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9號
TYDV,111,消債更,9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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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藝蓁即王玉如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自甲○○○○○○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 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 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 ,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 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 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復為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1 項、第2項、第7項及第153條所明定。再按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積欠金融機構債 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 院前置調解,後因雙方未達成共識以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 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26萬6,498元,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1號卷〈下稱調解 卷〉第11、12頁、第49頁正反面),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 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故認聲請人應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 ,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度司消債調字第561號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月14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是 聲請人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之1第1項之規 定,於聲請更生前聲請法院調解,本院自得斟酌該調解案卷 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 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陳報其債 權為96萬8,398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其債權總額為22萬6,127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28萬8,958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額為28萬3,588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額為18萬1,906元、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9萬6,830元、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2萬4,243元、安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75萬4,280元、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31萬2,502元、摩根聯 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1萬7,131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39萬7,14 8元,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挺鈞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挺鈞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新資產公司)雖未陳報其等債權,惟據聲請人於 調解程序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板信銀行、挺鈞公司、台新資產公 司之債權總額分別為1萬7,000元、31萬2,000元、14萬8,000 元,合計債權金額為422萬8,111元(見調解卷第74、75頁、 第44、77頁背面、第80、84、90、100、103、104、107、11 2頁)。




五、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7、15頁),顯示聲請人名 下有西元2005年出廠之汽車1輛,此外並無其他任何財產。 另其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稱其任職於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薪資約3萬元至3萬5,000元,並據提出108、10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薪資單等件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2、13、34至38頁 、第49頁正反面)。依前述資料所載,聲請人自110年7月至 9月之實際薪資所得分別為4萬2,423元(含強制扣薪1萬5,79 4元)、4萬965元(含強制扣薪1萬4,731元)、2萬5,785元 (含強制扣薪1萬1,757元),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3萬6,391 元【計算式:(4萬2,423元+4萬965元+2萬5,785元)÷3個月 =3萬6,391元】,有薪資單在卷足參(見調解卷第34至38頁 ),是本院認應以3萬6,391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六、另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 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 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所明定。是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萬8,18 8元(含交通費400元、伙食費7,000元、電費585元、水費10 9元、瓦斯費636元、網路費1,087元、電話費1,600元、勞保 費635元、健保費856元、福利金140元、工會費140元、房屋 租金5,000元),另有子女扶養費9,169元(見調解卷第7至8 頁)。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0年度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 之最低生活費1萬5,281元之1.2倍為1萬8,337元。聲請人每 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1萬8,188元,並未逾衛生福利部 所公布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且所列之項目及費用均屬 合理,堪可採認,是應認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1萬8,1 88元計算。另未成年子女部分,本院衡以一般情形,未成年 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且多依附父 母生活,爰依上開110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之7成為標準計算,則為1萬2,836元(計算式:1萬8,337元× 70%=1萬2,8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為適當,再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李冠樺生父分攤後之數額為6,418元( 計算式:1萬2,836元÷2=6,418元),是聲請人主張子女扶養 費6,418元部分,應屬有理由,予以列計,逾此部分,則為 無理由,不予列計。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為2



萬4,606元(計算式:1萬8,188元+6,418元=2萬4,606元)。   
七、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1 萬1,785元(計算式:3萬6,391元-2萬4,606元=1萬1,785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22萬8,111元,以每月所餘逐 年清償,至少須約29年(計算式:422萬8,111元÷1萬1,785 元÷12=29)始能清償完畢,而聲請人現年48歲(63年出生, 見調解卷第9頁),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17年 ,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至其退休時止,顯無法清償 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 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 ,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八、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九、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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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