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施炳坤
施松栢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炳村
被 告 施水江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林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傑閔
被 告 施水地
施顏盞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0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施秋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之父施秋冬於民國105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 被告施顏盞、長子即被告施水江、次子即被告施水地、三子 即原告施炳坤、四子即原告施炳村、五子即原告施松栢、長 女即被告施淑釵,被告施水江從事小家電批發生意,過去經 常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錢周轉,使用帳號為被告施水江名下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與北投舊北投郵 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215號卷第9頁)被繼承人施秋冬與被告施水江之筆跡) ,所借款項合計150萬元,明細如下:
1.98年12月25日被告施水江原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5萬元,嗣 被繼承人施秋冬匯款10萬元給被告施水江,從被繼承人施秋 冬日記清楚可看見「借」字,日記記載「借5萬元」、「寄1 0萬元水江、30萬元手續費、北投舊郵局000000-0000000」 ,故被告施水江與被繼承人施秋冬有長期借貸關係(見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0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27頁、第258頁被繼承人施秋冬 日記影本)。
2.100年12月1日(農曆11月7日)被告施水江向被繼承人施秋 冬借款5萬元,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有記載,且同日被繼承 人施秋冬郵局存摺有現金5萬元之領款紀錄(見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215號卷第11頁施秋冬日記影本、107年度家繼訴字 第61號卷一第228頁被繼承人施秋冬郵局存摺現金領款紀錄 影本)。
3.101年5月4日被告施水江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款5萬元,被繼 承人施秋冬日記有記載(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一 第12頁施秋冬日記影本)。
4.101年10月11日被告施水江向父親借款60萬元,被繼承人施 秋冬日記有記載(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3頁施 秋冬日記影本),被告施水江已確認於當日有自被繼承人施 秋冬處取得款項60萬元。太平洋房屋陳秋安小姐於101年10 月11日將賣地訂金60萬元(10萬元現金與50萬元支票)交給 被繼承人施秋冬,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記載101年10月14日 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施水江返回彰化老家三日,賣地訂金60 萬元水江拿去臺北。101年10月17日被告施水江將現金10萬 元存入自己之華南銀行帳戶(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 卷第144頁背面施水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 5.103年3月25日(農曆2月25日)被告施水江向被繼承人施秋 冬借款70萬元,此部分有當日被告施水江親自至郵局領取被 繼承人施秋冬埔鹽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70萬元款項所填
寫之提款單為憑,且有支付修理費之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 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卷第14頁施秋冬日記影本、第88 頁背面、第143頁正面郵局提款單影本、第144頁施水江華南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又被告施水江於103年3月25日到 彰化銀行帳戶領款30萬元(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卷第 143頁背面被告施水江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被告施水江於同日將上述兩次領取款項合計100萬元,存入 自己之華南銀行帳戶,以支付房屋整修款項100萬元,被告 施水將開立兩張支票各為50萬元支付房屋整修費用,一張付 款日期為103年3月31日,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為華南銀行北投 分行XC0000000,付款帳戶為000000000000;另張為付款日 期為103年4月30日,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為華南銀行北投分行 XC0000000,付款帳戶為000000000000(見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21號卷第144頁、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30頁、 第231頁被告施水江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再被告 施水江於檢察官偵訊時自承:有提領70萬元支付房屋整修費 用等語(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468頁、第46 9頁),故該70萬元不是被告施水江保管被繼承人施秋冬880 萬元內之款項。
6.原告依據民法債權契約之給付請求權(民法第199條)、借 款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74條、第478條)、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等(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至第183條)、繼承回復請 求權等(民法第1146條至第1148條、第1164條、第1172條) 規定,請求被告施水江應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上 開70萬元部分,併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施秋冬遺產,並訴請依法裁判分割 。
㈡被告施淑釵於104年10月中旬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款20萬元 ,被繼承人施秋冬於104年10月中旬向家族成員公布被告施 淑釵因娶媳婦之需借款20萬元,根據家族LINE群組聯繫紀錄 也可證明確實有上開20萬元借款,該借款之用途為使用於被 告施淑釵之子田哲維結婚之相關支出(見本院107年度家繼 訴字第61號卷一第249頁)。又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記載:1 04年10月12日彰化銀行領款76,000元與郵局領款87,000元, 104年10月13日郵局領款37,000元,合計205,000元,自留5, 000元借款20萬元,舊曆104年9月16日已還款2萬元餘款18萬 元(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48頁)。再於被 繼承人施秋冬死亡後被告施淑釵還款6萬元,接著於105年2 月初治喪期間某天早餐時被告施顏盞就包6萬元的紅包給施 傑閔(即被告施水江之子)。原告依據民法債權契約之給付
請求權(民法第199條)、借款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74條、 第478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民法第179條、第181 條至第183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民法第1146條至第114 8條、第1164條、第1172條)規定,請求被告施顏盞應將上 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承人,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施秋冬遺產, 並訴請依法裁判分割。
㈢被告施水江於被繼承人施秋冬生前,以保管協助投資取得較 高利息為由誘拐其賣田,進而以詐術誘拐被繼承人施秋冬88 0萬元(下稱系爭880萬元),以保管名義侵占該筆款項,分 次將系爭880萬元轉入被告施水江帳戶: 1.被告施水江於101年12月25日在彰化銀行北投分行開立美金 帳戶,以管理被繼承人施秋冬委託保管款項投資之用,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卷一第232頁施水江投資用之美金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 細表)。被繼承人施秋冬賣地所得一為553萬元,於101年12 月4日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埔鹽分行(現已歸屬溪湖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入支票553萬元。賣 地所得二為7,699,060元,於102年1月25日被繼承人施秋冬 彰化銀行埔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入支票 7,699,060元(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33頁 )。
2.於101年12月5日從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埔鹽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轉存220萬元至被告施水江之彰化 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匯入前之餘額 為905元),並自同年月18日起用以繳納被告施水江之信用 卡費、國民年金、健保費、社區管理費、現金提款等生活開 銷(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9頁施秋冬彰化銀行 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第24頁被告施水江彰化銀行 交易明細)。被告施水江在取得220萬元款項前,其五個銀 行帳戶餘額只剩8,138元(彰化銀行帳戶餘額905元,郵局帳 戶餘額160元,華南銀行帳戶餘額3,500元,台灣銀行帳戶餘 額3,456元、五信帳戶餘額117元,合計8,138元,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30頁至第134頁被告施水江彰化銀行 交易明細查詢、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台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五信對帳單),已 無法支應其與妻徐寶淑、子施傑閔一家三口之生活開銷,難 怪其會向富爸爸即被繼承人施秋冬詐欺取財。又依民法第59 1條規定,受寄託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 第三人使用寄託物。被告施水江未經被繼承人施秋冬同意, 即任意使用被繼承人施秋冬寄託的錢在其奢華之生活,已違
反民法之相關規定。
3.於101年12月5日從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埔鹽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轉存310萬元至被告施顏盞之福興 福工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再於 同日自施顏盞上開帳戶轉存220萬元至被告施水江之北投舊 北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215號卷第19頁施秋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 明細查詢、第23頁被告施顏盞福興福工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第41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第130頁被 告施水江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第131頁北投舊北投郵局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4.於102年1月28日從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埔鹽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先後轉存200萬元、20萬元至被告 施水江之彰化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9頁施秋冬彰化銀行存摺 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第24頁施水江之彰化銀行交易明 細)。被告施水江於當日以網路轉帳方式取得被繼承人施秋 冬220萬元款項,85歲之被繼承人施秋冬不懂電腦,家裡也 沒有電腦,哪知道網路轉帳功能,為何在開戶時要設定網路 轉帳功能,從被告施水江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得知,被 告施水江經常使用網路轉帳功能繳付一家三口之國民年金與 健保費,此亦是被告施水江詐欺取財之具體事證。 5.於102年2月8日從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埔鹽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轉存320萬元至被繼承人施秋冬埔 鹽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後,再將該 帳戶其中220萬元轉存至被告施顏盞之福興福工郵局帳戶(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最後從該帳戶轉帳22 0萬元至被告施水江之北投舊北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0號)(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9頁施秋冬 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第22頁施秋冬埔鹽 郵局客戶交易清單、第23頁被告施顏盞福興福工郵局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第24頁被告施水江彰化銀行交易明細、第41頁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6.被告施水江於102年3月20日將父親託管之880萬元其中之110 萬元轉匯至其妻徐寶淑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26頁施水江 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
7.被告施水江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05年6月29日止將系爭880 萬元其中289,892元,分14次(提領日期:103年7月31日、1 03年9月2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1月30日、104年7月29
日、104年9月1日、104年9月21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 27日、105年2月29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21日、105 年6月29日),轉匯至施傑閔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27頁 至第30頁施水江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依民法第592條規 定,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因此被告施水江已違反相關 規定。
8.原告依據民法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597條、第591條至 第593條、第599條)、終止保管關係請求權(民法第259) 、受任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544)、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民 法第179條、第181條至第183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民 法第1146條至第1148條、第1164條、第1172條)規定,請求 被告施水江應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承人,此部分為被繼 承人施秋冬遺產,並訴請依法裁判分割。
㈣被告施水江於104年11月5日至郵局領取被繼承人施秋冬埔鹽 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款項799,000元,再轉匯至被告施顏 盞福興福工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215號卷第140頁正面被繼承人施秋冬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 單、第140頁背面被告施顏盞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141頁背面被繼承人施秋冬與被告施顏盞郵局與彰化縣埔 鹽鄉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影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 定,應納入為被繼承人施秋冬之遺產。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等(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至第183條)、繼 承回復請求權等(民法第1146條至第1148條、第1164條、第 1172條)規定,請求被告施水江應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 承人,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施秋冬遺產,並訴請依法裁判分割 。
㈤被告施水江於105年2月26日至彰化縣埔鹽鄉農會領取被繼承 人施秋冬埔鹽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12, 450,再轉匯至被告施顏盞埔鹽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此部分依法應納入被繼承人施秋冬之遺產(見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41頁正面被繼承人施秋冬埔鹽 鄉農會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第141頁背面被繼承人施秋 冬與被告施顏盞郵局與彰化縣埔鹽鄉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影稟 、第142頁正面被告施顏盞埔鹽鄉農會存摺交易明細)。上 開被繼承人施秋冬埔鹽鄉農會帳戶於105年1月25日存款餘額 為24,530元,扣除上開提領款項,餘額12,080元,亦應列入 被繼承人施秋冬之遺產。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等(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至第183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等(民法第1146條至第1148條、第1164條、第1172條)規定 ,請求被告施水江應將上開款項12,450元、12,080元返還予 全體繼承人,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施秋冬遺產,並訴請依法裁 判分割。
㈥被告施水江於105年3月24日至郵局領取被繼承人施秋冬埔鹽 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款項84元,此部分依法應納入被繼 承人施秋冬之遺產(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40頁 正面被繼承人施秋冬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原告依據民 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至第183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民法第1146條至第1148條、第11 64條、第1172條)規定,請求被告施水江應將上開款項返還 予全體繼承人,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施秋冬遺產,並訴請依法 裁判分割。
㈦綜上,本件係依據民法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 務不履行與回復繼承遺產被侵害等請求權為基礎起訴。被繼 承人施秋冬遺留之現金遺產為11,323,614元(計算式:1,50 0,000元+200,000元+8,800,000元+799,000元+12,450元+84 元+12,080元=11,323,614元),依法訴請按應繼分裁判分割 。
二、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㈠被告施水江否認有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款,辯稱是被繼承人 施秋冬不定時餽贈給付款項,但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確實記 載被告施水江多次向其借款(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 卷第87頁背面施秋冬日記影本),且不管是委託被繼承人施 秋冬買東西或是去看病等支出,被繼承人施秋冬每次都會拿 錢給被告施水江,並無理由要餽贈款項給被告施水江(見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88頁正背面施秋冬日記影本) 。被告施水江就98年12月25日借款10萬元,抗辯係預先支出 ,被繼承人施秋冬返還金額云云,請被告施水江提出預先支 出之相關資料佐證,否則就是借款無誤。至被告施水江就10 0年12月1日借款5萬元,抗辯事實係含老家濾水器舊換新18, 000元、100年2月18日媽媽牙齒修理1,000元、100年2月25日 騎溝電桿6,000元、100年3月2日浴室電熱水器12,000元,其 餘被告施水江預先支出,被繼承人施秋冬返還之金額云云, 然被繼承人施秋冬日記以鉛筆寫著自己支付上開費用,故被 告施水江之記事資料不可信。另被告施水江就101年5月4日 借款5萬元,抗辯係預先支出,被繼承人施秋冬返還金額云 云,依被告施水江過去之行為與人品其所付之記事資料不可 信,且多數品項都是被告施水江直銷之健康食品,先拿回家 給父母使用,事後再來請款也違反常理。再被告施水江否認
借款,已退回訂金60萬元,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惟該存證 信函無法證明其已返還向被繼承人施秋冬借用之60萬元。至 被告施水江提出之不動產定金收款憑證,表示已於101年12 月3日買方蔡先生收回60萬原訂金,但經原告施炳坤、施炳 村於109年4月8日拜訪買主蔡秀賢女士,得知其有三個女兒 ,並無蔡先生,可見被告施水江說謊。另被告施水江否認向 被繼承人施秋冬借款70萬元,但103年3月25日的確是被告施 水江親自到郵局領款,提款單也是被告施水江所填寫(見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88頁背面、第143頁郵局提款單 )。故被告施水江確實有積欠被繼承人施秋冬150萬元借款 尚未償還。而依據被繼承人施秋冬之記載,被繼承人施秋冬 有委託被告施水江購買物品,均會支付金錢給被告施水江, 例如101年2月2日記載「水江載去埔心彰化醫院,費用373元 」,101年3月22記載「水江載去埔心彰化醫院,費用240元 ,給水江300元,梧棲其他支出800×2給水江2,000元」,101 年5月3日記載「水江載去埔心彰化醫院,費用240元,梧棲 其他支出800×2,給水江2,000元」可證(見本院107年度家 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45頁、第246頁) ㈡被告施水江於101年初開始誘騙被繼承人施秋冬賣田,101年1 1月底被告施水江代表被繼承人施秋冬與員林李瑛修代書在 臺北市簽訂土地買賣合約,嗣被告施水江於102年3月29日私 自帶被繼承人施秋冬去本院公證遺囑,將原本要分配給五兄 弟之老家及土地、房屋,改分配給被告施水江,其後於103 年2月18日被告施水江擅自決定全面修繕老家房屋,公證遺 囑與全面整修房屋均未知會原告三兄弟,被告施水江在修理 房屋時就知道房屋及土地要分配給他,被告施水江有圖利自 己與不當得利之嫌,完全不符合整修房屋之邏輯與程序。又 被告施淑釵、施炳村於106年9月21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均陳 稱:父親只是要修理漏水問題而已等語,但被告施水江未事 先通盤規劃,邊修、邊改與邊加,致花費大錢修理舊房子, 整修房屋所花的錢足以蓋一棟新的別墅。被繼承人施秋冬因 受被告施水江之慫恿拐為取得較多利息才會將880萬元委由 其保管,被繼承人施秋冬始終沒有同意被告施水江修繕房屋 ,被繼承人施秋冬只是要解決漏水問題而已,被告施水江跟 被繼承人施秋冬說了很多要拆掉重新整修房屋的項目,還有 屋後菜園也要擴建,被繼承人施秋冬勤儉一生都未同意修改 那麼多,被告施水江擅自作主整修房屋,花了四百多萬元。 被繼承人施秋冬根本沒有授權動用他的賣地款項,更不用說 剩餘款項要如何處理。被繼承人施秋冬年事已高,根本無法 約束被繼承人施秋冬所為。再被繼承人施秋冬一生節儉,不
認同被告施水江亂花錢的奢華作風,被繼承人施秋冬常說老 農津貼每月7千元還用不完,父母親之老農津貼每月共1萬4 千元,雙親自行種菜,三餐自理,在鄉下生活簡單,另因身 體健康有空就做家庭代工與外出做資源回收,何來需要被告 施水江支用880萬元保管款項於雙親之其他日常需用? ㈢關於被告施水江提出之證物公款帳目,該帳目為何只列支出 明細6,707,477元?而未列收入明細與結餘,收入項目包含 被繼承人施秋冬託管之880萬元、賣地訂金60萬元、郵局領 款70萬元、農會領款44,000元、父親互助會款96,000元(原 告施炳坤於105年2月6日將該筆款項交付給被告施水江,協 助被告施水江辦理父親之喪葬費用,該互助會是原告施炳坤 參加,錢也是原告施炳坤付的)、ATM提款1,100,800元、墊 儀與父親過世時手上之現金等合計為1,134萬元以上。被繼 承人施秋冬於105年2月1日正在隔離加護病房命危就醫時, 被告施水江還有心情購買全新床墊1萬2千元自用,然後將使 用數十年之舊床墊轉轉給弟弟施炳村使用,隔天父親就往生 了。被告施水江從103年2月15日至104年12月15日修繕房屋 ,被告施水江於103年3月25日領取被繼承人施秋冬款項70萬 元支付房屋修繕,被繼承人施秋冬只委託被告施水江處理屋 頂漏水問題,被告施水江有意在中部發展其直銷事業,才會 開始大興土木整修房屋,當時被告施水江為告訴父親使用父 親之保管款項來修理房屋。關於880萬元公款帳目,被告施 水江主張110年2月至106年2月26日為止支付6,707,477元,1 06年2月27日至108年10月14日為止支付332,159元。關於6,7 07,477元部分,(1)被告施水江花錢整修自己的房子與購 買相關家用設備等,均屬私人支出,合計為5,703,879元應 由被告施水江自己負擔。尤其有些施工日期為被繼承人施秋 冬過世以後,房屋已過戶到被告施水江名下,還要向已除戶 之被繼承人施秋冬請款補助,真是好笑。(2)父親喪葬費 用124,553元由墊儀收入支付。(3)父母看病費用59,340元 由繼承人共同負擔。(4)重複申請共15,853元(母用輪椅1 5,000元,母親已給18,000元,父看病853元,父親已給1,00 0元),應由被告施水江自己負擔。諸多款項列計均不合理 ,諸如直銷產品是孝敬雙親之保健食品,被告施水江因此可 獲得個人業績獎金,請款完全不符合法理情,且有些項目為 重複申請款項,有些申請項目則未提供發票與收據等費用憑 證。
㈣被繼承人施秋冬於104年10月25日身體健康,當天晚上參加外 孫田哲維(被告施淑釵長子)之婚宴,在當月底時家人即轉 述被繼承人施秋冬晚上睡覺時尿失禁,無法入眠,104年10
月27日被繼承人施秋冬因身體不適到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 104年10月31日被告施水江強力索取被繼承人施秋冬的存摺 印章、身份證等重要證件,原告施炳村於104年11月1日回家 探視父親。104年11月5日被告施水江帶被繼承人施秋冬至郵 局解約定存80萬元,104年11月6日被告施水江帶被繼承人施 秋冬至彰化銀行解約定存110萬元。104年12月28日被告施水 江簽立被繼承人施秋冬的手術同意書(原告均不知情)。被 繼承人施秋冬迄至105年2月2日死亡僅有短短99天,故被繼 承人施秋冬於104年12月29日所做的前列腺手術,應該就是 父親死亡的關鍵因素,高齡88歲的父親經不起這麼大的負荷 ,致在做前列腺手術35日後死亡,有原告整理之被繼承人施 秋冬就醫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卷一第272頁)。又原告施炳村與被告施水江從104年1月14 日起即開始使用LINE通訊軟體,被繼承人施秋冬於104年12 月29日做前列腺手術(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136 頁背面被繼承人施秋冬之手術同意書),但從104年12月17 日至105年1月1日被告施水江每天都向原告施炳村道早安( 見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卷一第266頁至第270頁), 卻都沒提到被繼承人施秋冬做攝護腺手術之重大事件,刻意 隱瞞這麼重要的事,其心態有可疑之處。原告三人均未收到 父親做前列腺手術通知,父親手術後一直住在加護病房,無 法說話與無表達能力,後來原告施炳村詢問被告施水江,是 誰在被繼承人施秋冬之手術同意書簽字同意開刀的?被告施 水江回覆是媽媽施顏盞簽名同意的,但經查被繼承人施秋冬 之手術同意書是被告施水江簽名同意的,不知被告施水江居 心何在,為何卸責?由此可合理懷疑被告施水江為掩飾侵占 被繼承人施秋冬1,030萬元之事實,進而水到渠成與順水推 舟的方式加速被繼承人施秋冬之死亡,否則為何不通知原告 三人關於父親前列腺手術之相關事宜?該手術有出血與水中 毒之狀況,風險極高,尤其是對高齡88歲之父親來說更是危 險。
㈤被繼承人施秋冬委託保管的880萬元,被繼承人施秋冬只是要 被告施水江處理漏水,被告施水江在原本房屋搭了一個鐵皮 ,全部圍牆圍起來,進出要用遙控器,花了453萬元,現在 被告施顏盞被關在裡面。被告施水江說他花掉660萬元,裡 面多數都是被告施水江的花費,公款帳目項目21被告施水江 帶被繼承人施秋冬去看病,每次被繼承人施秋冬都會給被告 施水江300元,被告施水江又拿這個單據出來請款。又被繼 承人施秋冬於105年2月2日死亡時,被繼承人施秋冬之五個 銀行帳戶餘額只剩下46,330元(彰化銀行帳戶餘額24,968元
,郵局帳戶餘額8,864元,華南銀行帳戶餘額2,864元,台灣 銀行帳戶餘額9,337元、五信帳戶餘額297元,合計46,330元 )。可證被告施水江入不敷出,需錢孔急,才會以詐術取得 被繼承人施秋冬委託保管款項。被繼承人施秋冬晚年罹患中 度老年期癡呆症(應診日期104年12月24日,見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215號卷第135頁正面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正面智能評估檢 查報告),被告施水江借此機會誘騙被繼承人施秋冬賣田, 進而侵占被繼承人施秋冬之款項1,030萬元。 ㈥關於被告施水江提出之證物公款帳目:(a)房屋修繕金額5, 721,105元,占比85%。(b)父母支用之生活開銷(含被告施 水江一家人之私人生活支出)金額713,852元,占比11%。(C )父親喪葬費用金額124,553元,占比2%。(d)父親結核病全 家檢查金額72,774元,占比1%。(e)父親看病金額55,203元 ,占比1%。(f)母親使用輪椅金額15,000元,占比0%。(g)母 親看病金額4,990元,占比0%,合計6,707,477元。其中,房 屋修繕與美其名為父母支用之被告施水江奢華生活開銷合計 為6,434,957元(計算式:5,721,105元+713,852元=6,434,9 57元),占比96%,即父親交付保管的880萬元款項已經花掉 6,707,477元,其中96%合計為6,434,957元皆被受託人即被 告施水江擅自揮霍掉。而被繼承人施秋冬看病之門診、急診 、手術、住院與看護等只用了55,203元,遠不及被告施水江 怕被被繼承人施秋冬傳染結核病所做的全家檢查費用72,774 元。項目16之母用輪椅費用15,000元,先前母親即被告施顏 盞已經交付被告施水江18,000元,項目21之被繼承人施秋冬 看病853元,每次父親都會給被告施水江看病費用共給付1,1 00元(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89頁被繼承人施秋 冬日記影本、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卷一第245頁被繼承 人施秋冬日記圖片三張)。這兩項被告施水江還來申請公款 。買東西給父母吃、用,是天經地義的事,有誰會將帳目記 得這樣清楚,連加油停車都要報公帳,真是人心險惡,天理 不容,花錢報公帳,領錢卻獨吞,兩頭賺。就醫單據都造假 了,那其他日記流水帳單據能信嗎?帳目造假不可信。被告 施水江從事直銷保健食品業,被告施淑釵從事食品零售事業 ,他們倆拿東西回家都有列在公款帳目裡,故父母親為其主 要客戶,因此公款帳目有高達96%合計6,434,957元都屬被告 施水江私用,不應列為公帳。先不談較早之零星借款,被告 施水江除父親保管款項880萬元外,尚有郵局領款70萬元支 付房屋整修費用合計為950萬元,若公款帳目支出670萬元尚 有結餘280萬元,被告施水江、施水地、原告施炳坤、施炳
村、施松栢於檢察官偵訊及刑事庭法官偵訊時均表示「被繼 承人施秋冬沒有交代現金要如何分配」等語,故280萬元理 應由被繼承人施秋冬之繼承人繼承。
㈦原告施炳村與被告施水江及被繼承人施秋冬間之關係原乃相 當和睦,非如被告施水江所述關係長期不良、致生手足至親 猜忌與誤解之情形。又原告施炳村若與被繼承人施秋冬關係 不良,為何每年過年還要各給父母親最高金額8千元之紅包 (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90頁被繼承人施秋冬日 記)?又若原告施炳村與被告施水江關係不睦,為何原告施 炳村還於103年12月14日從林口開車去北投載被告施水江之 妻子女(即徐寶淑、施傑峰、施惠瑄)去陽明山擎天崗爬山 ?原告施炳村又為何於105年2月5日要從林口開車去新店慈 濟醫院幫施傑閔拿藥呢(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9 0頁背面LINE訊息對話圖片1)?可知原告施炳村原先與被告 施水江及被繼承人施秋冬是相當和睦的。
㈧被告施水江抗辯880萬元保管款項絕大部分遵從被繼承人施秋 冬生前指示,支用於家中房屋修繕使用暨其他日常需用。且 該等款項如有剩餘,剩餘款項亦應依被繼承人施秋冬寄託之 意,交付返還予其母即被告施顏盞,而非原告等人云云。惟 被繼承人施秋冬先前因受被告施水江之慫恿誘拐為取得較多 利息才會將880萬元委由其保管,被繼承人施秋冬始終沒有 同意被告施水江修繕房屋,因父親只是要解決漏水問題而已 ,被告施水江跟被繼承人施秋冬說了很多要拆掉重新整修房 屋的項目,還有屋後菜園也要擴建,被繼承人施秋冬勤儉一 生都未同意修改那麼多,被告施水江自己擅自做主要整修房 屋,所以根本就不會有授權被告施水江動用他的賣地款項, 也更不用說剩餘款項要如何處理。被繼承人施秋冬年事已高 ,根本無法約束被告施水江所為,更好笑的是美其名怕父母 親太熱無法入眠需要安裝冷氣,被繼承人施秋冬居住地共有 7個房間,本次房屋修繕也裝了5台冷氣,唯獨父母親的兩個 房間沒有安裝冷氣,其餘被告施水江與其子女的房間都有安 裝冷氣。又被告施水地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陳稱:我爸爸錢 打24個結,不可能把錢送給被告,那父親怎麼會委託被告施 水江花他的錢呢?被告施水江引用被告施水釵刑事庭出庭應 訊的筆錄也不可信。檢察官表示,就證人施水地證述內容, 無法證明被繼承人施秋冬生前有授權被告施水江做相關帳戶 轉存轉匯及動用該筆款項之事實。
㈨被繼承人施秋冬後事告一段落後,原告三兄弟都已返回工作 崗位繼續奮鬥,只有被告施水江與被告施淑釵覬覦母親的郵 局存款320餘萬元,天天圍繞在母親身旁,施淑釵於105年3
、4月間急需80萬元,母親計畫從其郵局存款支付此款項, 但被告施水江不同意,致被告施淑釵才找被告施炳坤與被告 施炳村求救,以拿回母親的郵局存款320餘萬元,目前被告 施水江與被告施淑釵又各有盤算為自己利益著想,才會聯合 起來攻擊原告三兄弟,以利被告施水江全身而退。被告施水 江侵占1千多萬元,即使花掉670萬元,也還有500多萬元, 以被告施水江過去的行為,絕不可能將剩餘款項交給母親, 況且母親年事已高,以無法管理自己的現金款項。母親於10 6年10月隨同被告施水地前往美國旅遊,出發前夕其福工郵 局之存款320萬元已遭提領不知去向。
㈩105年2月3日至105年2月14日父親治喪期間,被告施水江多 次找弟弟開會討論爾後如何照顧媽媽,同一時間被告施水江 已經開始私下領取被繼承人施秋冬彰化銀行之110萬元(見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卷第90頁背面LINE訊息對話圖片2 ),絕口不提每天外出領錢事,更迴避父親賣地所得等財務 問題,問東答西,答非所問,裝瘋賣傻,說一套做一套,弟 弟們與被告施水江歷經數次的溝通(105年2月3日至105年2 月14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26日、105年4月7日、105 年4月22日、105年4月22日、105年4月26日、105年5月11日 、105年5月25日、105年7月13日、法院偵查庭),關於被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