維則因而獲得如附表二所示犯 罪所得(即交易手續費退佣,加計招攬下線會員之獲利分紅 )共計5,220美元,折合臺幣為162,342元。二、案經吳明陽、林均豪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一)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 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如判決之 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係,因一部上訴而其全 部必受影響者,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亦應成 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例如,不論上訴權人係對實質上一 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有罪或無罪、免訴、不受理部分上訴, 其有關係之有罪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此不僅可使各部分 犯罪事實之確定時期一致,更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但未經 聲明上訴之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
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 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 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又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 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 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經 查,檢察官起訴意旨主張上訴人即被告柯修維(下稱被告 )涉犯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第112條第5項第3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犯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 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而原審判決係就違反期貨交 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部份為被告有罪判決,其餘部份均為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茲被告在其上訴意旨及在本院審理中均陳稱 僅就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 經理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部份提起上訴,且檢察 官在其上訴意旨及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表示僅就違反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犯行部份上訴 。是依據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案審理範圍僅為被告涉 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與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前段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等部分之犯行,並不及於已 確定之涉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第112條第5項 第3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犯行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 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犯行等部分,合 先敘明。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之 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查原審判 決後,被告既已就涉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 款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部分提起上 訴,是依上開規定,本案上訴之效力亦及於對被告諭知沒 收部分。
二、證據能力部份: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 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審理程序均不爭執 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 4頁、第138頁至第145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 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自偵查時起,即已坦承其有加入米得平台成為會員 ,並曾向告訴人吳明陽、林均豪等人分享米得平台相關投資 經驗、協助部分投資人在該平台上註冊開戶,且有代為收受 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款項,再轉交陳炳旭、陳昭良等情,更於 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僅辯 稱:關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業務部份。 我覺得很抱歉,願意承認錯誤,並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希望 法院能夠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51頁至第15 2頁),而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關於原審判決所載有 罪部份之犯罪事實,被告均予坦認,但被告於案發後不僅坦 白說明全部客觀事實,且已繳回犯罪所得,更因被告之自白 查獲陳炳旭、陳昭良等共犯,請法院依據刑法第57條、第59 條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以勵自新等語。
二、經查:
(一)陳康嵊、「阿慶」等人自105年起,在臺推廣上開米得平 台,多次於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某處、臺中、高雄等地 召開說明餐會,派遣顧問講解米得平台的投資原理與制度 ,招攬、遊說投資人加入會員、投注資金,而以如前揭事 實欄所述「鏡像自動跟單」之交易模式及運作方式,使會 員在外匯經紀商Daweda公司開立外匯交易帳戶,並匯入資 金,復利用米得平台之「鏡像自動跟單」交易系統接受會 員之委託,以會員匯入交易帳戶之款項操作外匯保證金交 易,投資期間為6個月或1年,而會員投資獲利中之60%或7 0%歸會員所有,其餘40%或30%獲利的二分之一,則作為市 場獎金,供渠等所屬上線會員獲利分紅之用(詳後述), 剩餘二分之一則歸米得平台與操盤手所有。嗣被告經由友 人王俊傑之介紹而獲悉米得平台相關投資訊息,並於106 年7月間先以7萬元(即2,000美元),加入米得平台進行 外匯保證金之跟單交易,嗣後迄至108年5月止,另與其母 陸續加碼投資8萬5,000美元。於107年9月間,被告自身復 在其胞兄柯建維所舉辦之聚會中,向王威登、林均豪及其 他曾參與柯建維所開設投資課程之學員分享其在米得平台 之相關投資經驗,並協助部分投資人在米得平台網站註冊 ,及告知入金方式。再於108年1月間,被告亦私下向吳明
陽介紹米得平台之投資制度、分享個人投資經歷等情,業 據被告坦承在卷(見他卷第95頁至第96頁;偵續卷第169 頁至第174頁、第293頁至第297頁;原審卷第75頁至第81 頁、第108頁至第109頁、第118頁至第120頁、第200頁至 第201頁、第216頁至第218頁、第270頁至第277頁),且 經證人陳炳旭、陳昭良、吳明陽、林均豪、王威登等人分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他卷第3頁、第84頁至 第86頁、第128頁至第129頁;偵續卷第125頁至第128頁、 第193頁至第198頁、第257頁至第271頁、第275頁至第283 頁;原審卷第167頁至第229頁;本院卷第97頁、第137頁 、第152頁),並有被告在米得平台之投資金額頁面截圖 、MT4外匯軟體投資帳戶頁面截圖、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 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陳炳旭所提出之大匯(Da weda)外匯經紀公司資料、米得平台MT4帳戶頁面截圖、 電子郵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 銀)110年3月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49074號函檢送存 戶柯修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之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被告之中信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 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34頁至第139頁;偵續卷第179頁 至第187頁、第339頁至第403頁),首堪認定。 (二)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投資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付款日期,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付款金額加入米 得平台成為會員而參與或加碼投資(投資單位數如附表一 所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王威登之投資款,經 其自行匯款至「Daweda Limited」於馬來西亞興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投資 人之資金,則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付款方式,直接 匯入被告之中信帳戶、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 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被告之台 新帳戶)內,或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收執,而被告確未經 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證照 等情,亦經吳明陽、林均豪、王威登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均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頁、第84頁至第86頁;偵續 卷第125頁至第128頁、第193頁至第198頁、第257頁至第2 71頁、第275頁至第283頁;原審卷第189頁至第229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他卷第95頁至第96頁;偵續卷第16 9頁至第174頁;原審卷第75頁至第81頁、第275頁;本院 卷第148頁),並有林均豪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截圖、林均豪申設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影本、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花旗 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Dawe da電子合約列印資料、合約到期提款畫面截圖;吳明陽提 出之其申設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米得平台電子郵件列印、Daweda電子合約列印;台新商銀 109年11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545號函檢送存戶柯修 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107年1月1日 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109年12月11日證期(期)字第1090149170號函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8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00029508號函檢送客戶王威登之匯出匯款交易 憑證收據聯2份、前引被告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存卷足參 (見他卷第16頁至第50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6頁至第 67頁、第70頁至第81頁、第89頁至第90頁;偵續卷第15頁 至第19頁、第27頁至第65頁、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61 頁至第163頁、第249頁至第251頁、第333頁至第337頁、 第339頁至第403頁),亦堪認定為真。
(三)再者,米得平台會員如有推薦他人加入,即可享手續費15 %的退佣回饋,且會員依照其所招攬下線會員之累積投資 總額,可區分為總監、鑽石總監、金鑽、黑鑽等不同等級 ,而鑽石總監等級(以上)之會員如推薦他人加入,即可 再依照其所屬體系之「代」數,獲取市場獎金(即所招攬 下線會員投資獲利中之15%或20%)的5%至50%不等之獲利 分紅乙情,業據被告供承甚明(見偵續第295頁;原審卷 第75頁至第81頁、第108頁至第109頁、第143頁至第147頁 ),復經林均豪於偵查中及陳昭良、陳炳旭於原審審理時 ,分別證述在卷(見偵續卷第196頁;原審卷第172頁、第 174頁至第175頁、第187頁至第188頁),同堪認屬實。三、至被告雖於本院111年6月7日審理期日中坦承非法經營期貨 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但仍以書狀陳稱:我只是單 純的普通投資人,也是受害人,跟米得平台沒有任何關係, 也沒有幫忙米得平台招攬投資人加入。我沒有主辦過一場說 明會來對不特定人招募加入米得平台,而我的哥哥柯建維是 證券分析師,107年9月間,柯建維舉辦一個學員聚會,我有 上台分享自身的投資,但我只是受柯建維邀請,純粹分享自 身的投資經驗,沒有藉此介紹人加入會員,該場聚會是柯建 維主辦。我並非代米得平台或Daweda收受款項,只是因為是 比林均豪等人早加入,所以方熱心的加以協助註冊或入金。 協助開戶部分,因為有些會員年紀比較大,可能英文看不懂
,或希望我協助開戶,我就幫助他們。我雖有在LINE創設「 鑽石群組」,但對象都是已經投資的人,也僅係方便傳達訊 息而已,並非為了鼓吹人加入云云(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 63頁)。惟查:
(一)林均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及原審審理中 一致證稱:我會知道米得平台,是因為在我上被告哥哥柯 建維的期貨課中,由柯建維提起的,我們有很多期貨課的 同學都有參加。我是於107年5、6月間參加柯建維開的期 貨班,大概上過2、3輪,課程內容是期貨操作,即講師柯 建維教導我們如何投資期貨,上課的時候有提到被告的投 資內容,柯建維說被告有在投資外匯操作,並說績效很好 ,1個月有十幾%的獲利,當時柯建維有說如果想參加被告 的操作方式課程,會另外再舉辦說明會。後來被告於107 年9月間有開一場大型的說明會,大約有50人至80人參加 ,是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復興北路附近的一棟大樓, 我會知道說明會的資訊,是因為柯建維在期貨班說的。說 明會當場是被告一個人主講,另有一個助理。被告在說明 會中有介紹米得平台,並稱也是經人介紹進入,而這個平 台並無法自己加入,一定要經被告介紹才能開戶入金,如 果我們要參加,介紹人就是被告。說明會介紹的內容是米 得平台幾乎所有的外匯,如美元、日幣、澳幣、歐元、黃 金的期貨或外匯保證金交易或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操 作,該平台共有5位操盤手,如果入金以1,000美金為單位 ,匯率固定是35元,入金後,可以選擇操盤手,1約1年, 中途不可更換操盤手,但不同期間投入的資金,可以選擇 不同的操盤手。出金的匯率是31.5元,但是如果沒有出金 ,就變成帳戶的餘額。被告當天在說明會上,有介紹米得 平台的每個月獲利,被告也有秀她的對帳單、獲利入帳的 存摺給我們看,告訴我們被告投資哪個操盤手、每個月獲 利有多少,被告有秀業績出來,給我們看每個月有多少錢 進來,每個月都可以入金,說專業操盤手的績效,每個月 都在10%上下。我投資的錢是交給被告,被告會幫我們入 金,但沒有簽約。當天在該場說明會之後,被告把有意願 投資的人聚集在會議室裡面,協助這些人加入平台,我也 有參與。我聽完第一次的說明會後,就第一次投資,記得 是107年9月21日當天帶35萬元現金到臺北市復興北路柯建 維的辦公室,被告在那邊,我交錢給被告,當場除了我之 外,還有7、8位期貨課的同學,且被告要我們傳護照、水 電單,說是要證明我們的住址是對的,我們也有把一些資 料比如身分證、帳號暱稱給被告,被告幫我們註冊,應該
是有個被告的助理幫我們處理。我接著有參加在南京復興 旁邊有一個租賃會議中心所舉辦的第2次說明會,主題是 講米得平台的投資,有找一些人講投資經驗。之後才又陸 續交錢給被告,即於107年9月28日,我又拿35萬元現金到 上開辦公室,一樣是被告收款,後來確實有開戶,有操作 ,也有賺有賠。之後我陸續於107年10月9日拿70萬元現金 及於107年11月8日拿35萬元現金到上址辦公室,均由被告 收款,另外於107年11月21日匯款35萬元至被告的台新銀 行內湖分行帳戶內,我總共投資6萬美元。我投資、繳錢 後,就會開一個MT4的帳戶給我,密碼我們可以自行修改 ,這組帳號密碼可以登入平台,平台內可以看到獲利狀況 ,卷附的電子合約也是從平台下載下來的,內容也跟當初 說明會一樣。入金一次就一個帳戶,所以我總共有6個帳 戶。我投資之後,被告有把我加入鑽石群組的LINE群組, 群組內容大都是操盤手的獲利績效,及何時舉辦說明會的 活動公告。都是由被告轉達相關投資訊息。被告於鑽石群 組中所稱於107年11月8日要舉辦的小小說明會,是分享獲 利分紅跟券商退手續費如何計算,我有參加,當天應該有 7、8個人參加,有的人比較晚來,我沒有遇到,名單有10 幾個人,當場就是說明階級制度、什麼LEVEL可以退多少 。我在投資前並不認識被告。我是108年9月開始拿不到利 潤,但是平台上都顯示有獲利等語(見他卷第84頁至第86 頁;偵續卷第125頁至第128頁;原審卷第202頁至第216頁 )。
(二)吳明陽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及原審審理中 一致證稱:於108年1月底,我有上在FB所看到另一個老師 開設的選擇權交易鎖單課程,我與被告是在該選擇權的投 資課程認識,當時被告也是學員,該課程時間是2天,上 課的學員約有40人,被告是在下課後招攬我,被告就是稍 微提到米得平台,說做米得平台投資會比較簡單一點及被 告已經投資米得投資平台很久,被告也做交易,也很穩定 ,不是黑平台之類的,另外還有二人也有投資被告的米得 外匯平台。被告有類似經紀的行為,被告可能之前是投資 者,後來被告有推薦很多投資者。被告跟我說選擇權不好 做,叫我準備錢做被告的投資,被告有拿米得平台的投資 績效給我看,1個月的獲利大概6%、7%左右,大部分都是 賺錢的。剛開始被告介紹加入的時候,被告是說有一個平 台是做外匯的,績效還不錯,很穩定,獲利數字加總都是 正的。被告也告訴我這個平台約有5到6位投資操作員,被 告有跟我說哪一個操盤手的獲利較好,當時好像是說5號
,叫我跟那個操盤手的單。被告也跟我說過該平台有階級 制度,我知道有鑽石、黑鑽等級。一般米得平台操作有遇 到問題,我會直接問被告。後來我也有參加米得平台的說 明會,但在這之前我就投資了。我參加的說明會約有100 人參加,與會的人都是LINE群組的成員,要投資的人就會 被被告加進去這個LINE群組,說明會的舉辦資訊就是公告 在該群組內。我從108年1、2月開始投資,總共投資4次, 即我於108年1月28日先投入1,000美元,換算成臺幣就是3 萬5,000元,是用我的中國信託帳戶匯給被告中國信託帳 戶。被告是給我一個連接點,要我自己註冊,註冊完後被 告再協助我入金流程。我一開始會從我的中信銀行帳戶匯 款到被告的中信帳戶,是因為被告說這個平台的入金,要 透過上面的投資人匯款,而不能自己直接匯到投資平台。 我原本在108年1月投資1,000美元,但我看1月的投資績效 不錯,且被告跟我說,投資3萬美元才會贈送柬埔寨旅遊 ,所以我在108年2月再投資3萬美金,即在108年2月18日 到25日間,陸續投資了3次,各35萬元,這次我都是拿現 金給被告,分3次給,共105萬元,其中2次在南陽街美加 大樓,1次在重慶南路消防隊對面的大樓,後續被告說均 有轉給(米得)投資平台。我會決定投資米得平台,是因 為被告說入金以後就綁定操盤手,月初就可以領錢。我自 己也有評估過選擇權不好做,因為我上選擇權班的時候, 有跟著老師做單,但是只有獲利兩週,後來就虧損。後來 被告的投資方案我覺得比較輕鬆,所以才決定投資。108 年4月至8月間,我都有拿到利潤,9月至11月從平台看得 出來有利潤,但是沒有發給我,108年12月1日我就將契約 解除等語(見他卷第84頁至第86頁;偵續卷第275頁至第2 83頁;原審卷第189頁至第200頁)。 (三)王威登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審理中一致證稱:107年 間我上過被告哥哥柯建維的股市期貨技術分析課程,地點 在臺北,柯建維本身稍有名氣,所以我去參加課程,到那 邊才認識一些學員。後來參加的第2天被告哥哥柯建維有 稍微提到有一個外匯交易的平台,獲利不錯,就是所謂鏡 像交易,柯建維說他有參加鏡像交易,等於是和操盤手同 步交易,帳戶是託管的,大家如果有興趣可再參加。當然 在課程中也有陸續提到鏡像交易的事情,因為大家都是想 透過一些金融交易來獲利,在場有些上課學員蠻有興趣的 ,被告哥哥也說如果有興趣的話,會找幾期的學員一同來 瞭解這個鏡像交易,後來就決定了一個時間點再開一個說 明會,地點也是在臺北。說明會主要是被告在介紹產品,
我也有參加,那個說明會大概有100多人,因為柯建維的 課程有很多期,每1期約有20來個學員,參加被告的說明 會有很多期的學員,5、60人一定有。被告哥哥引言時有 講到鏡像交易,後面的內容就由被告來說明,當天說明會 主要講米得平台鏡像交易。當天在講米得平台的人是被告 ,當時被告講說我們投入的資金在帳戶內,不需要自己交 易,1個月獲利10%,帳戶有人幫我們代操外匯差價合約, 我們只負責盈利部分的提現,我們的帳戶是綁定操盤手, 是入金時就綁定帳號,選定操盤手,也因為有幾個操盤手 ,記得有4個到5個操盤手,操盤績效有好有壞,被告有用 投影片跑數據出來,整個平均下來每個投資者的操作獲利 有高有低,每個月獲利很穩定大概在5%到10%在跑,看上 來整體每個月幾乎沒有虧損,就是按照上面整個報表跑出 來的,每個月獲利都是贏的,沒有輸,所以大家也很好奇 ,怎麼那麼厲害,外匯交易每個月都獲利。被告有講到投 資選定操盤手是由我們自己在平台操作選定,當然被告有 一些建議,說目前哪個操盤手比較不錯。被告也有提到該 平台所屬公司與相關券商的來歷,從公司介紹到操盤手獲 利,會特別介紹,當時公司已經1年多快2年了,所以公司 成立這樣的平台之後,有跟幾個操盤手配合,幾個操盤手 從一開始交易到最新的資料都有秀給我們看,有些超過1 年,有些是幾個月,被告有將年度報表或幾個月、幾季之 報表秀出來給我們看整個獲利的狀況,那是我第1次見到 被告。第2次見到被告,則是因為說明會講完後,他們說 有興趣的就做一個問卷,事後再約時間做進一步瞭解,甚 至再入金。所以我們是聽完這場說明會之後,後來幾個有 意願的投資者,大約107年9月21、22日,有約了一個時間 跟地點,記得是在被告哥哥柯建維租的復興北路辦公室, 是去那邊與被告接觸,當天有20幾個投資者到那個地方進 一步瞭解要如何入金,當天被告講到2種入金的方式,一 種是直接海外匯款,匯到平台公司的銀行帳戶,另外一種 是,如果要快一點在平台上面看到帳號入金金額,就是直 接拿錢給被告,這種方式是最快的。如果是透過海外匯款 ,因為銀行會問得比較多,因為有些銀行法、金融法規, 會瞭解投資者會不會被洗錢或被詐騙,所以銀行問得很清 楚很正常,當時有些投資人就是透過被告,但我想是第一 次投資,我就在現場填資料,隔天跑到銀行那邊做海外匯 款,匯到平台指定的海外帳戶,匯款完隔幾天就拿到帳戶 ,我總共就投入這1次,但我的入金一定要對方收到,確 定對方收到錢,公司說沒有問題了,我的平台帳戶才會看
到1萬美元在上面,等到真正錢進來確定之後,才能開啟M T4看到操盤手交易的盈虧,從那時候開始我的獲利才能提 出來。被告有開一個LINE群組,我們就在上面互動,就是 投資人不懂發問的,被告會做總結回答,都是透過被告回 答的,投資人不會了解公司太多事情,因為當時被告也不 讓我們問那麼多,被告說你們就來這邊當投資人就好,其 他事由被告去FOLLOW,若有些人在群組問了奇怪的問題, 被告才說開放時間,讓大家來柯建維的辦公室,由被告再 一併回答。另外,在南京復興站附近舉辦的說明會,我有 去參加,我是想多了解一些。當時臺灣有幾個領頭的,我 們是被告在群組說有這個說明會,才會想去了解看看,也 想和其他投資會員交換資訊等語(見偵續卷第193頁至第1 98頁;原審卷第219頁至第228頁)。
(四)審酌林均豪、吳明陽、王威登自身前後之說法均互核一致 ,並各該證人間所證述之情節亦大致相符,且渠等與被告 間更查無恩怨仇隙,要無誣陷被告之動機,則該等證人之 證詞並無重大瑕疵可指,應足採信。
(五)再者,陳昭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需要到鑽石總監 等級,才會有市場獎金,市場獎金的計算方式,印象中是 賺錢時,投資人可以拿到60%,公司拿走40%,公司會撥一 定的比例作為市場獎金分給鑽石總監以上等級的上線等語 (見原審卷第167頁至第176頁)。陳炳旭於原審審理時亦 證稱:就米得平台制度,有介紹下線的話會退一些手續費 ,也會有市場獎金,但我不太記得如何計算,主要是依下 線有賺到錢,把賺到的錢一點點做分配等語(見原審卷第 177頁至第188頁)。
(六)況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始終自承 :我有經手吳明陽、林均豪等2人的投資款,把錢轉交我 的上線陳昭良。我確實有向他人分享米得平台投資經驗, 我哥哥柯建維是證券分析師,在107年9月間柯建維有一個 學員聚會,是好幾期課程的會員聯合聚會,即在臺北市捷 運南京復興站附近的長春路上舉辦一個分享會,聚會參加 的人约有4、50人左右,參加的成員都是柯建維股票、期 貨課程的學生。當時柯建維分享的主題是利用複利達到財 富自由和健康有關的主題,會中分享4個項目,其中外匯 與保險的議題,柯建維知道我有投資外匯,就有請我上台 分享我的投資經驗,所以我就上台分享宇宙能量甘斯及自 己的米得平台投資經驗。關於米得平台的主題,柯建維沒 有講,只有我講這個主題。後來是有人希望我另外再開相 關課程,課程助理就分成2份名單登記,1份是參加甘斯的
課程的名單,1份名單則是希望跟我了解外匯跟單的參加 方式,就交由工作人員去登記名單,透過我該次分享,約 有20幾位聽眾參加投資,吳明陽、林均豪2人亦均有投資 。後來有報名的人,柯建維請我幫忙他們完成外匯保證金 入金的動作,就請想要了解外匯跟單的人到柯建維的公司 會議室,我就當場協助他們註冊米得平台網站,及告知入 金的方式,20幾位投資人中,其中有14、15人是自行經由 銀行匯款到Daweda公司的帳戶,其餘約10人應該是拿現金 給我,經過我轉交給陳昭良,再由陳昭良拿去銀行入金, 自己匯款的話,從匯款到完成入金開始操作會比較久,約 需4到5個工作天,透過我的話,我是當天直接約上線陳昭 良碰面,現金會全部交給上線陳昭良,約需1到2個工作天 完成入金,之後的程序都是陳昭良處理。陳炳旭是陳昭良 的上線,陳昭良的錢都是交給陳炳旭,且自行匯款的投資 人領回獲利也是必須領回美金,會有匯差。每個入金的人 都有收到米得平台及外匯經紀商發的電郵確認信,確認入 金成功。我確實有對吳明陽、林均豪等人說明平台的規則 ,該平台於108年9月開始出金延遲。群組對話截圖中的「 VICKY維」是我,當時為了方便服務,有成立群組,有什 麼資訊可以方便轉達。又卷附群組對話中提到「米得動態 分享會」,是因為有些會員一直問我,如果他們介紹親友 參加會不會有所謂的獎金,我就想說有這個需求跟問題的 人,就集中起來一起說明。「米得動態分享會」是由我主 講,我有跟他們說要達到一定的金額、一定的程度,就是 一定的階級,則會有一些所謂的獲利分紅制度,在沒有達 到之前會有手續費退佣。另外,群組對話當中提到「16/4 高雄蓮潭會館、17/4台中商旅、18/4台北會場」等文字, 都是米得平台在臺灣北、中、南部舉辦各場說明會的場次 ,應該是我轉貼的訊息。其他群組對話中提到在犇亞商務 中心舉辦的說明會,是米得顧問所承租專門辦課程的一個 中心,是由米得顧問主講。我除了第一次有跟投資人分享 投資經驗外,其他投資人要投資,我就是協助開戶資料填 寫,及收款轉交上線。至於吳明陽的部份,是因為我跟吳 明陽共同參加一個投資選擇權的課程,在中午我跟吳明陽 一起用餐的時間,我們就交流彼此的投資經驗,我跟吳明 陽分享我的外匯跟單。我有跟吳明陽說可以自己去銀行匯 款,也可以把投資款交給我,我再轉交給上線,吳明陽是 選擇交給我,由我轉交給上線。吳明陽一開始只有投資1, 000美元,是匯錢到我戶頭,我再領現金交給上線。由上 線轉交投資款的人,在1、2個工作天就可以在外匯經紀商
戶頭看到自己的金額。我有把投資人的名單交給上線。入 金之後就會有顯示相應的點數在米得平台的帳戶裡,投資 人就可以用這些點數去選擇相應的操盤手。如果是自行從 銀行匯款的,就是要用米得平台把匯款單上傳給米得,米 得平台會自己跟DAWEDA對帳,米得平台確認後就會在帳戶 顯示出相應的點數,這種方式都是投資人自行去操作的。 林均豪、王威登都是柯建維課程的學員,都是在聚會場合 中聽到我的分享,事後跟助理表達要加入的意願,後來在 會議室,由我協助他們加入的。王威登自己說是隔一天還 是隔兩天,才去銀行匯款到DAWEDA。我招攬投資人,在米 得制度內會有獲利分紅。投資獲利,投資人分70%,平台 及操盤手分30%,後者30%中,其中一半歸屬平台及操盤手 怎麼分我不清楚,另一半作為市場獎金,只要有介紹投資 人,有下線就會有。米得平台投資人的獲利是每個月結算 ,鑽石以上的會員才有適用市場獎金獲利分紅的制度,在 一開始介紹林均豪、吳明陽加入時,我還不是鑽石會員, 是林均豪加入7個月後,我才成為鑽石會員。成為鑽石會 員之前,我介紹下線,只有取得交易的手續費退佣,就是 我自己的跟單交易要給DAWEDA的手續費,會有一定比例退 佣給我,每次我帳戶操作時,所產生的手續費都會退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