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李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