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10
號、第4520號、第4736號、第5151號、第5649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浩然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8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江浩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 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4月2 6日13時11分許」;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圖一己之私,恣意竊取他人物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 行,然迄未與被害人李汶晏及告訴人吳擇文、林育良、劉佳 明、吳賢達、陳葦儒、陳峻揚、劉易旻(下稱被害人及告訴人 等)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暨 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及其為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見110年度偵字第4510號卷所附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定應 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本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8行竊所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8竊得 財物欄所示之物,核屬其本案各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並 為其所實際支配,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及 告訴人等,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510號
110年度偵字第4520號
110年度偵字第4736號
110年度偵字第5151號
110年度偵字第5649號
被 告 江浩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另案於法務部○○○○○○○南投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浩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由 李汶晏等人管領之財物後離去。嗣經李汶晏等人發覺遭竊後分 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吳擇文、林育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劉易旻 、劉佳明、吳賢達、陳葦儒、陳峻揚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浩然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汶晏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即被告爺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證人李汶晏提供之失竊商品清單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⑸現場照片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擇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現場照片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 4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育良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現場照片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⑷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佳明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現場照片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賢達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證人吳賢達提供之失竊商品清單 ⑷現場照片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葦儒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證人陳葦儒提供之失竊商品清單 ⑷現場照片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峻揚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證人陳峻揚提供之失竊商品清單 ⑷現場照片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易旻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現場照片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涉有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上 開8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檢察官 謝志遠
蘇厚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方式 竊得財物(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110年4月26日13時13分許 南投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合廣門市 徒手竊取被害人李汶晏管領之遊戲光碟片6組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組(798元【399元*2】) 110年度偵字第4510號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2組(398元【199元*2】) 滿貫大亨滿貫金送包1組(99元) 老子有錢深海祕寶包1組(99元) 2 110年4月26日13時29分許 南投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京鑫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吳擇文管領之遊戲光碟片8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老子有錢吉祥如意包2組(198元【99元*2】) 110年度偵字第5151號 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1組(49元)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199元)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1組(399元) 老子有錢深海秘寶包3組(297元【99元*3】) 3 110年4月26日13時41分許 南投縣○○鎮○○○000○00號之統一超商草鞋墩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林育良管領之遊戲光碟片6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組(798元【399元*2】) 110年度偵字第5649號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2組(398元【199元*2】) 老子有錢秦皇九九包2組(198元【99元*2】) 4 110年6月23日16時47分許 南投縣○○鎮○○○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鹿山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劉佳明管領之遊戲光碟片4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1組(399元) 110年度偵字第4736號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199元) 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2組(198元【99元*2】) 5 110年6月23日16時54分許 南投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寶順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吳賢達管領之遊戲光碟片4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老子有錢老子玩樂包1組(49元) 110年度偵字第4736號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1組(399元) 豪神娛樂城牛轉乾坤包1組(199元) 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1組(99元) 6 110年6月23日16時56分許 南投縣○○鎮○○○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延和店 徒手竊取告訴人陳葦儒管領之遊戲光碟片7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組(798元【399元*2】) 110年度偵字第4736號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3組(597元【199元*3】) 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2組(198元【99元*2】) 7 110年6月23日16時59分許 南投縣○○鎮○○○00號之統一超商和育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陳峻揚管領之遊戲光碟片5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組(798元【399元*2】) 110年度偵字第4736號 豪神娛樂城牛轉乾坤包2組(398元【199元*2】) 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1組(99元) 8 110年6月23日17時6分許 南投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大智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劉易旻管領之遊戲光碟片5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1組(99元) 110年度偵字第4520號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組(798元【399元*2】)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2組(398元【199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