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何映汝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原 告 何家誼
被 告 何盈慶
何盈達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 規定,定於111年5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 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於111年3月25日, 庭末始提出光碟及譯文之相關對象及內容等,予以核對確認 ,並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