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媛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媛暄犯加重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㈠核被告黃媛暄所為: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至3部分,均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編號4部 分,則觸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次加 重誹謗犯行,時間密接、地點同一、被害對象相同,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所犯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主觀上乃是基於同件紛爭 所生單一犯意,時間上接近而有部分重合,可認為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述兩罪名,屬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 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三、科刑:審酌被告不循合法途徑解決檳榔攤合夥經營的糾紛, 反而藉由傳送含有誹謗文字的簡訊及在公開的LINE頁面張貼 侮辱文字,貶損告訴人楊忠達的名譽,欠缺守法及尊重他人 名譽的觀念,自應予處罰;但兼衡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 良好,已坦認犯行,未狡辯否認,因無力賠償而未能和解, 犯後態度尚可,自述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從事自由業,及其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與被害人之關係、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43號
被 告 黃媛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媛暄因不滿其位於高雄市○○區○○○○000號「卡好吃檳榔攤」 之經營權轉讓與楊忠達,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手機傳送含有「 我的股東在裡面做違法的工作」等文字之訊息與郭惠玲、羅絲 淳、曾英傑等人,而指摘、傳述「楊忠達從事違法工作」之 不實事項。復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在公開之通訊軟體lineI D「YUAN」頁面刊登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並張貼楊忠達 及黃韻芩之lineID「達浪」、「美甲」(黃韻芩部分未據告 訴),均足生損害於楊忠達之名譽。
二、案經楊忠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媛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楊忠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郭惠玲、羅絲淳於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line貼文截圖1張、簡訊截圖6張、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14日高市警勤字第11130839700號 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被告上開誹謗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均係 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麒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文字內容 1 109年7月8日 15時54分許 傳送簡訊(郭惠玲) 我是200號你們跟我租騎樓的黃小姐,我目前還是屋主,如果你們要跟我的股東亂簽約或是亂簽配合什麼事情的話,出了事情你們自己負責哦,因為我有去警察局備案了,因為我的股東在裡面做違法的工作,你們有問題找我就好…… 2 不詳時分 傳送簡訊(羅絲淳) 我是200號你們跟我租騎樓的黃小姐,我目前還是屋主,如果你們要跟我的股東亂簽約或是亂簽配合什麼事情的話,出了事情你們自己負責哦,因為我有去警察局備案了,因為我的股東在裡面做違法的工作,你們有問題找我就好…… 3 109年7月8日 15時54分許 傳送簡訊(曾英傑) 我是200號你們跟我租騎樓的黃小姐,我目前還是屋主,如果你們要跟我的股東亂簽約或是亂簽配合什麼事情的話,出了事情你們自己負責哦,因為我有去警察局備案了,因為我的股東在裡面做違法的工作,你們有問題找我就好…… 4 109年7月11日12時24分之前某時 LINE頁面 公開貼文 (YUAN) 這一對邪惡犯賤又幹壞事的賤男女,除了用錢做叫些沒用的小弟來站台,不知道還有什麼懶鳥來做些好事,不要臉吃了人家的店,拿我五萬元,還敢說不要臉的話來批評我,你們還真是我見過最不要臉的狗男女,有種就來告我阿,我還笑你們這對沒鳥沒雞的一對爛貨沒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