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1年度,73號
TPAA,111,抗,73,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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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73號
抗 告 人 陳威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1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向相對人申訴有關有限責任嘉義 縣樂健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私立樂健居家長照機構(下 稱樂健居家長照機構)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事 項,經相對人實施勞動檢查後,以110年8月19日府勞資字第 1100186214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抗告人有關勞動檢查結 果及處理情形。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 決定及系爭函文,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0年 度訴字第3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已清楚明列抗告人於110年8月10日提 出申訴,相對人僅以系爭函文復抗告人有關勞動檢查結果及 處理情形,並無實際行政處分。至今抗告人並未收到相對人 對於違法單位之行政處分來文(已超過5個月),依據行政 訴訟法第5條第1項,抗告人抗告應為合理。相對人並無對違 法單位行使裁罰作為,亦未依勞基法、合作社法、長期照顧 服務法等法規執行,公務員依規定對當事人負有作為義務, 已沒有不作為的空間。相對人社會局、勞工暨青年發展處、 政風處執行公權力不足的作為,以致於無法達到職務義務所 要求的效果,請依法對於失職不作為之公務員進行裁罰。原 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等語。
四、本院查:
㈠按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此觀行政訴 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即明。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 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 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 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外發生任何法律上之規制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如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 起訴即屬不備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次按勞基法第74條第 1項、第4項分別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 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1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 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另同法 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審諸上開勞工申訴規定係置於勞基法第10章「監督檢查 」內,且與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檢查員職權等規定一併規 範之,無非係為藉由勞工之申訴,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 並經由派員實施檢查,以監督輔導事業單位之勞動條件均能 符合勞動法令所定最低標準之要求。是以,勞工申訴旨在促 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而為調查,並依其調查結果依法續為處 理,以盡其監督之職責,至於主管機關將其辦理情形通知申 訴人,僅在告知其調查之結果,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當非屬行政處分。
 ㈡經查,本件係因抗告人認其107年11月至110年7月期間發生因 工作受傷、交通事故等情事,然樂健居家長照機構卻僅讓其 以不支薪之病假辦理,未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亦未協助向勞 工保險局申請,有違反勞基法第43條、第59條等規定情事, 向相對人提出申訴,經相對人以系爭函文復抗告人略以:「 ……本府已於110年8月12日前往勞動檢查,因仍須檢視出勤紀 錄、薪資明細等資料,倘該單位如有違法事項,將會依法處 理。」等語,僅係將其受理抗告人申訴之辦理情形通知抗告 人,並非相對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揆之前開規 定與說明,自非屬行政處分。又本件抗告人係提起撤銷訴訟 ,並非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審以抗告人對非行政處分之系 爭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其訴即屬不備要件,起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 摘原裁定違法,並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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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