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政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5925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20251 號、第22
215 號、第23895 號、第25046 號、第26337 號、111 年度偵字
第90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404 號、第1326
6 號、第14176 號、第15574 號、第15674 號、111 年度偵字第
115 號、第2290號、第2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政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政倫已預見將個人或第三人之金融帳戶交付無信賴關係之 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 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 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 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2 月間得知張光宇(所涉詐 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欲以每個帳戶每6 個月 支付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報酬向他人租用帳戶之訊息後 ,即於110 年3月底至4 月7 日間某日晚間,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號之「君龍商旅」16樓,將其個人名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玉山 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並連 同其稍早前向呂恩光(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提起 公訴)取得之玉山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丙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丁帳戶),及向蔡書瀚(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取得之玉山銀 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等5 個帳 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 資料交付予張光宇,容任張光宇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 開5 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5 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 於附表二「詐欺集團為詐騙之時間及手法」欄所示時間,以 該欄所載方式向黃峻莘、張錦清、林振宥、李瑞寅、強幃豪 、黃偉誠、林毅胤、楊馮偉、林辰倧、陳志毅、吳瑞文、黃 清德、莊家齊、李宜霖、黃瑞成、吳啟賓、楊繕銓、陳昱孝 、黃景維、戴康圳、盧奕勳、巫政憲、古祐阡、張家豪、高 崇容、陳俊生、林永璋、徐思瑀、黃閔聰(下稱黃峻莘等29 人)詐騙款項,致黃峻莘等29人各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 表二所示款項分別匯入上開5 個帳戶,所匯款項旋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 項真正之去向。嗣經黃峻莘等29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 警方循線查悉全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政倫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呂恩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書瀚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張光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黃峻莘、張錦清、林振宥、李瑞寅、強幃豪、 黃偉誠、林毅胤、楊馮偉、陳志毅、吳瑞文、黃清德、莊家 齊、李宜霖、黃瑞成、吳啟賓、楊繕銓、陳昱孝、黃景維、 戴康圳、盧奕勳、巫政憲、古祐阡、張家豪、高崇容、陳俊 生、林永璋、徐思瑀、黃閔聰各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被害 人林辰倧於警詢之證述。
㈣甲、乙、丙、丁、戊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黃 峻莘等29人提出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各證據名稱及其出 處,均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㈤張光宇提供其與被告、蔡書瀚使用通訊軟體對話之紀錄截圖 。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 雖將甲、乙、丙、丁、戊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但 被告單純提供上開5 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 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 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本案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提領、分 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洗 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
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條第2 款之幫助洗錢罪。被告提供 上開5 個帳戶資料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黃峻莘等29人,且使 該集團得順利轉匯而隱匿贓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29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 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本件聲請意旨僅認被告涉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漏未斟酌被告所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自 有未恰,惟此部分因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效力所及, 且本院已依法告知上開罪名,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 本院簡字卷第31至37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 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 偵查中已自白涉犯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見偵三卷第138 頁 ),故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之。至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除後述應退併辦部分以 外之其他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 此部分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或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或係被害人相同之同一 案件,自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 理。
㈢本院審酌被告係具備正常智識之成年人,且在政府及大眾媒 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況已 有所認知,然其僅因謀圖顯不合情理之低勞力、高報酬之不 法利益,即恣意將自己及友人呂恩光、蔡書瀚之如附表一所 示5 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顯然不顧該等帳戶可能遭 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 ,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 困難,且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該集團成員轉匯後,即難 以追查其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 間之關係,致加深被害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度,所為 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應非毫無悔意, 又本件被害人數眾多,黃峻莘等29人因受騙而匯入上開5 個 帳戶之款項合計約189 萬餘元,金額甚鉅,然被告事後並未 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以及被告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 陳擔任廚師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因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其最重 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得 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 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至被告雖將附表一所示5 個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且證人張光宇於偵查中固指證:(問:你何時拿6 萬元給謝政倫?)謝政倫的部分是在五福三路的舊租屋處, 謝政倫有問我如果他介紹朋友可不可以從中拿酬勞,我問吳 崇維,吳崇維說可以,所以給謝政倫的錢有包括他介紹蔡書 瀚跟呂恩光交帳戶的酬勞等語(見偵四卷第107 頁),然此 部分迭經被告否認在卷,並陳稱:因提供帳戶才幾天就被警 示,當時說要租6 個月才給錢,我並未收到錢等語(見偵一 卷第27頁、偵四卷第113 頁),因卷內除張光宇之指證外, 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確實獲有不法利得,故尚 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黃峻莘等29人匯入附 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非屬被 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 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退併辦部分:
㈠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404 號、第13266 號、第14176 號部分)略以:被告謝政倫於前 揭時、地交付蔡書瀚名下戊帳戶資料予張光宇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併辦意旨書之附表三編號1 、 2 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而匯出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款項至戊帳 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出,而掩飾、隱 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且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應予併 案審理等語。
㈡惟查,上開併辦意旨書固記載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人因 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戊帳戶等內容,惟檢察官提出於本院之卷 宗,未見有該2 人之警詢筆錄、匯款資料等足以證明此部分 犯罪事實存在之具體事證,是本院尚難僅憑檢察官偵辦另案 所製作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併辦意旨書內有此部分相關 記載,即逕引為證據而遽認確有所指犯罪事實之存在。是以 ,本件依卷內既有資料,尚難認定併辦意旨所指附表三編號 1 、2 之部分,亦與前揭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 罪而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故本院就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自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秀菁、尤彥傑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王柏敦、黃碧玉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相關帳戶一覽表
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及戶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匯款至該帳戶之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政倫(即甲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6558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四卷第13至31頁) 1.黃峻莘 6.黃偉誠 15.黃瑞成 21.盧奕勳 22.巫政憲 23.古祐阡 24.張家豪 26.陳俊生 27.林永璋 28.徐思瑀 2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政倫(即乙帳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8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8014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27至32頁) 4.李瑞寅 15.黃瑞成 25.高崇容 3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恩光(即丙帳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5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30060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45至50頁) 1.黃峻莘 7.林毅胤 16.吳啟賓 19.黃景維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恩光(即丁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5270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5至43頁) 2.張錦清 3.林振宥 4.李瑞寅 5.強幃豪 6.黃偉誠 8.楊馮偉 9.林辰倧 10.陳志毅 11.吳瑞文 12.黃清德 13.莊家齊 14.李宜霖 15.黃瑞成 17.楊繕銓 18.陳昱孝 5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書瀚(即戊帳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33251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十卷第35至40頁) 20.戴康圳 29.黃閔聰 附表二: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為詐騙之時間及手法 匯轉款項時間 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黃峻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帳號aeto09180聯繫黃峻莘,向黃峻莘佯稱:加入AETOS投資平台(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可短期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峻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俟黃峻莘於110年4月17日因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0年4月11日21時12分許 4萬5千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9至41頁、警八卷第15至17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53頁、警八卷第25頁)、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警一卷第53頁、警八卷第25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25號 110年4月9日20時49分許 1萬8千元 丙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 為謝政倫玉山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46號併辦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2 張錦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諪」、「螞蟻Ants客服」向張錦清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張錦清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37分許 3萬元 丁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繕為謝政倫國泰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1至15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29頁)、交易平台暨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31至37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51號併辦 3 林振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惠惠」向林振宥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外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振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4時6分許 9千7百元 丁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繕為謝政倫國泰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9至42頁)、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1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51至59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51號併辦 4 李瑞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以交友軟體「WOO TALK」認識李瑞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5時29分許 5萬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5至109頁)、交易平台擷圖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25至130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乙帳戶 110年4月13日16時49分許 3萬元 5 強幃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強幃豪,並以LINE暱稱「琳」向其佯稱:可加入網路賭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5時22分許 3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96頁)、轉帳及交易明細擷圖(警三卷第98、101頁、交易網頁暨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97至120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5時44分許 1萬2千元 6 黃偉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以「螞蟻外匯交易所」LINE客服,向黃偉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偉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0時6分許 6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30至131頁)、轉帳及交易明細擷圖(警三卷第133至134、136至13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3時59分許 2萬4千元 110年4月12日17時12分許 2萬元 甲帳戶 110年4月12日17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11日,應予更正) 2萬元 110年4月12日17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11日,應予更正) 2萬元 7 林毅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林毅胤,並以LINE暱稱「wling」、「螞蟻Ants客服」向其佯稱:可操作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3時32分許 3千元 丙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61至164頁)、轉帳明細擷圖(警三卷第166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67至17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8 楊馮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以LINE暱稱「曉婷」加楊馮偉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44分許 3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85至186頁)、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警三卷第187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191至205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9 林辰倧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LINE聯繫林辰倧,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20分許 5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30至232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三卷第235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41至251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0 陳志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9時許,以LINE暱稱「琳琳」、「24H在線客服」認識陳志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0日14時31分許 3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85至290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91頁)、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警卷第292至293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294至30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併辦 11 吳瑞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15時12分許,以交友軟體「速約吧」認識吳瑞文,並以LINE暱稱「小珍」、「AETO客服」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30分許 3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偵三卷第41至4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三卷第69至70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三卷第76至79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0日22時14分許 3千元 110年4月10日22時27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11日15時24分許 1萬元 12 黃清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某時,以LINE暱稱「許嘉芸」、「螞蟻Ants客服」認識黃清德,並向其佯稱:操作網頁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42分許 1萬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五卷第3至4頁)、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及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五卷第33至35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3 莊家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4時許,以交友軟體Paktor認識莊家齊,再以LINE暱稱「張依依」向其介紹螞蟻外匯交易所,並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25分許 1萬2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3至47頁) 、交易所網頁擷圖(警六卷第49至67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六卷第69至135頁)、ATM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131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4 李宜霖 於110年3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冠丞」(帳號aww8866qq)、「exness客服」向李宜霖介紹EXNESS網站,並佯稱:註冊並投資平台,可幫忙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李宜霖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49分許 5萬元 丁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繕為謝政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至25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41至57頁)、轉帳交易擷圖(警七卷第58至59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46號併辦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6時5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11日16時53分許 5萬元 15 黃瑞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陳絮欣」與黃瑞成交友,並以LINE向黃瑞成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需透過投資外匯平台,建立約會基金云云,致黃瑞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存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4時20分許 30萬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至4頁、偵四卷第7至8頁)、匯款申請書(警九卷第55頁、偵四卷第43頁)、EXNESS首頁擷圖(警九卷第61頁、偵四卷第49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14時10分許 40萬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至7頁)、匯款申請書(警九卷第57至59頁、偵四卷第45至47頁)、EXNESS首頁擷圖(警九卷第61頁、偵四卷第49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13日13時57分許 17萬元 乙帳戶 16 吳啟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22時37分許起,以LINE帳號「aeto客服」向吳啟賓佯稱:介紹AETOS外匯投資獲利,可幫忙操作云云,致吳啟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1時56分許 4萬5千元 丙帳戶 警詢筆錄(警九卷第5至6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9日22時10分許 4萬5千元 17 楊繕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在交友軟體Skout以暱稱「美婷」與楊繕銓認識後,以LINE佯稱:投資螞蟻ants資金託管(antsforextws.com)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楊繕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 1萬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九卷第7至11頁)、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翻拍照片(警九卷第99至103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8 陳昱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12時許起,以AETO客服人員名義與陳昱孝聯繫,誆稱網址「www.aetosszonetw.com」之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3時42分許 1萬5千元 丁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3至16頁)、活儲存款證券明細(警十卷第59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卷第61至63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號併辦 110年4月10日19時36分許 9千元 19 黃景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Fiesta app交友軟體及line與黃景維聯繫,誆稱:可加入「諾盈」網路平台投資外幣美金獲利云云,致黃景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0時21分許 1萬元 丙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7至18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存款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擷圖(警十卷第95、98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號併辦 20 戴康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架設「螞蟻金融」投資網站(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並先後以LINE帳號「lsjcka」(暱稱為「靜」)、「aeto09180」(暱稱為「螞蟻Ants客服」)與戴康圳加為好友,並向戴康圳誆稱可匯款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戴康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12分許 3萬元 戊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3至15頁)、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91至92、95至96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併辦 110年4月8日22時5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8日23時7分許 2萬元 21 盧奕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架設「螞蟻美金外匯」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ntsgoretws.com/index),並先後以LINE 帳號「alin-0315」(暱稱「琳」)、「ants096」(暱稱「螞蟻Ants客服」)與盧奕勳加為好友,並向盧奕勳誆稱:可匯款購買該網站之美金投資獲利,若欲領出獲利須再匯款云云,使盧奕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34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7至18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127、133至141頁)、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129頁)、存摺封面及內頁(警十一卷第143至14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1時35分許 1萬元 22 巫政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先後以LINE暱稱「郭佳潔」、「AETO客服」與巫政憲加為好友,並提供名為「AETO國際外匯交易金融集團」網站,誆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巫政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7分許 6千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35至43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二卷第45至55頁)、交易明細表(警十二卷第57至58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66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9千元 23 古祐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自稱係「小巧玲瓏」之女子,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古祐阡,再以LINE 帳號「kkyy098」(暱稱「陳曉雯」)與古祐阡加為好友,並向古祐阡佯稱:有一名稱為「螞蟻」之投資網站,投入資金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古祐阡陷於錯誤,而依LINE 暱稱「螞蟻客服」之人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45分許 6千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9至25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三卷第59至63頁)、交易明細表(警十三卷第5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74號併辦 24 張家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張家豪認識後,即向張家豪佯稱:推薦一個投資平台,投入資金即可發大財云云,致張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2時14分許(交易明細顯示為110年4月13日1時35分) 4萬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21至23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四卷第41至63頁)、交易明細查詢(警十四卷第35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4號併辦 25 高崇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以「張思涵」名義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與高崇容認識後,並以LINE暱稱「涵寶兒」向高崇容佯稱:匯款投資期貨平台即可獲利云云,致高崇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7時8分許 3萬元 乙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71至72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四卷第89頁)、交易明細表(警十四卷第85頁)、存摺封面(警十四卷第89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4號併辦 26 陳俊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暱稱「李佳佳」、「ActiTrades客服」向陳俊生介紹「澳大利亞外匯」、「諾盈」等投資平台,並佯稱:操作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13分許 1萬5千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13至15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五卷第126至129頁)、交易明細表(警十五卷第125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號併辦 27 林永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透過LINE向林永璋佯稱:操作AETOS Market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永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0時39分許 3千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9至11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六卷第21至23頁)、交易明細表(警十六卷第24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併辦 28 徐思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透過LINE向徐思瑀佯稱:操作威尼斯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徐思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8分許 3萬元 甲帳戶 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13至17頁)、存摺內頁影本(警十六卷第53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5萬元 29 黃閔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以LINE暱稱「愛笑的穗穗」聯繫黃閔聰,介紹黃閔聰加入螞蟻外匯交易平台,並佯稱:儲值螞蟻外匯交易平台可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29分許 2萬4千元 戊帳戶 警詢筆錄(警卷第43至48頁)、臉書及Instagram帳號擷圖(警卷第71至73頁)、轉 帳交易明細(警卷第77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併辦 附錄:卷證索引
簡稱 卷宗案號或字號 偵一卷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20號卷 偵二卷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25號卷 偵三卷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卷 偵四卷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卷 警一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00017284號卷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423969號卷 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033200號卷 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499101號卷 警五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47782號卷 警六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00499930號卷 警七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24447號卷 警八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00017512號卷 警九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00048758號卷 警十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46370933號卷 警十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46370934號卷 警十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030901802號卷 警十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348900號卷 警十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441700號卷 警十五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28379號卷 警十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2673900號卷 警十七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130168000號卷 簡字卷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