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鴻翔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樓至偉律師
張睿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
468號、110年度偵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乙○○前於民國96年5月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 電郵信箱apple9140000000oo.com.tw之資料,向遊戲新幹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雙」伺服器,註冊遊戲帳號050363、 角色ID:46168、角色名稱「火狐夜麟」。嗣乙○○基於公然 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時間,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地址詳卷),於三國群英傳 online遊戲網頁中,以火狐夜麟名稱,接續公開傳送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之貼文內容,足以貶損甲○○之社會評價及人格 尊嚴。嗣經甲○○在其雲林縣元長鄉之住處(地址詳卷)瀏覽 上開訊息,始悉上情。
貳、程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乙○○、辯護人於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中均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 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 作為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電郵信箱 apple9140000000oo.com.tw之資料,向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無雙」伺服器,註冊遊戲帳號050363、角色ID: 46168、角色名稱「火狐夜麟」。嗣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時間,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於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 網頁中,以火狐夜麟名稱,接續公開傳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貼文內容,且上開貼文內容為不特定玩家得共見共聞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甲○○ 之犯行,辯稱:針對附表一編號1、2之貼文內容,是因為一 開始有一個玩家叫「胖虎騎車去」,其在遊戲上面述說自己 有身心上的問題,還有一些腦水腫的疑問,以及需要人家關 懷,又我曾經跟告訴人有交易過,覺得告訴人的口語跟「胖 虎騎車去」之玩家相似,所以我才在遊戲上問說「胖虎騎車 去」是否就是告訴人,我就說假如真的有水母腦腦水腫,因 為我自己也有腦水腫,我都在三軍總醫院神經外科治療,我 才會說要介紹我的主治醫師給他。針對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 內容,因為我看到有一個聊天室的標題為「肌(應為『雞』之 誤載)精有讀(應為『毒』之誤載)可以去求償」,此聊天室有 人數的限制,有些玩家不能進入,我自己也進不去,所以我 才會在遊戲公開的地方提問「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 下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另外 有一個聊天室,我也沒有辦法進去,但是系統有顯示為「加 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因為我看到這個聊天 室的標語,我才想說張貼上開貼文來作詢問云云。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依據告訴人所言,告訴人對這些言論 的感受是屬於諷刺的,但是依照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號判決,無法僅以令人不舒服的言論即與侮辱行為畫上等 號。又被告在遊戲截圖上的言論,並無使用任何偏激、情緒 性、攻擊性之侮辱字眼,且被告上述言論均與遊戲中之對話 有所關聯性,而被告本於此關聯對話,進而發表自己之意見 ,應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又關於公訴人稱雙方積怨已久 之部分,確實2人在遊戲上就有糾紛,但在109年5 月20日, 雙方有試圖化解糾紛,因此告訴人有向被告表達歉意,所以 被告才會試圖要降低對告訴人的惡意,故被告關心告訴人並 非毫無根據。此外,告訴人在109 年5 月、6 月間,已在遊 戲內公開表示自己有水母腦、憂鬱症,被告也是基於告訴人 的公開自承,而發表本案起訴之言論,故被告所述並非毫無 依據。況且「胖虎騎車去」這位玩家,在遊戲中有表示自己 有腦水腫以及憂鬱症,「胖虎騎車去」這位玩家以及告訴人 所使用的「襪襪子」,均在遊戲中使用自怨自艾、哀怨地語
氣來陳述自己的病症。而被告有與告訴人通過語音通話,因 此被告才會認為說「胖虎騎車去」這位玩家即是告訴人之其 他遊戲角色,所以被告表示告訴人患有水母腦並非無憑。至 於被告提到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這件事,也是基於其他玩家 在遊戲中表示雞精有毒,以及被告知道告訴人是王朝滴雞精 的第二代,因此才以詢問的方式,請教告訴人他們家的公司 的雞精品質是否安全。其實這個詢問係針對食品安全所為之 討論,屬於公共範疇,並非針對私益。末者,依照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提及如果糾紛是被害人主動挑 起或自願參與紛爭,此時被害人的名譽應受退讓。據上,請 求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有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電郵信箱apple914000 0000oo.com.tw之資料,向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雙」伺服器,註冊遊戲帳號050363、角色ID:46168、角 色名稱「火狐夜麟」。嗣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於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網頁中,以 火狐夜麟名稱,接續公開傳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貼文內 容,且上開貼文內容為不特定玩家得共見共聞之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警221卷第3至7頁、偵6468卷第159至161頁、本 院卷第146至1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警221卷第9至13 頁、警852卷第3至10頁、偵6468卷第17頁、偵205卷第22至2 3頁、本院卷第238至258頁)之證述相符,並有遊戲新幹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臉書網頁截圖1紙 (偵6468卷第23頁)、被告使用通訊軟體LINE於109年7月17 日在「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頁留言之截圖照片1 張(偵 6468卷第49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群英傳 online遊戲於109 年9 月25日之網頁截圖畫面3 張(偵6468 卷第91至95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群英傳 online遊戲於109 年9 月26日之網頁截圖畫面3 張(偵6468 卷第97至101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雙」 伺服器之三國群英傳註冊資訊2份(警852卷第25至30、31至 32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2月17日第00 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無雙」伺服器帳號「050503」、角 色名稱「SDWE12424 」之註冊資訊1 份(偵6468卷第125 至 127 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0年2月3日雲警虎偵字 第1100000612號函暨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 單、電子郵件apple9140000000oo.com.tw申請人等資料1 份 (偵6468卷第133 至139 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無雙」伺服器內角色名稱「SDWE12424 」、「火狐夜麟
」於109 年7 月8 、22、24、25、27日在遊戲中留言或創立 聊天室名稱等截圖照片1份(偵6468卷第45、51至63、69、7 3至83、87至89頁)、告訴人提出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無雙」伺服器內角色名稱「SDWE12424 」於109 年6 月4 日之對話截圖1 張(偵6468卷第41頁)、告訴人提出其 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Bruce 」之對話截圖照片1 張(偵64 68卷第71頁)等證據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針對公然侮辱罪之部分
1、按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 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 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 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 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又按侮辱之涵 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 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 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 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 2、觀諸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看身心科」、「 甲○○真的有水母腦腦水腫」等詞,依一般人生活觀念可知, 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看身心科」之詞,係侮辱對方身 心方面不正常、存有疾病而需就醫,且佐以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這句話一看就是在諷刺我有什麼疾病,被告純粹 想用言語攻擊我。看完這段文字,我心裡面不好過。我認為 這樣說會貶損到我的社會評價,因為會讓別人認為我是身心 有疾病之人等語(本院卷第245、252至253頁),明確證述被 告所稱「看身心科」等詞,係嘲諷告訴人有身心方面不正常 、有相關疾病。又本院審酌上開文字內容,衡諸社會常情, 實具有貶損、侮辱之意。至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水母腦 」、「腦水腫」等詞,依其等客觀文義,其中之「水母腦」 即係侮辱對方像水母般一樣地無腦;「腦水腫」則嘲諷對方 腦部功能不正常、存有病變等意思,俱屬輕蔑侮辱而具貶抑 意涵之字詞。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這句話是在羞辱 我,罵我有水母腦、腦水腫,但我沒有這些疾病等語(本院 卷第247、256頁)甚明。是自客觀第三人之觀點,足認被告 使用「水母腦」、「腦水腫」之字詞,足以使告訴人人格、 名譽發生貶抑之負面效果。況且,被告自陳碩士肄業之教育 程度等語(本院卷第282頁),且案發時年約27歲,為具有 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當具有辨別事理之能力,針對其以 前開負面意涵之語句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評價乙情,自難諉為不知。故被告上開言語均足以 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亦堪認定。 3、被告及辯護人針對附表一編號1、2部分,固辯稱因為被告本 身亦患有腦水腫之症狀,故欲介紹主治醫師給告訴人,且告 訴人所使用的「襪襪子」帳號,亦有於遊戲中陳述自己的病 症云云。然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被告在講這 些話之前,跟我的關係是他告我、我告他之互相訴訟的過程 。當時我光跑新北的訴訟案件就有十幾趟,記不清他到底告 我幾件。又因為被告告我很多件了,所以我覺得這些話不是 在關心我等語(本院卷第245頁),核與被告自陳:我講「水 母腦」、「腦水腫」當下,是處於跟告訴人不愉快的情況。 告訴人也有講過我水母腦腦水腫,我提告,但不起訴,所以 我才會這麼不解,為什麼本件起訴,但是其他我提告的案件 在雲林地檢的都不起訴等節(本院卷第212頁)一致,可知雙 方之間確實存在多件訴訟紛爭,且事發當時已處於不愉快、 對立之關係,則被告於此種關係下,使用上開語彙,顯具有 藉此攻擊、侮蔑告訴人之意圖,並非單純僅止於擔心、關心 ,甚至欲提供協助之意。是以,被告使用此等言論攻訐告訴 人,已逾越他人可忍受之合理範圍,該等侮辱性言論之表見 自由在與他人名譽或人格尊嚴等發生權利衝突時,並無應受 特別保護之優越性,如不予追訴處罰,恐對社會共同生活之 法律秩序及道德規範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縱其自陳有前 揭不滿情緒,或告訴人自身曾陳述自己的病症,仍不得恣意 以此違法貶低他人名譽、人格尊嚴之言語加諸他人。是被告 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難憑採。
㈢、針對散布文字誹謗之部分
1、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 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 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 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足 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 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 之。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 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 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 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 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 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 廣。
2、衡諸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內容,其提及「可不可以請甲○○先 生告訴我一下,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 賣毒」,具體載明告訴人之姓名「甲○○先生」,並與「王朝 滴雞精」之產品相互掛勾描述,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這句話是在罵我跟王朝滴雞精,因為王朝滴雞精是我 們家在做。又被告把王朝滴雞精跟甲○○都PO在遊戲公開頻道 ,所以大家第一個聯想到的就是我等語(本院卷第258頁), 是以被告指稱欲請告訴人說明「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 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顯已將王朝滴雞精存有食安問題、 產品有損身體健康,與告訴人姓名加以連結。況且,徵諸被 告供稱:我知道王朝滴雞精的決策者之一有告訴人,所以我 才會問告訴人,請告訴人告訴我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等節( 本院卷第274頁),及其曾於109年7月17日,在王朝滴雞精LI NE內留言「你們董事長吳崑敏兒子甲○○恐嚇說要來我家泡茶 ,請問這是你們公司的兒子就能恐嚇嗎」等語(本院卷第147 頁),此有被告使用通訊軟體LINE於109年7月17日在「王朝 滴雞精」官方LINE網頁留言之截圖照片1 張(偵6468卷第49 頁)在卷可查,益證被告明確知悉告訴人與王朝滴雞精具有 密切關連性,為王朝滴雞精之決策者,進而將告訴人與王朝 滴雞精相互連結,而食品公司之食安問題,涉及經營者之商 業誠信評價,故被告所為上開貼文內容,依一般人之通念, 乃指摘告訴人參與經營之王朝滴雞精存有食安問題、產品有 損身體健康,足使人對告訴人之人格、信用產生負面評價, 當屬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準此,被告所張貼之前揭文字 ,客觀上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主觀上亦具有意圖散布於 眾之誹謗犯意甚明。
3、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上開貼文內容,是針對食品安全所為之 討論,屬於公共範疇云云。然查:
⑴、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 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 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固不 以出於「不得已」為上述言論為必要,但「善意」者,即無 非法攻訐他人之意思,亦即無誹謗他人名譽之意圖。且關涉 大多數人利害攸關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適當」之評論, 亦有一定限度,而非濫無範圍,用以調和社會對特定人格者 在社會生活地位評價之保護及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⑵、本案被告以前開「有沒有毒啊?」、「有毒下毒賣毒」等負 面文字加以描述,而被告就此部分,僅陳稱:因為我看到有
一個聊天室的標題為「肌(應為『雞』之誤載)精有讀(應為『毒 』之誤載)可以去求償」,此聊天室有人數的限制,所以有些 玩家不能進入,我自己也進不去,所以我才會在遊戲公開的 地方提問「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下王朝滴雞精有沒 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另外有一個聊天室,我 也沒有辦法進去,但是系統有顯示為「加入0000000000我在 賣毒聊天室失敗」。關於「肌(應為『雞』之誤載)精有讀(應 為『毒』之誤載)可以去求償」,我的聯想就只有王朝滴雞精 ,沒有任何背景依據等節(本院卷第146、273頁),足見被告 在無法得知聊天室「肌(應為『雞』之誤載)精有讀(應為『毒』 之誤載)可以去求償」、「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 失敗」之內部實際討論內容,亦未先行查證,僅因上開聊天 室標題有提及「肌(應為『雞』之誤載)精」、「有讀(應為『毒 』之誤載)」、「賣毒」等字樣,即擅自認定係在討論「王朝 滴雞精」之產品,並將告訴人、王朝滴雞精與「有讀(應為『 毒』之誤載)」、「賣毒」等情節加以整合、相互連結,如此 可證被告斯時未善盡查證義務,即驟然張貼附表一編號3之 內容,屬於虛捏杜撰,並非實在。況且,被告係以將貼文傳 送至上開遊戲網頁之方式為之,而文字散布之程度相較其餘 媒介為廣,然其卻未為任何確認、調查之舉,如此足見被告 此部分內容已溢「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故被告以未經查 證核實之虛構事實,稱「有沒有毒啊?」、「有毒下毒賣毒 」等文字詆毀告訴人之名譽,自難認係以善意所發表之合理 評論,依上揭判斷標準,已構成誹謗之言論無訛。據此,被 告及辯護人上開主張,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認。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先後在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網頁 中,貼文如附表一編號1、2之內容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係於 密接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接續犯。
二、再者,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 斷。
三、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未思審慎發表言論
,率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遊戲網頁中,以 文字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之言論並公然侮辱告 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所為實有不該, 殊值非難。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自陳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 、無子女;家庭成員有父母親;目前待業中,無收入等節( 本院卷第281至282頁),另提出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開心生活診所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87、151頁)供參。 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被告素行等情,以及 檢察官、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本院 卷第2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之辯護人雖陳稱:如果認定被告成罪,請參考被告提出 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開心生活診所診斷證明書,給予 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282頁)。經查,被告雖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被告為思慮成熟之 人,理應知悉面對不滿之情緒,應以理性方式處理,然被告 卻捨此不為,竟為本案上開犯行,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 人格尊嚴。又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 解,本院審酌為使被告能夠深刻反省,重建正確之法治觀念 ,尚難認所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是辯護人 上述主張,自難憑採。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加重誹 謗之犯意,在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網頁中,以火狐夜麟名 稱,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公開傳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 之貼文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因認 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及同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
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三國群英傳o nline遊戲網頁中,有公開傳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貼文內容 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陳稱:針對這部分,因 為告訴人已經提告,然後我在遊戲上才說我們互相提告歸提 告,告訴人與我在遊戲上是同一國,我最後一句有說因為告 訴人的面子比一般大眾還需要做公關形象,告訴人的形象比 較像古代皇帝大丞相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提 到大太子、大丞相這件事情,然所謂大太子、大丞相,是對 別人的一種恭維,並非侮辱性言論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網 頁中,有公開傳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貼文內容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警221卷第3至7頁、偵6468卷第159至161頁、 本院卷第146至1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警221卷第9至1 3頁、警852卷第3至10頁、偵6468卷第17頁、偵205卷第22至 23頁、本院卷第238至258頁)之證述相符,並有遊戲新幹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臉書網頁截圖1紙 (偵6468卷第23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群 英傳online遊戲於109 年9 月25日之網頁截圖畫面3 張(偵 6468卷第91至95頁)、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雙 」伺服器之三國群英傳註冊資訊2份(警852卷第25至30、31 至32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0年2月3 日雲警虎偵字 第1100000612號函暨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 單、電子郵件apple9140000000oo.com.tw申請人等資料1 份 (偵6468卷第133至139頁)等證據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 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 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 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 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 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 譽之侵害。易言之,若行為人所使用之詞語,客觀上不足以 貶損他人之社會上評價,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 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 。
㈢、觀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國人之間,螺絲小開算什麼,您的 面子才是至關重要阿,王朝滴雞精第二代大太子呢,如大丞 相般重要」整體文字內容,其中提及「大太子」、「大丞相 」等字詞,並連結被告所稱「王朝滴雞精第二代」即指告訴
人,可知被告係以「大太子」、「大丞相」等詞彙描述告訴 人。然上開「大太子」、「大丞相」之字詞,屬於中性之用 語,實難認會使人產生不快、不悅之感,尚非針對個人人格 或名譽加以詆毀之詞,況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陳:單 純就這句話,不會覺得被羞辱等語(本院卷第256頁),即可 得知上開內容並未造成告訴人之人格遭詆毀。又此等用詞亦 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亦與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要件未合。
五、是以,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部分之言詞,亦構成公然侮辱、 散布文字誹謗犯行,容屬誤解,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 前開有罪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貼文時間及內容 貼文名義人 出處 1 【109年9月25日02:01】 「宏益阿宏益假如真的家裡不行老觀念不能讓你看身心科我能帶你去看」,不用陪同費用,出於同情我免費 (勢)火狐夜麟 偵6468卷第91頁 2 【109年9月26日03:31】 「甲○○真的有水母腦腦水腫真的我有權威醫生拉,早點治療才不會每天氣呼呼」,出於關心,愛戴的敵人不像他們不幫 火狐夜麟 偵6468卷第97頁 3 【109年9月26日20:47】 那「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下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我只想買來孝順阿 火狐夜麟 偵6468卷第101頁
附表二
編號 貼文內容 貼文名義人 出處 1 【109年9月25日15:42】 國人之間,螺絲小開算什麼,您的面子才是至關重要阿,「王朝滴雞精第二代大太子呢,如大丞相般重要」 (勢)火狐夜麟 偵6468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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