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665號
PCDM,111,簡,1665,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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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良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攔補充「 被告先後以語音留言之方式恫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 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相同法 益,屬恐嚇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語音留言之方式加害 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造成其心生畏懼,實應譴責,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 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 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522號
  被   告 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故對徐立恆心生不滿,竟自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4 時53分許起至同月30日下午1時52分許止,基於恐嚇之單一 犯意,接續以其名下0000000000號、其女友潘文瑛名下0000 000000等手機門號,利用語音留言功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 言詞恫嚇徐立恆,致徐立恆在新北市三重區住所(地址詳卷) 聽聞該等語音訊息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安全於危害。二、案經徐立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徐立恆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上開語音留言檔案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通聯調閱查 詢單2紙,及告訴人提供之通聯紀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一)被告上開行為另涉有妨害名譽 罪嫌;(二)被告另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 鄭豪」、「Xu Jiazhe」,在其臉書暱稱「Bruce Xu」貼文 下,或轉貼其貼文並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亦涉有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惟查 :
(一)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 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狀態。而經勘驗告訴人徐立恆提供之語音留言檔案,被 告雖有口出「孬種」、「媽寶」等不雅言語,惟被告係以語 音留言方式為之,則除告訴人身為手機門號使用者而得聽取 該等留言以外,其餘不特定人非得共同見聞,是被告所為雖 有不當,惟仍與刑事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此部分 倘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犯行間,屬於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二)被告於偵查中辯稱:臉書暱稱「鄭豪」是由伊澳門友人使用 ,至於「Xu Jiazhe」則是由伊本人使用等語。而觀告訴人



提供之臉書擷圖,該暱稱「鄭豪」之人,並未透露足資辨別 其身份之個人資訊,且其中附表二編號2留言尚稱「…騷擾我 大哥的女朋友」,是本件實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此 部分犯嫌,自難以該等罪責相繩被告;另被告雖有以暱稱「 Xu Jiazhe」發表:「(告訴人手機門號)姓徐的 我們等你阿 !」,惟除此之外,並未何具體表示將加害告訴人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之惡害通知,亦難認被告發表該 言論,有何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暨社會名譽之情事,經核尚 與刑法恐嚇、公然侮辱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上揭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犯行間,為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郁萱          附表一:
編號 傳送恐嚇語音訊息之時間(均為110年) 傳送恐嚇語音訊息之內容 1 8月24日 下午4點53分許 電話怎麼不敢接,我叫少年欸去你家找你(臺語) 2 8月29日 下午1點59分許 你父母沒有教你喔?我吃飽等你(臺語) 3 8月29日 下午5點13分許 這個是你逼我的喔,我絕對讓你後悔一輩子 4 8月29日 下午5點51分許 我給你24小時的時間,24小時過了之後你沒有出來…你別後悔 5 8月30日 凌晨3點35分許 你不處理給我試試看,別後悔,我吃飽等你(臺語) 6 8月30日 上午10點44分許 看你要躲多久啦,全臺灣我挖也要把你挖出來(臺語) 7 8月30日 下午1點50分許 敢不敢出來單挑啦,一對一要不要,還是你怕死(臺語),要不要啊,敢不敢啊,我吃飽等你啊 8 8月30日 下午1點52分許 我再給你12小時的機會喔,你再不出來我就去找你的家人喔,我會去找你的家人喔
附表二:
編號 發表者之臉書暱稱 告訴人所指被告涉有恐嚇、公然侮辱罪嫌之言論 1 鄭豪 (告訴人手機門號) 大哥女人你也敢騷擾 給你12小時時間 2 鄭豪 這位先生 請問你騷擾我大哥的女朋友 是什麼意思呢? 還逼對方跟你視訊 不要認為躲在後面就沒事了 要不要出來面對一下 通聯記錄都準備好了 3 Xu Jiazhe (告訴人手機門號) 姓徐的 我們等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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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