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82號
PCEV,111,板小,82,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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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顏名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名宏
被 告 顏名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顏金得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顏金得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債務人顏金得(即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前向原 債權人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依約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 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信用貸款借據,詎 料顏金得自民國(下同)93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未按期給付。原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業於將 債權讓與予原告,並依照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公告方式代債權讓與之通知,經原告屢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借據約定條 款第七條第一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得請求全數清償。惟顏金得業已於104年10月15日死亡,經 查被告即繼承人顏名宏顏名宗顏名良等未向鈞院辦理拋 棄繼承,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被告對被繼承人顏金得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均辯以:已申請限定繼承,也沒有財產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台新銀行貸款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家事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 對於被繼承人顏金得之債務,自僅於因繼承所得遺產之 限度內,負物之有限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於繼承顏金得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90,000元, 及自93年11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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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