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60號
CHDM,110,智簡,60,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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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儷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儷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犯罪事實:   
(一)洪儷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任 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或陳列,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 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購得 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後,自民國109年2月初某日起,在其位 在彰化縣○○市○○路000號00樓之居所,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蝦 皮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在該帳號賣場刊登販賣附表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使不特定人得瀏覽選購之方式,販賣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嗣員警在蝦皮拍賣 網站佯為顧客向洪儷容購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仿冒「Pokémon 」商標之鑰匙圈1個,經送請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遂於110年3月2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洪儷容上址 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洪儷容並主 動交付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與警扣案,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洪儷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蒐證照片、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照片、刑事告訴狀、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 害總額表、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 報告書、仿冒品鑑價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案之扣押證物相片 商標對照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仿冒商品網頁擷圖照片、訂 單資料、用戶資料、交貨便服務相關資料。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2萬元。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被告自109年2月初某日起至110年3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多 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以單一 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其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 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 ,惟念及其無前科,素行尚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任天堂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有刑事陳報狀、 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其餘商標權人對本案並未提 出告訴,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 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 前述,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
(二)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萬元,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倘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1 仿冒「Pokémon」商標之鑰匙圈251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任天堂公司 鑰匙圈等商品 2 仿冒「Pokémon」商標之玩具項鍊17個 00000000 00000000 玩具等商品 3 仿冒「Pokémon」商標之玩具吊飾19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鑰匙圈7個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鑰匙圈、鑰匙圈之裝飾品等商品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串飾693個 6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之鑰匙圈4個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鑰匙圈、擺飾品等商品 7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之串飾2個 8 仿冒「Pokémon」商標之鑰匙圈1個(警方購證) 00000000 00000000 任天堂公司 鑰匙圈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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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