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號
ULDM,111,訴,9,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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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06
號、第3721號、第3736號、第55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李宜鴻自民國110年3月初起,加入微信暱稱「保險套」等人所屬由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5%(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之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073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李宜鴻即與「保險套」及所屬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由李宜鴻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提領之款項交付給「保險套」,以此方式隱匿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匯入詐騙款項之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蹤。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宜鴻坦承不諱(偵一卷第17至21 、195至196頁;偵三卷第13至17頁;偵二卷第15至19頁;偵 四卷第13至19頁;本院卷一第112頁),核與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提出之交 易明細及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共9份(偵一卷第9 3至116頁;偵二卷第65至67頁;偵三卷第37至39頁;偵四卷 第77、79頁;本院卷一第59至62頁)、被告提領畫面翻拍照 片共122張(偵一卷第117至161頁;偵二卷第71至107頁;偵



三卷第21至35頁;偵四卷第71至72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上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二)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與「保險套」及前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 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 、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所匯入帳戶之款項,再交回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 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且被告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23所示23次加重詐欺犯行,均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之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涉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 犯之輕罪,均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 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 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不 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共同參與詐欺及一般洗錢 犯行,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就上開洗錢犯行,亦符合自 白減刑之事由),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暨其自述大學畢 業、目前為臨時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所犯之各罪,其犯罪罪質、目的、手段、情節均相同 ,雖犯罪時間密接,然考量各自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不同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獲得提領金額之2.5%作為報酬等語( 本院卷一第90頁),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 24,700元(各車手提領各編號之總金額與該編號被害人匯款



總金額取少者乘以2.5%計算,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小數 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而其已將2,700元返還予告訴人蔡翔 智、盧家興,有被告提出之匯款憑據2份(本院卷一第121頁) 附卷可稽,應認該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因已實 際發還予前開告訴人,而不予宣告沒收外,剩餘部分(即22, 000元)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金錢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不法所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匯款金額(扣手續費) 提領金額 1 李緯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9時49分許,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李緯達,致李緯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21時11分許、 21時14分許 110年3月11日21時2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0號西螺郵局(下稱西螺郵局) 12,076元×2.5%=301元 8,089元、3,987元(共12,076元) 46,000元(包含提領編號2之被害金額) 2 蕭睿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0時43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蕭睿詮,致蕭睿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1時17分許 110年3月11日21時23分許 33,924元×2.5%=848元 34,123元 46,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之被害金額) 3 許瑋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0時8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許瑋群,致許瑋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0時41分許、 20時43分許 110年3月11日20時45分許、46分許 99,976元×2.5%=2,499元 49,987元、49,989元(共99,976元) 60,000元、40,000元(共100,000元) 4 吳瑄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6時26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吳瑄庭,致吳瑄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17時8分許、17時21分許 110年3月11日17時44分許 西螺郵局 21,950元×2.5%=548元 985元、20,965元(共21,950元) 51,000元(包含提領編號5之被害金額) 5 嚴曉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6時46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嚴曉篆,致嚴曉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7時17分許 110年3月11日17時44分許 13,012元×2.5%=325元 13,012元 51,000元(包含提領編號4之被害金額) 6 葉人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18時30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葉人豪,致葉人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18時51分許 110年3月11日18時53分許、18時54分許、18時55分許、18時57分許、18時58分許、18時59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下稱第一商銀) 10,123元×2.5%=253元 10,123元 20,000元5次、16,000元(共116,000元,包含提領編號7、8之被害金額) 7 劉文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8時48分許,以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名義詐騙劉文義,致劉文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8時48分許 110年3月11日18時53分許、18時54分許、18時55分許、18時57分許、18時58分許、18時59分許 14,123元×2.5%=353元 14,123元 20,000元5次、16,000元(共116,000元,包含提領編號6、8之被害金額) 8 孫秀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18時1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孫秀敏,致孫秀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8時44分許 110年3月11日18時53分許、18時54分許、18時55分許、18時57分許、18時58分許、18時59分許 (48,986+9,000)元×2.5%=1,474元 49,986元 20,000元5次、16,000元(共116,000元,包含提領編號6、7之被害金額)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18時52分許 110年3月11日19時許 第一商銀 9,030元 9,000元 9 廖家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7時7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廖家彬,致廖家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18時23分許 110年3月11日18時23分許、18時24分許、18時26分許、18時27分許 西螺郵局 12,855元×2.5%=321元 12,855元 20,000元3次、10,000元(共70,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1之被害金額30,000元、26,987元各1筆) 10 鄭惠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17時22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鄭惠玲,致鄭惠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8時許 110年3月11日18時9分許、18時10分許、18時11分許 第一商銀 9,123元×2.5%=228元 9,123元 20,000元2次、1,000元(共50,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1之被害金額2,998元1筆) 11 蔡翔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年3月10日16時27分許,以解除帳戶被凍結名義詐騙蔡翔智,致蔡翔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17時49分許、18時18分許、18時24分許 110年3月11日18時9分許、18時10分許、18時11分許 第一商銀 (30,000+26,987+2,998)元×2.5%=1,499元(已發還告訴人蔡翔智) 110年3月11日18時23分許、18時24分許、18時26分許、18時27分許 西螺郵局 2,998元、30,000元、26,987元 20,000元2次、1,000元(共50,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0之被害金額) 第一商銀 20,000元3次、10,000元(共70,000元,包含提領編號9之被害金額) 西螺郵局 12 陳雉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1時49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陳雉妍,致陳雉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1日22時57分許、23時許、23時3分許 110年3月11日23時4分許、23時4分許、23時5分許、23時5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西螺鎮農會中山辦事處(下稱西螺農會) 45,084元×2.5%=1,127元 38,987元、5,082元、1,015元(共45,084元) 20,000元3次、15,000元(共75,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3之被害金額29,987元1筆) 13 陳美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1時許,以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名義詐騙陳美如,致陳美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3時1分許 110年3月11日23時4分許、23時4分許、23時5分許、23時5分許 西螺農會 (29,916+29,987)元×2.5%=1,497元 29,987元 20,000元3次、15,000元(共75,000元,包含提領編號12之被害金額) 110年3月12日0時3分許 110年3月12日0時7分許、0時8分許、0時18分許、0時19分許 西螺郵局 29,987元 20,000元、10,000元、20,000元、6,000元(共56,000元) 14 陳思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2時6分許,以解除會員資格名義詐騙陳思吟,致陳思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3時8分許 110年3月11日23時13分許、23時13分許 西螺農會 27,123元×2.5%=678元 27,123元 20,000元2次(共40,000元) 15 魏志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3時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魏志瑋,致魏志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2日0時22分許 110年3月12日0時30分許、0時31分許 西螺郵局 29,985元×2.5%=749元 29,985元 20,000元2次(共40,000元) 16 羅秋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21時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羅秋香,致羅秋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1日23時27分許 110年3月11日23時34分許 西螺郵局 16,000元×2.5%=400元 16,051元 16,000元 17 盧鎧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8時5分許,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盧鎧宏,致盧鎧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5日18時41分許、18時46分許 110年3月15日19時14分許、19時15分許、19時16分許、19時16分許、19時17分許、19時18分許 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下稱元大銀行) 113,000元×2.5%=2,825元 97,989元、15,123元(共113,112元) 20,000元5次、13,000元(共113,000元) 18 陳弘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20時43分許,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陳弘文,致陳弘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5日21時24分許 110年3月15日21時26分許、21時27分許、21時27分許、21時28分許 元大銀行 69,000元×2.5%=1,725元 69,017元 20,000元3次、9,000元(共69,000元) 19 盧家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21時25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盧家興,致盧家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5日21時49分許 110年3月15日21時51分許、21時52分許、21時53分許 47,986元×2.5%=1,199元(已發還告訴人盧家興) 47,986元 20,000元2次、8,000元(共48,000元) 20 呂佩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以解除分期付款名義詐騙呂佩璇,致呂佩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5日22時15分許 110年3月15日22時18分許、22時19分許 29,987元×2.5%=749元 29,987元 20,000元、10,000元(共30,000元) 21 李若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6時1分許,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李若瑄,致李若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5日16時34分許、16時37分許、16時51分許 110年03月15日16時52分許、16時5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下稱斗南郵局) 48,000元×2.5%=1,200元 29,987元、10,123元、8,040元(共48,150元) 40,000元、8,000元(共48,000元) 22 黃柏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6時50分許,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黃柏智,致黃柏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5日17時6分許、17時8分許 110年3月15日17時11分許、17時36分許 57,110元×2.5%=1,427元 49,987元、7,123元(共57,110元) 57,000元、34,000元(共91,000元) 23 曾鳳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以取消重複訂單名義詐騙曾鳳琴,致曾鳳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5日17時53分許、17時56分許 110年3月15日18時2分許、18時3分許、18時6分許、18時7分許、18時8分許 斗南郵局 99,000元×2.5%=2,475元 49,986元、49,986元(共99,972元) 20,000元4次、19,000元(共9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李緯達 ⒈告訴人李緯達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23至25頁) ⒉告訴人李緯達提出之台幣存款總覽截圖2張(偵一卷第27頁) 2 蕭睿詮 ⒈告訴人蕭睿詮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33至36頁) ⒉告訴人蕭睿詮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截圖2張(偵一卷第37頁) 3 許瑋群 ⒈被害人許瑋群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29至30頁) ⒉被害人許瑋群提出之第一銀行台幣轉帳成功通知截圖2張(偵一卷第31至32頁) 4 吳瑄庭 ⒈被害人吳瑄庭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39至40頁) ⒉被害人吳瑄庭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2張、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1張(偵一卷第41至42、44頁) 5 嚴曉篆 ⒈告訴人嚴曉篆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嚴曉篆提出之屏東活儲存款明細截圖1張(偵一卷第49頁) 6 葉人豪 ⒈告訴人葉人豪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59至61頁) ⒉告訴人葉人豪提出之轉帳明細1張(偵一卷第64頁) 7 劉文義 ⒈告訴人劉文義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71至72頁) ⒉告訴人劉文義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張(偵一卷第73頁) 8 孫秀敏 ⒈告訴人孫秀敏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51至53頁) ⒉告訴人孫秀敏提出之新臺幣轉帳截圖1張(偵一卷第55頁) 9 廖家彬 ⒈告訴人廖家彬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65至68頁) ⒉告訴人廖家彬提出之台幣活存明細截圖1張(偵一卷第69頁) 10 鄭惠玲 ⒈告訴人鄭惠玲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75至77頁) ⒉告訴人鄭惠玲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張(偵一卷第79頁) 11 蔡翔智 ⒈告訴人蔡翔智於警詢之指述(偵一卷第81至83頁) ⒉告訴人蔡翔智提出之ATM交易明細1張(本院卷一卷第77頁) 12 陳思吟 ⒈告訴人陳思吟於警詢之指述(偵二卷第21至26頁) ⒉告訴人陳思吟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1紙(偵二卷第27頁) 13 陳美如 ⒈告訴人陳美如於警詢之指述(偵二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陳美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各1份(偵二卷第41至45頁) 14 陳雉妍 ⒈被害人陳雉妍於警詢之指述(偵二卷第47至48頁) ⒉被害人陳雉妍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5張(偵二卷第49、50頁) 15 魏志瑋 ⒈被害人魏志瑋於警詢之指述(偵二卷第51至53頁) ⒉被害人魏志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1張(偵二卷第55頁) 16 羅秋香 ⒈被害人羅秋香於警詢之指述(偵二卷第57至59頁) 17 盧鎧宏 ⒈告訴人盧鎧宏於警詢之指述(偵三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盧鎧宏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截圖4張(偵四卷第33、35頁) 18 陳弘文 ⒈告訴人陳弘文於警詢之指述(偵四卷第37至39頁) ⒉告訴人陳弘文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1 張(偵四卷第47頁) 19 盧家興 ⒈告訴人盧家興於警詢之指述(偵四卷第49至51頁) ⒉告訴人盧家興提出之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偵四卷第59頁) 20 呂佩璇 ⒈被害人呂佩璇於警詢之指述(偵四卷第61至62頁) ⒉被害人呂佩璇提出之交易狀況查詢截圖1張(偵四卷第68頁) 21 李若瑄 ⒈告訴人李若瑄於警詢之指述(偵三卷第51至53頁) ⒉告訴人李若瑄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共3張(偵二卷第56頁) 22 黃柏智 ⒈告訴人黃柏智於警詢之指述(偵三卷第62至63、65頁) ⒉告訴人黃柏智提出之台幣存款總覽截圖1張(偵三卷第64頁) 23 曾鳳琴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鳳琴於警詢之指述(偵三卷第79至81頁)      
卷 宗 與 簡 稱 對 照 表 偵一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1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36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一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號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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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