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珍妮絲INGALLA JANICE AUSTRIA、艾麻
PUYOT EDMAR TORRES、喬伊DEL MORAL ETHELYN JOY CECOGO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
㈣提出吳幼華之護照影本釋明WU YU HAU為債權人吳幼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