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622號
TPDV,110,訴,6622,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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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2號
上 訴 人 郭紹源(KAW SHAO YUA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曼軒等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2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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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