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硯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622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70、2389、467
2、111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
字第780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硯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限向被害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
事實及理由
一、莊硯鈞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 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 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工 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至6 月間某時,至其位於○○縣○○鄉○○村○○0巷00號居所附近,將 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 戶資料,交予「陳董」,而容任「陳董」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嗣「陳董」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 詐騙手段向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 ,致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而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 內,各該款項匯入後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以 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硯鈞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85頁)。 ㈡證人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
㈢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明細、報案資料(卷證出處詳 見附表一)、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字
4672卷第32至37頁)。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 洗錢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 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前揭幫助 洗錢犯行,業如前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法行為,使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受 損,並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2、4、5、6、7、9所示被害人成立 調解及和解(附表一編號1、10告訴人經本院通知而表明不 到庭、編號3告訴人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庭、編號8被害人經本 院通知而表明不到庭也不向被告求償),因未屆履行期而尚 未開始賠付等情,兼衡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未婚、現從事○○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 元、無需扶養親人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 、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審簡字卷第7頁),且於本 院坦承犯行,業如前述,有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倘被告有遵期履行賠償,同 意原諒被告」等語,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復為使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日後戒慎其行,深自惕 勵,從中記取教訓,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 被告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限向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支付如附
表二所示之賠償金,以勵自新。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 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 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而執行本案科刑, 併予指明。
四、沒收之說明:
經查,卷內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得 報酬或保有該部分不法利得,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 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 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受詐騙之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胡基雄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旋轉carousell拍賣網站投資代購之詐術,要求胡基雄須先匯款支付商品代墊款項,待消費者購買商品將獲利分潤等語,致胡基雄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6日上午9時23分,匯款6萬8,000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胡基雄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2622卷第9至1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字2622卷第19、21頁) 2 廖峻惶(併辦) 110年5月28日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GARDALA WEALTH LIMITED」網站投資獲利訊息,致廖峻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月30日中午12時13分,匯款4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廖峻惶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1070卷第5至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1070卷第10頁) 3 楊怡君(併辦) 110年7月5日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啟航國際」網站投資獲利訊息,致楊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5日上午9時40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楊怡君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2389卷第9頁至第9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啟航國際」投資網站畫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2389卷第10、15頁) 4 陳金蓮(併辦) 110年6月間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訊息,致陳金蓮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年7月30日上午8時52分及8月2日上午9時31分,各匯款100萬元、20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陳金蓮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12至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4672卷第40至43、77至78、81至93頁) 5 詹昌 (併辦) 110年7月初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傳送可操作「Meta Trader 4外匯交易」應用程式投資獲利訊息,致詹昌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2日上午9時20分,匯款4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詹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15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暨「Meta Trader 4外匯交易」應用程式擷圖、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字4672卷第44至47、102、110至122頁) 6 危玉華(併辦) 110年6月20日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投資獲利訊息,致危玉華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9日中午12時8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危玉華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18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暨「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字4672卷第48至53、133、135至140頁) 7 陳淑娥(併辦) 110年8月9日11時許,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稱家人受傷住院需借款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陳淑娥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中午12時14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陳淑娥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20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4672卷第54至56、127至128頁) 8 顏秀貞(併辦) 110年8月10日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amy169.com」網站投資獲利訊息,致顏秀貞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32分及34分,分2次各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顏秀貞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4672卷第57至59、154至169頁) 9 李昆明(併辦) 110年7月26日晚間7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銀座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訊息,致李昆明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10日下午1時11分,匯款1萬4,000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李昆明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4672卷第23頁至第23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字4672卷第60至64、183、186頁) 10 詹謹綸(併辦) 110年7月16日某時許起,接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可操作「大東方」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訊息,致詹謹綸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9日上午10時37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①詹謹綸於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11182卷第12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暨「大東方」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字11182卷第19至21、23至41頁) 附表二:
期限及賠償內容 一、被告應賠償被害人詹昌1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7月20日給付10萬元,並自111年8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期給付1萬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詹昌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賠償被害人廖峻惶1萬3,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6,5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廖峻惶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應賠償被害人陳金蓮1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7月20日前給付20萬元,並自111年7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期給付1萬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陳金蓮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被告應賠償被害人危玉華3萬7,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8,5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危玉華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被告應賠償被害人陳淑娥1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6月20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害人陳淑娥指定帳戶(帳號詳卷)。 六、被告應賠償被害人李昆明1萬4,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7,0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李昆明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