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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697號
PCEV,111,板小,697,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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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被 告 郭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業於民國111年3月8日遷移住所地至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開 庭通知漏寄該址,未經合法送達,應重行送達開庭通知。三、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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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