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1年度,549號
CYDM,111,嘉簡,549,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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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翠雯


鍾美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4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翠雯鍾美娟均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第3至4行「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均更正為「京城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犯罪事實欄 一第23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至7行「彰化銀行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均更正為「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人在本院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莊翠雯鍾美娟上開行為後, 刑法第266條業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月1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規定「(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 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2 項)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266條則規定: 「(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處5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第3項) 前 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4項) 犯 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 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經比



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刑度,可見 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規定予以論處。(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 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2人自109年5月間起至同年8月中多 次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為,罪名相同 ,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論以接續犯而為一罪。(三)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法律禁令而為本案賭博財物之行為, 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 當;惟考量被告2人所犯情節輕微,暨兼衡其等在本院自 陳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修正前)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6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鍾美娟莊翠雯分別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 至同年8月中,分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或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聯繫李佩蓁,向李佩蓁(所涉賭博



罪嫌,已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注賭博財物。鍾美娟下 注的標的為「六合彩」賭博,下注方式及開獎方式為每週二 、四、六等3日,針對「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彩球號碼,每 次開獎其搖獎箱中同時放置49顆球,號碼由1號至49號,以 隨機抽取方式依序開出7個號碼,第1至6球為正碼,第7個所 開出之號碼球稱之為特別號。每注以新臺幣(下同)100元 以上計算,賠率二星57倍、三星570倍。二星最少選擇2個號 碼,至少1碰。三星最少選擇3個號碼,至少1碰。另外有共5 組即為台號,開獎號碼由小排到大,2個數字為1組取個位數, 賠率8.5倍,由鍾美娟與李佩蓁對賭,如未押中,則賭資下注金 額全歸莊家即李佩蓁所有,如有押中,則李佩蓁即將金錢以其 所有合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鍾美娟所有京 城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莊翠雯下注標的為今 彩「539」賭博,下注方式係自39個號碼中自選,有二星、 三星、四星之玩法,每注下注金額定價100元,打折後實收一 注80元,簽中二星每注賭客可得5,300元,三星可得5萬7,00 0元,四星可得80萬元,如未押中,則下注金額全歸莊家即李 佩蓁所有,如有押中,則李佩蓁即將金錢以其所有合庫北嘉義 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莊翠雯所有彰化銀行0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鍾美娟莊翠雯以此方式於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網路空間內賭博財物,嗣警查獲李佩蓁,並循線查悉上 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美娟莊翠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李佩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鍾美娟名下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1份、另案被告李佩蓁與被告鍾 美娟對話記錄截圖19張、另案被告李佩蓁與被告莊翠雯對話記 錄截圖8 張、被告莊翠雯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1份等在卷可憑,堪認被告2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犯行已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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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