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1084號
TPHV,110,上,1084,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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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劉任昌
被 上訴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上訴人 陳柔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羅聖鈞律師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柔瑜(下以姓名稱之)受僱於被上 訴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公司,與陳柔瑜 下合稱被上訴人),為精鏡傳媒公司發行刊物「鏡週刊」雜 誌之社會文字記者。詎陳柔瑜未經查證屬實,經精鏡傳媒公 司同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位置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 12報導(下稱系爭報導),系爭報導內容有如附表「上訴人 主張報導中之不實內容」欄所示之不實指稱事項,業已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權,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上訴 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陳柔瑜,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精鏡傳媒公司 ,連帶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本息等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 人原起訴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爰不贅述 ),並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 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報導內容與事實相符,且陳柔瑜自消息 來源得知後,除親自採訪訴外人許建隆外,更主動聯繫上訴 人確認事情真偽,並將上訴人之回應及意見併呈於報導中, 可知陳柔瑜已善盡調查義務及平衡報導之責,無明知不實而



故意捏造之情事,且陳柔瑜撰寫系爭報導,本有擷取採訪資 料重點之需求,並無刻意刪減、切割上訴人之採訪內容,或 僅刊載對許建隆有利內容之情。又系爭報導涉及學術論文有 無抄襲情事,以及身為大學教授之上訴人是否涉犯恐嚇取財 等公共利益,應予新聞媒體揭露之最大限度之保障。陳柔瑜 業已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之真實性,基於 新聞媒體監督揭弊之功能而為系爭報導,並無侵害上訴人之 名譽權,且上訴人就系爭報導一事,對陳柔瑜提起妨害名譽 告訴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19073、19069號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不起 訴處分,更徵陳柔瑜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事實及故意過失 。又精鏡傳媒公司基於新聞記者獨立性及倫理規範,本不予 審查各項新聞稿件內容,以免箝制新聞自由,陳柔瑜既未構 成侵權行為,則精鏡傳媒公司自不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陳柔瑜受僱於精鏡傳媒公司,擔任精鏡傳媒公司銷售刊物「 鏡週刊」雜誌之社會文字記者,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位 置刊登系爭報導等情,有系爭報導書面、網路畫面截圖影本 可稽(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原審卷1第193至229頁、第 23 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0、149頁),堪予認 定。
㈡、上訴人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之助理教授,自1 05年9月27日起,陸續向該校檢舉許建隆發表之論文有抄襲 情形,並接續於105年12月間向教育部檢舉上情,再於106年 5月24日向國外ResearchGate期刊投書檢舉上情;上訴人亦 同時檢舉訴外人即德明科大教授翁順裕國立東華大學(下 稱東華大學)教授蔡裕源蕭朝興之論文涉及抄襲、研究造 假,及訴外人即東華大學教授王詩韻著作出版之「期貨與選 擇權」教科書內容錯誤,上訴人因而與許建隆王詩韻間有 多起糾紛及訴訟等事實,業據上訴人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8 4頁),並提出其檢舉時程表、其於107年5月7日寄予陳柔瑜 之信件、上訴人寄予德明科大、教育部關於許建隆之檢舉信 件、向國外期刊之檢舉函影本可稽(原審卷2第175至179頁、 原審卷1第247至248頁、第249至251頁、第253頁),且為被 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4頁),並有本院109年度上易字 第1297號上訴人與許建隆間妨害名譽判決影本可證(本院卷 第383至391頁),堪予認定。
㈢、上訴人自109年11月起至107年8月間,於個人臉書、YouTube



網站及ResearchGate網站發表關於許建隆論文抄襲、舞弊、 違反學術倫理之言論,為上訴人自認之事實(本院卷第182 頁),並有其臉書貼文截圖影本可佐(原審卷2第354至356 頁)。上訴人上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以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下稱735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 人係犯加重毀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又上訴人於107年4月13日、15日在臉書依 序傳送訊息予許建隆:「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工(應為 「攻」之誤載)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 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 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 」,經735號刑事判決上訴人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 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訴人對 73 5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 12 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等判決影本在卷(本院卷 第383至395頁、第413至434頁),堪予認定。㈣、許建隆及其助理即訴外人賴婉君,與上訴人於106年6月20日 見面後,許建隆再次央請賴婉君瞭解上訴人透過網路社群舉 發許建隆論文涉及抄襲之事,賴婉君因此與上訴人相約106 年9月20日在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咖啡廳見面,上訴人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透過賴婉君許建隆 恫稱:「妳知不知道許老師很有錢,他在家登(按即家登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1,400張的股票,你叫他拿個幾百 萬出來,看事情會怎樣發展,叫他不要再待在學術界了」等 語,賴婉君聽聞後,旋於當日轉知許建隆,使許建隆心生畏 懼,但未支付款項予上訴人,許建隆隨後報案及提出恐嚇取 財未遂罪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095號案件起訴,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上訴人無 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8年度 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就上開無罪部分撤銷,改判上訴人犯 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 字第55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該案件之歷審判 決可稽(原審卷2第7頁至第31頁),堪予認定。㈤、上訴人因知悉王詩韻著作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遭他校 教授認有抄襲疑慮而由王詩韻主動將該書下架一情後,於 106年10月24日23時36分許,在其個人臉書公開發表「24日 ,中午出門到苗栗後龍,好大的風!至少五級吧。開始為揭 露東華財經系王詩韻的行為,作暖身!不對我賠500萬以上



,就試試看吧!」之言論,再接續於106年11月9日、11月22 日、12月27日,寄發內容為「因為我處理其他案子,所以, 還沒撰文檢舉你抄襲與發黑函。十一月三十日會處理,給我 賠償,放你一條生路。讓我可以離開德明。你以為你可以搞 死我?你們所有人會付出的代價,可能是你身邊所有人自殺 !賠錢可以安撫我,不然,我會使盡所有管道,讓你付出代 價。給妳機會賠償,妳不用。」、「在週五前跟我談賠償, 還來的及。」、「二月之後,才會對你的抄襲與黑函行徑檢 舉。在我對蔡裕源的檢舉書中,已經對你的行徑多所描述, 只是沒有提出書面證據。二月之前對我賠償,讓我滿意,我 就不想費心檢舉你。不然,我絕對對你所有人物,包含李正 福等,不手軟。」之電子郵件予王詩韻,使王詩韻心生畏懼 ,王詩韻因而對上訴人提出恐嚇取財未遂罪之告訴,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095號案件起訴,新北地院 以108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上訴人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再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 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該案件之歷 審判決可稽(原審卷2第7頁至第31頁),堪予認定。㈥、上訴人對陳柔瑜及精鏡傳媒公司法定代理人斐偉就系爭報導 之行為,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系爭 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件之不起訴書影本可稽( 本院卷第285至292頁),且為兩造不爭執(本院卷第185頁 ),堪予認定。
四、上訴人主張陳柔瑜撰寫之系爭報導內容不實,且經精鏡傳媒 公司同意刊登於鏡週刊雜誌及鏡週刊網站,已侵害伊之名譽 權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 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 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 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相當因果關 係,始足當之。且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 11條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 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



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 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 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 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 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 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 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 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再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 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 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 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 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 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 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不能令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 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 970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8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言論可分為「事 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 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 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 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 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 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 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
㈡、附表編號1報導關於1-⑴、1-⑸部分:  依上開三之㈡、㈢所示,上訴人自105年9月27日至106年間, 不斷向德明科大、教育局及國外ResearchGate期刊,投訴及



檢舉許建隆發表之論文有抄襲情事,並於106年至107年間於 公開網站上發表許建隆論文抄襲、舞弊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言 論,再於107年4月13日、15日以臉書傳送訊息恐嚇許建隆。 佐以許建隆於上訴人對其提出妨害名譽之臺北地檢署 107 年度他字第12962號案件(下稱12962號偵查案件)中陳述: 我跟上訴人不認識,是不同系別的,我在管理學院行銷系, 上訴人是財經學院財經系,因為少子化關係,升等很難,我 是105年3月才升等成功,要等5篇以上論文才升等,另還有 教學、輔導學生等,升等成功後,105年8月15日借調到關貿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當董事長,上訴人從10 5年10月就開始攻擊我,12月向教育局檢舉,學校有審查過 ,108年4月上訴人又再檢舉,學校再一次調查,後來還有發 給我一個證明,他又在我臉書上有一些攻擊,所以我去告上 訴人;上訴人有創一個期刊(科學與人文研究),專門以財 力雄厚的學者或立委為攻擊對象等語(本院卷第299至300頁 ),堪認許建隆於105年8月間擔任關貿公司董事長後,自10 5年9月間起,陸續遭上訴人不斷檢舉長達多年,且遭上訴人 言語恐嚇,足徵被上訴人抗辯附表編號1報導關於 1-⑴、1-⑸ 部分內容乃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未悖離客觀事實等 語,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㈢、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⑵、1-⑶部分:
  查許建隆於系爭偵查案件中證述:106年6月上訴人跟我說我 是人生勝利组,當時有證人是訴外人賴婉君老師。我在事後 有送上訴人3萬元禮券,當時我是希望因雙方都是老師,什 麼事都可以坐下來談及溝通,上訴人也有收下禮券等語(本 院卷第302頁)。上訴人自承:我有收許建隆交付之3萬元禮 券,收了以後送給我的學生,因為我答應在106年6月20日和 許建隆見面,且當天下午在「不再公開批評聲明書」上簽名 等語(本院卷第182頁),並有上訴人書立之上開聲明書影 本可稽(原審卷1第259至260頁)。再查,上訴人於106年6 月21在「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社團臉書貼文:「……今天 開始,我碰到喜歡的學生就發一張禮券,且會拍照,我會說 是其他老師轉送的,但我不能透漏是誰送的。如果是60萬, 我會留著用,僅3萬,我當然送學生。」(原審卷1第262頁 、卷2第347頁),及於107年5月15日在其個人臉書貼文:「 …唯一有的,是我放私密社團的資訊,如下『今天開始,我碰 到喜歡的學生就發一張禮券,且會拍照,我會說是其他老師 轉送,但我不能透露是誰送的,如果是六十萬,我會留著用 ,僅三萬,我當然送給學生』…」(原審卷2第347頁),堪認 許建隆於106年6月20日交付3萬元禮券給上訴人,上訴人當



場書立「不再公開批評聲明書」予許建隆,且上訴人於翌日 將收受禮券一事發文於臉書上,再參以上開三之㈡、㈢所示事 實,上訴人於106年6月20日後仍持續公開指摘、發文表示許 建隆論文抄襲、舞弊等情,足徵被上訴人抗辯附表編號1報 導之1-⑵、1-⑶部分報導乃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無悖 離客觀事實等語,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
㈣、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⑷、1-⑹部分:
  依上開四之㈢之論斷,上訴人於106年6月20日與許建隆協商 、收受禮券並簽立「不再公開批評聲明書」後,仍持續指摘 許建隆論文抄襲一事。又許建隆於系爭偵查案件中陳述:在 106年9月左右,上訴人跟賴婉君老師講「你老闆很有錢」、 「拿個幾百萬,看事情怎麼發展」,這件事情我們有提告恐 嚇取財等語(本院卷第302頁),且合與上開三之㈣所示上訴 人曾於106年9月20日透過許建隆助理賴婉君許建隆犯恐嚇 取財未遂罪之事實,堪認被上訴人抗辯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⑷ 、1-⑹部分報導乃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且合於事實 等語,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㈤、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⑺部分:
  依上開三之㈢所示,及上訴人自認:陳柔瑜有打電話問我是 否有罵許建隆不堪的字詞,就是恐嚇的字詞,因為我遭到2 名男子攻擊,我有傳臉書的訊息給許建隆,表示他敢找人打 我,我也會反擊他等語(本院卷第182頁),堪認被上訴人 抗辯此部分報導內容乃陳柔瑜致電採訪上訴人後所撰寫,且 內容與事實符合等語,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 行為。
㈥、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⑻部分:
1.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1報導關於1-⑻部分誤導讀者,認為我是 向許建隆恐嚇1,000萬元,但實際上我是向王詩韻提出警告 云云,惟細究1-⑻部分之前、後內容:「劉任昌在個人網誌 上還曾多次抨擊另一名東華大學教授,更以此為傲,自認是 對學術界的貢獻之一,他更公開徵求該名教授的黑函,並表 示自己的目標是對該教授求償一千萬元,多次要該教授給他 『相當金額賠償』,否則『我對你們啟動的追討規模與深度, 你們難以想像』」(本院卷第140頁),明確指出上訴人要索 1,000萬元之對象乃東華大學教授,而非許建隆,自無上訴 人主張此部分報導誤導讀者之情事云云。
2.且查,依上開三之㈡、㈤所示,上訴人公開指摘王詩韻著作出 版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抄襲,於106年10月24日在其 個人臉書公開發表「24日,中午出門到苗栗後龍,好大的風



!至少五級吧。開始為揭露東華財經系王詩韻的行為,作暖 身!不對我賠500萬以上,就試試看吧!」之言論,並接續 於106年11月9日、11月22日、12月27日,寄發恐嚇之電子郵 件予王詩韻,對王詩韻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參以上訴人自認 :陳柔瑜有打電話問我是否有恐嚇別人要1千萬元,我說『可 能有』,但沒有印象寫在哪。我是寫在我的個人部落格,我 因為先收到恐嚇信件,貼在部落格,要向對方求償1千萬元 ;我的部落格就是寫給東華大學教授王詩韻看的,因為她寄 黑函給我,所以我警告她等語(本院卷第183頁),並有上 訴人部落格發文之截圖畫面影本可稽(原審卷2第367至369 頁),堪認被上訴人抗辯附表編號1報導之1-⑻部分內容乃陳 柔瑜致電採訪上訴人後所整理及撰寫,內容與事實相符等語 ,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㈦、附表編號2報導:
 1.依上開三之㈡、㈢所示,上訴人長期檢舉許建隆及其他大學教 授之論文抄襲、造假,並因遭人毆打,而於107年4月13日、 15日以臉書傳送訊息予許建隆:「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 工(應為「攻」之誤載)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 你娘被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 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狗幹你娘,我會讓你 兩個兒」等語,可見附表編號2報導指稱上訴人於107年4月 間遭不明人士攻擊,直覺認為是許建隆指使所為等語,與上 開證據所示事實相符。參以上開三之㈣所示,上訴人曾於106 年9月20日對他人表示許建隆很有錢,要許建隆拿幾百萬出 來,不要待在學術界,因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是附表編號 2報導提及「許建隆因比較有錢而被特別對待....」等語, 乃有所依憑,未背離事實,且該意見表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 詞,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2.查上訴人長期檢舉許建隆及其他大學教授之論文抄襲、造假 ,此事關乎學術倫理、價值、知識傳遞,以及有無詐取國家 資源等公益性質事務,揆諸上開四之㈠說明,新聞自由與個 人名譽權相衝突時,個人名譽權應對新聞自由給予較高程度 之容忍。附表編號2標題固為「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 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此僅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事 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且與上訴人認為其遭到攻擊之原因是因 為他多次檢舉他人論文錯誤所致一節相符,難謂逾越善意、 合理之範疇,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3.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2報導其餘不實之內容與其主張附表編 號1報導之1-⑴至⑸部分不實之內容相同,理由同前所述,是 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㈧、附表編號3報導:
  依上開三之㈡、㈢所示,上訴人長期檢舉許建隆及其他大學教 授之論文抄襲、造假,且傳送訊息予許建隆:「你敢找人打 我?我也可以工(應為「攻」之誤載)到你家去,狗幹人渣, 舞弊、作弊,你娘被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 個兒子,我也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狗幹你 娘,我會讓你兩個兒」。再者,上訴人檢舉許建隆論文抄襲 一情,經德明科大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審查結果進行檢視 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有德明科大106年7月25日德人字 第1060008814號函1份在卷可佐(原審卷2第351頁),堪認 被上訴人抗辯此部分報導內容乃陳柔瑜採訪許建隆後所撰寫 ,且與事實符合等語,應可採認,是此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 行為。
㈨、附表編號4報導:
  依上開四之㈡、㈦論述,及上訴人自認有寫「檢視台灣大學財 金系教授翻譯的教科書」、「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 的奮鬥過程」文章等語(本院卷第181頁),且有上開文章 截圖影本可證(本院卷第215至218頁),堪認此部分報導內 容與事實符合,不構成侵權行為。
㈩、附表編號5報導:
  依上開四之㈡、㈥、㈦論述,及上訴人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遭不詳之人於103年11月25日向德明科大檢舉,經德明科 大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後,於104年1月28日認定自我抄襲成立 ,並經該校之104年3月11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上訴人處以 二年內不得升等之決定,且自104年3月11日起至106年3月10 日止,該校不受理上訴人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此有德明科 大108年10月24日函覆臺北地檢署之函文可稽(原審卷2第35 9頁)。上訴人亦自認有寫「檢視台灣大學財金系教授翻譯 的教科書」、「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 文章,及檢舉王詩韻著作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抄襲, 傳遞錯誤知識,該教科書後來下架等語(本院卷第181、184 頁),且有上開文章截圖影本可證(本院卷第215至 218頁 ),綜上,堪認附表編號5報導內容與事實符合,不構成侵 權行為。
、附表編號6報導: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6報導不實內容,與其 主張附表編號1報導不實之內容相同,理由同前所述,是此 部分報導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編號7至12報導: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6至12報導不實內 容,與附表編號1至6報導不實之內容相同,是此部分報導不 構成侵權行為。




、末查,陳柔瑜為系爭報導前分別採訪許建隆及上訴人,並與 上訴人間有電子郵件往來,此有上訴人於107年5月7日寄送 陳柔瑜之信件影本(原審卷1第247至300頁)可稽,為上訴 人所不爭執(原審卷1第126頁、本院卷第182、184頁),堪 認陳柔瑜身為新聞從業專業人員,將採訪所得素材予以消化 、節錄重點,再為撰寫及報導,涉及事實性陳述部分均無悖 離事實或扭曲被採訪者之陳述,就涉及意見評論部分亦無逾 越善意、合理之範疇,是陳柔瑜撰寫系爭報導不構成侵權行 為,精鏡傳媒公司自不負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陳柔瑜,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 精鏡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編號 報導刊登日期、刊登位置、文章標題 上訴人主張報導中不實內容 1 107年5月15日,《鏡周刊》雜誌第85期,第46至49頁,標題:暴走教授四處檢舉遭毆,惡咒關貿董事長挨告(原審卷1第39至41頁,本院卷第139至140頁)。 (1)當他發現自己成為劉攻擊的主要目標後,曾釋出善意表示願意進行學術切磋,劉任昌的反應卻讓他瞠目結舌。(本院卷第139頁) (2)「我一坐下來,他就說我是『人生勝利組』,叫我滾出學術界。」許建隆回憶,去年6月他與劉任昌相約碰面,試圖解釋爭議論文並未違反學術倫理…劉任昌簽署「盡釋前嫌」「不再公開批評」聲明書,劉並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本院卷第139頁) (3)「如果是60萬元,我會留著用,僅3萬元,我當然送給學生。」劉任昌在收到禮券後曾將此事PO上網路,更大方的將禮券轉贈學生,但對許建隆的攻擊行為並未就此停止,禮券更在事後被抹黑成賄賂,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許建隆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本院卷第139頁) (4)許建隆無奈地說:「他曾對我的特助說:『你老闆很有錢你知道嗎?叫他拿個幾百萬出來看事情會怎麼發展。』」劉任昌在與許的特助碰面過程中,多次提到許名下的股票,意有所指的言論讓他懷疑劉任昌的攻擊並非學術目的這麼簡單。(本院卷第140頁) (5)本刊調查,原本擔任教職的許建隆2017年8月接任關貿董事長,由於該職務必須具備副教授資歷才符合派任條件,劉任昌得知後便開始檢舉許的升等論文抄襲。(本院卷第140頁) (6)許建隆說,劉任昌的檢舉曾多次被拿來大作文章,他忍無可忍才決定提出告訴,希望法律能還他公道,也能制止劉任昌再禍害有學術熱情的教授們。(本院卷第140頁) (7)對於曾傳可能涉及恐嚇的訊息給許建隆一事,本刊致電劉任昌,他一開始否認,表示自己「沒有寫過這種東西,那一定是他捏造的」,記者進一步追問,他才說「如果是私訊,那倒是可能」,承認自己曾傳過這樣的訊息。(本院卷第140頁) (8)至於向東華大學教授求償千萬一事,他先是問:「有嗎?」接著才說:「那是我寫的,可能有」,但也表示自己沒有將相關文字寄給該教授,他只是發表在個人網址而已。(本院卷第140頁) 2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以檢舉論文為樂,這次真的被揍了…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9/ (原審卷1第193至204頁) (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其他教授論文錯誤,其中關貿公司董事長許建隆更因「比較有錢」而被特別對待。劉任昌上個月突遭不明人士攻擊,在毫無任何證據下,他直覺認定許是最可能的幕後黑手(原審卷1第194頁)。 (2)同編號1-(1)(原審卷1第196頁。) (3)同編號1-(2)(原審卷1第197頁。) (4)同編號1-(3)(原審卷1第197頁。) (5)同編號1-(4)(原審卷1第198頁。) (6)同編號1-(5)(原審卷1第198頁。) 3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嗆「我要讓你兒子自殺」,還想找白狼撐腰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0/ (原審卷1第200至204頁) (1)雖然校方調查結果認定該論文沒有違反學術倫理,但劉任昌仍不時在網路上進行抨擊。(原審卷1第202頁) 4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在學界狂開地圖砲,立委官員名教都中彈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1/ (原審卷1第205至208頁) (1)同編號2-(1)(原審卷1第206頁)。 (2)更多次撰寫「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檢視台灣大學財金系教授翻譯的教科書」等文章,攻擊對象不分地域。(原審卷1第208頁) 5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他四處舉發別人,其實自己論文也抄襲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2/ (原審卷1第209至212頁) (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劉任昌多次檢舉論文錯誤,更疑似因此結仇而遭黑衣人攻擊,但本刊調查發現,劉任昌的論文也曾涉及抄襲,更因此被停權2年不得升等。(原審卷1第210頁) (2)劉任昌以「捍衛學術尊嚴」為職責,更以曾迫使東華大學教授的教科書下架。(原審卷1第211頁) (3)2015年,劉任昌因涉及「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而被檢舉,德明科大學術倫理調查小組和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卻有此事,判定劉任昌在2年內不得升等,從當年3月到2017年3月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並要求歸還所領的獎勵金。(原審卷1第212頁) 6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不跟他談賠償「後果難以想像」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3/ (原審卷1第213至216頁) (1)同編號1-(4)(原審卷1第215頁) (2)同編號1-(7)(原審卷1第216頁) (3)同編號1-(8)(原審卷1第216頁) 7 107年5月20日,鏡週刊網站 標題:【全文】暴走教授四處檢舉,惡咒關貿董事長挨告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4/ (原審卷1第217至229頁) (1)同編號2-(1)(原審卷1第218頁) (2)同編號1-(1)(原審卷1第221頁) (3)同編號1-(2)(原審卷1第221頁) (4)同編號1-(3)(原審卷1第223頁) (5)同編號1-(4)(原審卷1第224頁) (6)同編號1-(5)(原審卷1第225頁) (7)同編號1-(7)(原審卷1第229頁) (8)同編號1-(8)(原審卷1第229頁) 8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傳這種訊息真的很過分耶,兩個人談好就好,威脅親人又算甚麼! 貼文中分享「編號3網路新聞」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locale=es_LA&_rdr (原審卷1第230頁) (1)同編號3(原審卷1第230頁) 9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有點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貼文中分享「編號5網路新聞」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1第231頁) (1)同編號5-(2)(原審卷1第231頁) (2)同編號5-(3)(原審卷1第231頁) 10 107年5月16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他根本是在學術圈使用無差別攻擊,好猛的助理教授! 貼文中分享「編號4網路新聞」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0000000000000000/posts/0000000000000000/?d=n (原審卷1第233頁) (1)同編號4-(2)(原審卷1第233頁)。 11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沒有寫過,只有傳過?致電劉任昌,他一開始否認,表示自己「沒有寫過這種東西,那一定是他捏造的」,記者進一步追問,他才說「如果是私訊,那倒是有可能」,承認自己曾傳過那樣的訊息。 貼文中分享「編號6網路新聞」連結。 報導連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3/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被上證3) (1)同編號6。 12 107年5月15日,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 臉書貼文:世界上竟然有人以檢舉論文為樂,真是開了眼界 貼文中分享「編號2網路新聞」連結。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irrormediamg/posts/0000000000000000/ (1)同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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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