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翠娟
王鴻仁
林勝弘
彭景彥
趙廷灃
池宇帆
王敏良
王俊勛
王彥宗
田曜維
田雅梅
洪珮瑜
王子維
包郁瑄
蕭建中
施漢章
謝淞霖
鄭吉宏
丁文功
范決勝
丁文民
黃英俊
阮唯清
阮春孝
丁文韋
武文換
范文河
良文同
陳英宏
阮文樂
陳文德
陳文登
阮氏紅絨
阮德光
陳志剛
阮文連
阮光丹
阮名利
練輝芳
阮戰勝
胡文展
陳文貼
阮庭慧
李孟強
阮文馮
丁春巴
兼前列47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怡靜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相 對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附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勞動債權明細表其中身分證字號欄位編號46關於「C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於書狀內提出仙 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勞動債權明細 表,表明編號46阮文馮身分證字號為C0000000,經聲請人提 出阮文馮居留證影本及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正本,已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將上開明 細表身份證字號欄位其中編號46阮文馮部分更正為C0000000 ,基此,聲請人阮文馮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本院於111年1月 21日裁定附件之如主文所示記載,核屬有據,爰依聲請人之 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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