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79號
TNDM,111,訴,27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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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沛翰


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110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2
389號、110年度軍偵字第79號)、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77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4
6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營偵字第467、439號),被告於本
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沛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沛翰於民國109年12月間,透過友人許尊勝之介紹,加入羅 智鴻、蕭聖民、「大成」、「豐泰」、「和牛」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員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工作, 負責依上游「豐泰」之電話指示領取詐欺得來之財物,再交 予許尊勝蔡沛翰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4、595號判決論處)。蔡 沛翰並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黃修 慧、劉錫瑜高玉穎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 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嗣由「豐泰」指示蔡沛翰持附表二 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 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交由許尊勝收取,以此 方式共同詐取黃修慧劉錫瑜高玉穎之財物得逞,並隱匿 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為洗錢行為 ,蔡沛翰並因此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
㈡詎蔡沛翰明知上開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之行為,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9日提起公訴, 猶不知悔改,為賺取報酬,再次於110年10月中旬,加入「楊



慶仁」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擔任 「車手」工作,負責接受「楊慶仁」指示領取由該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再將取得之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 員。蔡沛翰、「楊慶仁」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詐騙方法向附表三所 示之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 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所 示帳戶內,蔡沛翰隨即於110年10月29日12時53分許,騎乘 由不知情之方昭閔所承租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 往附表三所示地點,持「楊慶仁」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之 提款卡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後,將 領得之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員,隱匿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為洗錢行為,蔡沛翰並依約領得每 日4,000元之報酬。嗣因李威莉、呂秦德女及吳麗容發現受 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員警 經蔡沛翰同意對其搜索,扣得蔡沛翰所有供其與上游詐欺集 團成員聯絡犯罪所用之iPhone行動電話一具(含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一張)。
㈢案經黃修慧劉錫瑜、高鈺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報請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白河分局偵查起訴;另經葉于瑄、林水池李湘梅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白河分局報請台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蔡沛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二、三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方昭閔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㈣有關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卷附:
李浩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領款一覽表、崔耀宗郵局帳 戶領款一覽表、陳妍均郵局帳戶領款一覽表(警459卷第1 1、13、15至17頁)。
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警459卷第29至31、51至53、75至77頁)。 ⒊告訴人黃修慧遭詐騙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警4 59卷第41、43至47頁)、告訴人劉錫瑜之轉帳交易明細、 帳戶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警459卷第65至67、69至71頁 )、告訴人高玉影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交易 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



頁明細(警459卷第87至91、93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10年2月9日北富 銀高雄字第1100000250號函及檢附之李浩民帳戶基本資料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警459卷第95至105 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3日儲字第1100029572號 函及檢附之崔耀宗陳妍均申請人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及交易明細資料(警459卷第107至127頁)。 ㈤有關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卷附:
  ⒈被告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 押物品照片(警113卷第37、39至45、47至49頁)。  ⒉車號000-0000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提領畫面及監視 器擷取照片(警113卷第57至61、65至73頁;警191卷第11 至13頁)。
  ⒊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00卷第39、41、48、49、51、57 、59、61至62頁)。
  ⒋告訴人李威莉匯款之郵局匯款單收據、告訴人吳麗容之存 摺封面影本、內頁明細及手寫帳號及連絡電話、LINE對話 紀錄(警700卷第43、65至69、71至72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警029卷第23頁)、林禹孜帳戶交 易明細資料(警113卷第115至129頁)、監視器擷取照片 (警029卷第25至30頁)。
  ⒍洪曉君第一商業銀行領款一覽表、110年10月25日道路監視 器擷取照片(警191卷第21至23、25頁)、110年11月5日 提領畫面及道路監視器擷取照片(警246卷第49至65頁) 。
  ⒎如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告訴人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91卷第29至30頁;警246卷第81、83、85、87、89、 91、97、99、101、103、105頁)。  ⒏告訴人葉于瑄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取畫面、告訴人林水 池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李湘梅之轉帳交易明細擷 取畫面(警191卷第39頁;警246卷第79、93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0年12月17日一松江字第00092號 函及檢附之洪曉君帳戶基本資料、數位網路資料、照片、 身分證影本、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資料(警191卷第55至73



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3日儲字第1100929615號 函及檢附之張筠喬郵政存簿/綜合儲金戶申請變更帳戶事 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46卷第43至47頁)  ⒒告訴人林水池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翻拍照片(警246卷第 69至77頁)、告訴人李湘梅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警 246卷第95頁)。
三、起訴犯罪事實之更正: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載稱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另基於「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為 本案犯罪事實欄所述犯行,然起訴書並未表明此部分犯行之 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且起訴書所犯法條欄,亦未援引刑法第 339條之2之規定,卷內亦查無任何與此類犯罪相關之事證, 應認為此部分關於犯意之記載,顯屬誤載,爰由本院逕予刪 除。
 ㈡又起訴書附表四認定被告係於110年10月29日12時53分、54分 、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白河分行」 提領2萬元、2萬元、1萬5千元,然起訴書所指被告上開提領 時間,告訴人李威莉、呂秦德女、吳麗容三人尚未將遭詐欺 款項匯入林禹孜(起訴書誤載為林禹政)所有之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此部分關於提領之時間、地點 ,顯屬誤載,爰依卷內事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併予敘明。
四、論罪: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犯行,與「豐 泰」、許尊勝及該詐欺集團負責施用詐術之成員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詐 欺、洗錢犯行,與「楊慶仁」、「劉承恩」及該詐欺集團負 責施用詐術之成員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 犯。
 ㈡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5所示告訴人多次依指示匯款之 舉動,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接續對各該 告訴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附 表三編號4、5所示數次領取各該告訴人匯入之款項,乃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犯行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附表三 編號1所示犯行,乃其參與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犯罪組織後, 首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 號判決意旨,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該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附表三編號2、3所示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各依刑法第 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九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 人相異,應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附表三編號2、3)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原屬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五、科刑及沒收之宣告:
㈠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甚鉅, 而詐欺集團對失去警覺心之被害人施以不實之言語,使其等 在渾沌不明之情形下,將辛苦賺取之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交付,被害人之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不僅憤 恨之心無法平復,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 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被告正值青壯 ,為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拿取告訴人交 付之款項、提領告訴人帳戶內之金錢,所為使詐欺犯罪猖獗 ;惟其係擔任出面取款之車手,聽命於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指 揮,遭查獲之風險較幕後操縱者為高;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自白洗錢犯行,原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所定減刑事由,然 因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無法定減刑事由 以致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 承犯行,然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詐欺犯行遭查獲並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竟毫無顧忌,再次加入另一詐騙集團擔 任車手,足認其對此類犯行有特別之惡性,且被告迄未能與 附表二、三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犯後 態度不能認為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被告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



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報酬,乃被告犯罪所得,依被告所 述,其參與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獲得之報 酬為提領金額3%,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次詐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其參 與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依被告所述, 為一日4,000元至6,000元,爰採最低金額認定被告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6、 7、9即各該日期最後一次所示詐欺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iPhone行動電話一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 ,乃被告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附表 一編號4至9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 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謝旻霓移送併辦,檢察官謝旻霓追加起訴,檢察官呂舒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如犯罪事實㈠、附表二編號1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㈠、附表二編號2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㈠、附表二編號3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1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2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6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3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7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4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8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5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9 如犯罪事實㈡、附表三編號6所示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獲一部不能沒收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一、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黃修慧 110年1月16日14時57分起遭來電佯稱錯誤設定扣款,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金融帳戶云云 110年1月16日16時13分、17分許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浩民) 99,987元、 49,987元 110年1月16日16時30分、31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10萬元、5萬元 2 劉錫瑜 110年1月16日起遭來電佯稱銀行帳戶遭冒用,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金融帳戶云云 110年1月16日16時36分、41分、17時53分、21時33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崔耀宗) 99,987元、 49,987元、 28,051元、 72,051元 110年1月16日16時48分、48分、4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民生郵局 6萬元、6萬元、3萬元 3 高玉穎 110年1月24日15時4分起遭來電佯稱遭冒名購物,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金融帳戶云云 110年1月24日16時26分、17時23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妍均) 99,987元、 49,987元 110年1月24日16時28分、29分、30分、31分、32分許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聯新營金華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0年1月24日17時58分、59分、18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新營交流道店 2萬元、2萬元、1萬元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三、四;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771號、111年度營偵字第4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李威莉 110年10月29日起遭來電佯稱為其表妹,需要借錢周轉云云 110年10月29日16時34分許 林禹孜(起訴書誤載為林禹政)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0年10月29日16時39分許 不詳 2萬元 2 呂秦德女 110年10月29日22時30分起遭來電佯稱其弟弟,需要借錢周轉云云 110年10月29日14時46分許 林禹孜(起訴書誤載為林禹政)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0年10月29日15時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0號民生郵局ATM 3萬元 3 吳麗容 110年10月29日12時起遭來電佯稱為其友人,需要借錢云云 110年10月29日17時20分許 林禹孜(起訴書誤載為林禹政)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14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高鐵雲林站內之台北富邦銀行ATM 1萬元 4 葉于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佯稱係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並以取消扣款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20時33分許 洪曉君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2,985元 110年10月25日20時51分、52分、54分、55分、5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柳營中山店ATM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千元 5 林水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向告訴人佯稱係其外甥,並以急需資金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10時57分、11時2分許 張筠喬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1萬元 110年11月5日11時22分、23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東山區農會 2萬元、1萬元 6 李湘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向告訴人佯稱係其同學,並以借款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12時5分許 張筠喬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0年11月5日12時25分許 臺南市○○區○○000000號萊爾富超商後壁頭前店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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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