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562號
TPDM,111,審訴,562,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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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35 號
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銘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8
64、17757、18138、18796、18959、19376、21492、22244、22
4 39、32910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926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及證據補充更正如 附表所示及被告陳佳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 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三、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 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 及明知為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 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 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 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 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 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 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 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上開



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 徒增實務上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為澈底打擊洗錢犯 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 lActionTask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 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 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 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 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錢犯罪 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 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 須在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 必須以犯上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 立洗錢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 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 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 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 」;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 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 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 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 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例 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 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 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 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 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 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 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 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至於往昔實務認為,行 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 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 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 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



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 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 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 錢行為。申言之,洗錢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 定未盡相同,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 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 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該特定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 ,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5、2 29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41、94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係依「夢儒」、「我很no」、「法拉驢」指示 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共犯胡詠怡(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或 置於指定地點,惟其對「夢儒」、「我很no」、「法拉驢」 僅有通訊軟體可聯繫而不知真實姓名亦無其他聯絡方式,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則其將現金交付予胡詠怡或置於指定地點 後,將無從追查款項之流向,使該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不明 ,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 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㈡、是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    
㈢、被告與「夢儒」、「我很no」、「法拉驢」、胡詠怡間,就 本案上揭犯行,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 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 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 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 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而輕罪之減輕 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 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



之考量因子(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項,先予敘明 。
㈥、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 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 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 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且考刑法第59 條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 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 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是法院審酌刑法第59 條酌減事由時,仍應依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通盤考量,若認 犯罪情狀確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酌量 減輕其刑,二者並非截然可分,不得合併審究。而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 其行為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不相同,其法定刑1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查本案被告業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 到庭之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詳後述),足見其等對於本 案犯行已有悔意並積極彌補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參以被告目 前尚有持續工作,其經濟狀況非佳,仍需賠償其他被害人, 本案若未酌減其刑,除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反不利其以正 當工作復歸社會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綜上,本院因認若科 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屬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顯有憫恕之處,況且刑罰僅係維持社會存續發展之必要 惡害,運用上本應有所節制,以符合「刑罰謙抑性」之要求 ,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負責持提款卡領款 後轉交款項之犯罪情節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損金額,兼衡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到 庭之告訴人陳誼顥、劉晶紅、林子暘、林詠安吳翊愷、胡 瑋庭、黃覺儒、畢曉峰、許盛揚、蔡妤苑、陳思穎陳麗伎



孫雅庭等人調解成立,且已陸續分別給付前開告訴人總計 2萬元(和解、履行情形詳見附表),有本院調解筆錄7份、 匯款單據2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11 審訴字第35號卷一第435至446頁、卷二第273至275頁、第28 3至285頁、第289頁、第301至303頁、第305至307頁),及 其合於前開輕罪之減刑事宜之量刑有利因子,並參酌其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小吃業,月收入約3萬多元 ,需扶養兒子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 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 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 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 ,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 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 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 ,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領、交款後,每日之實際 所得為領款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至千元整(千元以下捨 去),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號卷二 卷第255頁),而被告本案實際提領金額(提領高於被害人 匯款金額者,以被害人實際匯款金額計算)合計358萬9,643 元【計算式:48,974+150,000+89,972 +97,000+132,000+76 ,091+144,000+99,000+119,000+149,000+120,000+138,272+ 150,000+148,000+58,973+90,000+97,085+200,100+139,776 +90,000+127,624+59,989+145,000+120,000+136,969+149,7 62+199,000+149,000+34,123+19,985+110,948=3,589,643元 (以帳戶列算)】,其本案犯罪所得應為5萬3,000元【計算 式:3,589,643×1.5%=53,000(千位數以下之844.645無條件 捨去)】,惟被告已賠償前開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之部分調 解金額共計2萬元,此部分既已賠償告訴人,依前揭說明等 同發還,自無庸諭知沒收。而被告其餘犯罪所得3萬3,000元



(計算式:53,000-20,000=33,000)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
第17757號




第18138號
第18796號
第18959號
第19376號
第21492號
第22244號
第22439號
第32910號
  被   告 陳佳銘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銘經由朋友「夢儒」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領款車手 ,與「孟儒」及通訊軟體WECHAT暱稱「我很no」、「法拉驢 」、胡詠怡等人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 之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 絡,先由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法行騙如 附表所示之林藝靜等人,致如附表所示之林藝靜等人均陷於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轉帳、匯款時間、 地點,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陳佳銘再接受「夢儒」指示,前往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 拿取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與工作手機,或由胡詠怡於領取人 頭帳戶之包裹後,將人頭帳戶卡片交給被告,被告再依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我很no」、「法拉驢」指示,於如附表所 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現 金交付給胡詠怡或依「我很no」、「法拉驢」指示指定地點 ,轉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陳佳銘則領取提領金額1.5%之 報酬,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 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因如附表所示之 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鄀萱、方月鳳邱偉樞、陳彥廷蔡佳燁許紫凌、 廖美昀、翁郁茹、方椅棋、楊惠娟吳翊愷余金隆鍾瑞 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邱偉樞、張少凡、 刁姿予、蔡妤苑、林詠安黃主賜沈宗達賴盈儒、陳臆 如、方儀羚、陳誼顥、林昭儀孫雅庭陳思穎江曉柔郭淑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陳茀亨、許盛 揚、周東怡、林珮玟、曾莉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報告;簡士荏、翁愷佑、馬郁婷、古乙岑、邱陳佑竑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劉晶紅、温玉苓、方月鳳劉芷妤蕭翠園、林子暘、陳又寧、胡瑋婷陳麗伎、葉 美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佳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佳銘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只承認於110年4月10日被士林分局的案件是伊做的,其餘案子都不是伊做的等語。 2 1、證人即被害人林藝靜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2、APP轉帳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證人林藝靜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1、證人即被害人呂紹維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2、證人呂紹維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證人呂紹維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 1、證人即告訴人陳鄀萱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證人陳鄀萱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 1、證人即告訴人邱偉樞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7757號案卷、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7757號案卷)、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邱偉樞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3、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6 1、證人即告訴人陳彥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陳彥廷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7 1、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燁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新生綜活儲存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蔡佳樺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8 1、證人即告訴人許紫凌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明細內容(轉帳)、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許紫凌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4、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9 1、證人即被害人廖家芯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明細內容(轉帳)、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廖家芯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1、證人即告訴人廖美昀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通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廖美昀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1 1、證人即告訴人翁郁茹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通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翁郁茹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2 1、證人即告訴人方椅棋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通話紀錄、證人方椅棋之友人昌殷蔚之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方椅棋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楊惠娟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楊惠娟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4 1、證人即告訴人吳翊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未登摺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吳翊愷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5 1、證人即告訴人余金隆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支出/存入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余金隆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6 1、證人即告訴人鍾瑞輝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2、手機之臺幣活存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證人鍾瑞輝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8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7 1、證人即告訴人陳茀亨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證人陳茀亨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8 1、證人即告訴人許盛揚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證人許盛揚遭詐騙而轉帳匯款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19 1、證人即被害人吳瑩琪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證人吳瑩琪遭詐騙而轉帳匯款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0 1、證人即告訴人方月鳳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959號案卷、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自稱證人方月鳳友人「林曉鈴」之LINE傳送訊息截圖(110年度偵字第18959號案卷、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方月鳳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0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1 1、證人即告訴人簡士荏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2、證人簡士荏之台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證人簡士荏之姑姑簡雯玉之合作金庫銀行忠明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簡士荏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2 1、證人即告訴人翁愷佑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翁愷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翁愷佑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3 1、證人即告訴人馬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2、訊息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馬郁婷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4 1、證人即告訴人古乙岑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2、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古乙岑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5 證人即告訴人邱陳佑竑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邱陳佑竑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6 1、證人即告訴人畢曉峰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2、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證人畢曉峰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7 1、證人即告訴人温玉苓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活定存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温玉苓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0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8 1、證人即告訴人劉晶紅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劉晶紅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29 1、證人即告訴人劉芷妤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劉芷妤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0 1、證人即被害人林雅玲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第一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轉帳成功通知、詐欺集團來電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林雅玲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1 1、證人即告訴人蕭翠園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蕭翠園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2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暘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林子暘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3 1、證人即告訴人陳又寧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轉帳)明細內容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陳又寧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4 1、證人即告訴人胡瑋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明細內容、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胡瑋婷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5 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伎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陳麗伎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6 1、證人即被害人劉苡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手機之味登摺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劉苡辰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7 1、證人即告訴人葉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轉帳)明細內容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葉美雪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8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8 1、證人即被害人黃覺儒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2、手機之往來明細、詐欺電話號碼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證人黃覺儒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8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9 1、證人即告訴人張少凡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花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張少凡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19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0 1、證人即告訴人刁姿予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手機之未登摺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刁姿予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0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1 1、證人即告訴人蔡妤苑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轉帳交易成功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蔡妤苑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0、21、23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2 1、證人即告訴人賴盈儒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證人賴盈儒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賴盈儒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3 1、證人即告訴人陳臆如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陳臆如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4 1、證人即被害人楊承達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證人楊承達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楊承達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1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5 1、證人即告訴人林詠安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手機之未登摺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林詠安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6 1、證人即告訴人黃主賜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黃主賜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7 1、證人即告訴人沈宗達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證人沈宗達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2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8 1、證人即告訴人方儀羚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潘星璇之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方儀羚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9 1、證人即告訴人陳誼顥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潘星璇之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陳誼顥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0 1、證人即被害人劉伊玲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潘星璇之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劉伊玲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4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1 1、證人即被害人鄭凱穎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鄭凱穎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2 1、證人即告訴人江曉柔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江曉柔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3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思穎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謝雨潔之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陳思穎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4 1、證人即告訴人林昭儀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郭念慈之來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林昭儀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5 1、證人即告訴人孫雅庭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郭念慈之來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孫雅庭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7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6 1、證人即被害人林鈞浩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謝雨潔之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林鈞浩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6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7 1、證人即告訴人郭淑娟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郭淑娟遭詐騙而轉帳、存款至如附表編號28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8 證人即同一詐欺集團成員胡詠怡於偵查時之證述 1、證人胡詠怡於領取人頭帳戶之包裹後,將人頭帳戶卡片交給被告,詐欺集團成員會以微信通知被告提領卡片內款項,被告再將提領款項交給證人胡詠怡之事實。 2、證明自110年3月17日起至同年4月10日止都是與被告同一組之事實。 3、佐證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59 1、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許晴樺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2、如附表編號3所示人頭帳戶(即宋芮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7757號案卷) 3、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人頭帳戶(即宋芮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育清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育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和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沈資生之中華郵政公司草屯碧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4、如附表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即馬楷揚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5、如附表編號10所示人頭帳戶(即馬楷揚之中華郵政公司鶯歌永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959號案卷) 6、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人頭帳戶(即周義閔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7、如附表編號10、13至18所示人頭帳戶(即馬楷揚之中華郵政公司鶯歌永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靜雯之中華郵政公司豐原翁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箴之中華郵政公司新城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志傑之中華郵政公司羅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峰之中華郵政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8、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人頭帳戶(即籃翊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9、如附表編號19、21、24至28所示人頭帳戶(即籃翊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潘星璇之中華郵政公司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雨潔之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念慈之中華郵政公司來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證人林藝靜等人遭詐騙而轉帳至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人頭帳戶,且所轉帳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6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刑案(案件)現場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監視器擷取影像(110年度偵字第15864號案卷) 2、刑案蒐證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17757號案卷) 3、110年3月20日、21日車手陳佳銘ATM盜領畫面、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相片黏貼紀錄表、被告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年度偵字第18138號案卷)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案件附卷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手機基地台位置與提領相關位置圖、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10年度偵字第18796號案卷) 5、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現場照片資料用紙110年3月12日詐欺案蒐證影像、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18959號案卷)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0000000提領車手監視器擷取影像(110年度偵字第19376號案卷)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案件相片(110年度偵字第21492號案卷) 8、110年3月19日犯嫌提領影像、0320、0321詐欺車手提領案影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案件相片、通聯調閱查詢單、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被告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10年度偵字第22244號案卷) 9、卷內提領車手資料(編號1至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詐欺案監視器影響截圖、被告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提款地點及基地台位置圖(110年度偵字第22439號案卷) 被告持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61 被告使用手機取證光碟 佐證被告有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之事實。 62 證人即告訴人周東怡、林珮玟、曾莉芸等人及被害人柯茵琁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周東怡、林珮玟、曾莉芸等人及被害人柯茵琁遭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63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告訴人周東怡、林珮玟、曾莉芸等人及被害人柯茵琁遭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64 路口及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告訴人周東怡、林珮玟、曾莉芸等人及被害人柯茵琁所匯款項均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與「孟儒」、「我很no」、「法拉驢」、胡詠怡等 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分別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至被告所取得 之不詳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併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被害人轉帳時、地 轉帳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晴樺) 林藝靜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20分許,佯稱係林藝靜之前在網路購買洗髮精之店家「明洞國際」,以取貨單寄錯為由,向林藝靜表示每個月會從帳戶扣款,並表示銀行會與林藝靜聯絡取消每月扣款事宜,之後即有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之人來電要求林藝靜依對方指示以手機銀行APP操作,致林藝靜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6住處,以彰化銀行網路銀行APP轉帳 2萬9,985元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31分、32分、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掬華門市 2萬5元、2萬5元、9,005元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6住處,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APP轉帳 1萬8,989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晴樺) 呂紹維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53分前某日、時許,假冒中國信託電商業者,佯稱網路匯款之設定錯誤,為解除此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之後即有假冒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與呂紹維聯繫,致呂紹維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5時43分、下午6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以華南銀行網路轉帳 2萬615元(含手續費15元)、5萬39元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全家超商」南機場門市 2萬元 陳鄀萱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40分許,假冒「藍天小舖」的客服人員佯稱陳鄀萱是「藍天小舖」之VIP會員,每月要陳鄀萱消費新臺幣1624元,要扣款12期,之後即有自稱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鄀萱使用網路銀行解除設定,致陳鄀萱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5時54分、56分許、下午6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商超」正麗門市,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3萬元(含手續費15元)、2萬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5時55、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全家超商」南機場門市 2萬元、1萬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宋芮棋) 邱偉樞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8分許,自稱486團購來電,佯稱因有1筆交易誤植邱偉樞資料,這筆交易會自邱偉樞信用卡扣款,會通知銀行信用卡中心取消這筆交易,之後即有自稱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來電表示,要取消這筆刷卡交易,需要做一些驗證,致邱偉樞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瑞升門市 3萬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以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存款 3萬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26分、2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即 郵政醫院旁兆豐銀行 2萬元、1萬元 於110年3月21日凌晨1時2分、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 3萬元、3萬元 陳彥廷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2時36分許,自稱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來電佯稱陳彥廷之前在臉書之「486先生」家電團購社團有1筆購物交易,因工讀生貼錯1筆寄貨單,要求富邦銀行幫忙協處,要求陳彥廷確認郵局的金融卡有無開通,要陳彥廷配合轉帳金額到其等帳戶,以確認陳彥廷帳戶沒有問題,會再把金額轉回來,致陳彥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2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 2萬9,987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晉江門市 5萬元 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偉樞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8分許,自稱486團購來電,佯稱因有1筆交易誤植邱偉樞資料,這筆交易會自邱偉樞信用卡扣款,會通知銀行信用卡中心取消這筆交易,之後即有自稱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來電表示,要取消這筆刷卡交易,需要做一些驗證,致邱偉樞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存款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12分、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3萬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20分、21分、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國語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 蔡佳燁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46分許,自稱GOMAJI客服來電,佯稱蔡佳樺之前在其平台購買冰心紫薯,因誤將消費者身分輸入成為經銷商,要多跟蔡佳樺收取30包冰心紫薯的費用,會幫蔡佳樺與信用卡公司聯絡,之後自稱星展銀行員工來電要求確認其身分及轉帳,致蔡佳樺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5,088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第一銀行 1萬5,000元 許紫凌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24分許,自稱GOMAJI會計專員來電,佯稱許紫凌之前消費,因其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許紫凌交易被盜刷6筆,會幫許紫凌聯絡銀行處理,之後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告知用網路匯款方式解除設定,致許紫凌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2萬2,051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第一銀行 2萬2,000元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和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育清) 許紫凌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24分許,自稱GOMAJI會計專員來電,佯稱許紫凌之前消費,因其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許紫凌交易被盜刷6筆,會幫許紫凌聯絡銀行處理,之後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告知用網路匯款方式解除設定,致許紫凌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3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7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41分、4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富邦銀行 2萬5元、2萬5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6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第一銀行 9,005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8,066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16分、17分、1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郵政醫院旁兆豐銀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廖家芯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49分許前之某時、分許,自稱東森購物台來電,佯稱廖家芯之前網路購物,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多訂20幾筆訂單,要幫廖家芯解除設定,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要廖家芯依對方指令操作,致廖家芯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49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2萬123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第一銀行 2萬5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2,987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婦幼醫院第一銀行 3,005元 廖美昀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來電,佯稱廖美昀之前在GOMAJI的APP購買韓國釜山鮮烤美味魷魚,因其工讀生作業有疏失,使廖美昀要多繳1萬5,900元,若不處理,就要多繳1萬5,900元,致廖美昀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3萬3,123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1萬8,012元 於110年3月20日晚間9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晉江門市 1萬8,005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翁郁茹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13分許,自稱某客服來電,佯稱翁郁茹之前有購買襪子,因誤將其歸類為供應商,1次需購買12組襪子,要翁郁茹做取消的動作,之後即有自稱銀行人員來電,佯稱要幫翁郁茹解除消費,致翁郁茹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2萬4,959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郵政醫院旁兆豐銀行 2萬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6,123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國語門市 3萬1,000元 方椅棋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自稱Q'her植感客服來電,佯稱方椅棋之前在網站上購物,因為網路設定錯誤,會扣其郵局帳戶的款項,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佯要解除設定,需依照對方指示操作,致方椅棋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2萬9,986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國語門市 2萬7,000元 楊惠娟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自稱Q'her植感-妳的專屬美妝網站來電,佯稱其網站遭駭客入侵,問楊惠娟要不要生級高級VIP,若不要就要依對方指示操作,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指示楊惠娟操作帳戶取消VIP,致楊惠娟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1萬5,023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國語門市 4萬2,00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草屯碧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資生) 吳翊愷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自稱「check2check」客服來電,佯稱之前吳翊愷購物,因包裹上條碼錯誤,給到賣家條碼,會將吳翊愷資料傳給郵局的人,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吳翊愷依其指示操作,致吳翊愷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1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郵局轉帳 1萬4,985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郵政醫院旁兆豐銀行) 1萬5,005元 余金隆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自某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余金隆簽單,簽成批發欄位,會寄手機殼,帳戶每月會遭扣款1,200元,若要取消,要依對方指示操作,之後即有自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其依照對方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余金隆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4萬9,750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54分、55分、56分、56分、57分、58分、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9,005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4萬9,750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附近之「全家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8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瑞輝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8分許,自稱某賣場人員來電,佯稱因其公司內部系統登記錯誤,誤將鍾瑞輝個人資料設定為高級會員,如不解除設定,每月要扣繳8000元會員費用,之後即有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中心來電,佯稱要協助鍾瑞輝解除設定,致鍾瑞輝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之APP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3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3萬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之APP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98元 於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36分、37分、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3萬元、3萬元、9,000元 9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楷揚) 陳茀亨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3時49分許,自稱「check2check」網路商店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陳茀亨在「check2check」網路商店成立多筆訂單,如果要取消訂單他會傳真通知郵局,之後自稱郵局人員來電告知其至附近之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陳茀亨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4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之國立海洋大學工學館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9元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52分、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萬園門市 2萬5元、1萬5元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58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6,000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5時7分、8分、9分、9分、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凱富門市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005元 吳瑩琪 於110年3月12日某時、分許,自稱「巧朵恰克check2check」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新進人員誤將吳瑩琪加入高級會員,若要解除會員,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之後即有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請吳瑩琪依其指示操作,致吳瑩琪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47分、57分許,在臺南市○里區○○○路0巷00號 4萬9,807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在臺南市○里區○○○路0巷00號 1萬6,817元(含手續費15元) 許盛揚 於110年3月11日下午5時57分許,自稱其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使許盛揚成為該購物網站會員,若未處理,將會從許盛揚帳戶自動扣款,之後即有自稱銀行人員來電告知要其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許盛揚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2日下午5時27分許,在臺東市更生路某商超東盛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7,000元(含手續費15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鶯歌永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楷揚) 方月鳳 於110年3月11日上午11時19分許,自稱方月鳳友人「林曉鈴」以通訊軟體LINE與方月鳳聯繫,佯稱有困難需要錢,向方月鳳借款5萬元,致方用鳳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3月11日下午4時1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臨櫃匯款 5萬元 於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聯邦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8,000元 溫玉苓 於110年3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自稱王品集團人員來電,佯稱溫玉苓之前在王品集團吃飯,因網路出錯,使溫玉苓被盜刷2萬元,需請銀行出面處理,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黃專員來電,要溫玉苓以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方式處理被盜刷2萬元款項,致溫玉苓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3月11日凌晨0時許,在不詳地點轉帳2筆 4萬9,987元、4萬9,987元 於110年3月11日上午10時45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南陽郵局 6萬元、3萬9,000元 於110年3月11日上午11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富陽門市 8,005元 於110年3月11日下午4時17分、18分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 2萬5元、2萬5元、2,005元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義閔) 簡士荏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47分許,自稱其是簡士荏曾購買耳機的電商,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簡士荏誤設為高級會員,此會員每月須扣款1萬2,000元,若要取消,需要簡士荏提供銀行帳戶的客服電話,對方會傳真至銀行,並請銀行來電通知如何取消會員資格,之後即有人來電要簡士荏提供帳號確認及至最近的自動櫃員機操作,致簡士荏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2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學央門市 2萬2,123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44分、45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萬元、2萬元、1,000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2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學央門市 1萬9,033元 翁愷佑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15分許,自稱美家達網路賣家來電,佯稱翁愷佑之前有多訂12件衣服,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要解除錯誤設定,需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對方即要求翁愷佑提供郵局提款卡背面電話,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表示要替翁愷佑取消分期付款,要翁愷佑至附近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致翁愷佑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47分許,在輔仁大學之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53分、5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萬元、1萬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之自動櫃員機 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10分、11分、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2萬元、9,000元 馬郁婷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自稱是馬郁婷之前購買化妝品之店家專員來電,佯稱不小心將馬郁婷升級成為高級會員,對方即要求馬郁婷提供郵局連絡電話,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表示要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取消設定,致馬郁婷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以手機網路轉帳 2萬5,123元 1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周義閔) 古乙岑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50分許,自稱之前古乙岑之前跨年訂過的旅社來電,佯稱將古乙岑的帳號誤設為廠商扣款帳號,總共有10筆需要扣款,與古乙岑確認所使用台新銀行帳戶扣款後,對方即表示會有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與古乙岑聯繫,之後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告知,要解除付款方式,需要使用台新銀行Richart app進行轉帳,致古乙岑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存款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聯邦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2萬9,985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2分、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 2萬元、1萬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吉二店門市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22分、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巷0號;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48分、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3萬7,000元;2萬元、3,000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吉二店門市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邱陳佑竑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分許,自稱博客創意旅店員工來電,佯稱因公司會計疏失導致邱陳佑竑之信用卡遭重複扣款,並表示會轉知銀行協助其後處理,之後即有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員工來電要協助其解除信用卡遭重複扣款事宜,要求邱陳佑竑依對方指示操作,致邱陳佑竑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32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59巷扣附近使用永豐銀行APP轉帳 2萬1,015元 畢曉峰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38分許,自稱臺中博客創意旅店來電,告知是否要解除會員事宜,畢曉峰表示是後,對方即佯稱需要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鎖定,致畢曉峰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3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6,008元(含受續費15元) 於110年3月17日下午6時44分許,在某郵局臨櫃轉帳 1萬1,279元 13 中華郵政公司豐原翁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靜雯) 劉晶紅 於110年3月3日晚間10時29分前之某日、時許,自稱GOMAJI-神旺飯店人員來電,佯稱因下錯訂單,誤植劉晶紅之銀行帳戶,之後即有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來電告知需要劉晶紅立即將其銀行帳戶存款領出,不然恐遭銀行凍結,致劉晶紅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4日上午11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15萬35元 於110年3月4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臺灣銀行 2萬5元 於110年3月4日中午12時14分、15分、1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6萬元、1萬元 14 中華郵政公司新城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箴) 劉芷妤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17分許,劉芷妤接獲來電,佯稱劉芷妤之前在TOYSELECT網站購買包包變成會員,如果不取消會員,每個月會扣款399元,對方即要求劉芷妤提供中國信託銀行電話再幫其取消,之後劉芷妤接到來電,要劉芷妤操作網路銀行,致劉芷妤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31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6元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南陽郵局 6萬元 林雅玲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3時47分許,自稱拓伊生活電商業者客服來電,佯稱林雅玲之前購物,因賣家錯誤設定,要解除錯誤設定,需使用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之後即有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要林雅玲依對方指示操作,致林雅玲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45分、4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340元、4萬9,340元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55分、57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南陽郵局 6萬元、2萬8,000元 15 中華郵政公司羅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志傑) 蕭翠園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3時32分許,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來電,佯稱之前蕭翠園在NICE IOI購買衣服,因出貨小姐之出貨條碼弄錯,弄成批發商條碼,會自動扣蕭翠園之銀行帳戶的款項,要取消錯誤,需轉帳到其指定帳戶,致蕭翠園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轉帳 2萬8,985元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22分、23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南陽郵局 6萬元、5萬9,000元 林子暘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4分許,自稱賣衣服之人來電,佯稱林子暘之前在網路購買衣服設定錯誤,會分12期扣款,等一下會有銀行人員跟其作取消自動扣款的動作,之後即有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即要林子暘使用華南銀行之APP依對方指示操作,致林子暘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華南銀行APP轉帳 3萬3元 於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南陽郵局 3萬元 16 中華郵政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峰) 陳又寧 於110年4月8日下午5時許,自稱金石堂客服來電,佯稱其網路系統中毒,陳又寧有訂購100本書,其表示會處理,之後即有自稱富邦銀行客服來電,佯稱要替陳又寧處理之前訂購100本書,要陳又寧用台新銀行APP將錢轉入金管會合作帳戶,才能取消,致陳又寧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4月8日下午5時51分、53分 、5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台新銀行APP轉帳 4萬9,987元、2萬2,123元、1萬8,123元 於110年4月8日下午5時58分、59分許、下午6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千成門市 2萬5元、2萬5元、1萬2,005元 於110年4月8日下午6時4分、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忠孝東路門市 2萬5元、1萬8,005元 17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瑋婷 於110年4月8日晚間8時34分許,自稱金石堂來電,詢問胡瑋婷是否有訂購1本書,若沒有訂購,將會請信用卡銀行來電處理取消該筆扣款,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來電,佯稱要協助胡瑋婷處理取消該筆扣款,要胡瑋婷用網路銀行APP以轉帳功能提供轉帳資訊,才能取消,且表示會將轉出款項退還給胡瑋婷,致胡瑋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2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台新銀行APP轉帳 1萬9,109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1萬9,000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玉山銀行APP轉帳 2萬8,916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2萬9,000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台北富邦銀行APP轉帳 2,116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2,000元 於110年4月9日凌晨0時2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100元 陳麗伎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44分前之某時、分許,自稱GOMAJI客服來電,佯稱其訂單錯誤要取消,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行員來電,要求陳麗伎依對方只是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才能解除個資外洩問題,致陳麗伎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之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7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3萬元 劉苡辰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分前之某時、分許,自稱GOMAJI客服來電,佯稱其訂單錯誤要取消,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行員來電,要求劉苡辰依對方只是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才能解除個資外洩問題,致劉苡辰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6,987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1萬7,000元 1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苡辰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分前之某時、分許,自稱GOMAJI客服來電,佯稱其訂單錯誤要取消,之後即有自稱台新銀行行員來電要求劉苡辰依對方只是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才能解除個資外洩問題,致劉苡辰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6,123元 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 商中樂門市 1萬7,005元 葉美雪 於110年4月8日晚間9時許,自稱GOMAJI來電,佯稱扣款錯誤,要葉美雪取消這筆扣款,之後即有自稱花旗銀行來電,佯稱GOMAJI有授權其扣款促握之操作,致葉美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6樓居所,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7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9分、20分、20分、21分、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6樓居所,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9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7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45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高雄銀行博愛分行 2萬5元、1萬5元 黃覺儒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21分許,自稱夏慕尼餐廳員工來電,佯稱其餐廳電腦遭駭客入侵,導致有幾筆訂單錯誤,過一陣子會有銀行克服來電告知如何取消訂單,之後即有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專員來電,佯稱要確認資料,要匯款到對方指定帳戶,致黃覺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1時11分、1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7樓住處, 4萬9,987元、4,123元 於110年4月8日晚間11時14分、15分、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内分行 2萬5元、2萬5元、1萬4,005元 於110年4月9日凌晨0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105元 19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籃翊菲) 張少凡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6分許,自稱蝦皮購物網站賣家來電,佯稱因賣家網站遭駭客入侵,網站強制將張少凡設為高級會員,高級會員每個月強制自其有錢的銀行帳戶扣款1萬2,000元,並要張少凡提供其有錢帳戶,並表示要將其帳戶轉帳功能停掉,致張少凡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在不詳地點,以遠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4萬4,567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6時41分、45分、45分、46分、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 「動物醫院」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5元、1萬4,005元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6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花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3,123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15分、1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長興門市 2萬5元、4,005元 2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刁姿予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8分許,自稱是「EMA好感女孩」網購商城的客服來電,佯稱刁姿予之前在「EMA好感女孩」有1筆購物交易,因後端會計部門疏失,將刁姿予升級成為高級會員,每個月需繳879元,若要取消,要提供當初付款信用卡之背面郵局聯絡電話,由郵局人員確認其是否要取消「EMA好感女孩」之高級會員,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表示要先關閉金融卡之自動轉帳功能,需要防火牆以防其個資洩漏,致刁姿予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5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123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58分、 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長興門市 2萬元、2萬元 蔡妤苑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自稱某網路拍賣網站的客服來電,佯稱蔡妤苑之前於網路拍賣網購買絲襪用品時,購買999員會有優惠,因不常購買,要取消會員資格,因蔡妤苑之前有訂單紀錄,因此導致有累計訂單失誤,會將此事給24小時郵局客服,等一下會有郵局人員來電幫忙其處理此事,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蔡妤苑使用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蔡妤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宿舍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8,985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2分、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長興門市 2萬元、1萬8,000元 刁姿予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8分許,自稱是「EMA好感女孩」網購商城的客服來電,佯稱刁姿予之前在「EMA好感女孩」有1筆購物交易,因後端會計部門疏失,將刁姿予升級成為高級會員,每個月需繳879元,若要取消,要提供當初付款信用卡之背面郵局聯絡電話,由郵局人員確認其是否要取消「EMA好感女孩」之高級會員,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表示要先關閉金融卡之自動轉帳功能,需要防火牆以防其個資洩漏,致刁姿予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2,012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動物醫院」 1萬2,000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臺科一門市 1萬元 蔡妤苑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自稱某網路拍賣網站的客服來電,佯稱蔡妤苑之前於網路拍賣網購買絲襪用品時,購買999員會有優惠,因不常購買,要取消會員資格,因蔡妤苑之前有訂單紀錄,因此導致有累計訂單失誤,會將此事給24小時郵局客服,等一下會有郵局人員來電幫忙其處理此事,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蔡妤苑使用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蔡妤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35分許,在不詳地點 3萬2,101元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43、4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1樓之「OK超商」和平籃球館門市) 2萬5元、1萬2,005元 21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蔡妤苑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自稱某網路拍賣網站的客服來電,佯稱蔡妤苑之前於網路拍賣網購買絲襪用品時,購買999員會有優惠,因不常購買,要取消會員資格,因蔡妤苑之前有訂單紀錄,因此導致有累計訂單失誤,會將此事給24小時郵局客服,等一下會有郵局人員來電幫忙其處理此事,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蔡妤苑使用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蔡妤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9,975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安學霸店 2萬5元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3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2萬1,880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安學霸店 2萬5元 賴盈儒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44分許,自稱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賴盈儒之前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因公司疏失操作不慎,造成連續扣款,對方表示會請銀行幫忙處理,並詢問賴盈儒所使用信用卡銀行及客服電話,之後即有自稱富邦銀行客服來電表示要幫其取消連續扣款,要確認有無扣款,要用匯款方式,致賴盈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12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在臺北市大安E辛亥路3段3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安學霸店 1萬6,005元 楊承達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20分許,自稱YAHOO購物商城電商業者來電,佯稱楊承達之前購買收納盒物品,因客服人員設定錯誤為分期付款,要解錯誤設定,需使用網路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才可以解除設定,之後即有自稱銀行或郵局人員來電要楊承達依對方指示操作,致楊承達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某時、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8,786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安學霸店 2萬5元 陳臆如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6時5分許,自稱某賣家來電,佯稱其系統將一般客戶弄成批發商,會每個月扣款為當初付款金額12倍,要陳臆如與銀行取消自動付款,佯稱等一下會有來電,要向其表示是個人客戶要取消自動付款,且若不處理,晚間12時就會被扣款,要陳臆如去檢查有無遭扣款,致陳臆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頂桃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6元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9、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OK超商」和平籃球館門市 2萬5元、9,005元 於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頂桃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6,985元 110年3月19日晚間8時48分、49分、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大安學霸店 2萬5元、2萬5元、1,205 元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詠安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59分許,自稱蘭蔻之客服人員來電,佯稱林詠安之前在此購物,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林詠安的訂單出現在遭駭的批發商網站上,要透過取消分期訂單方式,否則將會自動扣繳中國信託銀行的存款,對方說可以幫其聯絡銀行解除這筆訂單,之後即有自稱是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有收到緊急通知之傳真資料,可以幫其解除問題該筆訂單,致林詠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中華郵政公司網路銀行轉帳 2萬3,989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長興門市 6萬元 黃主賜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13分許,自稱臉書上之賣家,佯稱黃主賜之前購買的手機套數量錯誤,訂到12個,說要協助其取消訂單,要黃主賜去提款機操作,且要黃主賜依照指示轉帳給對方,對方表示確認無誤後,會再將款項賺回給黃主賜,致黃主賜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42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文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5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臺科一門市 5萬4,000元 沈宗達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48分許,自稱機車手套公司之客服人員陳憶萱來電,佯稱沈宗達之前上網購買交易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重複扣款,要向銀行取消交易,並詢問沈宗達是何銀行轉帳,之後即有中華郵政公司行員來電,佯稱要透過操作才能設定解除,致沈宗達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6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楊梅高榮郵局之自動櫃員機 轉帳 6,015元 110年3月19日下午6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臺科一門市 6,000元 23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妤苑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自稱某網路拍賣網站的客服來電,佯稱蔡妤苑之前於網路拍賣網購買絲襪用品時,購買999員會有優惠,因不常購買,要取消會員資格,因蔡妤苑之前有訂單紀錄,因此導致有累計訂單失誤,會將此事給24小時郵局客服,等一下會有郵局人員來電幫忙其處理此事,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要蔡妤苑使用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蔡妤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宿舍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1,985元 24 中華郵政公司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潘星璇) 方儀羚 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46分許,自稱沙發廠商來電,佯稱方儀羚之前購買沙發套,不小心將方儀羚訂單設定為12筆,之後即有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解除12筆訂單,要依對方指示操,致方儀羚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5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4萬9,000元 陳誼顥 於110年4月6日下午5時51分許,自稱網拍公司來電,佯稱陳誼顥之前有消費所以將其提升為VIP客戶,之後會按月從其帳戶扣款1599元,如果要取消設定,要雙方確認後再由公司向配合的銀行取消扣款,並向陳誼顥詢問所使用銀行,並表示會請銀行專員與其聯絡辦理,之後即有自稱台北富邦銀行專員來電要陳誼顥在網路及便利商店依對方指示操作,致陳誼顥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居所,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 3萬9,985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38、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4萬元、5萬6,000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4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中壢新美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6,012元 劉伊玲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10分許,自稱墊腳石書局員工來電,佯稱將其資料輸入錯誤,把會員輸入成經銷商,劉伊玲買的39元產品有重複訂購10次,要其確認或取消,對方即向劉伊玲要金融卡銀行的電話,並表示會與銀行連繫後,再與劉伊玲聯繫,之後即有自稱第一銀行「李先生」跟劉伊玲確認此狀況,並要求依對方指示用網路銀行操作,致劉伊玲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楷穎 於110年4月5日某時許,自稱電商業客服來電,佯稱鄭楷穎之前有至嘉義市家樂福超市信用卡購買家電,因個人資料會遭外洩及帳戶內會遭盜領錯誤設定,要解除此類錯誤,需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才可以解除設定,之後即有自稱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鄭楷穎至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將其帳戶內金額轉至對方所指定之帳戶內,不然其帳戶內的金額會被直接扣款,事後對方會將其轉出金額回溯至其帳戶內,致鄭楷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5元 110年4月6日下午4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統一超商」科興門市 6萬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江曉柔 於110年4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接獲來電,佯稱江曉柔之前所報詐欺案有抓獲嫌犯,交叉比對犯嫌交易紀錄,查到其中一筆是其的款項,要返回給江曉柔,之後即有自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專員來電,表示要把1萬5,000元還給江曉柔,要其透過網路銀行做銷帳動作,致江曉柔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6元 110年4月6日下午4時28、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科技站 5萬元 、1萬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 1萬123元 26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雨潔) 林鈞浩 於110年4月6日下午5時29分許,自稱臉書賣家來電,佯稱林鈞浩日前購買傳輸線因訂單重複12筆,要幫林鈞浩取消,稍後會有郵局人員聯絡其該如何處理,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主任來電,指示林鈞浩至網路銀行依對方指示操作,致林鈞浩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5萬7,000元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7,010元 劉伊玲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10分許,自稱墊腳石書局員工來電,佯稱將其資料輸入錯誤,把會員輸入成經銷商,劉伊玲買的39元產品有重複訂購10次,要其確認或取消,對方即向劉伊玲要金融卡銀行的電話,並表示會與銀行連繫後,再與劉伊玲聯繫,之後即有自稱第一銀行「李先生」跟劉伊玲確認此狀況,並要求依對方指示用網路銀行操作,致劉伊玲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9元 110年4月6日晚間7時0分、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6萬元、 2萬元 陳思穎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許,自稱某賣場人員來電,佯稱陳思穎為其高級會員,每個月若無消費,每個月至少要扣1萬2,000元,如要解除高級會員設定,會請郵局人員教其如何解除高級會員資格,之後即有自稱郵局人員來電,佯稱要教其如何解除高級會員資格,要陳思穎操作自動櫃員機,致陳思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5元 27 中華郵政公司來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郭念慈) 林昭儀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許,自稱GOMAJI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 內部作業,廠商當日自林昭儀信用卡扣一筆帳款,要求林昭儀提供信用卡銀行電話,之後對方以花旗銀行來電表示,若要取消該筆帳款,需要透過聯徵等手段來取消,致林昭儀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櫂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9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 2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3萬元 孫雅庭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8分許,自稱網購物品(浴帽)店家來電,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使孫雅庭帳號多一筆萬多元扣款,稍後會有銀行人員跟期聯絡取消扣款,之後自稱富邦銀行專員來電,要孫雅庭至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孫雅庭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善化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9,987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6萬元 林昭儀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許,自稱GOMAJI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 內部作業,廠商當日自林昭儀信用卡扣一筆帳款,要求林昭儀提供信用卡銀行電話,之後對方以花旗銀行來電表示,若要取消該筆帳款,需要透過聯徵等手段來取消,致林昭儀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櫂門市之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5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櫂門市之動櫃員機轉帳 2萬9,989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 5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3萬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善化郵局 2萬9,812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8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之臺北成功郵局 3萬元 2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淑娟 於110年4月6日下午6時50分許,自稱GOMAJI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該公司網路系統被駭,導致郭淑娟當時購物時消費使用的玉山銀行信用卡遭盜刷1筆金額為1萬3,170元,需聯繫銀行人員處理,之後即有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幫其取消遭盜刷那筆1萬3170元款項,致郭淑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轉帳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街00巷00號居所,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9萬9,987元 110年4月6日晚間8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大安北師店 10萬元、 9萬9,000元 於110年4月6日晚間7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街00巷00號居所,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9萬9,987元 29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東怡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周東怡,佯稱:網路購物信用卡消費有多刷一筆,需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退款等語,致周東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3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4萬9,987元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57分許起,在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青年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3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玉芬) 柯茵琁 於110年3月21日,撥打電話予柯茵琁,佯稱:團購套餐之錯誤設定,需使用網路轉帳才可解除錯誤等語,致柯茵琁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4,123元 於110年3月21下午3時52分許起,在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青年郵局 3萬4,000元 3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凱翔) 林珮玟 於110年4月1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珮玟,佯稱:網路購物帳單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可解除錯誤等語,致林珮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4月2日凌晨0時37分許,在全家超商宜蘭神農門市 2萬9,985元 於110年4月2日凌晨0時49分許起,在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青年郵局 5萬元 曾莉芸 於110年4月1日晚間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曾莉芸,佯稱:因員工誤設為批發商,將會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可取消等語,致曾莉芸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4月2日凌晨0時4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9,985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926號
  被   告 陳佳銘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35號(丙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銘於民國110年3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領款車手,與「 孟儒」及通訊軟體WECHAT暱稱「我很no」、「法拉驢」、胡 詠怡等人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 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 自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處取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某不詳時間,偽冒中國 信託銀行客服專員名義,撥打電話予彭明煥,佯稱:帳戶款 項異常,且個資已經外流,僅需利用網路銀行依序完成設定 步驟即可鎖住網銀帳戶等語,致彭明煥陷於錯誤,於110年3 月21日下午2時25分、28分及31分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因而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7元、2萬9,987元、2 萬987元至上開人頭帳戶後,陳佳銘即持人頭帳戶提款卡, 於同日下午2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東園郵局, 提領6萬元及5萬1,000元,並轉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陳 佳銘則領取提領金額1.5%之報酬,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 罪所得。嗣因如彭明煥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彭明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佳銘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陳佳銘否認有何詐欺行,辯稱:提領畫面所示之人並非伊本人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彭明煥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彭明煥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告訴人彭明煥匯款至人頭帳戶後,所匯款項隨即遭人提領之事實。 4 提款機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告訴人匯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 等3人與綽號「孟儒」等及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 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 告與其他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被告陳佳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1586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丙股以111年審訴字35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本件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 關係,為訴訟經濟,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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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