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豐如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6596號、110年度偵字第813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豐如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豐如偉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與其無信賴關係 之人取得其金融帳戶之目的,常與財產犯罪密切關聯,亦知 悉從事詐欺行為之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及提款卡 、密碼,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詐欺第 三人財物,並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而洗錢,竟仍基於 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 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程鈺」之成年人之指示,將 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之提款卡,於 民國110年4月21日前某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統一超商彭城 門市,交予自稱「程鈺」之成年人收受,並以通訊軟體LINE 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尚無證據證明該集團 成員達3人以上)取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所示 之詐欺取財犯行。嗣因黃鳳鳴、蘇文彬、陳沅鴻等人查覺有 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黃鳳鳴訴由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陳沅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案審理。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豐如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鳳鳴、陳沅鴻、被害人蘇文彬於警詢時之證述 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 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 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 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其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 財正犯對告訴人黃鳳鳴、陳沅鴻、被害人蘇文彬施用詐術後 ,得利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頭帳 戶,並成功提領上開詐欺贓款,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 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對犯 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 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 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告訴人、被害人3人施以詐 欺、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 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 以詐取3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個幫助行 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 個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幫助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 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 洗錢罪。
㈢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 字第1160號)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 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 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
㈤爰審酌被告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 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 財產損失,所為誠屬不應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自白犯行 ,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損失之犯後 態度;又其僅提供帳戶資料,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輕微,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 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害人、告訴人3 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 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 被告有與該等正犯朋分或取得其他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檢察官張志杰移送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書 證 1 告訴人 黃鳳鳴 於110年4月21日16時21分許致電黃鳳鳴,佯稱首飾賣家將帳號誤設為訂閱,需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黃鳳鳴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17時15分許 匯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豐如偉所申辦之郵局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東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1至39頁) 110年4月21日17時33分許 匯19,985元至豐如偉所申辦之郵局帳戶 2 被害人蘇文彬 於110年4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蘇文彬,佯稱博客來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蘇文彬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22時12分許 匯21,234元至豐如偉所申辦之富邦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暨所附交易明細、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各1份(見竹縣埔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7至31頁) 110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 匯19,123元至豐如偉所申辦之富邦帳戶 3 告訴人 陳沅鴻 於110年4月21日16時21分許致電陳沅鴻,佯稱耳機賣家將誤設定其為批發商,需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陳沅鴻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匯49,988元(不含15元手續費)至楊鈞絜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帳至豐如偉申辦之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所附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暨所附交易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偵1160號卷第11至45頁) 110年4月21日21時52分許 匯9,138元(不含15元手續費)至楊鈞絜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帳至豐如偉申辦之富邦帳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