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王湘梅
楊世宇
楊世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湘濤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參 加 人 王湘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符美姬
參 加 人 王湘仁
王湘華
王湘雲
林俊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繼承人王雄(下逕稱其名)於民國 107年6月26日死亡,上訴人王湘梅(下逕稱其名)、被上訴 人王湘濤及參加人王湘琦、王湘仁、王湘華、林俊仁、林鳳 玲、王湘雲(下分別逕稱其名,後6人合稱參加人)及原審 共同被告王湘芬(下逕稱其名)均為王雄之繼承人。上訴人
楊世宇、楊世成(下逕稱其名,與王湘梅合稱上訴人)則為 王湘梅之子。王雄分別於106年8月30日、106年11月15日立 代筆遺囑(分稱8月遺囑、11月遺囑,合稱系爭二份遺囑) ,而王雄遺產分配方法,因系爭二份遺囑有效與否而異,被 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無效,既為上訴人所否認,則被上訴人 就系爭遺產在法律上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該不安狀態得以 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應認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應予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王湘濤主張:王雄於107年6月26日死亡,兩造及王湘芬均為 王雄之繼承人。楊世宇、楊世成則為王湘梅之子;王雄於10 6年7月28日急診送醫,同年8月8日王湘梅自醫院將王雄帶走 ,並拒絕其他繼承人探視。王雄106年11月16日再因譫妄症 住院,王湘梅不但隱瞞王雄住院之相關消息,且王雄過世未 第一時間通知所有繼承人,而私定王雄出殯日期,王雄出殯 前才通知其他繼承人。王雄之譫妄症病史已有多年,且於10 6年7月起即開始住院,同年11月24日在臺大醫院所做MMSE測 驗記憶項目為零分、計算力亦不佳,實無口述遺囑之可能, 王湘梅所執系爭二份遺囑係在王雄無遺囑能力之情形下製作 。且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楊世成、楊世宇之同學,王雄根本 不認識,也不可能找其等為遺囑見證人,故系爭二份遺囑應 均為無效等情,爰求為確認系爭二份遺囑均為無效(原審為 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王雄於106年8月24日至林柏男律師事務所諮詢 時及為系爭二份遺囑時神智清楚,有證人林柏男律師、詹豐 吉律師證詞可稽,被上訴人以遺囑製作完畢後之11月24日臺 大醫院病歷資料,反推王雄為代筆遺囑時心智狀況不佳,應 屬無據;系爭二份遺囑製作過程合於法定流程,並無無效事 由;況王雄在臺大醫院MMSE測驗結果,其可讀、可寫,遺囑 自係出於其真意;王雄於108年11月17日雖認家屬私下討論 家產分配問題,然係因王雄譫妄症發作而生之幻覺、妄想, 王雄並無撤回遺囑之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參加人陳述意旨略以:
㈠王湘華意見略以:11月遺囑有二個版本,違背常情、常理。 ㈡林俊仁、林鳳玲意見略以:王雄之子女都有善盡照顧之責, 並非如同王湘梅所述不聞不問;王雄之譫妄症時好時壞,無
法確定每個時點之變化程度,如何能確認王雄立遺囑時意識 清楚。王湘梅在王雄身體發生異狀送醫時竟未通知任何親友 ,甚至王雄病逝後也未第一時間通知所有人,事後再提出王 雄二份系爭遺囑,顯不合理。
㈢王湘雲意見略以:王雄晚年獨居,但伊等子女對王雄仍關心 備至,輪流抽空陪父親。王雄雖無失智症確診紀錄,然其曾 105年3月27日自行搭車至三峽迷路,路上來來回回,反應遲 鈍並在路上跌倒,經路人報警並叫救護車將王雄送至醫院, 其實際生活早已發生失智症患者之現象。伊於105年8月曾提 議王雄搬到東園街1樓與王湘梅同住,遭王湘梅拒絕。106年 7月間,王雄再因腹痛、無法排尿解便,白血球異常飆升送 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北醫),由伊及王湘華處理 王雄在院之一切事務,不料王湘芬竟利用半夜至醫院將王雄 之健保卡、身分證取走。同年8月4日醫院通知要求王雄出院 ,伊等預計做完超音波檢查再於同年月9日出院,並再次商 請王湘梅能否讓王雄出院後住於東園街1樓,王湘梅亦拒絕 。豈知王湘梅於同年月8日拿著王雄證件辦理出院,且表明 若王雄出院後欲住東園街1樓,則所有事宜均由其處理,看 護亦須換成其所委任之江澤洋,顯別有用心。且王雄於106 年11月間在臺大醫院住院時,伊等所有親屬均不知情,最後 卻指摘伊等不照顧王雄,實則王湘梅不讓伊等靠近王雄。 ㈣王湘仁意見略為:依王雄在律師事務所之譯文,根本無法聽 出是王雄之真意,這種情況做成之遺囑非常荒唐。王湘琦就 是精神科醫生,伊等非常清楚譫妄症是一種延續性之過程, 即使找臺大醫院的醫生來當證人,他也無法證明製作遺囑之 當下,王雄之遺囑能力。
㈤王湘琦意見略為:伊為執業超過30年之精神科醫師,惟王雄 任何身體狀況,住院、門診,王湘梅均未與伊等聯繫,王湘 梅有伊等之LINE,且楊世宇也有伊女兒的臉書,並非無法聯 繫伊等。
㈥王湘芬稱:王雄生前非常顧忌王湘梅之前夫在外欠債,多次 交代東園街1樓房地不可過戶予王湘梅,怎可能預立遺囑將 其分配給王湘梅,還將股票贈與王湘梅之子楊世宇、楊世成 。如光復南路房地要分配予伊,為何製作遺囑時未通知伊還 有其他繼承人。王雄過世前一個半月曾來電抱怨為何未去臺 大醫院看他,實則因王湘梅不願告知王雄相關住院資訊,且 連107年除夕,伊等亦無法聯繫到王雄,是王湘梅刻意阻絕 伊等與王雄之聯繫。
四、王湘濤主張王雄之因長年患有譫妄症,認知能力已有退化而 無遺囑能力,系爭二份遺囑均係上訴人事先擬好,令王雄唸
出文稿內容;上訴人則以上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厥為王雄 有無為遺囑之意思能力及系爭二份遺囑是否合於法定方式, 茲分述如下:
㈠關於王雄有無口述遺囑能力部分:
⒈王雄於105年3月27日自行搭車至三峽因不知方向迷路、反應 遲鈍,並在路上跌倒經路人報警並叫救護車將王雄送至醫院 。同年8月王湘雲曾提議王雄已高齡94歲不適合獨居,能否 搬到東園街1樓與王湘梅同住,遭王湘梅拒絕,並稱:伊要 租房子住時,爸爸同意租給伊住,每個月伊必須付租金,… 伊是癌症及骨質疏鬆症患者…復發的機率仍高…自己的生活已 略顯疲態,再照顧高齡爸爸更顯力不從心。…如果說東園街1 F的房子比較適合爸爸住,倘若爸爸願意搬遷至東園街,伊 可以改租光復南路3F…等語,有王湘雲、王湘梅LINE對話譯 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245-247頁)。105年11月間王湘 芬搬入王雄位於光復南路住處與之同住,同住期間王雄與王 湘芬爭執不斷,甚至發生王雄以鐵鍊將王湘芬房門上鎖之情 況,及因王湘芬鎖房門,王雄以家中榔頭捶打木門,及夜間 手持榔頭坐在客廳沙發等情,有王湘芬LINE譯文及照片在卷 可按(見原審卷㈠第81、83頁),且經王湘濤、王湘雲陳述 在卷(見原法院107年度家全字第50號卷《下稱家全卷》第9-1 0、97-107頁、原審卷㈢第253-254頁、本院卷㈠第223-243頁 )。106年7月28日王雄因嚴重腹痛,無法排尿、解便,且白 血球異常飆升經急診送往北醫安排住院治療,同年月30日王 湘雲即雇用24小時看護周惠照顧王雄,同年8月7日王湘雲與 王湘仁再找王湘梅商討王雄出院後住在東園街1樓,再經王 湘梅拒絕,業據王湘雲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23-243頁、 本院卷㈢第208-209頁),且為王湘梅、楊世成所是認(見本 院卷㈢第210、211頁);然翌日王湘梅即辦理王雄出院事宜 ,要求當日到院之王湘華不得干涉王雄事務,所有關於王雄 之事務均需由其處理,始願意讓王雄住在東園街1樓,且將 原來看護周惠換成證人江澤洋,並提出王雄出具之委託書, 要求王湘華簽名(見原審卷㈠第41頁)。同年11月16日王雄 再因譫妄症持續發作1個多月經送往臺大醫院住院治療,有 臺大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㈡全卷),然不論於 臺大醫院住院、出院及後續107年1月間至王雄過世前,王雄 再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大醫院及臺大醫院北護分院就診 ,王湘梅均未通知其他繼承人,直至王雄過世,遺體送至殯 儀館後,王湘梅始行通知等語,業據王湘濤、林鳳玲陳述在 卷(見原審卷㈢第249-250頁、本院卷㈢第101、210頁),且 王湘梅就上開住院過程並無通知其他繼承人並無異詞,僅辯
稱:電話打不通云云。
⒉是依上開⒈以觀,王雄於105年3月間曾發生在外迷路,顯有記 憶衰退、影響日常生活及喪失對地點的概念、方向感變差之 情,且與王湘芬發生爭執時,不但會將王湘芬之房門上鎖, 以榔頭毀損家中門鎖、或持榔頭坐在客廳等情緒改變較快、 起伏異常等疑似失智症之警訊。且106年間起身心不適進出 醫院治療。又因譫妄症及躁動嚴重已持續1個多月,而於106 年11月16日經送往臺大醫院,其入院檢查評估為意識狀態警 醒、語言能力正常,時間、地點、記憶力、計算能力障礙, 運動反應變慢,平衡、步態不穩健。且護理紀錄記載:導因 受知覺感覺障礙影響,例如:幻聽或幻視知覺改變,不適當 或不真實的想法,定向感混亂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5、161 、169頁)。又106年11月17日之護理紀錄記載「病人下午出 現譫妄,認為家屬背著他偷偷討論財產分配問題,大聲指責 家屬,情緒激動」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9頁)。再依王雄於臺 大醫院接受之簡易智能檢查(即MMSE),檢查結果其對於時 間只能辨視當時是冬季,無法回答日期,地點部分能辨視自 己身在臺北、臺大醫院舊大樓,無法辨視樓層及所在科別。 僅能複述「腳踏車」、「快樂」、「紅色」三詞,但100減7 的連續減法只能計算至93,其後無法計算,也無法憶起先前 所提之「腳踏車」、「快樂」、「紅色」三詞語。另依病歷 記載:其認知功能已有障礙,於臺大醫院就醫之診斷包括譫 妄症、疑似失智症,其就診期間之意識狀態時好時壞,該症 狀主要為譫妄症之臨床表現等情,有臺大醫院108年9月27日 校附醫秘字第1080905062號函覆資料(下稱臺大醫院5062函 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55、259頁)。是綜觀上開王 雄之身心狀況及臺大醫院相關護理紀錄及檢查報告,顯見王 雄於自105年3月間起,其身體狀況及認知能力已有相當障礙 ,且記憶力嚴重減退,顯無法有效依其所知訊息綜合判斷, 更難認有整合資訊、評估利弊得失、並理性為財產分配之意 思能力。
⒊上訴人雖以:王雄於106年8月24日至林柏男律師事務所諮詢 遺囑事宜時,意識清楚,能清楚說出關於財產分配之想法, 且王雄並無失智症確診資料,證人陳人豪醫師亦證稱譫妄症 時好時壞,故不得以王雄立遺囑後之精神狀態反推製作遺囑 時之精神狀況云云;惟查:證人陳人豪醫師證稱:「(問: 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51頁電子病歷,最後一行『5.Treat the patient with Cefuroxime for UTI related dementia symptoms.』當中『UTI related dementia symptoms』是指 什麼樣的症狀與泌尿道感染有關?)…病歷上「UTI related
dementia symptoms」字面上的意思是,以抗生素治療泌尿 道引起的失智症相關症狀。(問:既是泌尿道感染有關的症 狀,在沒有泌尿道感染的時候,就不會有相關症狀產生嗎? )不一定,有非常多情形,包括譫妄症發作時,就是在沒有 泌尿道感染,也會有dementia symptoms這些症狀產生。因 為失智與譫妄症有些症狀很相似,但是失智症需要一段長時 間的評估,所以我們當下只能寫疑似,而無法確診,最後的 檢查結果,也有可能沒有失智。這段病歷記載的比較簡略, 依照病歷的前後文,這段話指的是失智或譫妄症的相關症狀 。(問:你剛剛說『當下寫疑似失智』的判斷依據為何?)依 據病情詢問以及相關的評估而做的猜測,所以才叫疑似,確 診就不會叫猜測或是臆測。(問:如果發作的狀況越來越嚴 重,越來越激進,會不會讓他的心智狀態變得越來越差?) 有可能…」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4-227頁)。復審酌⑴王雄於 臺大醫院106年11月24日VS NOTE Plan第三點「Monitor men tal status(監測心理狀態)」、「Consider work-up for dementia once delirium is clear(一旦譫妄症好轉,考 慮對失智症進行診斷檢查)」(見原審卷㈡第75頁),且出 院前之Off-Service Note亦有載明「Educate the family f or dementia/delirium care(教育家人對譫妄症及失智症 之照護)」(見原審卷㈡第99頁);⑵臺大醫院5062函文記載 :王先生於本院就醫之診斷包括譫妄症、疑似失智症。…在 王先生罹患譫妄症的同時,失智症評估會受譫妄症的影響, 故無法精確評估其是否同時罹患失智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 55頁)。是依上開資料可知,因失智症與譫妄症某些症狀很 相似,評估及判斷容易互受影響,且因失智症需長時間評估 ,故當時尚無法精確評估其是否同時罹患失智症,證人陳人 豪醫師乃依其當下病情詢問即相關評估而記載「疑似失智」 等語,綜合上開⒈⒉所述,無法完全排除王雄患有失智症。 ⒋證人即108年8月24日接受王雄、王湘梅、王湘芬諮詢之律師 林柏男及證人即108年8月30日、同年11月15日為王雄製作代 筆遺囑之詹豐吉律師雖均證稱:王雄於事務所與其等交談時 ,言語、意識均清楚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柏男律師證稱:「(問:當立遺囑人精神方面有什麼 狀況時,會讓您決定不為其見證代筆遺囑?)與其說精神狀 況,不如說我跟他對話的感覺,就是能不能表達意思,能不 能回答我的問題,因為通常要立遺囑人說想怎麼分,立遺囑 人講得出來的,應該精神狀況都還OK。(問:在諮詢過程中 ,您與王雄本人在溝通上有沒有困難?)沒有。(問:依您 觀察,在諮詢過程中,王雄能不能自由表達他的意思?)可
以。(問:請提示上證14第16頁的譯文,王湘梅講到要去檢 查身心狀況,你講到有帕金森氏症的問題,所以這段對話意 思是不是說王雄還需要去做身心檢查?)應該這樣說,我做 遺囑我不會請當事人提身心檢查,我是以我自己跟當事人的 對話判斷,那這個問答是我在回答王湘梅遺囑能力的有無, 就是說實務上有些輕微失智症或疑似失智症,還是有法院認 為有遺囑能力,所以我這個對話是在回答王湘梅問題,比較 像是法律諮詢。至於她要不要去做,我不會去干涉。(問: 當天有看到王雄的病歷嗎?當天或以前有知道王雄的病歷? )當天應該是初次碰面,所以沒有以前的問題,當天沒有看 到王雄的病歷,到現在我也沒看過,因為他也沒有委託我。 (問:如何確認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憑我跟當事人的對 話,像做遺囑的時候,我也會簡單詢問立遺囑人像是總統是 誰?加減法。(問:當天諮詢的時候,你有對王雄作這些測 試嗎?)沒有,通常諮詢就是先確認要怎麼分配。(問:客 戶在諮詢的時候,你會實際去了解他的精神狀況嗎?還是會 等做遺囑的時候再確認?)不一定,有時候諮詢的時候我會 確認,有時候是等到做遺囑的時候確認。本件應該這樣講, 我覺得對話的過程王雄表達還OK,可以說那個財產要給誰, 好像他自己也有提到重慶的事情。因為有時候沒有特別異狀 ,我不會特別去測試,應該這樣講,有異狀的人,我才有警 覺去測試。(問:你受過精神醫學的訓練嗎?)沒有醫學背 景,心理學沒有上過。」等語(見本院卷㈡174-181頁)。 ⑵證人詹豐吉律師證稱:「(問:王雄二次來事務所製作遺囑 ,其精神狀況如何?)在我認知上,跟一般人差不多。(問 :是否有人告訴你王雄有精神狀況之病歷?或證人完全不知 道王雄有任何就醫紀錄?)我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情。(問 :二次製作遺囑過程中,王雄是否曾經出現情緒激動或幻覺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95頁)。 ⑶再對照證人陳人豪醫師所述「(問:您是否還記得當王雄譫 妄症發作時有什麼異常的表現?)因為譫妄症基本上會時好 時壞,一天內也會有好的狀況與壞的狀況,萬一發作的時候 有可能會混亂躁動,有時候會嗜睡,個案基本上我印象中當 初住院過程中,較常看到就是這兩個現象。發作與未發作的 時候,有時候可能會判若兩人,發作誘因在老人通常是多重 原因,像個案有泌尿道感染也會。(問:您所說王雄意識清 楚的時候講話很正常,可以溝通,是否也包含可以理解別人 說話的意思?)我印象中他在住院過程中有做過一次認知功 能的評估,他在當下是可以理解施測的內容,所以是否能理 解他人說話的意思須視病情而有變化。(問:證人剛剛說到
譫妄症會時好時壞,因此病人在做認知功能評估時的狀況, 是否為沒有發作的時候?)不一定,如果說做測驗的時候, 他有發作,當他沒有發作的時候來做測驗,可能會更好。( 問:依照證人的意思,譫妄症發作的時候,可能是輕微的狀 況,也有可能是嚴重的狀況?)是。」(見本院卷㈡第220-2 21頁)。
⑷是依證人陳人豪醫師所述可知,譫妄症發作之表徵可能嚴重 ,也可能輕微,時好時壞,一天內好與壞的狀況,發作與未 發作的時候,可能會判若兩人,即使專業如陳人豪醫師,其 對於王雄在做認知功能評估,雖能理解施測內容,然施測時 是否發作之判斷,亦僅能保守說明「不一定,如果做測驗時 有發作,當他沒有發作的時候來做測驗,可能會更好」而推 論之。則證人林柏男律師、詹豐吉律師之專業為法律領域, 並無相關醫學背景,得否僅憑其等與王雄間的對話過程即判 斷王雄斯時之精神狀況是否健全或是譫妄症發作至何種程度 ?又王雄退休前為中文老師,業據王湘濤陳述在卷(見本院 卷㈢第206頁),縱其口述能力較佳,兩位律師恐難以辨別斯 時王雄是否處於譫妄症發作、思想狀況暫時改變之情況。是 證人林柏男、詹豐吉所述王雄對談尚稱正常等語,無法為上 訴人有利之認定。
⒌上訴人雖以:依卷內之錄音譯文可看出王雄至林柏男律師及 詹豐吉律師之事務所諮詢時能主動說出關於財產之分配,且 尚能在電話中向證券營業員下單云云;惟查:
⑴有關在林柏男律師事務所之譯文(以下對話見本院卷㈡第383- 428頁):
①林柏男:好,那伯伯你有想要怎麼處置這個財產的狀況。 王湘芬:爸爸,他現在…
王雄:比較弱勢的話我們就給他比較優厚一點嘛!因為其 他不需要我照顧的話他自己也做醫生啦做什麼,自 己的房子也有個幾棟,那就不必在這個時候來分那 什麼什麼的。
......
林柏男:好,那伯伯這樣子好了,不動產你有想要怎麼分 嗎?光復南路嘛,然後東園街有兩間嘛,(王湘 芬:1跟4。)光復南路一間嘛,那你會有想要怎 麼分嗎?
王雄:光復南路的給那個王湘芬阿。
王湘芬:爸爸謝謝。
林柏男:全部是不是?
王雄:全部給啊,光復南路啊。
林柏男:芬是?
王湘芬:草頭芬。
林柏男:那東園街呢?東園街1樓是?
王雄:東園街1樓是…這個…
王湘梅:湘梅啊。
王雄:這、這、這...
王湘芬:王湘梅。
王雄:王湘梅啊。
王湘芬:二姐。
林柏男:好,那東園街4樓呢?
王雄:4樓...
王湘芬:目前是空出來?
王雄:空出來的。
王湘芬:對啊目前是空出來的。
王雄:空出來那現在你... 現在你要給誰啊? 王湘梅:不一定現在一定要說給誰啊(王湘芬:對啦), 空出來是不是...
王湘芬:空出來是...
林柏男:空著也可以大家分啊,或者是說跟其他人分啊。 王湘芬:對,我們真的不貪心,我們想說因為我們都沒有地 方住,所以爸爸就會覺得說我們兩個弱勢,而且我 們現在都單親,所以說他會比較幫助我們兩個。 林柏男:沒關係看伯伯你啦,也可以比如說那個其他人, 就是除了王湘芬跟王湘梅以外的人均分也不是不 行。就是看你的意思啦!
王湘梅:律師講的話你都聽得到吼?
王雄:我聽得到。
王湘芬:就不動產分完的,就是光復南路給我然後,謝謝 你。
王雄:嘿。
王湘芬:然後1樓給湘梅她。
王雄:對。
王湘芬:定居下來而且都一直照顧你嘛。
王雄:嘿。
②依上開對話譯文可看出,王雄於諮詢一開始固有說出「比較 弱勢的話我們就給他比較優厚一點嘛!…」等語,然林柏男 律師向其確認東園街1樓之分配時,王雄其仍無法聚焦反應 而回以「東園街1樓是…這個…」等語,經王湘梅提示「湘 梅啊」,王雄仍回應「這、這、這…」,王湘芬再度提示 「王湘梅」,王雄始稱「王湘梅啊。」,顯見王雄不但欠缺
與他人對談之專注力,且就林柏男律師之提問,自身無法連 結到其一開始所說的「照顧弱勢」,其對於前幾分鐘所述內 容,當下恐已全數忘記,以致需他人多次提示。 ③又王湘梅於105年8月間離婚,曾請王雄協助處理住處問題, 王雄乃將東園街1樓之房客解約,交由王湘梅使用,王湘梅 曾要求王雄將東園街1樓過戶與其而遭王雄拒絕,王雄並請 王湘芬轉告王湘梅上情,有王湘芬與王湘雲之簡訊內容 「姊…老爸現在又提出一個問題~他說東園街1樓…只准X姊 入戶籍、兩個兒子一起住~可以…權狀也絕不會過戶給X姊 …叫我聯絡(我那敢啊!)」、「他現在又來我房門口…他 想打電話問湘梅…何時要遷入…他要隨時去看看…只要發現 楊某(指王湘梅前配偶)在內…就不租了」等語在卷可佐( 見家全卷第85頁),且經王湘芬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 132頁),堪認王雄生前非常顧忌王湘梅之前夫負債,並無 將東園街1樓分配與王湘梅之意。然觀諸上開①對話譯文, 王雄於對談一開始即一反過去立場向林柏男律師表示其欲 照
顧弱勢,即屬有疑。又王雄自106年8月8日出院即與王湘梅 同住,同年月24日即由王湘芬、王湘梅、楊世宇陪同前往 林
柏男律師事務所討論遺產事宜,無法排除王湘梅、王湘芬有 影響及干預王雄財產分配之情事。而該次討論內容主要以王 湘梅分得東園街1樓,王湘芬分得光復南路房地為主軸,並 了解相關處理方式及稅捐,故王雄就此二部分尚得答覆林柏 男律師之提問。然當證人林柏男律師問及「東園街4樓呢 ?」,王雄竟反問王湘梅「空出來那現在你…現在你要給誰 ?」,顯見王雄對於林柏男律師突如其來提問其他部分之財 產分配,當下並無能力說出其真實分配想法,乃轉向王湘梅 尋求協助,此均在在可以看出王雄斯時之智識能力無法了解 及決定分配財產事宜。
⑵有關在詹豐吉律師事務所106年8月30日之譯文(以下對話見 本院卷㈡第371-377頁):
王雄:我是王雄,想請這個柯唯婷、吳品臻、詹豐吉擔任遺 囑見證人。由吳品臻代筆,詹豐吉律師擔任遺囑執行 人。(停頓5秒)痾…下面…臺北市○○區○○街00 巷00弄00號1樓,給第二個女兒王湘梅…好了。 詹豐吉:王先生還有其他要規劃或分配的財產嗎? 王雄:什、什麼?
詹豐吉:你有沒有其他財產要規劃或分配?
王雄:沒沒沒。
詹豐吉:還是遺囑就做到這裡?
王雄:沒有,其他的到現在沒有決定。
......
王 雄:這什…這怎麼弄…
詹豐吉:沒有沒有,您如果沒下主意就先不要下主意沒有關 係好不好,阿那這個遺囑的部分就是尊重你個人自 由意願之下所做的決定,所以你不用擔心這個這些 有沒有,好不好?我們簡單來說遺囑就是自己想做 什麼就做什麼,這才能彰顯你是這財產的所有權人 ,好不好。沒問題吧,你懂我意思嗎?
詹豐吉:恩,那我們現在等她做完她就會跟你講解一下,阿 這個程序就會做完了,好不好?
王 雄:再唸一遍是不是?
詹豐吉:不用啦…她做完以後,換是那個代筆人唸啦! 王 雄:恩。
詹豐吉:不是你再唸一次,不用這麼麻煩,好不好。 王 雄:恩。
詹豐吉:沒有這麼無聊的好不好,那代筆人會跟你解釋,就 是這個吳小姐會跟你解釋和宣讀這個過程,所以你 不用擔心,剛剛就是你把你所想表達意思…
詹豐吉:阿如果你有什麼疑問你也可以當場請她改正也沒問 題,好不好?
王 雄:恩。
詹豐吉:因為她是敘述你剛才跟我們講的內容。 王 雄:恩。
......
吳品臻:好了。那我唸給爺爺聽。
詹豐吉:妳唸給爺爺聽,然後妳可以用白話文唸給他也可以 。
吳品臻:好,就是立遺囑的人是王雄先生,然後他指定委託 柯唯婷、吳品臻、詹豐吉律師擔任見證人,然後由 吳品臻代筆,然後詹豐吉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然 後遺產分配就是有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1樓的土地…恩房子跟土地,要給第二個女兒王 湘梅,對不對?
詹豐吉:恩,王先生我建議您講出來,因為我們現在在錄音 ,你剛剛點頭我看到,只是說錄音的部分你最好講 出來,好不好?
吳品臻:爺爺同意嗎?我剛剛講得這樣子是對的嗎?爺爺要 出聲,爺爺要說話。
王 雄:同意,同意,同意。
.....
詹豐吉:阿我們就記錄說以上內容經過立遺囑人確認同意。 吳品臻:好喔。
詹豐吉:阿下面要寫一個立遺囑人,一立遺囑人,二見證人 ,三見證人,四見證人,最後面寫中華民國年月日 ,今天時間應該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號嘛 ,對不對?
吳品臻:恩。
詹豐吉:證人應該是今天是八月三十號,對不對? 柯唯婷:對,對。
吳品臻:對。
詹豐吉:欸王先生你記不記得今天八月三十號…沒有沒有你 不用看錶喔,今天八月三十號,恩。
王 雄:三十號?
詹豐吉:對,我也要看錶一下啊。阿這邊要記錄中華民國年 月日好不好。
.....
詹豐吉:好。王先生你再看一次,最後一次再看一次,看一 次如果沒問題的話你在這個部分簽你的名字好不好 。
.....
詹豐吉:你是立遺囑人喔。
王 雄:恩!
詹豐吉:你要簽你的名字。阿我們等一下給你蓋一下指印好 不好。等一下喔,印泥的部分我們等下拿過來,你 先簽…我們先簽完。
王 雄:這個是…
詹豐吉:簽在立遺囑人的部分。
王 雄:這個阿?
詹豐吉:對。簽你自己的名字。阿其他的…其他是我們的, 那妳自己要... 妳自己的下面要寫即代筆人或代筆 人好不好,或括號代筆人。
.....
詹豐吉:所以確定1樓要給二女兒嘛,沒錯吧! 王 雄:恩。
.....
⑶有關在詹豐吉律師事務所106年11月15日之譯文(以下對話 見本院卷㈡第377-383頁):
詹豐吉:好,開始。今天是民國105年(應為106年)11月15
號。我是詹豐吉律師。
柯唯婷:我是柯唯婷。
吳品臻:我是吳品臻。
詹豐吉:王雄先生,王雄先生。
王 雄:嘿。
詹豐吉:嘿,今天您要來我們本所做遺囑,您可以開始朗誦 你的遺囑的內容了
王 雄:立遺囑人,王雄,委託指定柯唯婷、吳品臻、詹豐 吉律師擔任見證人,由吳品臻代筆,詹豐吉律師擔 任遺囑執行人。本人將遺產分配如下: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之建物所有 權及土地所有權給第二個女兒王湘梅。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建物所有 權及土地所有權給我的第四個女兒王湘芬。
長子王湘濤因欠我大陸重慶市賣房子的錢約值人民 幣93萬元,約合臺幣465萬元,至今尚未還給我這 些錢都是我的財產,因此本人要求王湘濤必須拿出 臺幣250萬元作為將來遺產稅的繳付之用,若有餘 額再補助遺囑執行費用的支出,扣除250萬臺幣後 ,所剩餘的款項約臺幣215萬元是本人允許給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