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1年度,25號
SLDM,111,審金簡,25,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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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妤庭



選任辯護人 魏志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366號、第1367號、110年度偵字第20044號)暨移送
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21933號、第21398號、第22924號、11
1年度偵字第564號、第3229號、第4797號、第6580號、第9325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31號
),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妤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妤庭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7087號、第7508號、第9941號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已知悉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申請金融帳 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 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 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 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店到店之方 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先生」之詐欺集團成 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人數不詳,不能證明有三人 以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詐騙附表所示梁橋林等 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內( 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一空,而以此方式 隱匿、掩飾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嗣梁橋林等人查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橋林、周憶珊、劉上維、何明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朱筱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芳 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施珮瑜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李雯卿訴由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戴佩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林嬿妮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麗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 局、楊雅惠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葉麗張婉茹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郭妤庭除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經過 外,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出具陳述意見狀及刑事陳報狀坦 認全部犯罪事實不諱,此外,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梁橋林、周 憶珊、劉上維、朱筱婷陳芳郁戴佩茹林嬿妮施珮瑜何明儒李雯卿林麗芳、楊雅惠、葉麗張婉茹、證人 即被害人雍喻喬之證詞,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交易明細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 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匯款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電話訪談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且互核一致,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 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始克當之。查被告郭妤庭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 成員,作為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梁橋林等人及被害人雍喻喬 之用,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 所得等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公訴人 函請併案審理部分(附表編號7至15),雖未據公訴人提起 公訴,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6),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




㈡被告以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詐騙告訴人梁橋林等及被害人雍喻喬之財物,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 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要 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業已坦承不諱,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犯罪,應認被告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 定,應予減輕其刑。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 匿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 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應 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 洗錢行為,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 、手段、告訴人梁橋林等及被害人雍喻喬遭詐騙之金額、所 生危害、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梁橋林等及被害人雍喻喬損失 ,暨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並育有1子、 目前從事旅遊業之人事工作,且因積欠卡債,現正進行債務 清理程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 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 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 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罪,因 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 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 ,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 ,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 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郭妤庭否認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取得任 何報酬,且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曾自本案詐欺集團獲得任 何犯罪所得,故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



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提款之人,亦 未實際參與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暨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呂永魁劉孟昕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梁橋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5時58分前,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飛宇」之名義與梁橋林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虛擬商品獲利云云,致梁橋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5時58分許 2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8日20時30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周憶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蔣進萬」之名義與周憶珊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外匯獲利及提供「AETOS」網站之連結云云,致周憶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39分許 3,000元 同上 3 劉上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19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自稱「楊靜怡」之名義與劉上維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基金獲利及提供「香港永安福特基金」APP之連結云云,致劉上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5分許 2萬8,000元 同上 4 朱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18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Daniel」、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睿」之名義與朱筱婷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基金獲利及提供「海翔基金」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朱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25分、27分、18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同上 5 陳芳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以社群軟體抖音、自稱「李振」之名義與陳芳郁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外匯獲利及提供「IFS國金中心」網站之連結云云,致陳芳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15分許 20萬9,927元 同上 6 雍喻喬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22時許,以香港友人之名義與雍喻喬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生物科技獲利及提供「螞蟻集團」網站之連結云云,致雍喻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5時35分許 80萬元 同上 7 何明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自稱「陳慧萍」之名義與何明儒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外匯獲利及提供「香港永安福特」APP之連結云云,致何明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24分許 5萬6,000元 同上 8 施珮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自稱「李雨澤」之名義與施珮瑜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及提供「玖富普惠」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施珮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6時43分、52分、57分、110年6月18日12時42分、4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李雯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6日21時2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葉知秋內地葉凱」之名義與李雯卿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外匯獲利及提供「fpmarkets」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李雯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1時13分、15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戴佩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9時54分許,以交友軟體BeeBar、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銘洋」之名義與戴佩茹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博奕獲利及提供「摩根大通集團」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戴佩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2時45分許 1萬元 同上 11 林嬿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BeeBar、暱稱「肯尼迪」、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銘洋」之名義與林嬿妮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博奕獲利及提供博奕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林嬿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3時43分許 4萬元 同上 12 林麗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然滔滔」、「陳浩然」之名義與林麗芳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操縱香港彩金開獎,邀請其參與及彩金中獎需繳保證金云云,致林麗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4時51分許 40萬元 同上 13 楊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TiTok、自稱「楊睿官」之名義與楊雅惠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及提供「樂信財富理財平台」網站之連結云云,致楊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4時10分許、15時27分、110年6月18日13時23分許 ①45萬元 ②30萬元 ③15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葉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楊明毅」之名義與葉麗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將匯款美金3萬元,惟須先依指示繳納相關手續費、稅款云云,致葉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0時6分許 3萬9,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張婉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自稱「鄭元坤」之名義與張婉茹結識後,傳送訊息佯稱:可操縱香港彩金開獎,邀請其參與及彩金中獎需繳保證金云云,致張婉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0時5分、6分、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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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