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43號
TNDV,110,消債更,143,2022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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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榮萱(原名潘徐榮萱徐榮萱)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榮萱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513,899元。聲請人於民 國110年3月10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110年度南司消債調 字第138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提出180期、 利率0%、每期還款11,38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罹患乙狀 結腸惡性腫瘤,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每月薪資收入不豐,扣 除每月基本生活開銷,餘款約2,035元,且尚有萬榮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未列入清償 方案,聲請人顯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 請人現於於Word Gym永康店擔任清潔人員,平均每月薪資18 ,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5,965元, 名下財產僅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款餘額3,999元、關廟區農 會存款餘額700元、新光人壽保單一份、機車一輛,無其他 財產。另因資力不佳而無支出扶養費,實無力清償債務。是 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 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消債條例之規定, 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513,899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45頁;消債更字卷第37- 42、171-174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之債務金額為2,571, 945元。依此,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又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3月10日聲請債務前置 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 、每期還款11,38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罹患乙狀結腸惡 性腫瘤,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每月薪資收入不豐,扣除每月 基本生活開銷,餘款約2,035元,且尚有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 聲請人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雙方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 0年4月8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 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3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 消債更字卷第2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 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 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身心狀況不佳,現於 Word Gym永康店擔任清潔人員,平均每月薪資18,000元,無 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 結書、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摺影本、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 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3-35、47頁;消債更 字卷第29-31、35-36、149、175-181頁)。是應以每月平均 薪資18,000元認定為聲請人固定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 產僅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款餘額3,999元、關廟區農會存款 餘額700元、新光人壽保單一份、機車一輛,無其他財產,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摺影本、關廟區農會存摺影本、新光人 壽保單資料影本、機車照片、門牌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5、29頁;消債更字卷第 23-25、149-170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 月平均薪資18,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 76元之範圍,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 必要支出為15,965元,尚屬合理。
(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18,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5,965元後,餘額2,035‬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 後,其債務金額達2,571,945元,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 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65,841元 消債更字卷第69-78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6日止,債權總金額為418,605元 消債更字卷第91-100頁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684,451元 消債更字卷第133-142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88,410元 消債更字卷第79-90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46,415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22頁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4,810元 消債更字卷第101-102頁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6日止,債權總金額為413,413元 消債更字卷第103-120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2,571,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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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