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379號
PCEV,111,板小,1379,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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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天天開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銘德
訴訟代理人 俞鳳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金榜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檢附社區
收費標準、最近一次改選主委之會議紀錄、催告存證
信函經被告簽收之回執,並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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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