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910號
TPHM,111,上訴,91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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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被 告 王景弘




選任辯護人 郭庭光律師(法律扶助)
張建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5號、第2258號、第19427
號、第2022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555號、第557號、第558號、第559號),就量刑或兼沒收部
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所示王景弘吳宗翰之宣告刑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景弘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宗翰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王景弘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宗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 本件於111年3月10日繫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13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釐定 上訴範圍。檢察官言明僅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景弘、吳宗 翰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2頁),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翰(下稱被告吳宗翰)則僅對於原判決關於刑度與沒收 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33頁),原判決關於被告徐世 峯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徐世峯均未提起上訴,故本件審理範 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景弘之刑度及關於被告吳宗翰之 刑度與沒收部分,先予說明。
貳、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事實部分:
㈠被告吳宗翰徐世峯分別於108年11月中旬某日及108年12月1 3日前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施緯(暱稱「 陳政君」、「陳浩南」、「小K」;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另行通緝偵辦)、蔣尚圃(暱稱「小哈」;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龜頭」、「海濱」之成年人(下稱「小龜頭」、「海 濱」)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 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分別 擔任依施緯之指示,負責向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頭帳戶提款卡 提領贓款之王景弘收取款項、俗稱「收水」之工作。 ㈡被告吳宗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被告王景弘(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 字第36號判決確定在案,詳後述),分別以如附表七編號1 及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施緯、蔣尚 圃、「小龜頭」、「海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 編號1至16「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分別詐騙附表一編 號1至16「詐欺對象」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 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16「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 帳戶 (匯出帳戶、匯入帳戶、匯款日期、時間及金額均詳 如附表一編號1至16「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 時間」、「轉帳金額」欄所示)後,即由被告王景弘依施緯 之指示,先使用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讀卡機為測試提款卡 餘額之工具後,為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提款行為(各次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及「提領金額」欄所示),再於各日提領 款項完畢後,將款項交付予吳宗翰轉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年成員收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之來 源及去向。被告王景弘則於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被告吳宗翰 後,獲得提領款項總額計算1%之報酬、被告吳宗翰則每日可 獲得1,500元之報酬(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報酬」欄 所載)。
徐世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分別 以如附表六編號4、附表五編號1及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行動 電話為聯絡工具,與施緯、蔣尚圃、「小龜頭」、「海濱」 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11「詐騙手法」欄 所示之詐術,分別詐騙附表二編號1至11「詐欺對象」欄所 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匯款至 附表二編號1至11「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 (匯出帳 戶、匯入帳戶、匯款日期、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時間」、「轉帳 金額」欄所示)後,即由被告王景弘依施緯之指示,先使用 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讀卡機為測試提款卡餘額之工具後, 再為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提款行為(各次提領時間、地 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提領時間」、「提領地 點」及「提領金額」欄所示),繼而於各日提領款項完畢後 ,將款項交付予徐世峯及被告吳宗翰轉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年成員收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之 來源及去向。被告王景弘則於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徐世峯及 被告吳宗翰後,獲得提領款項總額計算1%之報酬、被告吳宗 翰則可獲得日薪1,500元或2,000元計算之報酬,徐世峯則係 獲得以日薪2,000元計算之報酬(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 「犯罪所得」欄所載)。
二、罪名部分:
㈠核被告吳宗翰如事實㈠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核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如附表一 編號1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就附表一編號1至16部分,及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徐世峯就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分別與施緯、 蔣尚圃、「小龜頭」及「海濱」等及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附表一編號1至11、15、16及附表二編號1、7、10所示之犯行



,係各被害人先後匯入款項後,再經被告王景弘分次將其等 匯入款項提領,各被害人雖有數個匯款舉動,然係基於同一 受詐騙緣由,在密接時間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 以接續犯一罪;另被告王景弘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及附表 二編號1、4、6至10所示之犯行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 之時間內,分數次提領詐欺款項,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其各別提領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自亦應各論以接 續犯之一行為。
 ㈣被告吳宗翰如事實㈠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王景弘如附表一編號1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被告吳 宗翰如附表一編號2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犯之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亦有方法目的之關係,其 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 像競合犯,各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共27罪)上開各次所犯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因被 害人不同,且各罪於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各編 號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之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是堪認 被告3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法益迥異,在刑法評價上 各具獨立性,應予以分論併罰。
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判決認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告2人之犯行,事證明確, 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此部分各量處被告王景弘 有期徒刑2年11月、被告吳宗翰有期徒刑2年9月,相較被告2 人其他犯行所諭知之刑期,至少逾1年以上,甚至超過原判 決所諭知被告吳宗翰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6月而有違反外部 界限之違法情事,原判決就此復未特別說明理由,有違比例 原則及公平原則,被告吳宗翰部分,其上訴有理由,被告王 景弘部分,檢察官上訴認為量刑過輕則無理由,然就此部分 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4被告2人 之刑及其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擔任詐 欺集團之一員詐騙告訴人葉淑慈之財物,造成其受損之金額 非輕,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於法院審 理中均自白,被告2人有與告訴人葉淑慈調解之意願,然告 訴人葉淑慈並無意願調解而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87 頁、第194頁),復衡諸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與其等分別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306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處刑期過輕;被告吳宗翰提起上 訴,主張其犯行輕微,獲利甚微,且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 被害人達成和解,實有法重情輕,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 定,原審量刑過重,扣案手機及犯罪所得不用再沒收等語。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 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 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 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 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 始謂適法。經查,近年詐騙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 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其行徑廣為社會大眾所髮指,且 被告正值青壯年,四肢健全,竟捨正途不就,不思循正當途 徑謀取財物而參與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賺錢之方式,牟取 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甚高,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此等犯 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 ,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 告吳宗翰所犯上開罪行,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 ,故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三、原審就上開撤銷部分外,已分別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竟 不思正途獲取經濟收入,僅因貪圖高薪而加入詐欺集團之犯 罪組織,擔任收水工作,被告王景弘則亦貪圖獲提領款項之 報酬,竟於前案為警查獲後,仍續為本案擔任提領款項並交 付予被告吳宗翰徐世峯之車手工作,價值觀念偏差,損害 他人之財產法益,且因此製造金流斷點,所為均應值嚴予非 難,復分別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6、附表二編號1至 11各次詐騙行為騙得被害人之金額、被告王景弘吳宗翰提 領及收取之款項暨其等分別取得之報酬,另參酌其等分別有



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被告吳宗翰復分別賠償 「已賠償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然被告王景弘因現仍在監執 行,均尚未履行賠償,及被告吳宗翰亦有部分賠償金額尚未 履行等情,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被告2人與告訴人顏翎喬 、劉鳳珠林俐妏邱銀霞朱秀麗黃文琪之調解筆錄, 念及被告2人於偵查、原審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 就洗錢犯行於原審審理中自白,被告吳宗翰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坦承在案,而皆已符合相關自白 減刑規定,又其等各別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如附表四編號1至3、 5至27「原審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且就併 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量處 之刑,並無犄重或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之情,原審所量 處之刑尚屬妥適,又被告2人於本院雖與告訴人鐘奕承、江 秉益及李孟穎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57-258頁),然被告2 人並未實際賠償該三位告訴人,量刑基礎並未改變。四、原審復說明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吳宗翰所 有供本案各次犯行聯繫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 收,被告吳宗翰如附表一編號1、2、3、15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各獲有1,500元報酬,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亦屬適法並無違誤之處。至被告吳宗翰主張扣案如附 表七編號2所示之金錢為其擔任游泳教練所賺取,希望不要 沒收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然該扣案之6萬1000元,因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原審並未宣告沒收,被告吳宗翰就 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吳宗翰就此部分所提之上訴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伍、本院衡酌被告2人之犯行,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 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於 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 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 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性界 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 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 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 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而就被告2人所犯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



項及第6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被告王景弘吳宗翰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犯    部分
編號 詐欺對象 詐騙手法 轉帳帳戶 轉入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報酬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張綺芳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4日19時22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張綺芳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需請張綺芳依郵政人員指示前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國忠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4日21時46分29秒 29,985元 108年11月14日22時07分07秒 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1,659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166,159元,但僅提領165,900元) ②吳宗翰: 1,500元 張綺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4日21時49分25秒 29,985元 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4日22時05分04秒 29,985元 108年11月14日22時09分33秒 29,000元 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5日00時11分08秒 29,985元 108年11月15日00時18分05秒 29,000元 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5日00時18時11秒 29,985元 108年11月15日00時21分52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108年11月15日00時22分46秒 11,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張綺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5日00時29分28秒 16,234元 108年11月15日00時34分40秒 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 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邱玉芬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5日1時許冒充郵政人員,致電邱玉芬之不知情之友人張綺芳,透過張綺芳邱玉芬轉告之方式,向邱玉芬佯稱:因張綺芳之帳戶無法使用,邱玉芬需先幫忙匯錢,之後會再將錢匯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 邱玉芬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5日01時9分15秒 47,123元 108年11月15日01時14分11秒 4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970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97,108元,但僅提領97,000元) ②吳宗翰: 1,500元 曾家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11月15日01時27分35秒 49,985元 108年11月15日01時32分50秒 50,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 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沈威霖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9日17時58分,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接續向沈威霖佯稱:因業務疏失,須配合銀行操作自對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沈威霖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康立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9日18時59分57秒 29,987元 108年11月19日19時04分35秒 30,000元 ①王景弘: 448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 沈威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9日19時04分00秒 14,912元 108年11月19日19時17分07秒 15,000元 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淑慈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17時24、31分許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葉淑慈佯稱:其先前報案之詐欺案件已破案,遭詐騙之款項已可核退,虛配合銀行人員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葉淑慈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守中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19時08分18秒 29,985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18分0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 ①王景弘: 2,709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 108年12月04日19時18分3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葉淑慈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19時11分51秒 21,021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19分19秒 11,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葉淑慈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19時19分14秒 15,985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20分08秒 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無摺存款 108年12月04日19時32分35秒 29,985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42秒36秒 30,000元 不詳地點 葉淑慈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19時37分33秒 24,024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44分26秒 10,000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45分22秒 4,000元 108年12月04日19時47分21秒 9,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南京分行 108年12月05日19時25分3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不詳地點 108年12月05日19時26分42秒 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葉淑慈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守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17時56分 49,986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1分31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108年12月04日18時2分13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02分55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00分 49,986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05分47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金通門市 108年12月04日18時06分2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9分 29,98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10分3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11分10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起訴書附表記載為20,005元,惟提領照片下註記為9,00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14分 19,985元 108年12月04日18時21分57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 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劉鳳珠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21時30分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鳳珠向其佯稱:其女兒為卡拉OK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劉鳳珠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秀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4日22時21分10秒 29,999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108年12月04日22時36分05秒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南京分行 ①王景弘: 600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89,983元,但僅提領60,0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08年12月04日22時51分27秒 29,985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59分45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劉鳳珠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23時09分22秒 29,999元(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108年12月04日23時04分25秒 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 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鍾奕承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19時58分假冒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鍾奕承,接續向其佯稱:因先前購物網站系統更新,造成其將每月固定轉帳,其須依銀行人員指示辦理解除約定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鍾奕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羽婕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21時02分58秒 29,989元 108年12月04日21時13分7秒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 ①王景弘: 889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08年12月04日21時19分18秒 900元 (已扣除手續費5元) 鍾奕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21時36分33秒 29,985元 108年12月04日21時47分29秒 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伊通門市 無摺存款 108年12月04日21時52分15秒 29,000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01分31秒 2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國京門市 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俐妏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21時12分、21時26分許,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致電林俐妏,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林俐妏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銘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4日21時50分45秒 49,924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05分09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新光銀行 ①王景弘: 1,160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116,083元,但僅提領116,0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08年12月04日22時05分56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07分0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建欣門市 108年12月04日21時53分13秒 49,925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07分55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9分4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永豐銀行 108年12月04日22時0分31秒 16,234元 108年12月04日22時10分30秒 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詹雨蒨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5日20時38分冒充卡拉OK客服人員,致電詹雨蒨,向其佯稱:其為超級客戶,每月會固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始得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詹雨蒨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琬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21時42分12秒 49,999元 108年12月05日22時11分43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 ①王景弘: 952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08年12月05日22時12分7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05日22時12時31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詹雨蒨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21時47分31秒 40,123元 108年12月05日22時12分55秒 20,000元 (已扣除手續費5元) 詹雨蒨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21時58分59秒 5,123元 108年12月05日22時13分18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邱銀霞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28分先後冒充網路賣家及郵政人員,致電邱銀霞,接續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邱銀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秀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19時55分39秒 40,020元 ①108年12月05日20時07分02秒 ②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08秒 ③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32秒 ④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57秒 ⑤108年12月05日20時57分02秒 ⑥108年12月05日21時00分37秒 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②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③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④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⑤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⑥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共計提領10萬元,李孟穎遭詐騙之59,987元經全數提領,邱銀霞則僅提領40,013元) 臺北市○○區○○○路0號花旗銀行復興分行王景弘: 400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62,035元,但僅提領40,013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 邱銀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20時38分13秒 22,015元 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李孟穎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先後冒充花店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孟穎,接續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李孟穎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19時47分48秒 29,987元 ①王景弘: 599元 (遭詐騙金額合計59,987元,全數提領) ②吳宗翰: 無報酬。 無摺存款 108年12月05日20時31分45秒 30,000元 不詳地點 1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江秉益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40分許起,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江秉益,接續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需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江秉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心瀅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19時57分13秒 8,654元 ①108年12月05日20時56分24秒 ②108年12月05日20時59分52秒 ③108年12月05日20時15分31秒 ④108年12月05日19時39分16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分) ⑤108年12月05日19時39分46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分) ⑥108年12月05日19時48分13秒 ⑦108年12月05日19時48分45秒 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②700元 (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③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④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⑤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⑥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⑦9,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共計提領86,600元,已將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全數提領完畢) ①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 ②、③不詳地底ㄢ ④、⑤臺北市○○區○○○路0號花旗銀行復興分行 ⑥、⑦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 ①王景弘: 121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08年12月05日20時01分18秒 3,456元 1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劉垣君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1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劉垣君,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需依郵政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劉桓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02秒 6,530元 ①王景弘: 65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黃聖豪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8時36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佯稱:因作業疏失,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黃聖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19時25分27秒 29,989元 ①王景弘: 299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 1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賴文裕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4分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賴文裕,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賴文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05日19時41分48秒 29,985元 ①王景弘: 299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1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張嘉玟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5分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嘉玟,接續向其佯稱:因作業錯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房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張嘉玟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郁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0日18時16分38秒 29,987元 108年12月10日18時25分4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①王景弘: 451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 張嘉玟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0日18時28分27秒 15,123元 108年12月10日18時29分41秒 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108年12月10日18時30分54秒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5,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黃文祺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20時49分、21時5分許,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文祺,向其佯稱:因作業錯誤,須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房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黃文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柏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22時13分08秒 29,988元 108年12月11日22時28分56秒 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①王景弘: 671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 黃文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22時15分04秒 12,345元 黃文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22時22分45秒 21,985元 黃文祺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22時24分40秒 321元 108年12月11日22時29分57秒 7,200元 黃文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22時26分02秒 2,543元
附表二: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徐世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共犯部分
編號 詐欺對象 詐騙手法 轉帳帳戶 轉入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報酬 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蕭佑瑋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21時48分先後冒充婚禮廠商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蕭佑瑋,接續向其佯稱:因商場操作錯誤,會按月扣款,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泓毅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3日22時38分57秒 29,985元 ①108年12月13日22時46分42秒 ②108年12月13日23時16分21秒 ③108年12月13日23時17分32秒 ①29,300元 ②43,200元 ③30,000元 (共計提領102,500元,其中陳廷瑋遭騙之13,030元全數提領完畢,蕭佑瑋則遭提領89,47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公館分行王景弘: 894元 (僅提領102,500元,扣除陳廷瑋遭騙金額後提領89,470元,另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1,500元 ③徐世峯: 2,000元 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3日23時08分52秒 29,985元 無摺存款 108年12月13日23時16分05秒 30,000元 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4日00時22分09秒 29,985元 無摺存款 108年12月14日00時28分35秒 30,000元 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陳廷瑋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8時48分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陳廷瑋,接續向其佯稱:因重複下單,須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陳廷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3日23時06分05秒 13,030元 ①王景弘: 130元 (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林瑩惠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0時55分,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閱覽後誤信其有販售手機之真意,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為右列匯款行為。 林瑩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0時55分11秒 15,000元 108年12月18日11時06分50秒 15,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 ①王景弘: 150元 ②吳宗翰: 2,0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 ③徐世峯: 無報酬 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玉龍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6日15時32分冒充林玉龍之同學,致電林玉龍,向其佯稱:周轉不靈,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行為。 林玉龍中和濃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千瑋渣打銀行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1時49分56秒 3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2時14分30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城中分行 ①王景弘: 3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108年12月18日12時14分56秒 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楊雅淇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1時10日,冒充公司經理,撥打LINE網路電話致電楊雅淇,向其佯稱公司急需借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楊雅淇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宛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2時25分55秒 2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2時54分18秒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2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陳桂珍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冒充陳桂珍友人致電陳桂珍後,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家裡有狀況,需要借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無摺存款 黃朝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2時58分 15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2分45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仟囍門市 ①王景弘: 1,5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108年12月18日13時13分20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3分56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4分37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5分12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6分44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 108年12月18日13時17分39秒 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08年12月18日13時18分31秒 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顏翎喬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後,並與顏翎喬透過LINE聯繫後,致顏翎喬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售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顏翎喬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3時57分37秒 11,900元 108年12月18日14時25分13秒 1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灣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12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顏翎喬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3時59分56秒 100元 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鍾惠玲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20時許冒充其姪子,致電鍾惠玲,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需款孔急,有借款需求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鍾惠玲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聖心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3時許 20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4時36分47秒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999元 (遭詐騙金額200,000元,但僅提領99,9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108年12月18日14時37分32秒 2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4時38分24秒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農業金庫營業部 108年12月18日14時38分59秒 2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4時40分04秒 19,900元 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朱秀麗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19時39分冒充其姪子,致電朱秀麗, 向其佯稱:因需資金周轉,有借款需求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無摺存款 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4時20分16秒 120,000元 108年12月18日15時03分00秒 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王景弘: 1,20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108年12月18日15時04分02秒 60,000元 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劉奕汝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並與劉奕汝透過LINE聯繫後,致劉奕汝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售手機之真意,而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 劉奕汝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5時29分39秒 10,000元 ①108年12月18日15時39分29秒 ②108年12月18日15時40分15秒 ③108年12月18日15時41分05秒 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②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③1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所提領者僅其中15,000元與本案相關)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門市 ①王景弘: 15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108年12月18日15時30分32秒 5,000元 1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鍾智宇 詐騙集團不明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7時5分至49分許止,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鍾智宇,接續向其佯稱:因商家網站操作疏失,須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鍾智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8日17時32分45秒 5,000元 108年12月18日17時48分54秒 5,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①王景弘: 50元 ②吳宗翰: 無報酬。 ③徐世峯: 無報酬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金額 被告王景弘部分 被告徐世峯部分 被告吳宗翰部分 出處 1 林俐妏 116,083元 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23,200元。 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23,200元。 應賠償23,200元(當庭賠償完畢)。 林俐妏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7至428頁) 2 黃文祺 67,182元 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3,440元。 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3,440元。 應賠償13,440元(當庭賠償完畢)。 黃文琪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33至434頁) 3 朱秀麗 120,000元 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4,000元。 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4,000元。 應賠償被害人2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 朱秀麗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31至432頁) 4 邱銀霞 62,035元 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4,000元。 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4,000元。 應賠償被害人1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 邱銀霞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9至430頁) 5 劉鳳珠 89,983元 ①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6,000元。 ②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7,000元元。 ①應賠償被害人6,000元(當庭賠償完畢)。 ②應於119年12月31日前賠償被害人27,000元元。 ①劉鳳珠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5至426頁) ②劉鳳珠與被告王景弘吳宗翰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頁) 6 顏翎喬 12,000元 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4,000元。 應賠償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 應賠償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 顏翎喬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3至424頁) 已賠償金額 均尚未賠償。 4,000元 70,640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諭知之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及犯罪事實一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 附表一編號5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6 附表一編號6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7 附表一編號7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8 附表一編號8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9 附表一編號9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0 附表一編號10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1 附表一編號11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2 附表一編號12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3 附表一編號13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4 附表一編號14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5 附表一編號15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7 附表二編號1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編號1及犯罪事實一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2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19 附表二編號3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0 附表二編號4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1 附表二編號5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2 附表二編號6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3 附表二編號7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4 附表二編號8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5 附表二編號9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6 附表二編號10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27 附表二編號11 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查扣對象 1 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APPLE,型號:IPHONE 6,外觀:銀色,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王景弘 2 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王景弘 3 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王景弘 4 黃朝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王景弘 5 余宛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王景弘 6 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張 王景弘 7 黃朝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張 王景弘 8 林聖心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張 王景弘 9 黃千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張 王景弘 10 讀卡機 1台 王景弘
附表六: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查扣對象 1 新臺幣4,375元 徐世峯 2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易付卡 1張 徐世峯 3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易付卡 1張 徐世峯 4 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REDMI,型號:REDMI 5 PLUS,外觀: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徐世峯
附表七: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查扣對象 1 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APPLE,型號:IPHONE XS,外觀:金色,IMEI:00000000000000) 1支 吳宗翰 2 新臺幣61,000元 吳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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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