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47號
TNDV,111,訴,547,2022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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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陳啟東

被 告 王柏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
1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23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合法通知
後,業已以書狀表示不願意於言詞辯論期日提解到庭,因此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社群軟體暱稱「陳
筱玲」之人為乾兄妹,先由「陳筱玲」透過臉書社群軟體與
原告結識,嗣於民國108年6月7日,利用「陳筱玲」以贈送
生日禮物為由,邀集原告碰面時,「陳筱玲」與被告乃共同
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號(歸仁區衛生所)赴約,之後
被告自稱為「傅炎」,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開口向原告佯以共同投資線上娛樂城事業為由,邀集原告出
資,致原告陷於錯誤,應允投資70萬元,並依被告指示以其
名義於同年7月2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70萬元
後,同日13時5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彰化
銀行歸仁分行),將其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有上開信用貸款金額70萬元,下稱原告
遠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告。被告旋將上開70
萬元之款項提領一空(部分金額係轉帳至訴外人張沛容中華
郵政帳戶),花用殆盡。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上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上開所受詐騙之7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被告70萬元受有上開財
產上損害之事實,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
刑事判決對被告判處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萬元沒收在案,刑事判決確
有認定原告遭被告詐騙陷於錯誤交付被告70萬元而受有70萬
元之財產上損害,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查閱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是本院審酌上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之事實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遭被告佯稱投資線上娛
樂城事業而交付70萬元與被告之事實,已如前述,而被告詐
騙之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70萬元受有損害,二者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亦屬至明,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責任賠償原告70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上揭
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10年4月24日起(110年4月13日寄存送達,經10
日即於110年4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附
民卷第19頁可憑)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萬
元,及自11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同條第2條規定,免繳納裁判
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有其他訴訟費用支出(其餘應徵
收裁判費部分,原告並未繳納,且已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故本件審理範圍並無訴訟費用支出),爰無庸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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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