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房韻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 年度催字第335 號公示 催告,並於111年1月1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9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桃園市私立瑞恩帝兒南竹幼兒園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 110年12月20日 18,000元 BW○○○○○○○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