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92號
TNDM,111,金訴,292,202206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琮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0812號、110年度偵字第20351號、110年度偵字第24911號
),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5123),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琮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琮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 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及掩 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19日, 見廖建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臉 書帳號名稱「吳志願」在求職社團發布租用帳戶廣告後,透 過Messenger與廖建傑聯絡,並於110年2月19日凌晨0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富士都商務汽車會館,將其申 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以每月租金新 臺幣(下同)12,000元之代價,交予取簿車手蔡意呈及顏意 庭2人(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此 方式提供該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罪行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兆豐銀行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各 編號「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 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所示之款項 至王琮翔前開帳戶內,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旋經詐欺集 團成員持帳戶提款卡提領現金,製造金流斷點,而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許雅婷古凌嘉詹益泉郭家佑楊謦瑜羅得嘉發現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雅婷古凌嘉詹益泉郭家佑楊謦瑜羅得嘉分 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就以下所引傳聞證 據之適格性,爰不再予逐一審究論述,合先敘明。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等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 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 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 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 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 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 用,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將使該他人得以持該帳戶收受、 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主觀上已認識其提供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等資料,將可能被用於收受及提領包含詐欺犯罪在內 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並得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自有幫助他人實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 錢行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犯罪之犯意。然被告提供帳 戶之行為,畢竟並非詐欺或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無 證據得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被告交付帳 戶雖有幫助他人實現詐欺、洗錢犯罪之故意,然畢竟未有為 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被告以一提供兆豐銀行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之 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數被害人, 並幫助詐欺集團於提領被害人等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後,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以一行為觸 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
(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123號移送併 辦部分(即附表編號4至6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遞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供不詳人士使 用,助長他人財產犯罪之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 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犯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 所得之財物,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受害人數共6人,犯罪後坦承犯行 ,被告並與被害人詹益泉成立調解,現正分期履行中,有調 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詳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 、本院卷第?頁)可按;被告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 其等所受損害尚未得到填補,兼衡被告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防水工程工作,月收入約2至3萬餘元、需扶養父 母、祖父、祖母及與其等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  收取12000元之犯罪所得(詳本院卷第52頁),原應依法沒 收,然考量事後被告已與被害人詹益泉成立調解,現正分期 履行中,且賠償金額顯然大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已達沒收制 度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此部 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二)被告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未據扣案,且該等 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 告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 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 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等匯入 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之款項,業經提領,並無證據證明該 等款項係由被告提領或提領後業經交付被告,亦不能依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該等財物,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吳毓靈移送併辦,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方式 證據 1 許雅婷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10日15時許透過facebook、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許雅婷自稱為「經理-費歐娜」,介紹下載投資網站操作將獲利頗豐,致告訴人許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元、2萬元 110年3月14日18時17分、35分許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偵一卷第21頁至第2頁3(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警三卷第5頁至第8頁、警二卷第3頁至第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婷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9頁至第15頁】 ③告訴人許雅婷匯款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3頁】 ④告訴人許雅婷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操作平台擷圖照片【警一卷第39頁至第47頁】 ⑤告訴人許雅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7頁至第21頁】 ⑥被告與「吳志願」之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頁(同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9402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一卷第25頁至第37頁】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370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及活期性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及客戶金融卡頁至第掛失止扣清單【警二卷第29頁至第51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186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三卷第69頁至第82頁】 2 古凌嘉 詐騙集團於110年2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古凌嘉自稱為「嫣」,遊說若由其操作投資將獲利頗豐,致告訴人古凌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元、2萬元、2萬元 110年3月10日15時53分、15時54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偵一卷第21頁至第23頁(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警三卷第5頁至第8頁、警二卷第3頁至第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古凌嘉於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7頁至第27頁】 ③告訴人古凌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警二卷第59頁至第65頁】 ④告訴人古凌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3頁至第57頁】 ⑤被告與「吳志願」之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頁(同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9402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一卷第25頁至第37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370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及活期性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及客戶金融卡頁至第掛失止扣清單【警二卷第29頁至第51頁】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186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三卷第69頁至第82頁】 3 詹益泉 詐騙集團於109年12月8日透過IG交友軟體向告訴人詹益泉自稱為「陳思妍」,介紹下載投資網站操作投資以太幣將獲利頗豐,致告訴人詹益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0萬元、10萬元 110年3月10日20時27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偵一卷第21頁至第23頁(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警三卷第5頁至第8頁、警二卷第3頁至第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詹益泉於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29頁至第30頁】 ③告訴人詹益泉匯款資料:交易明細擷圖【警三卷第33頁至第40頁】 ④告訴人詹益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42頁至第46頁】 ⑤告訴人詹益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28頁、第47頁至第65頁】 ⑥被告與「吳志願」之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同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9402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一卷第25頁至第37頁】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370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及活期性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及客戶金融卡頁至第掛失止扣清單【警二卷第29頁至第51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3186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三卷第69頁至第82頁】 4 郭家佑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3日下午8時10分許透過網路認識告訴人郭家佑後,邀集告訴人郭家佑加入某電商集團,佯稱可以低價購入該公司商品,再以高價出售等語,致告訴人郭家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元 110年3月3日下午8時1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應予更正)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併]偵卷第45頁至第53頁(同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第55頁至第59頁(同偵一卷第21頁至第23頁;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69頁至第71頁、[併]警卷第3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8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郭家佑於警詢之證述【[併]警卷第157頁至第158頁】 ③告訴人郭家佑匯款資料: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郭家佑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卷第159頁、第163頁】 ④告訴人郭家佑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併]警卷第165頁至第167頁】 ⑤告訴人郭家佑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95頁至第197頁】 ⑥被告與「吳志願」於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卷第61頁至第82頁(同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頁;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868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併]警卷第29頁至第35頁】 5 楊謦瑜 詐騙集圑於110年3月11日下午10時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認識告訴人楊謦瑜後,邀集告訴人楊謦瑜參與投資,致告訴人楊謦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元 110年3月14日下午9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併]偵卷第45頁至第53頁(同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第55頁至第59頁(同偵一卷第21頁至第23頁;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69頁至第71頁、[併]警卷第3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8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謦瑜於警詢之證述【[併]警卷第199頁至第200頁】 ③告訴人楊譬瑜匯款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併]警卷第201頁】 ④告訴人楊譬瑜提供之臉書詐騙貼文、LINE ID、投資詐騙網站截圖【[併]警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⑤告訴人楊譬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第207頁至第215頁】 ⑥被告與「吳志願」於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卷第61頁至第82頁(同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頁;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868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併]警卷第29頁至第35頁】 6 羅得嘉 詐騙集圑於110年2月23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羅得嘉後,邀集告訴人羅得嘉參與投資,致告訴人羅得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王琮翔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元、4萬元、4萬元 110年3月10日下午2時31分許、下午6時2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應予更正)許、110年3月11日下午3時1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應予更正)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被告王琮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中之供述【[併]偵卷第45頁至第53頁(同警一卷第3頁至第7頁)、第55頁至第59頁(同偵一卷第21頁至第23頁;同偵二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三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69頁至第71頁、[併]警卷第3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8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羅得嘉於警詢之證述【[併]警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③告訴人羅得嘉匯款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台中銀行帳號071頁至第20頁至第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卷第257頁至第271頁】 ④告訴人羅得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併]警卷第229頁至第255頁】 ⑤告訴人羅得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卷第273頁至第27頁5、第301頁至第303頁】 ⑥被告與「吳志願」於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卷第61頁至第82頁(同警一卷第51頁至第131頁;警二卷第11頁至第15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2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868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併]警卷第29頁至第35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