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733號
TNDM,111,簡,1733,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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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法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654號、第4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法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林法安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 得持有,竟為供自己施用,即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 意,於民國108年、109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大麻,而持有之。嗣 經警於110年11月17日17時9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 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大麻,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高雄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刑案照片,以及 如附表所示之大麻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該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有因案經檢察官緩起訴之紀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年紀、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坦承犯 行之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四氫大麻酚),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其中扣案如附表 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於檢驗後尚有剩餘,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部 分大麻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銷燬驗餘之重量,而 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扣案即驗前重量 (公克) 沒收即驗後重量 (公克) 一 菸葉 淨重0.764 淨重0.679 二 菸葉 淨重0.598 淨重0.477 三 菸葉 淨重0.026 0 四 菸捲 毛重0.418 (1支) 毛重0.315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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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