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48號
IPCA,110,行專訴,48,20220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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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民國111年3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陳學箴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參 加 人 簡良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立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7月26日經訴字第110063056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活動序號的管理及發送系統 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3141094 號審查,於105年7月12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1項, 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54958號專利證書。嗣參 加人簡良哲於108年7月24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1有違核 准時所適用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 之專利法(下稱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0年2月23日(110)智專三(二 )04265字第1102017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 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於舉發成立部分不 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0年7月26日作成經訴字第11006305 610號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1「一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 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一序號讀取模組,連接 該活動判斷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 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 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一水位 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 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剩餘數 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以及「一網路模組 ,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 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 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等技術特徵,以及元件間的連 接關係、交互作用。證據3是根據客戶端提供的號碼找出對 應的已發行的優惠券號碼,並且在客戶端確認要「兌換」優 惠券時將所找出的優惠券進行鎖定,僅用以避免客戶再次兌 換該張優惠券。證據3與證據2、證據4在技術領域、所欲解 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相同,因此證據2至4間並無結合 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僅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 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㈡綜上所述,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本案說明書 段落〔0024〕所記載之「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 門市」功效,此已超出證據2至4技術內容功效之總合。故可 知請求項1並非證據2至4之技術內容的單純拼湊,故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二、證據2至5不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6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7不足以證明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至4間並無結合動機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5主要記載一 種價值附加方法,用於對從原有應用輸出的列印資料附加價 值。證據5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 據2至4皆不相同。且證據5所記載之技術並無法整合證據2至 4,故證據2至5間無結合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5僅是 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㈡證據6係記載一種活動標籤的結構,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 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據2至4皆不相同。且證據6所記載之 技術無法整合證據2至4,故證據2至4、6間無結合動機,即 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6只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



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㈢證據7係發放帶有不同圖片的預定類型的優惠券,在所欲解決 問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據2至4皆不相同。證據7所記載之 技術無法整合證據2至4,故證據2至4、7間無結合動機,即 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7只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 成一可運作之系統。證據2至4既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請求項2至5依附於請求項1,當然具有進步性。三、證據2、3不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6與證據2相較,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6之「根據該致能 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 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 序號標記為已使用」。證據2未揭示之技術特徵並非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特定問題時,能利用申請 時之通常知識簡單地對證據2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 而完成。且由於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本案 說明書段落〔0024〕所記載之「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 需要的門市」的功效,此功效已超出證據2、3技術內容的功 效之總合,是請求項6並非證據2、3技術內容之單純拼湊, 證據2、3不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7與證據2相較,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7之「根據該致能 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 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 、「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 一水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 號要求」、「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經由該網路 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 新的複數序號」等技術特徵,及元件間的連接關係、交互作 用。證據2未揭示之技術特徵,並非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特定問題時,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 知識簡單地對證據2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而完成。 且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說明書段落〔0024〕 所記載「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 ,此功效已超出證據2至4技術內容的功效之總合,可知請求 項7並非證據2至4技術內容之單純拼湊,證據2至4不足以證 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至5間並無結合動機、證據2至4、6間無結合動機、證 據2至4、7間無結合動機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2至4不足 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 當然具有進步性。




六、並聲明: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請求項1限縮該儲存單元設置於「非管理平台」以儲存複數 個序號,屬一般周知、普遍使用手段,且證據2已揭示促銷 獎券是具有唯一條碼,可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 跟蹤(說明書第〔0027〕段),故檢索與觸發獎券列印之處理 (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當然實質隱含讀取未使用序 號以產生獎券,且證據2揭示打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 獎券和收銀結算單打印在一張打印介質上(說明書第〔0031〕 段),故可知促銷獎券上的唯一條碼當屬結帳時所發出的序 號,至為明顯,並可知已發出促銷獎券之唯一條碼序號不得 重複,亦即證據2所揭示檢索與觸發獎券列印之處理內容已 實質隱含要將已被讀出之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以防止重複取 用。再者,證據2之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揭示生成相 應的促銷券之處理,係由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即門店處理服 務器)向遠端管理平台之分類庫檢索出預設編碼及觸發相關 獎券之打印。可知,遠端管理平台必然先將檢索到的促銷獎 券資訊回傳給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再透過該促銷獎券生成裝 置在打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獎券及收銀結算單打印出 來。因此,證據2所揭示內容即是遠端管理平台(主機)向 門店處理服務器(從機)發行唯一編號(序號)獎券,再透 過門店處理服務器打印出來後交給消費者,而非遠端管理平 台直接向消費者發行促銷獎券,原告容有誤解。二、證據2沒有記載在非管理平台的其他地方設置儲存單元以儲 存包含複數個序號並監控其剩餘未使用序號之數量,但並非 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2中已明確記載排除此一技術手段之 反向教示,原告容有誤解。證據2為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 法,其說明書第〔0022〕至〔0031〕段揭示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 中心服務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發佈信息,並經 轉送至門店處理服務器,倘門店處理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 適時消費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獎券,且該促銷獎券上具 有唯一條碼,故證據2所揭示內容為主機(遠端管理平台) 向從機(門店處理服務器)發行唯一號碼(條碼)。而證據 4為具唯一編號(即序號)之號碼發行與管理裝置,其說明 書第〔0014〕至〔0016〕段揭示當分配手段22處理號碼分配時, 該從機2之判斷手段23會判斷剩餘未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 足,倘判定未分配編號之數量不足,從機2之要求手段24會 透過請求主機l之發行手段10發行新編號;證據4雖非直接與



獎券或優惠券之發行相關,惟習知獎券或優惠券亦有發行序 號之需求,故顯而易知證據4亦可用於獎券或優惠券之序號 管理。因此,證據2、4均屬於序號發行與管理之相關技術領 域,且皆以主從機系統架構處理發行序號之分配,彼此之技 術內容具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再者,證據4揭示主機l發行新 編號給從機2,而從機2設置判斷手段23以判斷本身所剩餘未 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足,即為充分教示與建議要監控非管 理平台之儲存單元中所剩餘未使用序號數量,以及證據4之 說明書第〔0017〕段揭示主機1的監視手段11監視由從機2管理 的號碼是否小於或等於規定數量,即為教示與建議對於剩餘 未使用序號數量進行水位判斷。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當有將證據2、4結合之動機。
三、證據2、4具有結合動機,理由已詳如前述。原處分理由(五) 1、(1)至(6)係引用證據2、4之內容,逐一詳述請求項1中所 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 結果,並就證據2、4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1解決之問題 、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係可輕易完 成之理由,故原處分理由已考慮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之技 術特徵,是原告主張並不足採,另原告訴稱原處分任意切割 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馬賽克式比對及後見之明等語僅為空 泛指摘,亦不足採。
四、請求項1僅記載水位判斷模組「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 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其內容並無 限定依據平常的來客量調整水位限制之功能,故原告所稱調 整水位限制已超出請求項1所界定申請專利範圍,自不得作 為主張具進步性之依據;縱使請求項1限縮該水位判斷模組 「依據平常的來客量調整水位限制」,惟判斷或監視水位只 是一般周知、普遍使用手段,為配合判斷或監視水位再附加 調整水位限制功能亦僅屬利用通常知識即能簡單變更者。原 告主張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適時且適當地 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惟證據2之說明書第〔 0022〕至〔0031〕段已揭示由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即門店處理 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消費信息,向遠端管理平台之分類 庫檢索出預設編碼及觸發相關促銷獎券之打印,且該促銷獎 券是具有唯一條碼,故證據2所揭示促銷獎券之發行,必須 在各門店接收到相應匹配的消費條件時觸發,而非如廣告宣 傳單隨機發送,即當然具有「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 需要的門市」之功效。且證據4為具唯一編號(即序號)之 號碼發行與管理裝置,其說明書第〔0014〕至〔0016〕段揭示當 分配手段22處理號碼分配時,該從機2之判斷手段23會判斷



剩餘未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足,倘判定未分配編號之數量 不足,從機2之要求手段24會透過請求主機l之發行手段10發 行新編號,則可知證據4已明確揭示主機1適時且適當地分配 序號給真正需要的從機2,自有對應請求項1「適時且適當地 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4之結合輕易完成請求項l之發 明,故原告主張不足採。 
五、原處分理由(五)2、(1)至(2)已引用證據2、5之內容,詳述 請求項2、3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5中所載之技術內容 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已敘明證據2、5同屬優惠券管理 相關技術領域,且附加活動資訊之作用亦有共通性,故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5,更已就證 據2至5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2、3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 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完成之理由。原 處分理由(五)3、引用證據6之內容,詳述請求項4中所載之 技術特徵與證據6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 ,敘明證據2揭示列印促銷獎券,而證據6為列印抽獎活動UR L連結的標籤紙,兩者同屬商業促銷活動管理相關技術領域 ,其利用獎券或標籤列印促銷內容以吸引消費者的作用亦為 共通,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 、6,更已就證據2至4、6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4解決之 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 完成之理由。原處分理由(五)4、引用證據7之內容,詳述請 求項5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證據7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 係及比對結果,並敘明證據2、7同屬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 域,且產生優惠券識別條碼的作用亦共通,故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7,更已就證據2至4、 7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5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 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完成之理由。六、原處分理由(五)5、載明證據2、3之結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 具進步性之理由,而非證據2至4之結合,故原告主張顯有違 誤。另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6之「根據該致能訊號從 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 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 記為已使用」,惟該內容僅以方法步驟形式記載,但技術特 徵與請求項1之「序號讀取模組」相對應,原告主張理由與 請求項1相同,故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理由二、(四)及原處分 理由(五)5、(4)所載。
七、證據2、4具有結合動機如前所述,又請求項7之內容僅以方 法步驟形式記載,但其記載利用電腦軟硬體資源以處理活動



序號發送之技術特徵與請求項1對應一致,且原告主張理由 與請求項1相同,故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理由二至五及原處分 理由(五)6、所載。  
八、原告主張證據2至5間無結合動機、證據2至4、6間並無結合 動機及證據2至4、7間並無結合動機,且證據2至4不足以證 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當然 具有進步性云云。然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前所述, 而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原處分理由(五)7、至(五)9 、已詳述各證據間結合動機,並可證明請求項8至11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故原告主張均不足採。
九、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請求項1「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既記載「一儲存單元,儲存 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其中儲 存單元連接序號讀取模組、產生模組、水位判斷模組,並未 進一步限定儲存單位係設置於非管理平台之技術特徵。實則 ,儲存單元之位置限制僅係說明書實施例之特徵,而非請求 項1所明確限定者,原告之解釋已不當將說明書之技術特徵 引入請求項1,恣意限縮請求項1的權利範圍,並非適法。再 者,證據4揭露「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 定量之一批編號,接收該編號,從屬機器的管理手段21將藉 由接收手段20接收的該編號作為管理對象,並管理其中剩餘 的未分配編號」、「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 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 序選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可知從屬機器2之 管理手段21為儲存一批編號,並管理剩餘未分配編號之裝置 ,即對應於一設置於管理平台(亦即主機器1)以外之「儲 存單元」。從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完全被證據2、4之 組合揭露。 
 ㈡原處分已敘明證據2說明書〔0027〕段揭露「判斷標記模組(11 0)可以根據促銷獎券上的唯一條碼(例如遵循EN13規則、 隨機生成、防偽、驗證),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 、跟蹤。」,是該促銷獎券是具有唯一號碼,可在該促銷獎 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故觸發銷售獎券的打印,已實 質隱含讀取未使用之條碼以產生促銷獎券,防止重複讀取, 亦已實質隱含標記該獎券對應之唯一條碼序號已被使用。再 者,證據4揭露「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號要



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序選 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可知從屬機器2之分配 手段22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等同讀出序號中之未使用一序 號,並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之元件 作用,以使從屬機器2的判斷手段23可監控管理手段21所管 理的編號是否足夠。從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 、4之組合揭露。此外,證據3已教示操作員控制台將優惠券 資訊告知優惠券管理設施時,若優惠券有效,資料庫欄位會 自動上鎖,當該上鎖在運作中時,任何要存取該優惠券的進 一步請求皆不會成功,此上鎖特徵防止使用該優惠券的詐欺 ,其揭露之內容亦可視為「優惠券管理或發行系統」領域習 知之背景知識,並作為參考。 
 ㈢證據2整體技術手段實際上為:遠端管理平台之數據中心服務 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並經轉送至門店處理服 務器,倘門店處理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 的促銷券,且該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確屬於主機(遠 端管理平台)向從機(門店處理服務器)發行唯一號碼(條 碼)。原告稱證據2係主機(遠端管理平台)直接向消費者 發行唯一編號(序號)獎券,顯有違誤。
 ㈣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即表示促銷獎券的實質內容。證據2第〔0 022〕段完整內容可知「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接收促銷獎券的 發佈資訊以及門店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對接 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即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與門 店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相互匹配),如有匹配的 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即表示「促銷獎券的發佈資 訊」具有促銷獎券的實質內容,若非如此,各門店的處理服 務器無從生成相應之促銷獎券,並在該筆交易完成後,在列 印完收銀結算單之後接著列印出生成之促銷獎券,並在門店 處理服務器內存儲紀錄。此外請求項1之特徵在於根據結帳 清單及贈送條件以生成一活動序號券,並在序號數量少於一 預定量時向管理系統發出一配號請求。證據2已揭露根據結 帳清單和贈送條件之匹配關係以生成一促銷券的技術特徵, 其「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不惟預先存儲在遠端管理平台的 數據中心服務器,亦經傳送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資料 服務器,以及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最後再由各門店的處理 服務器將「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生成相應之促銷獎券。 ㈤證據2揭露之「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本不限於儲存在遠端管 理平台的數據中心服務器;而請求項1亦未明確將儲存單元 之位置進行限定,儲存單元僅須「連接」於序號讀取模組及 產生模組已足。證據4已揭露對應於請求項1的水位判斷模組



及網路模組之技術特徵,亦予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修改 證據2之動機,使證據2之系統功能更趨完善,且不致使其無 法運作,從而,證據2、4之組合非拼湊式組合。 ㈥綜上所述,證據2、4組合完整揭露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 證據2、4亦具有組合動機,且系爭專利並未達成任何無法預 期之功效,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證據2、4之組合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已違反其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2項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二、證據2、3之組合已揭露請求項6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3 亦具有組合動機,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證據2、3之組合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已違反其核 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關於進步性之規定。三、證據2至4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請求項2至5、7至1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上開證據組合之教示 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當然已違反其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四、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234頁)
一、證據2至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二、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三、證據2至4及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四、證據2至4及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五、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六、證據2至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七、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八、證據2至4及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九、證據2至4及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3年11月26日,審定日為105年7月1 2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自 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 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 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為使便利商店行銷方案之活動序號能適時且適當地分配給 真正需要的門市,並且能自動判斷是否達參與行銷活動的 資格及於參與資格時才進行序號卷的列印,以利行銷活動 的施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4〕、〔0073〕段,原處分 卷二第26頁反面、18頁反面)。系爭專利乃提供一種活動 序號的發送系統,即服務式端點銷售系統(POS)收銀機( 30),包含一條碼掃描器(310)、一收銀模組(320)、一儲 存單元(330)、一網路模組(350)、一活動判斷模組(360) 、一序號讀取模組(370)、一產生模組(380)、以及一列印 單元(390)。POS收銀機(30)將接收到的序號主檔儲存在儲 存單元(330)中。儲存單元(330)儲存有對應每個活動代號 的贈送條件。活動判斷模組(360)判斷結帳清單中的結帳 資訊是否滿足贈送條件。當結帳清單中的結帳資訊滿足贈 送條件時,活動判斷模組(360)產生一致能訊號,序號讀 取模組(370)根據致能訊號從儲存單元(330)中序號主檔內 讀出未使用的一序號,產生模組(380)根據致能訊號取得 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至少一序號與 取得的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再由列印單元(390)將 結帳清單以及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以產生提供給 消費者之交易收據(具有結帳清單)以及實體序號卷。(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7〕至〔0051〕段,原處分卷二第22 、21頁)
  ⒉POS收銀機(30)另包括一水位判斷模組(340)連接儲存單元( 330)、網路模組(350)與序號讀取模組(370)。儲存單元(3 30)更儲存有一水位限制,在每次產生序號卷之後,水位 判斷模組(340)判斷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 量是否小於水位限制。於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 餘數量小於水位限制時,水位判斷模組(340)產生一配號 要求Rd。網路模組(350)經由網路(20)連接活動序號的管 理系統(10),將配號要求Rd輸出給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1 0)。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10)響應接收到的配號要求Rd產 生符合配號要求之序號主檔(具有新的(未使用的)複數 序號),回傳給對應的之POS收銀機(30)。(參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0064〕至〔0067〕段,原處分卷二第19頁)。 ㈡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1項,其中請求項1 、6、12及17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舉發聲明請求撤 銷專利權項次為請求項1至11,其中,請求項2至5為依附請 求項1之附屬項,請求項7至11為依附請求項6之附屬項。內



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包括:
  一條碼掃描器,用以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 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
  一收銀模組,連接該條碼掃描器,用以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 號產生一結帳清單;
  一活動判斷模組,連接該收銀模組,用以根據該結帳清單以 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
  一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 個序號
  一序號讀取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 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 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 為已使用;
  一產生模組,連接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 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 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  一列印單元,連接該收銀模組與該產生模組,用以將該結帳 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
  一水位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 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 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以及  一網路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 管理系統,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 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 生模組包括:一合成模組,連接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 元,用以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 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 生模組包括:一條碼產生模組,連接序號讀取模組,用以 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少一條碼;以及一合成模組 ,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該至少一條碼 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 生模組包括:一網址產生模組,連接序號讀取模組,用以 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本網址列產生至少一連結網 址;以及一合成模組,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 用以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 號卷




  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至 少一活動資訊檔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對一 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
  請求項6: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包括:  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 ;
  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號產生一結帳清單;
  根據該結帳清單以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  根據該致能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 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 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
  根據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 出的該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以及  利用一列印單元將該結帳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 張上。
  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更包括: 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 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 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以及經由該網路輸出該配號要 求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  請求項8: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 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 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9: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 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 少一條碼;以及將該至少一條碼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 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10: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 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 本網址產生至少一連結網址;以及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 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11: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 該至少一活動資訊檔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 對一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2:
  證據2係西元2012年4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 號「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 




 ⒈技術內容:
   證據2係提供一種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法,該裝置包括 :判斷標記模塊,判斷輸入的商品碼符號是否屬規定的類 別,當屬規定的類別時進行標記;整合壓縮模塊,將標記 後的碼符號與對應的交易信息進行整合形成整合後的編碼 ,並進行壓縮後發送;解碼提取模塊,解碼並提取解碼後 的分類碼和交易信息;檢索通訊模塊,根據提取出的解碼 後的分類碼和交易信息,從分類庫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編 碼,並通過TCP協議將預設編碼提交給存儲器並從存儲器 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激活熱鍵模塊,發出指 令激活熱鍵的預定義功能,並將促銷獎券和交易信息發送 給印表機;驅動列印模塊,調用印表機的列印指令,設置 列印資料進行列印。(證據2摘要,原處分卷一第51頁)  ⒉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證據3係西元1999年5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US5903874號「SYS TEM AND METHOD FOR ELECTRONICCOUPON MANAGEMENT(電子 優惠券管理系統及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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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