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喜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64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喜明已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 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2月至同年3月間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住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 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阿達」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 戶內。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 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 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 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 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 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 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 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
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客觀上 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 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以縱有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詐騙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10年3月間某日 ,在高雄市苓雅區廣東二街77巷巷口,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三民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記載 「000-00000000000」應屬誤載)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 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前揭中信託銀行帳戶遂行 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10年3月22日20時許,在 社群網站IG上以暱稱「牙牙」認識陳奕,並佯稱投資網站(X MS)可以獲利云云,且邀陳奕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3/231i 95917已申請)後,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Debby」、「宋磊 」、「方違証」、「XM服務客服」在該群組向陳奕佯稱會教 導操作云云,再佯稱:因其操作失誤,需聯絡XMS客服人員 操作云云,致陳奕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於110年3月29日13時40分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ATM將新臺幣3萬元匯入本案帳戶內,且旋遭提領 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2月23日繫屬 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以111年度簡字第384號案件審理中 (下稱前案)等情,有該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2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事實,雖與前案遭犯 罪集團詐騙之被害人不相同,然被告係以前述交付本案帳戶 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 犯行,則被害人雖有不同,然仍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 案係於111年3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本案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 ,於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1 吳沁軒 110年3月21日1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刊登用手機賺錢廣告,適吳沁軒上網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穎」之人聯絡,「穎」即向吳沁軒佯稱:加入「匯智科技」網頁平台會員要先繳款,提領「匯智科技」網頁平台帳戶款項要先儲值30%金額云云,致吳沁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13時50分 1萬5000元 2 王芸姍 110年3月29日某不詳時間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王芸姍佯稱:要幫忙用程式投資彩票,需匯款投資本金、操盤費、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吳沁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12時58分 5000元 3 楊韻臻 110年3月28日某不詳時間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LIDONG」向楊韻臻佯稱:加入「mma串聯全球資本市場」投資平台需先儲值,且投資獲利後需繳交6成獲利給老師,領款需繳交擔保金云云,致吳沁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12時40分 6000元 4 朱庭誼 110年3月17日某不詳時間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LIN」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朱庭誼佯稱:有副業可以投資,但要先繳款註冊「匯智科技」會員,投資操作 過程因操作失誤,要匯款補足云云,致朱庭誼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14時52分 3萬元 5 張皓瑋 110年3月26日某不詳時間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Lily」、「mike世榮」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朱庭誼佯稱:可以代為操盤投資,代為操盤投資之獲利需先匯款才可以領取獲利云云,致張皓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13時19分許 2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