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69
號、第1713號、第1715號、第17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1號、第2471號、第2525號、第3099
號、第3130號、第4249號、第4892號、第5279號、第5821號、第
58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16號、第9576號
、第12240號、第13543號、第13685號、第13886號、第13933號
、第13937號、第14284號、第14796號、第15768號、第15769號
、第16665號、第16702號、第16843號、第17760號、第17764號
、第17774號、第17837號、第18015號、第18016號、第18356號
、第18361號、第19160號、第12804號、第22464號、第23185號
、第25940號、第26240號、第28250號、第31585號、第20982號
、第21292號、第21505號、第21598號、第22200號、第24320號
、第24351號、第24394號、第24433號、第24972號、第24974號
、第25735號、第26180號、第26448號、第28616號、第28885號
、第29559號、第35682號、第29025號、第33264號、第42903號
、第42904號、第38369號、第39149號、第42749號、第43186號
、111年度偵字第810號、第6631號、第11211號、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4378號、111年度偵字第569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6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P○○係來往兩岸經商之商人,其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 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 要溝通工具,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因 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使用者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 ,該門號即有可能遭犯罪者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且現今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甚為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
電話門號之必要,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而無收購或租用他 人門號之必要,又犯罪者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 戶、電話,從事犯罪,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檢警查緝 ,迭經媒體廣為披載等情,其經由在大陸地區姓名年籍均不 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介紹,得知可以每支門號每月 新臺幣(下同)140元出租予址設大陸深圳市○○區○○街道○○ 村○○○○0號104之有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有佳公司)使 用,竟基於縱若其行動電話門號被利用作為恐嚇得利、詐欺 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以其擔任負責人之崴翊電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翊公 司)名義,先向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之星 )申辦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SIM卡門號後,於民國109年 9月26日,在臺北某處,以順豐速運,將上開SIM卡門號,寄 交大陸深圳市之有佳公司使用。嗣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 門號遭不詳犯罪者使用,該犯罪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恐嚇得利(附表二編號10、41、43、47)或詐欺 得利(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40、42、44至46、48至83)之 犯意聯絡,先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申 辦門號接收註冊GASH會員認證碼,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後,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 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如附表二詐騙 金額欄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詐 騙犯罪者,該詐騙犯罪者隨即於附表二所示儲值時間,將點 數卡儲值於GASH會員編號內(詳如附表二手法欄所示);另 該犯罪者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 、方式(詳如附表三申辦時間、門號、過程欄所示),使用 被害人等(詳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姓名,註冊拍賣帳 號而於網路平台使用,足生損害於被害人等及網路平台對於 拍賣帳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彭謙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天○○訴由 臺南市政府察局永康分局報告、q○○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報告、廖仁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由㈠b○○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丙○○訴由花 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c○○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報告苗栗地檢察檢察官移送併辦;㈡戊○○、甲○○、N○○、 姚○緯、I○○、H○○、A○○、李秝葳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㈢BG000-Z000000000A訴 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㈣R○○訴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㈤a○○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蔡易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㈥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G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f○○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分局、酉○○、S○○、n○○、丁○○、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e○○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W○○訴由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戌○○、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內湖分局、王○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羅○盛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L○○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大溪分局、r○○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U○○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 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㈧A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局報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㈨t○○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㈩BM0 00-Z000000000、d○○、D○○、Y○○、癸○○、午○○訴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黃○○訴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F○○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苗栗地檢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X○○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未○○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B○○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i○○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l○○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邱正融訴由彰化縣政 府警察局北斗分局、Z○○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C○○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乙○○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K○○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m○○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苗栗地檢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u○○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s○○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賴得芸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g○○訴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h○○、T○○訴 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辰○○訴由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Q○○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 引各項對被告P○○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 告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66頁)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 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 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均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 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 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 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 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 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P○○固坦承有將其向臺灣之星申辦附表一申辦門號 欄所示之SIM卡門號,以每支門號每月140元之租金出租予有 佳公司,並於109年9月26日寄出予有佳公司使用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聽我在大陸地區承租房子的 房東「阿忠」說,他知道有佳公司想要在臺灣做網路交易平 台,要我幫忙申請電話,我有請阿忠把有佳公司的營業登記 資料給我看,也有請在大陸地區的朋友「陳副總」去看有佳 公司是否有正常營業,我會這樣查,也是怕對方會做非法事 情,做完上開查證,我才用我的崴翊公司名義申辦SIM卡門
號,再寄給有佳公司,也有和有佳公司簽約,簽約方式是我 把契約傳給阿忠,阿忠拿給有佳公司負責人「謝玉」,「謝 玉」簽完名,再拍照用微信傳給我,簽約時我有跟「謝玉」 通電話,我問她「是否真的在做網路平台」,她說「契約內 寫的清清楚楚,沒有問題」,我沒有想到,後來我寄過去的 SIM卡出問題,我還打給「阿忠」,阿忠再幫我聯繫「謝玉 」,「謝玉」跟我說她把SIM卡交給她朋友使用,才變成現 在這個樣子,我也是受害者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有將崴翊公司向臺灣之星所申辦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 之SIM卡門號,以每支門號每月140元之租金出租予有佳公司 ,並於109年9月26日寄出予有佳公司使用等節,業據被告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坦認(見新北110偵9316卷第6頁 、新竹110偵2825卷第9頁至第10頁、本院卷一第500頁至第5 04頁、本院卷二第458頁至第468頁),且有附表一證據欄、 附表二證據欄、附表三證據欄所示可稽;又附表二所示之被 害人等因受不詳犯罪者施以犯行(詳如附表二手法欄)而購 買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GASH點數卡後,將點數卡號及密碼 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附表二所示儲值時間,將點數 卡儲值於GASH會員編號內(詳如附表二手法欄所示),另附 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因受犯罪者使用其姓名,於附表三所示 時間、方式(詳如附表三申辦時間、門號、過程欄所示)註 冊拍賣帳號而於網路平台使用等情,有附表二證據欄、附表 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查,足認被告申辦之前述SIM卡門號 已遭不詳犯罪者利用作為前揭犯行之工具無訛。綜上,不詳 犯罪者利用被告申辦之前述SIM卡門號,供作對附表二所示 被害人等施以犯行及行使偽造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等之拍賣帳 號之工具,以遂行犯罪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 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 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倘 行為人將SIM卡門號交付他人時,主觀上已預見此舉可能使 行動電話門號落入犯罪者之手,而成為遂行犯罪之工具,猶 同意交付他人,則於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即與默認犯罪 結果之發生無異,而屬「間接故意」。行為人可能因各種理 由,如輕信他人商借之託詞,或落入犯罪者抓準其需錢孔急
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而將門號輕率交付陌生第三人。行為 人就此固具「被害人」之性質,然若於交付行動電話門號時 ,主觀上已預見門號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而仍輕率交付他人 使用,即能彰顯其具有「縱成為犯罪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 心態,自不會因行為人係落入犯罪者所設陷阱之「被害人」 ,而阻卻其交付時便有幫助犯罪「間接故意」之成立。換言 之,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間接故意」,非其是否「 受騙」而交出行動電話門號,而應係其於交付時之主觀心態 ,是否已預見可能落入犯罪者之手進而行犯罪之用。是行為 人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之間接故意,與其是否因「受騙」而 交付,二者並非互斥,不容混淆。而目前電信實務上欲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甚為簡易方便,並無特定身分限制,且可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數目幾無上限,另通信費用之收費標準 亦未因人而異,倘非欲隱匿個人身分,供作不法犯罪使用, 衡情尚無不以自己名義申辦、使用之必要。查被告辯稱其是 受「阿忠」之介紹而申辦SIM卡門號予有佳公司「謝玉」在 臺灣經營網路平台使用云云,然就「阿忠」之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其並無法提供。雖被告有提出與「阿忠」之房屋租 賃合同(見本院卷二第77頁),惟該合同之起迄時間為108 年8月20日至109年8月20日,並非在被告於本案寄出SIM卡門 號之時間,且出租人僅繕打「李忠文」,無親筆簽名亦無蓋 章,真實性不無疑義,已難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被告提 出與「阿忠」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79頁至 第287頁),第一則訊息之傳送時間是109年12月18日,已是 被告因本案開始製作警詢筆錄之109年12月14日之後,顯然 被告前揭所辯係阿忠介紹有佳公司等詞,並無資料可佐。又 被告向臺灣之星申辦SIM卡門號,每支門號之費用為每月88 元,其竟得以每月140元出租予有佳公司,每支門號獲利52 元,且門號總數量高達250支,是否符合一般商業常情,亦 非無疑,有佳公司不以其公司名義,合法向臺灣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反而願意額外支付高額費用委請被告來取得門號使 用,一般人已可懷疑其有藉此掩飾犯罪、逃避查緝之目的。 ㈢又被告雖提出與有佳公司「謝玉」簽訂之「手機門號租賃契 約」(見110偵1715卷第41頁至第47頁)為證,然就此契約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於109年9月26日在朋友家中(地址 不詳)先把契約內容格式email給謝玉,因為我不會打契約 格式,所以朋友幫忙打契約格式,待謝玉看完無誤後,同日 親簽回傳email給我等語(見新北110偵14284卷第11頁), 然又於本院審理改稱:契約是阿忠用微信傳給我的,不是我 打的契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6頁),前後供述已有不一
。又該契約第3條留有空白未填,即未寫明被告應於何時將 標的物送達;該契約第5條載明「乙方(即謝玉)應於簽約 同時給付甲方(即被告)押金新臺幣8萬元」,然此據被告 陳稱:沒有給付,因為後來討價還價,就沒有付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465頁);該契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謝玉)應於 每月26號前給付甲方(即被告)租金」,然被告又稱:租金 是由有佳公司直接給阿忠,是簽約時,我跟阿忠說,請他直 接去跟謝玉拿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04頁至第505頁),倘被 告有正視與有佳公司關於此250支SIM卡門號租約之重要性, 租賃契約所記載之內容即為雙方權益、法律責任之依據,租 賃標的物如何交付、租金給付方式,均為重要事項,然關於 此些事項,標的物交付契約留白未填,雙方約定押金不付卻 未修改契約內容,甚而租金交付是被告與第三人(阿忠)私 下約定而未敘明於契約,綜上種種,均與一般商業往來、經 驗法則相違。況且,上開契約通篇均未寫明有佳公司究竟係 在臺灣「何網路平台」要從事「何種網路拍賣」,被告亦供 稱:有佳公司是要在臺灣做網路平台,他們要怎麼使用那些 門號我不懂,我知道網路平台不只蝦皮,但我不懂這些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57頁至第458頁),足見被告並未瞭解有佳 公司取得其申辦之SIM卡門號之使用方式為何,即率然提供2 50支SIM卡門號,已難控管對方會如何使用該些SIM卡門號, 堪認其得預見所申辦之SIM卡門號可能遭犯罪使用下,竟仍 貪圖獲利報酬,將之提供他人使用,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 他人之犯罪態樣,惟就他人嗣後將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恐嚇 得利、詐欺得利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工具使用,以掩飾犯 行不易遭人查緝,顯不違反被告之本意,由此足認被告確實 具有幫助恐嚇得利、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間接故 意。
三、雖被告提出「陳柏璋」出具之聲明書,其上記載「我大約2 年多前有幫黃總至深圳佳網路公司地址查看」等情(見本院 卷二第475頁),然此聲明書所載之公司名稱與被告自述「 有佳公司」不同,且聲明書內容簡略、語意不詳,亦無從查 證出具聲明書之人之真實性,實難以此真實性有疑之聲明書 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至被告請求傳喚證人即偵查佐黃俊 維到庭對質,待證事項為:我於109年12月25日到新竹做警 詢筆錄時,並沒有說有佳公司有把每月租金匯到我的農民銀 行帳戶,這次警察自己打的,租金的交付方式是我指示阿忠 自己去跟有佳公司的謝玉領取等情,然此部分證據調查之待 證事項涉及犯罪所得之沒收(詳後述),與被告所犯前開罪 名之構成要件間,並無重要關係,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
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之規定駁回,附此說明 。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 雖將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SIM卡門號提供不詳犯罪者, 供作恐嚇、詐欺被害人等(附表二)、行使偽造被害人等拍 賣帳號(附表三)之工具,用以遂行恐嚇得利、詐欺得利、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但被告單純提供SIM卡門號供人 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本案被害人等為恐嚇得利、詐欺 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 上開犯行之行為或於事後提領或分得贓款之積極證據,被告 上揭所為,應屬恐嚇得利、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 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
二、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 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 而交付(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68號判例意旨參照)。惟上 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 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 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即足以對於整體犯罪 行為之不法內涵為充分適當之評價(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199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24號研討結果均持此見解)。又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 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 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網路遊戲公司之虛 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 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經查:GASH 點數係儲存在遊戲帳號內之電磁紀錄,並非以物理形態存在 之有體物,但可供交易使用或移轉給第三人而具有經濟上之 價值,屬於刑法保護之財產上利益。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
予不詳犯罪者,不詳犯罪者即以該些門號註冊GASH會員,再 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施以犯行,令被害人等將點數卡號 、密碼告知犯罪者,犯罪者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 購買虛擬遊戲點數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依照上開說明, 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於附表二即屬幫助恐嚇得利 (附表二編號10、41、43、47)、幫助詐欺得利(附表二編 號1至9、11至40、42、44至46、48至83)。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0、41、43、4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罪,就附表 二編號1至9、11至40、42、44至46、48至83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就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 條、第2 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及移 送併辦意旨就附表二部分,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恐嚇取財、 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容有未洽,惟本院此部分之認定與檢 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無礙被告防禦權之保障( 詳後述),爰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 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 平。而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 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 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 名,固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 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 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唯若法院就起訴效力 擴張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已踐行刑事 訴訟法第96條、第173條(現行法已刪除)、第289條等規定 之調查辯論程序,祇是未明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 名,如此項未踐行告知新增罪名或罪名變更義務之訴訟程序 違法,無礙於被告行使防禦權而對判決顯無影響時,即不得 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322號 、90年度台非字第1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二部分雖僅告知被告涉犯罪名 為幫助恐嚇取財、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漏未告知涉犯幫助 恐嚇得利、幫助詐欺得利罪等情,然實則詐欺取財、得利, 及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罪質同一、法定刑度相同,且檢警 於偵查中、本院於審理中均已針對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 行為有無幫助不詳犯罪者為恐嚇得利、詐欺得利犯行為實質
訊問、調查,被告亦就此部分為實質答辯,對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應無妨礙之虞,附此說明。
五、被告以一寄出SIM卡門號之幫助行為,而幫助不詳犯罪者分 別向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犯前開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恐嚇得利罪處斷。六、被告所犯為幫助犯,其並未實際參與恐嚇得利犯行,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七、本院審酌被告未能慎行,為求取租金報酬,竟以其擔任負責 人之崴翊公司名義,提供250支行動電話SIM卡門號予他人使 用,致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SIM卡門號遭不詳犯罪者使 用,造成被害人等損失財物或影響權益,被害人數眾多,被 告之幫助行為助長社會不法風氣,使國家對於犯罪者追訴與 處罰困難,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未能坦認犯行,復未 與被害人等和解等情,再參以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於本院審 理時所陳稱之教育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三第66頁至第67頁)暨被害人等之意見(參意 見調查表、到庭被害人之陳述,見本院卷一第211頁至第248 頁、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35頁、第333頁至第337頁、第47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肆、沒收:
一、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 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 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 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上字第208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SIM卡門號,經被告租 用他人,仍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本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上開SIM卡門號 業經被告寄交至大陸地區之有佳公司,且SIM卡本身價值低 廉,可以再次申請,具有高度之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三、就被告出租上開SIM卡門號所獲得之租金乙節,據被告供稱 :謝玉於109年9月26日匯人民幣約7000多元到我大陸農民銀 行帳號,另外在同年10月26日、11月26日都有匯人民幣約70 00多元給我等語(見新竹110偵1031卷第5頁反面),後又稱 :這3個月的租金,我請阿忠去跟謝玉拿,因為我欠阿忠1個 半月左右約10萬5000元的租金等語(見新北110偵13933卷第 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504頁),雖被告前後供詞不一,然均
無礙認定被告因本案交付SIM卡門號250支已獲有3個月之租 金10萬5000元(計算式:140×250=105000),此為被告為本 案犯罪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尚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惟按洗錢防制法 係以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 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為立法目的,此觀該法 第1 條自明。其立法說明(依委員尤美女等三人所提修正動 議通過)亦指出「……非法金流利用層層複雜的各種名目、態 樣,而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取得形式上合法來源的 樣態以躲避追緝,……打擊犯罪除正面打擊,更重要的應自阻 斷其金流著手,包括金流透明化之管制及強化洗錢犯罪之追 訴……」等語(見立法院公報第105 卷第100 期院會紀錄第77 、78頁),申言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在防制特定 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 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 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 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是被告提供SIM卡門號予他人使用是 否構成幫助洗錢行為,依前述說明及同法第2 條第2 款之規 定,應以其行為能否在金流方面「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而定。查被告係提供 附表一申辦門號欄所示之SIM卡門號供不詳犯罪者使用,SIM 卡門號係作為網路載具及聯絡工具遂行犯行,與金流無關, 實難認被告此行為足以在金流方面「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自難令其擔負該 罪之幫助犯,惟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業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 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34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永浩、黃彥琿、王遠志、彭郁清、韓茂山、林宜賢、王堉力、徐一修、曾開源、黃鈺雯
、黃淑妤、簡群庭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時間 (民國) 申辦門號 申辦過程 GASH會員編號 證據 1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38分41秒 0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分別於左列時間,分別以左列申辦門號接收註冊GASH會員認證碼,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辦GASH會員,因而分別取得右列GASH會員編號。 UZ0000000000 ⒈P○○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供述(見偵1069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79頁至第81頁、偵1718卷第7頁至第10頁、偵1871卷第247頁至第250頁、第251頁至第253頁、偵3099卷第161頁至第164頁、第165頁至第167頁、偵3130卷第45頁至第48頁、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新竹地檢偵2825卷第9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5頁至第7頁、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5頁至第6頁反面、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4頁至第6頁、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3頁至第6頁、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5頁至第7頁、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5頁至第9頁、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6頁至第8頁、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11頁至第112頁、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11頁至第15頁、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7頁至第12頁、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9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4頁、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7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9頁至第13頁、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5頁至第8頁、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7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5頁至第8頁、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9頁至第12頁、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7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5頁至第9頁、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9頁至第12頁、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7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7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9頁至第13頁、第119頁至第121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9頁至第13頁、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9頁至第14頁、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36頁至第38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15頁至第20頁、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9頁至第14頁、新北地檢偵31585卷第3頁至第9頁、偵5279卷第257頁至第260頁、第261頁至第263頁、偵5821卷第137頁至第140頁、第141頁至第143頁、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4頁至第8頁、第107頁至第108頁反面、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4頁至第6頁反面、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3頁至第5頁、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5頁至第6頁反面、第95頁反面至第97頁、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4頁至第5頁、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4頁至第9頁、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3頁至第4頁反面、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4頁至第10頁、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3頁至第7頁、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3頁至第5頁、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4頁至第7頁、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9頁至第17頁、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9頁至第14頁、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17頁至第20頁、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13頁至第16頁、偵5844卷第199頁至第202頁、第203頁至第205頁、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9頁至第13頁、第69頁至第72頁、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9頁至第13頁、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7頁至第9頁、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9頁至第13頁、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1頁至第15頁、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11頁至第17頁、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11頁至第23頁、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手機門號租賃契約及門號列表(見偵1069卷第33頁至第40頁、偵1715卷第31頁至第47頁、偵1718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47頁、偵1871卷第255頁至第258頁、第266頁至第270頁、偵2471卷第69頁至第85頁、偵2525卷第79頁至第95頁、偵3099卷第81頁至第97頁、第156頁至第160頁、第169頁至第172頁、偵3130卷第49頁至第55頁、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22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5頁、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20頁至第28頁、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23頁至第31頁、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7頁至第15頁、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12頁至第20頁、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43頁、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19頁至第27頁、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17頁至第24頁、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6頁至第20頁、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49頁、第57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3頁、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41頁至第57頁、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203頁至第209頁、第215頁至第223頁、新北地檢偵15769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41頁至第63頁、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65頁至第171頁、第179頁至第187頁、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59頁至第65頁、第73頁至第81頁、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85頁至第107頁、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11頁至第27頁、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31頁至第47頁、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11頁至第27頁、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57頁至第65頁、第71頁至第77頁、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65頁至第71頁、第85頁至第93頁、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87頁至第93頁、第99頁至第107頁、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77頁至第87頁、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59頁至第73頁、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17頁至第33頁、偵4249卷第49頁至第57頁、偵4892卷第47頁至第57頁、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81頁至第89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103頁至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23頁、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63頁至第75頁、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45頁至第48頁、第52頁至第53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121頁至第137頁、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99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5頁、偵5279卷第252頁至第256頁、第265頁至第268頁、偵5821卷第95頁、第97頁至第103頁、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79頁至第82頁、第88頁至第92頁、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1頁、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第31頁至第33頁、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35頁、第39頁至第43頁、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3頁、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20頁、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40頁至第43頁、第50頁至第54頁、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21頁至第24頁、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15頁至第18頁、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2頁、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46頁至第49頁、第53頁、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39頁至第47頁、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25頁至第29頁、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41頁至第49頁、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51頁至第67頁、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51頁、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7頁、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69頁至第81頁、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89頁至第99頁、偵5844卷第115頁至第123頁、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39頁至第51頁、第75頁至第91頁、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33頁至第49頁、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73頁、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31頁、第37頁至第43頁、新北地檢偵810卷第23頁至第31頁、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19頁至第25頁、第37頁至第45頁、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41頁、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35頁、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93頁至第109頁)。 ⒊順豐速運寄件查詢列印資料(見偵1069卷第41頁至第43頁、偵1871卷第259頁、偵3099卷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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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7分6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3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32分41秒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4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7分6秒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5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46分17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6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57分34秒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7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0分55秒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8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2分19秒 0000000000 VZ0000000000 9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50分9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10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19分許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13分許 0000000000 VZ0000000000 12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8分24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13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3分17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4 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分46秒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15 109年11月24日下午5時0分7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16 109年11月24日下午5時7分17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7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59分6秒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18 109年11月4日下午4時26分10秒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19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51分16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20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52分許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21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38分許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22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24分許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23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45分許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24 109年11月10日下午4時10分43秒 0000000000 CZ0000000000 25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15分38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26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27分24秒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27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36分許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28 109年11月14日下午5時7分58秒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29 109年11月12日下午3時26分7秒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30 109年12月10日下午4時14分42秒 0000000000 ZZ0000000000 31 109年11月4日下午4時55分17秒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32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26分7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33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25分25秒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34 109年12月5日下午4時23分39秒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35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19分35秒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36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26分14秒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37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38分33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38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50分11秒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39 109年11月10日下午4時16分30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40 109年11月10日下午4時21分19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41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6分48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42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4分1秒 0000000000 VZ0000000000 43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9分48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44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7分49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45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58分24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46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50分53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47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6分30秒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48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4分25秒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49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54分25秒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50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43分52秒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51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36分5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52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30分49秒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53 109年11月10日下午4時21分52秒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54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20分16秒 0000000000 CZ0000000000 55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41分44秒 0000000000 BZ0000000000 56 109年11月4日下午4時41分25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57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39分25秒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58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35分18秒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59 109年11月1日下午4時16分21秒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60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38分15秒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61 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6分許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62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7分2秒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43分23秒 KZ0000000000 63 109年11月1日下午3時55分19秒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64 109年11月1日下午4時2分9秒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65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53分10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66 109年11月1日下午4時19分38秒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67 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11分0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68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56分17秒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69 109年11月2日下午4時54分1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70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51分44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71 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7分25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72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27分34秒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73 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57分19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74 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2分15秒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75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7分12秒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76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41分5秒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77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0分4秒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78 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4分34秒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79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14分36秒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80 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6分14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81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8分0秒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82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22分40秒 0000000000 ZZ0000000000 83 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3分1秒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84 109年11月9日下午4時3分55秒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85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8分15秒 0000000000 ZZ0000000000 86 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51分許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87 109年12月1日下午1時9分13秒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88 109年12月1日下午1時17分48秒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89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36分許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90 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49分許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91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29分33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92 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15分14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93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45分11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94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55分24秒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95 109年12月10日下午4時14分34秒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96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43分許 0000000000 BZ0000000000 97 109年10月30日中午12時24分許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98 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59秒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99 109年11月24日下午4時52分2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100 109年11月14日下午3時52分23秒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101 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0分33秒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102 109年11月12日下午3時10分45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103 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54分54秒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104 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58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105 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14分48秒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106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27分2秒 0000000000 FZ0000000000 107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7分9秒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108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34分52秒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109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41分7秒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110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41分7秒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111 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24分25秒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112 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30分54秒 0000000000 ZZ0000000000 113 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18分47秒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手法 金額 (新臺幣) 點數卡號或儲值密碼 儲值時間 證據 1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彭謙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7日,以暱稱「阿真」於交友軟體ZOE假意與彭謙琇交友,再於109年11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謙琇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彭謙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 109年11月30日晚上6時31分53秒。 ⒈彭謙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69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069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069卷第53頁至第56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27分36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27分1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17分3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17分4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15分34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 109年11月30日晚上7時15分53秒 2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q○○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2日下午1時許,以暱稱「Han」於交友軟體Tinder假意與q○○交友,再於109年11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q○○佯稱見面按摩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q○○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9年11月24日晚上7時21分26秒 ⒈q○○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3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3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3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⒋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偵1713卷第29頁至第6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6分4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6分3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7分2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7分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9分4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9年11月24日晚上8時7分57秒 3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天○○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間某日,以暱稱「Cyat」於交友軟體Tinder假意與天○○交友,再於109年12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天○○佯稱見面按摩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天○○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0日晚上10時25分55秒 ⒈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5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5卷第15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5卷第21頁至第22頁)。 4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069 、 1713 、 1715 、 1718 號 起 訴 書 ︼ 廖仁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不詳時間,以暱稱「陳雅晴」在FACEBOOK臉書張貼交友之貼文,經廖仁松上網瀏覽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雅晴」聯絡,「陳雅晴」再於109年12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仁松佯稱可以援交,但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廖仁松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57分21秒 ⒈廖仁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18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718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1718卷第49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55分23秒 5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b○○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6日晚上6時許,以暱稱「豔豔」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b○○佯稱財務困難無法還款,並透過名稱為「林正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b○○,以不同之說詞誘使b○○購買點數卡云云,致b○○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天堂M藍鑽鑽包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 109年11月7日凌晨1時51分許 ⒈b○○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71卷第151頁至第15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1871卷第79頁至第80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1871卷第163頁至第172頁)。 ⒋天堂藍鑽包點數卡收據(見偵1871卷第175頁)。 ⒌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偵1871卷第209頁至第219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 109年11月7日凌晨1時5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 109年11月7日凌晨1時5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 109年11月7日凌晨2時23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 109年11月7日凌晨2時24分許 6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9日下午1時許,於交友軟體Hornet假意與丙○○交友,再於109年12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兼職按摩,並約見面全套按摩,不收現金,以點數交易云云,致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2) 109年12月11日晚上9時2分47秒 ⒈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71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2471卷第27頁至第51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2471卷第5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2471卷第57頁至第60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2) 109年12月11日晚上9時2分53秒 7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871 、 2471 、 2525 號 移 送 併 辦 ︼ c○○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4日晚上7時許,以暱稱「木木」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c○○交友,再於109年11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c○○約見面後,一暱稱「坤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c○○,佯稱出場要出場費云云,致c○○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9年11月14日晚上7時44分22秒 ⒈c○○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25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紀錄擷圖(見偵2525卷第15頁至第5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2525卷第61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2525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8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099 、 3130 號 移 送 併 辦 ︼ 蔡易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9日晚上某時許,於網路聊天室「UT聊天室」假意與蔡易祐交友,再於109年1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易祐傳送蔡易祐於網路聊天室裸聊畫面之側錄檔案,並要求蔡易祐須購買點數換取檔案刪除云云,致蔡易祐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17分43秒 ⒈蔡易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99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3099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99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3099卷第123頁至第129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17分35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17分49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3時18分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3時17分5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4) 109年12月21日下午3時22分5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5)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4分1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5)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4分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6)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2分5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6)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3分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7) 109年12月21日下午1時23分3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8) 109年12月21日下午3時10分2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8) 109年12月21日下午3時10分23秒 9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099 、 3130 號 移 送 併 辦 ︼ a○○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晚上10時58分許,以暱稱「小仙女」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a○○交友,再於109年12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a○○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1編號19) 109年12月7日凌晨0時59分35秒 ⒈a○○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130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3130卷第29頁)。 ⒊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30卷第31頁至第4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3130卷第63頁至第64頁)。 10 ︻ 新 竹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25 號 移 送 併 辦 ︼ BG000-Z000000000(下稱甲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2日晚上8時22分許,以暱稱「小婉姊姊」於通訊軟體LINE以視訊之方式與甲男聯絡,引誘甲男自慰,待甲男自慰時,即無故竊錄甲男自慰之影片,並以將散布該影片之電子檔案予甲男之親友為由恐嚇甲男,致甲男心生畏懼,而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0至編號2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0) 109年11月12日晚上9時18分34秒 ⒈甲男於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 ⒉BG000-Z000000000A於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及點數明細照片(見新竹地檢偵1031卷第16頁至第21頁反面)。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1) 109年11月12日晚上9時29分39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1) 109年11月12日晚上9時29分45秒 1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戊○○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5日前某日,以暱稱「曉靜」於交友軟體wedate假意與戊○○交友,再於109年1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約見面吃飯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給戊○○,佯稱為竹聯幫堂口之人,稱「曉靜」出場見面須繳交出場費云云,致戊○○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8時10分58秒 ⒈戊○○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8頁至第9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9316卷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8時11分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9時52分3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9時52分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9時52分1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1月5日晚上9時52分26秒 1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以ID「Hoop.20」於交友軟體HOOP假意與甲○○交友,再於同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婷」)向甲○○佯稱約見面要先儲值點數云云,致甲○○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2日下午4時36分許 ⒈甲○○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7頁至第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9頁)。 ⒊交友軟體HOO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10頁至第1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9576卷第17頁至第17頁反面)。 1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N○○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交友軟體PARTYING假意與N○○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柔柔」)聊天,並傳送裸露之自拍影片,「柔柔」即向N○○要求須購買儲值點數,否則即將影片散播出去云云,致N○○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9年12月7日凌晨1時42分27秒 ⒈N○○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7頁至第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685卷第11頁至第12頁)。 1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姚○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1日晚上8時許前之某時許,以暱稱「劉禎禎」於交友軟體Heymandi假意與姚○緯交友,再於109年11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姚○緯視訊,並攝錄姚○緯於視訊時之裸聊畫面,並要求姚○緯須購買點數云云,致姚○緯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4至編號2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9年11月23日晚上10時12分許 ⒈姚○緯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6頁至第7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⒊交友軟體Heymand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點數序號翻拍照片(見新北地檢偵13543卷第24頁至第29頁反面)。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9年11月23日晚上10時11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晚上11時2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晚上11時2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晚上11時18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晚上11時2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凌晨2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晚上9時4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晚上9時47分許 1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I○○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30日凌晨5時許,以角色名稱「遊戲儲值美」於手機遊戲「明日之後」之「世界頻道」留言點數儲值訊息,I○○見該訊息後,即與「遊戲儲值美」聯繫遊戲點數代儲事宜,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遊戲客服欣欣」、「遊戲客服美美」)向I○○佯稱要先儲值點數云云,致I○○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7) 109年11月30日中午12時56分17秒 ⒈I○○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世界頻道發言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24頁至第2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2240卷第30頁至第31頁)。 1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H○○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某時許,以暱稱「hi五三六」於交友軟體SayHI假意與H○○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uli」)視訊,並互相裸露,「huli」即向H○○要求須購買儲值點數當遮羞費,否則即將視訊畫面傳給H○○的家人朋友云云,致H○○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2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8) 109年12月7日晚上9時55分47秒 ⒈H○○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8頁至第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8頁)。 ⒋交友軟體SayH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886卷第39頁至第45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8) 109年12月7日晚上9時55分4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9) 109年12月7日晚上9時54分1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9) 109年12月7日晚上9時54分30秒 1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A○○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晚上8時許,以暱稱「曉靜」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A○○交友,再於109年12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約見面吃飯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暱稱「強哥」)撥打電話給A○○,佯稱「曉靜」出場見面須購買點數云云,致A○○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0) 109年12月11日晚上7時9分39秒 ⒈A○○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5頁至第26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1頁至第2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933卷第31頁至第34頁反面)。 1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9316 、 9576 、 12240 、 13543 、 13685 、 13886 、 13933 、 13937 號 移 送 併 辦 ︼ 李秝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0日,以暱稱「琳琳ㄚ」於交友軟體LesPark假意與李秝葳交友,再於109年12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秝葳佯稱見面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李秝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1至3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1)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17分43秒 ⒈李秝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12頁至第14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25頁至第30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3937卷第31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2)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18分54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3)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19分48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4)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47分5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5)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48分49秒 1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284 號 移 送 併 辦 ︼ R○○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0日晚上6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R○○,佯稱為R○○前於臉書網站上購買茶飲之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至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將請聯邦銀行客服人員幫忙處理云云,致R○○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6) 109年11月10日晚上7時37分9秒 ⒈R○○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4284卷第21頁)。 2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南」)與丑○○聯絡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提供性服務,若有需要提供,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丑○○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0、編號37至編號3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7)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37分41秒 ⒈丑○○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7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1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4796卷第31頁至第39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8)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4分43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8)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4分37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0)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41分4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0)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41分40秒 2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o○○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G貼文,佯稱想要交朋友,o○○即以通訊軟體LINE將貼文內之LINE暱稱「小影baby」及ID加入好友與該犯罪者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援交之行為,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o○○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4、編號39至編號4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9年11月25日晚上7時43分27秒 ⒈o○○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23頁至第3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47頁至第5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59頁至第67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4) 109年11月25日晚上7時43分2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9) 109年11月25日晚上8時29分31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9) 109年11月25日晚上8時25分3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0) 109年11月25日晚上8時3分3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0) 109年11月25日晚上8時3分4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1) 109年11月25日晚上7時42分1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1) 109年11月25日晚上7時42分12秒 2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G○○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2日前之某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將G○○加為好友後,佯稱想認識G○○,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當成籌碼云云,致G○○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6、編號41至編號5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2)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2分36秒 ⒈G○○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71頁至第125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153頁至第165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5768卷第167頁至第195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2)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2分2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3)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36分2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3)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20分3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4)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9分4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4)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9分3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5)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6分5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5)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7分1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1)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24分1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6)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1分5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6)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2分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7)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5分5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7)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5分4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8)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7分1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8)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7分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9)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8分1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9)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18分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5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42分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5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5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0)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1分3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0)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1分4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7時53分3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7時53分4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7時53分4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7時53分3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7時53分2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4分2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8分4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8分3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8分3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8分2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8分2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16分5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57分2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8時57分23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9時6分35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9時7分4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8分5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1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1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8分5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41分2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1)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1分2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1)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1分2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2)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8分1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2)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8分2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3)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19分4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3)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19分4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3)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9分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3)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9分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4)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7分3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4) 109年11月27日晚上10時17分22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5)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20分17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5) 109年11月22日晚上6時20分6秒 2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f○○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6日晚上7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認識f○○,f○○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該犯罪者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性交易,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f○○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6至編號5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6) 109年12月17日下午5時59分41秒 ⒈f○○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5769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5769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5769卷第105頁至第113頁)。 ⒋點數卡發票翻拍照片(見新北地檢偵15769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6) 109年12月17日晚上6時24分39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7) 109年12月17日晚上7時17分19秒 2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k○○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7日某時許,以名稱「陳筱依」於臉書上載明通訊軟體LINEID,k○○即將名稱「陳筱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聯絡k○○,佯稱想跟k○○以男女朋友的前提交往,並告知k○○要見面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k○○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8至編號5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8) 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37分26秒 ⒈k○○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25頁至第28頁)。 ⒉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31頁至第3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51頁至第55頁)。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10日下午2時34分39秒 2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酉○○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6日晚上9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認識酉○○,酉○○即將通訊軟體LINEID「han0612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酉○○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5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5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8) 109年12月16日晚上8時48分許 ⒈酉○○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1頁至第72頁)。 2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S○○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7日晚上10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詩雨」認識S○○,S○○於同年12月12日晚上10時許與暱稱「詩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碰面,該犯罪者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S○○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⒈S○○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5頁至第7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79頁至第9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凌晨1時26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凌晨1時27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凌晨1時27分許 15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凌晨1時39分許 2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n○○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9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LESPARK以暱稱「李家大小姐」認識n○○後,雙方(犯罪者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琳琳ㄚ」)即以通訊軟體LINE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8日晚上某時許佯稱要約出來看電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n○○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0日下午2時28分許 ⒈n○○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11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2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丁○○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晚上9時38分許,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馨馨」與丁○○聊天,該犯罪者佯稱有性交易的服務,可以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丁○○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8) 109年12月10日晚上10時52分20秒 ⒈丁○○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3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2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庚○○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18分前之某時許,於交友軟體OMI以暱稱「劉果果」認識庚○○,庚○○即將通訊軟體LINEID「m9781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約跟標價,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庚○○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20分48秒 ⒈庚○○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5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665卷第157頁至第160頁)。 3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e○○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某時許,以暱稱「柔柔」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e○○認識,e○○將暱稱「柔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e○○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柔柔」即傳上開裸露視訊之側錄影片及e○○手機通訊錄聯絡人之資訊擷圖予e○○,要求e○○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側錄影片傳給e○○手機內通訊錄內之所有聯絡人云云,致e○○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11時27分52秒 ⒈e○○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15頁至第55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5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702卷第89頁至第90頁)。 3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W○○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2日下午3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W○○,佯稱為W○○前於臉書網站上購買化妝用品之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將請郵局客服人員幫忙處理云云,致W○○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36分58秒 ⒈W○○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6843卷第57頁至第5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34分3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37分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42分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40分4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下午4時40分45秒 3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某時許,以暱稱「娜」於抖音與戌○○認識,戌○○將暱稱「娜娜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做兼職伴遊的工作,戌○○即與「娜娜子」於同日下午4時許相約碰面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予戌○○,佯稱經紀公司之負責人,要求戌○○須先行繳納保證金方能碰面云云,致戌○○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4、編號31、編號59、編號62至編號6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DZ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0分0秒 ⒈戌○○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57頁至第65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67頁至第75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抖音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7760卷第77頁至第89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KZ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32分31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1)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1分6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3) 109年12月8日晚上6時46分5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58分45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4) 109年12月8日晚上6時47分4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4) 109年12月8日晚上9時11分4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5)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32分15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10分26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47分6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47分11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6)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54分57秒 3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王○杉(95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3日上午11時許,於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之聊天室與王○杉認識,王○杉將暱稱「小叮噹わい」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與對方互相裸露視訊,視訊完後,對方即以竊錄之裸露視訊影片,要求王○杉處理,否則即通知王○杉之親戚家人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啊豹」之犯罪者將王○杉加入通訊軟體LINE,佯稱是四海公司,要王○杉好好處理云云,致王○杉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7) 110年1月3日晚上6時37分32秒 ⒈王○杉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5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7764卷第61頁至第67頁)。 3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小夢」於交友軟體tinder與宙○○認識,宙○○將暱稱「小夢」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2月6日某時許,宙○○欲與「小夢」相約碰面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擔保費方能碰面云云,致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3至編號19、編號62、編號6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2) 109年12月6日晚上10時55分21秒 ⒈宙○○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55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774卷第61頁至第64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9年12月6日晚上6時53分1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9年12月6日晚上6時53分1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9年12月6日晚上6時53分19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6日晚上6時21分46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6日晚上7時25分3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6日晚上7時29分4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7日晚上8時34分17秒 3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O○○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9日某時許,以暱稱「薇薇」於交友軟體Wejo與O○○認識,表示有提供性服務,O○○將暱稱「薇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許,O○○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碰面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與暱稱「薇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後,即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即撥打電話予O○○,並佯稱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保證不是警察始能提供服務,若拒絕,便要找O○○全家麻煩云云,致O○○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9) 109年12月13日晚上10時15分13秒 ⒈O○○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7837卷第47頁)。 3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羅○盛(94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3日中午12時23分許許,以暱稱「簡依依」於色情網站benaughty.com將其通訊軟體LINEID公開,羅○盛即將暱稱「簡依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從事性交易,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羅○盛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0至編號7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0) 109年11月13日晚上8時35分31秒 ⒈羅○盛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5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色情網站頁面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8015卷第59頁至第63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0) 109年11月13日晚上8時34分47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1) 109年11月13日晚上8時36分4秒 3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L○○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0月中旬某日,以暱稱「啊順」於交友軟體UT聊天室與L○○認識,表示有按摩的服務,L○○將暱稱「啊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於109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L○○傳LINE給「啊順」,表示有些累想按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若拒絕,便要對L○○之家人不利云云,致L○○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2) 109年11月13日晚上6時11分42秒 ⒈L○○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37頁至第4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4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016卷第53頁至第55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2) 109年11月13日晚上6時41分38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2) 109年11月13日晚上6時41分43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2) 109年11月13日晚上6時41分48秒 3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r○○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1時許,以暱稱「玉茹」於交友軟體Tinder與r○○認識,r○○將暱稱「玉茹」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繼續聊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進行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r○○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3至編號7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3)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22分1秒 ⒈r○○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17頁至第21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點數卡收據、統一發票翻拍照片(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23頁至第3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356卷第47頁至第51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4)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15分3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4)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15分27秒 3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4796 、 15768 、 15769 、 16665 、 16702 、 16843 、 17760 、 17764 、 17774 、 17837 、 18015 、 18016 、 18356 、 18361 號 移 送 併 辦 ︼ U○○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以暱稱「陳佳琪,ID:chenjiaqi822」於IG追蹤U○○,U○○即依IG上提供之資訊,將暱稱「佳琪,LINEID:jiaqi009」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佯稱有在進行援交,若要約碰面,須先行購買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U○○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5)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48分49秒 ⒈U○○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IG帳號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21頁至第3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8361卷第37頁至第39頁)。 4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9160 號 移 送 併 辦 ︼ p○○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前之某時許,於臉書上刊登交友廣告,p○○即依交友廣告上提供之資訊,將暱稱「啊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以交友須使用超商點數交易云云,致p○○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2日凌晨1時10分9秒 ⒈賴宥?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9160卷第53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2日凌晨1時8分49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2日凌晨1時8分53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2日凌晨1時8分58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2日凌晨1時10分0秒 41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49 號 移 送 併 辦 ︼ 葉○興(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3日晚上11時許,以暱稱「柔柔」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葉○興認識,葉○興將暱稱「柔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葉○興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柔柔」即佯稱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葉○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而恐嚇葉○興云云,致葉○興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並心生畏懼,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9) 109年12月14日晚上7時56分35秒 ⒈葉○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49卷第65頁至第6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4249卷第6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4249卷第75頁至第76頁)。 42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892 號 移 送 併 辦 ︼ t○○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6日晚上8時10分許前之不詳時日,以帳號「usZZ0000000000000」於社群軟體抖音與t○○認識,t○○將暱稱「小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t○○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9) 109年12月6日晚上9時10分6秒 ⒈t○○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892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4892卷第77頁、第8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4892卷第83頁至第85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92卷第123頁至第149頁)。 4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BM000-Z000000000(下稱乙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8日下午3時39分許,以暱稱「梓晨」於通訊軟體LINE以視訊之方式與乙男聯絡,引誘乙男裸體聊天自慰,待乙男裸體聊天自慰時,即無故竊錄乙男裸體聊天自慰之影片及乙男手機之通訊錄照片,並以若要拿回該影片之電子檔案及通訊錄需付錢為由恐嚇乙男,致乙男心生畏懼,而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9年11月18日晚上8時43分23秒 ⒈乙男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25頁)。 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友軟體Grindr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29頁至第67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3) 109年11月18日晚上9時5分35秒 4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癸○○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與癸○○認識,癸○○將暱稱「筱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癸○○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2、編號60、編號7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8分25秒 ⒈癸○○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19頁至第21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29頁至第3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157頁至第158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7)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31分28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2)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6分50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2)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6分46秒 4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D○○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6日某時許,於臉書與D○○認識,D○○將暱稱「陳雅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D○○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編號78至編號8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8)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3分58秒 ⒈D○○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點數卡序號、密碼一覽表、APP STORE、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27頁至第4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3185卷第49頁至第52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9)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22分1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0)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3分2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21分2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1)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4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1) 109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52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2)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0分30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2)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0分36秒 4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Y○○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4日晚上6時30分許,於交友軟體「TINDER」與Y○○認識,Y○○將暱稱「欣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Y○○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3至編號8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3)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13分51秒 ⒈Y○○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44頁至第14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6頁至第12頁)。 ⒊APP STORE、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51頁至第163頁)。 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5940卷第164頁至第181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4) 109年12月5日下午2時12分55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5) 109年12月4日晚上7時19分42秒 4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d○○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2時許,以暱稱「小涵」於交友軟體Mico與d○○認識,d○○將暱稱「涵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d○○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涵涵」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d○○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為由恐嚇d○○,致d○○心生畏懼,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編號38、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0日晚上10時42分42秒 ⒈d○○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2804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新北地檢偵22464卷第157頁至第158頁、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21頁至第26頁、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31頁至第6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61頁至第8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240卷第89頁至第100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8) 109年12月10日晚上10時42分5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晚上7時20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晚上7時22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晚上8時33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晚上8時33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3日晚上8時33分許 4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2804 、 22464 、 23185 、 25940 、 26240 、 28250 號 移 送 併 辦 ︼ 午○○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初不詳時日,以暱稱「珍」於交友軟體LesPark與午○○認識,午○○將暱稱「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酒店上班,可以從酒店出來玩,但出來玩要押金,需購買遊戲點數等語云云,致午○○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1、編號8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6) 110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 ⒈午○○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15頁至第37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購買點數消費明細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39頁至第4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45頁至第8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250卷第91頁至第94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1) 110年1月11日凌晨1時11分許 4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1585 號 移 送 併 辦 ︼ 黃○○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4日,以暱稱「紫涵」於通訊軟體LINE與黃○○認識,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但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等語云云,致黃○○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7至編號8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7) 110年1月4日下午3時43分57秒 ⒈黃○○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1585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1585卷第17頁至第21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8) 110年1月4日下午3時43分4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8) 110年1月4日下午3時43分51秒 50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279 號 移 送 併 辦 ︼ F○○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8日下午某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將F○○加為好友,F○○將暱稱「陳雅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性服務等工作云云,致F○○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42、編號45、編號54、編號89至編號9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2) 109年11月29日晚上8時1分12秒 ⒈F○○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279卷第29頁至第3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279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晴」之頁面擷圖(見偵5279卷第159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偵5279卷第161頁至第207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5) 109年11月29日晚上7時59分3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45) 109年11月29日晚上7時59分2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4) 109年11月29日晚上8時5分39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9) 109年11月29日晚上7時23分11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0) 109年11月29日晚上7時23分42秒 51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821 號 移 送 併 辦 ︼ X○○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6日某時許,於臉書與X○○認識,X○○將暱稱「珊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兼職援交云云,致X○○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1) 109年12月1日下午3時38分16秒 ⒈X○○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21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偵5821卷第71頁至第8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821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臉書帳號暱稱「林珊珊」之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821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5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8分許,於通訊軟體LINE將玄○○加為好友,玄○○將暱稱「思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以女色,佯稱需要錢才能相約碰面云云,致玄○○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編號23、編號37、編號38、編號92至編號9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7)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57分8秒 ⒈玄○○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40頁至第4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0982卷第57頁至第70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3) 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10分4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3) 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10分4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11分1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57分26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57分2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6分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6分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8)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8分1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4)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30分5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2) 109年12月11日晚上9時38分2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5) 109年12𨗴11日晚上6時29分3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5) 109年12月11日晚上6時29分48秒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982號、第21292號、第21505號、第21598號、第22200號、第24320號、第24351號、第24394號、第24433號、第24972號、第24974號、第25735號、第26180號、第264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平台名稱點數卡號」欄,點數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儲值至附表一所示以被告所申辦之門號及以上開門號所取得之GASH會員編號內。 5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E○○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8日下午2時許,於交友軟體「JD」與E○○認識,E○○將暱稱「曉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是否要援交云云,致E○○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6至編號9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6) 109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許 ⒈E○○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7頁至第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1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14頁至第1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292卷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6) 109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7) 109年11月8日晚上6時24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7) 109年11月8日晚上6時23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7) 109年11月8日晚上6時24分許 5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M○○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於臉書與M○○認識,M○○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約見面需要付費云云,致M○○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9、編號9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9) 109年11月28日晚上6時56分44秒 ⒈M○○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6頁至第7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20頁至第2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505卷第30頁至第34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下午4時39分43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下午4時39分38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下午4時39分3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晚上6時54分41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下午4時39分49秒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8) 109年11月28日晚上6時54分37秒 5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晚上某時許,以暱稱「瑤瑤」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地○○認識,地○○將暱稱「瑤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地○○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瑤瑤」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截錄,要求地○○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即將上開截錄畫面散布云云,致地○○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下午5時12分2秒 ⒈地○○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7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11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15頁至第21頁反面)。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1598卷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 5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未○○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未○○認識,未○○將暱稱「萱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從事性交易云云,致未○○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9) 110年1月6日晚上10時16分48秒 ⒈未○○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30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2200卷第41頁至第41頁反面)。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9) 110年1月6日晚上10時18分36秒 5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申○○認識,申○○將暱稱「陳曉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提供性服務云云,致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58分32秒 ⒈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55頁至第64頁)。 ⒋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20卷第65頁至第67頁)。 5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B○○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6分許,透過線上遊戲手遊傳說對決與B○○認識,B○○將暱稱「馨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兼職援交云云,致B○○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7) 110年1月5日下午2時34分28秒 ⒈B○○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351卷第15頁至第1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7) 110年1月5日下午2時34分33秒 5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辛○○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7日晚上10時6分許,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辛○○認識,辛○○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辛○○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要求辛○○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辛○○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6)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56分5秒 ⒈辛○○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29頁至第3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394卷第24頁)。 6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i○○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許,透過飛鷹手遊交易網,假意與i○○進行點數交易,該犯罪者佯稱需追加點數作為保證金始能取消交易云云,致i○○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15分40秒 ⒈i○○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5頁至第6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433卷第9頁至第9頁反面)。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3) 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15分47秒 6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l○○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5日下午4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l○○,佯稱因l○○前於「美家惠選Lifebuy」透過通訊軟體LINE購買耳機,因誤設為批發廠商,導致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云云,致l○○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匯款至案外人蔡依芳(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再冒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案外人蔡依芳,佯稱個資外洩,需購買GASH點數處理云云,案外人蔡依芳即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5日晚上7時40分7秒 ⒈l○○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17頁至第22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23頁至第28頁)。 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972卷第42頁至第44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8) 109年12月5日晚上7時40分10秒 6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寅○○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寅○○認識,寅○○將暱稱「小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兼職援交云云,致寅○○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7) 109年12月13日下午1時56分37秒 ⒈寅○○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1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4974卷第23頁至第24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7) 109年12月13下午1時58分24秒 6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透過網路遊戲怪物彈珠與巳○○認識,巳○○將暱稱「池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從事性交易云云,致巳○○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10時2分52秒 ⒈巳○○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5735卷第13頁至第14頁)。 6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Z○○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3時4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Z○○認識,Z○○將暱稱「陳嘉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Z○○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編號7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9時2分57秒 ⒈Z○○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28頁至第31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180卷第32頁至第35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4) 109年12月12日下午4時14分55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4) 109年12月12日下午4時16分22秒 6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0982 、 21292 、 21505 、 21598 、 22200 、 24320 、 24351 、 24394 、 24433 、 24972 、 24974 、 25735 、 26180 、 26448 號 移 送 併 辦 ︼ 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7日下午3時51分許,透過交友軟體WeTouch與亥○○認識,亥○○將暱稱「曉彤baby」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性交易服務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亥○○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 109年11月19日下午2時28分51秒 ⒈亥○○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6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20頁至第22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6448卷第30頁至第32頁)。 66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C○○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MELO與C○○認識,C○○將暱稱「嘉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C○○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60、92、95、100、101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21分37秒 ⒈C○○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⒋交友軟體MELO、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616卷第35頁至第43頁)。 5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35分2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下午5時57分9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30分5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0)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58分5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0)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58分4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2日下午5時58分33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 109年12月12日下午5時58分2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1)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56分10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1)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56分1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2)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40分2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2)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40分3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5)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20分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5)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20分9秒 6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IPPY與乙○○認識,乙○○將暱稱「櫻之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乙○○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5分許 ⒈乙○○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8885卷第73頁至第77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4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1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0時1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0時11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21分許 6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V○○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3日凌晨5時20分許,透過117蜜桃網與V○○認識,V○○將暱稱「瑩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按摩舒壓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V○○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0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2) 110年1月4日下午2時10分11秒 ⒈V○○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21頁至第26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9559卷第33頁至第36頁)。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2) 110年1月4日下午2時13分45秒 6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j○○ 被害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MEETME與j○○認識,j○○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j○○互相為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不雅照,要求j○○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j○○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9) 109年12月15日下午5時57分48秒 ⒈j○○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⒊訊息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23頁至第28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29頁至第31頁)。 5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9) 109年12月15日下午5時57分53秒 7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8616 、 28885 、 29559 、 35682 號 移 送 併 辦 ︼ 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1月5日前某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與子○○認識,子○○將暱稱「詩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子○○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7、編號99、編號103、編號104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9) 110年1月5日晚上10時35分32秒 ⒈子○○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35頁至第3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子○○所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照片(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43頁至第53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5682卷第55頁至第63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9) 110年1月5日晚上10時35分2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7) 110年1月5日晚上10時37分2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7) 110年1月5日晚上10時37分3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3) 110年1月5日晚上10時42分18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4) 110年1月5日晚上8時43分9秒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4) 110年1月5日晚上8時43分14秒 7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9025 、 33264 號 移 送 併 辦 ︼ K○○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27日凌晨0時26分許,透過交友軟體JD與K○○認識,K○○將暱稱「吳佳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K○○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9、編號10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9)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3分25秒 ⒈K○○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71頁至第7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143頁至第15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29025卷第155頁至第17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5) 110年1月4日晚上6時1分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5) 110年1月4日晚上6時1分8秒 7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29025 、 33264 號 移 送 併 辦 ︼ m○○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於交友軟體Heymandi與m○○認識,m○○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與m○○互相為裸露視訊,視訊完之後,即以上開裸露視訊之畫面已被側錄,要求m○○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m○○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6) 109年12月8日晚上6時43分0秒 ⒈m○○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1頁至第24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3264卷第37頁至第43頁)。 73 ︻ 苗 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5844 號 移 送 併 辦 ︼ 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4日晚上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交友Cheers」與卯○○認識,卯○○將暱稱「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援交服務云云,致卯○○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7分0秒 ⒈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44卷第97頁至第109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偵5844卷第97頁至第109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偵5844卷第147頁至第155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844卷第157頁至第165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0分1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0分2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0分2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5分1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5分31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5分4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7分3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17分4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6分5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7時6分5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9分2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9分2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54分3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9分1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8時49分33秒 74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903 、 42904 號 移 送 併 辦 ︼ 己○○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初,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與己○○認識,己○○將暱稱「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性交易服務云云,致己○○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3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2日晚上11時56分52秒 ⒈己○○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5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6247卷第27頁至第29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 109年11月23日凌晨0時33分41秒 75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903 、 42904 號 移 送 併 辦 ︼ u○○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47分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u○○認識,u○○將暱稱「莊洛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u○○出去喝咖啡,但需要保證金云云,致u○○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3日下午5時25分8秒 ⒈u○○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19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7153卷第25頁至第27頁)。 76 ︻ 橋 頭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16562 號 移 送 併 辦 ︼ s○○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7日中午12時44分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s○○認識,s○○將暱稱「彤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兼職援交,須購買點數作為押金云云,致s○○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9) 109年11月27日晚上9時15分55秒 ⒈s○○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警卷第3頁至第9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臺中警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見臺中警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臺中警卷第43頁至第51頁)。 77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8369 、 39149 號 移 送 併 辦 ︼ 賴得芸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ZOE」與賴得芸認識,賴得芸將暱稱「燕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賴得芸見面,但需要保證金云云,致賴得芸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8、編號79、編號81、編號8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9)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51分19秒 ⒈賴得芸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33頁至第36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8369卷第117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1)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47分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5)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45分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5)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45分1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44分2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 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44分15秒 78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38369 、 39149 號 移 送 併 辦 ︼ 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0月31日某時許,透過手機遊戲與宇○○認識,宇○○將暱稱「萍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購買點數須至交易網站www.339.tw儲值云云,致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9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97) 109年10月31日下午3時51分1秒 ⒈宇○○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75頁至第7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8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85頁至第89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39149卷第93頁至第94頁)。 79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810 號 移 送 併 辦 ︼ g○○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1分許,透過電話與g○○認識,g○○將暱稱「小涵」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兼職援交,須購買點數作為價碼云云,致g○○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編號59、編號66、編號106、編號107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6)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10分43秒 ⒈g○○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⒉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810卷第139頁至第153頁)。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6)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4分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7)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56分3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7)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56分42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34分1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29分3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29分34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31分1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45分4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36分18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45分3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50分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50分25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59) 109年12月8日下午5時2分59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 109年12月8日晚上7時11分56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6) 109年12月8日晚上6時40分13秒 80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749 、 43186 號 移 送 併 辦 ︼ T○○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與T○○認識,T○○將暱稱「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要約T○○見面,但需要購買點數卡作為證明云云,致T○○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3) 109年11月7日晚上8時55分23秒 ⒈T○○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53頁至第55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57頁至第69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點數購買紀錄照片(見新北地檢偵43186卷第93頁至第100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3) 109年11月7日晚上8時55分2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3) 109年11月7日晚上8時55分17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3) 109年11月7日晚上8時55分32秒 81 ︻ 新 北 地 檢 署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42749 、 43186 號 移 送 併 辦 ︼ h○○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透過「JKF交友論壇」與h○○認識,h○○將暱稱「淡淡的憂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在性交易的服務,須購買點數作為釣魚保證金云云,致h○○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26、編號27、編號76、編號108、編號109、編號110、編號111、編號112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33分9秒 ⒈h○○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0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61頁至第81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89頁至第9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42749卷第95頁至第99頁)。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6)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33分14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8)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51分11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7) 109年11月24日晚上7時7分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6) 109年11月24日晚上7時7分14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09) 109年11月24日晚上7時7分9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0)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34分25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1)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49分0秒 1萬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12) 109年11月24日晚上6時48分46秒 82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6631 號 移 送 併 辦 ︼ 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2月11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與辰○○認識,辰○○將暱稱「蔡依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該犯罪者即佯稱有性交易的服務,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辰○○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分別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5) 109年12月11日晚上8時17分32秒 ⒈辰○○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55頁至第58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65頁至第77頁)。 ⒋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6631卷第81頁至第89頁)。 1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5) 109年12月11日晚上8時17分27秒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75) 109年12月11日晚上8時25分44秒 83 ︻ 新 北 地 檢 署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11211 號 移 送 併 辦 ︼ Q○○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Q○○認識,Q○○與該綽號「蘿蘿」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相約於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見面後,該犯罪者即撥打電話給Q○○,佯稱蘿蘿是做特種行業的,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Q○○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依犯罪者之指示,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後,將右列點數卡號及密碼告知犯罪者,該犯罪者隨即於右列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儲值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內。 5000元 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0) 109年12月12日晚上6時44分37秒 ⒈Q○○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GASHPOINT點數卡收據(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GASH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49頁至第53頁)。 ⒋Q○○提供之數位帳戶、交易記錄、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新北地檢偵11211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使用之被害人資料 申辦時間、門號、過程 申請之帳號 證據 1 壬○○ 壬○○之姓名及以其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09年10月22日上午7時16分14秒,以左列「使用之被害人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Yahoo奇摩申辦奇摩拍賣之會員帳號,因而取得右列奇摩拍賣之帳號。 奇摩拍賣之「Z0000000000」帳號 ⒈P○○於偵訊之供述(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⒉壬○○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⒊壬○○於彰化縣衛生局之訪談紀錄(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16頁至第116頁反面)。 ⒋Yahoo奇摩公文回覆內容(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第158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27頁)。 ⒍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54頁至第156頁)。 ⒎Yahoo奇摩會員拍賣代號及會員資料(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41頁、第159頁)。 ⒏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148頁至第151頁)。 ⒐深圳市有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營業執照(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⒑手機門號租賃契約(見臺中地檢偵24378卷第237頁至第243頁)。 2 J○○ J○○之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者於110年5月26日上午11時41分45秒,以左列「使用之被害人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露天拍賣之會員帳號,因而取得右列露天拍賣之帳號。 露天拍賣之「sdgasa」帳號 ⒈P○○於警詢之供述(見嘉義警卷第1頁至第8頁)。 ⒉J○○於警詢之證述(見嘉義警卷第9頁至第11頁)。 ⒊J○○於嘉義縣衛生局之訪談紀錄(見嘉義警卷第17頁)。 ⒋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覆臺東縣衛生局東衛食藥字第1100023542號函(見嘉義警卷第23頁至第31頁)。 ⒌露天拍賣平臺帳號(sdgasa)申請人會員詳細資料暨上線登入IP位址等相關資料(見嘉義警卷第33頁至第38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嘉義警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⒎手機門號租賃契約、門號列表及房屋租賃合同(見嘉義警卷第109頁至第114頁)。 ⒏深圳市有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營業執照(見嘉義警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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