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77
82號、第318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何亨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何亨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子」之成年男子暨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再由「胖子」指示 何亨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取簿(含金融卡及密碼)後,何亨 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6萬 4000元,旋即將詐欺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員王君皓,何亨並 獲得取款金額之3%作為報酬。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 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何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 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亨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
之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出 之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ATM交易明細表或網路ATM轉帳列印畫 面、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 ㈡被告與王君皓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 之款項,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次 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係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就各被害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第 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犯 行,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斷,爰僅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 ,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分別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地點,領取人頭帳戶並提領各該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 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賠償 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 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
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 自承:我於110年5月31日及6月1日領取裝有人頭帳戶金融卡 的包裹,我領完包裹後給上手王君皓,他當面給我3000元, 2次酬勞共6000元,我提款的報酬是每天總金額的3%,薪水 也是王君皓當面發給我的等語。是被告本案領取裝有人頭帳 戶提款卡包裹之報酬共為6000元,而被告本案共提領詐欺款 項16萬4000元,其百分之3為4920元,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共1萬920元,該等金錢並未扣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及 追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洗錢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取款或取簿時間 取款或取簿地點 取款金額 (新臺幣) 行為人 1 薛勝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6時30分許,撥打薛勝勳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手機用品,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31日18時17分 ②110年5月31日18時22分 ③110年5月31日18時30分 ④110年5月31日18時40分 在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住處,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2萬9985元 ④4985元 共13萬4940元 戶名:賈濙慈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31日10時9分 ②110年5月31日18時28分 ③110年5月31日18時29分 ④110年5月31日18時30分 ⑤110年5月31日18時31分 ⑥110年5月31日18時32分 ⑦110年5月31日18時33分 ⑧110年5月31日18時35分 ①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勇店 ②至⑧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臺中嘉聖店atm ①無,此次為取簿。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9000元 共12萬9000元 何亨 2 林志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某時,撥打林志奎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手機殼,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5月31日18時43分 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住處,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9715元 戶名:賈濙慈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8時51分 不詳 ①1萬5000元 何亨 3 陳亭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某時,撥打陳亭蓁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商品,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5月31日19時47分 在雲林縣○○鄉○○00○00號住處,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3萬14元 戶名:賈濙慈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0時9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勇店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4 詹勝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某時,撥打詹勝傑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商品,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5月31日20時59分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OK超商大湳大安店內之ATM,以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匯。 2萬9985元 戶名:賈濙慈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0時9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勇店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5 許哲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某時,撥打許哲育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賣場EMA誤訂愛心禮盒,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5月31日20時59分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2萬9985元 戶名:賈濙慈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0時9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勇店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6 王啓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15時許,撥打王啓旭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商品,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16時46分 ②110年6月1日17時 在新北市○○區○○街0號住處,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2萬9985元 ②3萬元 戶名:黃于真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7 闕毓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撥打闕毓珈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衣服,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18時33分 ②110年6月1日18時38分 ③110年6月1日18時41分 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9985元 ②9985元 ③9985元 戶名:黃于真 新光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8 劉任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撥打劉任宗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商品,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21時26分 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1樓住處,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3萬15元 戶名:黃于真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9 盧忠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撥打盧忠福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軍人之友社誤訂房間,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22時14分 在臺東縣○○市○○街000號住處,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4萬9985元 戶名:黃于真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蘇政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撥打蘇政軒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電鑽,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22時20分 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4萬9985元 戶名:黃于真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陳忞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撥打陳忞婷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MOMO誤訂泡湯券,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1日22時52分 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住處,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9萬9987元 戶名:黃于真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日9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亦門市 無,此次為取簿。 何亨 劉瑋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6時7分許,撥打劉瑋倫所使用之電話,佯稱其在網路誤訂保險套,須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①110年6月9日17時27分 在臺南市○○區○○○00號之5住處,以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2萬9985元 戶名:潘資媖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6月9日18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渣打銀行北屯分行ATM ①2萬元 何亨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2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