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更一字,110年度,4號
TCHM,110,聲再更一,4,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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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東毅



代 理 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韓守治



代 理 人 武燕琳律師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任家賢



代 理 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
8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8841號、第12437號)聲請再審,前經裁定後,經
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丙○○、甲○○: ㈠於本院前審聲請意旨略以(以下參本院前審卷附「刑事再審 聲請狀」、「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前審民國110年8月 17日訊問筆錄」、「刑事補充理由狀」、「刑事再審理由狀 」、「刑事再審補充理由㈡狀」)(見110聲再224卷第3至22 、141至143、183至188、201至204、209至217、223至225頁 ):
⒈再審聲請人乙○○、丙○○、甲○○與甲女4人於進入汽車旅館房間 後,乙○○與甲女正常性交,甲○○見丙○○拍攝照片而翻身閃躲 、即將滾到床邊而由正與甲女性交的乙○○伸手攬住甲○○(再



證二所示之照片1),照片1顯示無人對甲女矇眼壓手。乙○○ 脫下長褲又伸手扶住甲女臀部對甲女口交,此時甲女與甲○○ 忘情接吻、更伸出手攬住甲○○,丙○○則持手機錄影(再證三 即短片A)。其後甲○○在一旁休息,再審聲請人中之1人坐在 床上自慰希望能勃起,同時以手撫觸甲女外陰,甲女因陶醉 而發出聲音(再證四即短片B),並有上開畫面截圖可證。 其餘照片則有甲女俯臥在床上享受再審聲請人中之1人愛撫 其外陰(此時甲○○仍在一旁休息),亦有大家準備離開前, 在輕鬆氛圍下,甲女與甲○○同坐在床上,甲○○正在持甲女扁 帽嬉鬧,而甲女拿著礦泉水準備喝水的照片(再證二所示之 照片2至5)。再審聲請人3人與甲女離開該旅館時,乙○○頭 戴甲女扁帽由旅館樓梯下樓離開(再證五)。比對甲女承認 之汽車旅館外與汽車旅館内的照片,可證甲女的穿著為長度 至膝蓋、在膝部後方有繩結的平底黑長靴。此黑長靴甲女在 汽車旅館内從頭至尾均未脫卸(再證六)。由前揭影片及照 片可知,甲女與再審聲請人3人相偕進入汽車旅館後,在未 有受外力壓制之情事下,與再審聲請人乙○○性交、與甲○○親 吻、又由乙○○為其口交,並享受愛撫等等。試問,苟甲女真 有遭渠等3人強制性交,豈會如前揭影像檔所示,甲女自在 地仰臥或俯臥,或者自行抬高臀部、或者自行打開雙腳(等 著再審聲請人中之1人勃起進入甲女)?申言之,若前述行 為均違反甲女意願,甲女怎未採行防護自己之行動,例如將 正在為其口交的乙○○踢開、或攻擊躺在身旁與其親吻之甲○○ ?或踢翻在甲女身旁正在自慰的丙○○?況且短片中縱有背景 音樂聲響,仍能聽見甲女因情慾高漲、情不自禁地發出聲音 ,由此益證甲女之進入汽車旅館完全就是出於自主決定,而 進入汽車旅館後也確實付諸行動,充分享受三男侍奉一女的 性愛快感。上開再證三(即影片A)、再證四(即影片B)經 鈞院於訊問程序當庭勘驗,然因錄製當時旅館房間內未開燈 ,因光源微弱而畫質黑暗模糊辨識不易,懇請鈞院請更專業 硬體、軟體技能之其他調查單位如司法院建置之鑑定人名冊 ,由其進行影像及聲音之專業鑑定,判斷影片內容是否如聲 請人所述,以釐清事實真相。
⒉甲女之證述存有重大瑕疵:原確定判決依客觀之照片認定甲 女係同意進入汽車旅館。於審理期間,再審聲請人即抗辯稱 依甲女年齡及生活經驗,當知進入汽車旅館之目的為何,尤 其甲女自始至終均熟知再審聲請人等3人一直「盧」甲女, 就是為了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休息。甲女既係「出於其意願」 而自願進入汽車旅館,再審聲請人等3人又何需以強暴脅迫 手段強迫甲女?甲女聲稱自己遭受矇眼、壓手以致無法反抗



,雙腿係試圖合上卻遭強行扳開云云,藉此聲稱自己有抗拒 。就此,再審聲請人一再抗辯稱倘若甲女有遭受矇眼壓手的 強制對待,為何其聲稱遭矇眼的臉部(尤其最細緻的眼部及 其眼周肌膚)、聲稱遭強押的雙手,均無任何瘀傷?如今新 證據出現適可證明甲女所述遭受強暴脅迫等手段云云,根本 不實在。否則,甲女為何毫髮無傷呢?又甲女聲稱乙○○曾與 甲○○、丙○○等人輪流對其性侵,並稱除乙○○外,尚有一身著 白色或灰色衣物對其性侵云云,前開供述不但與現實狀況不 符,現場根本沒有人身著白衣或灰衣,亦與原確定判決送刑 事鑑定送檢採樣結果不符,反之,新證據之出現更可證明甲 女就汽車旅館内之供述亦不實在,而與再審聲請人甲○○、丙 ○○及乙○○所述相符;足證甲女堅稱再審聲請人2人及乙○○輪 流性侵其,顯非事實。
 ⒊證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言,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甲女之 友人即證人周家宏黃毅軒之證述内容,係轉述其聽聞自甲 女陳述自己被害經過部分,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 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何況甲女對證人周家宏 所述僅有「比吃豆腐還厲害的」吃豆腐行為,還稱了解證人 周家宏稱「被詐騙」的感覺,更稱起初「覺得這是一件很丟 臉的事情」而沒有報警的想法,足證甲女心知肚明本案的過 程為何,才會認為丟臉;再審聲請人亦於前案抗辯其證明力 根本不達強制性交的程度;而黃毅軒之證述内容,僅能證明 甲女在工作場所見到乙○○即情緒激動爆哭;而人情緒激動爆 哭不能排除出於悔恨交加的可能;甲女可能無法對男朋友交 代、可能覺得丟臉之事實。再審聲請人於前案均抗辯其等證 詞根本無從證明甲女聲稱被強制性交屬實,原確定判決卻以 之為補強證據。如今新證據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於前 案之抗辯為真。
⒋甲女事後發送簡訊質問乙○○之對話,乙○○之抗辯屬實:原確 定判決曾援引甲女事後發送簡訊質問乙○○之對話為不利再審 聲請人之認定,惟再審聲請人於前案即一再強調係因甲女一 開始就向乙○○表明知悉乙○○有老婆孩子,而乙○○懼内,擔憂 與甲女之韻事會遭甲女告知乙○○的妻子,故而急著先否認, 待甲女聲明還保留當日的衣物,乙○○始未再否認,並開始試 圖安撫甲女,此觀乙○○回覆甲女指控矇眼壓手之第一句話卻 是「沒有很有經驗!真的發誓」等語,即明乙○○急著安撫甲 女,未即細看甲女發話内容,根本未注意甲女指摘乙○○等使 用強制手段。至於乙○○所自稱的不該、抱歉等語,出於乙○○ 個人意思,乙○○確實因違背婚姻忠貞義務而敢偷情卻不敢承 認;事後果然因甲女進入乙○○妻子臉書、導致乙○○與其妻離



婚的結果。但再審聲請人丙○○當時即抗辯稱丙○○自己並無娶 妻,倘若甲女質間丙○○,丙○○必定能無需忌憚、直接說明事 實;原確定判決執乙○○有色無膽的回話,進而認定再審聲請 人丙○○與甲○○對甲女矇眼壓手,實在難以令人甘服!如今新 證據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抗辯俱為事實。 ⒌測謊報告不應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測謊鑑定之證據 能力向有爭議。邇近最高法院見解均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 。目前司法院就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擬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 ;因此再審聲請人丙○○主張測謊鑑定不具備證據能力。詎原 確定判決就甲○○通過測謊的報告,卻認為不能排除甲○○以外 之人對甲女壓手;就丙○○測謊報告因依區域比對法顯示有不 實反應,然依緊張高點法則是無法鑑判,據此而認為2人之 測謊報告均不足為有利再審聲請人之證據云云。如此說理解 釋,完全植基於就是要判再審聲請人有罪的決定上,令人無 奈。幸有新證據之出現,適可證明再審聲請人所述符合真實 。為此,測謊仍乏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⒍綜上所述,聲請人因發現上述確實之新證據(⒈述),經單獨 或與先前之證據(⒉至⒌述)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聲 請人應受無罪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3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並依同法第435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 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㈡於本院再補充略以:再證二所示之照片1至5、再證三及再證  四所示影片,皆係再審聲請人甲○○於110年間在家中回顧經 營早餐店影像時無意中發現,以致於本案確定判決前所未及 提出,足以證明甲女於案發當日在汽車旅館內並未遭受強制 ,符合聲請再審事由提出新證據之新規性要件。依甲女於第 一審證述內容,自述雙手上舉被壓制云云,然影片中可以看 出甲女正常躺臥在床上,其頭部就是安枕在枕頭上,根本不 會有雙手被壓制的姿勢,且原確定判決認為再審聲請人丙○○ 在甲女身後,惟自影片觀之,再審聲請人丙○○根本不可能在 甲女後面,請求將再證三及再證四所示影片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檢測聲音除雜訊、影像強化 、影像處理及剪接鑑定等。又原確定判決採信對再審聲請人 丙○○不利之測謊報告,係以區域比對法測試,惟經以緊張高 點法測試則出現無法鑑判之情形,而緊張高點法較區域比對 法是更為精密之測試,更精密的測試結果顯示無法鑑定時, 不宜依區域比對法測試果作為判斷基礎,故再審聲請人丙○○ 測謊報告是「不能使用」而不是不通過,並請求傳訊證人李 錦明,待證事項係就區域比對法與緊張高點法之理論模式、 測試方法及精密程度(參丙○○之「刑事答辯狀」及「刑事陳



述意見狀」、「本院110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刑事聲 請調查證據狀」、「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刑事 陳報狀」(見本院卷第79至85、93至104、107至117、179至 185、221至231頁)。
二、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 ,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 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因為防止他人出於惡意或 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訴訟,有害判決之安定性,故立 有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原規 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為得聲 請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必須兼具 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實性)二 種要件,始克相當。嗣於104年4月2日,該條款經修正為「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定第3項為:「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 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 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 ,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 審判之中,而於判決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不再刻 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 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 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不在場 證明、頂替證據、新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已經存 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 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 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 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 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 然如此,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 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 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從而, 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 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 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 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
㈠再審聲請人等3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第一審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7號判決提起上訴 ,由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判決以原審未及審酌再 審聲請人乙○○提起上訴後已與被害人甲女和解,暨未對再審 聲請人等3人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均不當為 由予以撤銷,改判處再審聲請人3年8月(乙○○)、3年7月( 丙○○、甲○○)不等刑度。再審聲請人等3人不服,復提起第 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判決駁回 上訴,全案遂告確定,此有聲請意旨所提之再證1(即本案 歷審判決繕本)在卷可稽。本件再審聲請人等3人對於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本院自 屬再審之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㈡原確定判決係綜合被害人甲女之證詞,證人即甲女友人周家 宏、黃毅軒之證言,再審聲請人乙○○坦承與甲女性交、再審 聲請人甲○○坦承親吻並撫摸甲女胸部之陳述,再審聲請人等 3人LINE群組(代號:人性黑暗)之對話內容、再審聲請人 乙○○與甲女案發後之IMESSAGE簡訊對話內容、刑事警察局10 7年6月25日、109年6月10日鑑定書(在甲女胸罩左罩杯內層 檢出甲○○之DNA;丙○○否認未摀住甲女眼睛,經測謊結果呈 不實反應)及其他相關證據,說明:⑴甲女進入旅館房間, 甲○○先親吻甲女並撫摸其胸部,但僅乙○○1人對甲女性交, 性交過程並詢問甲女:「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朋友厲 害嗎?」、「我朋友又要再來一次喔」等語。而乙○○既面對 甲女而為性交,如甲女未遭蒙眼,自無謊稱係他人與其性交 之必要。⑵乙○○乍接到甲女質問簡訊時,先否認自己有與甲 女性交,並推諉稱:「是我朋友,我只是在旁邊」等語。直 至甲女以:「我看到了,那天的衣服我都還留著,要去驗嗎 ?」等語相詰,乙○○始表示:「對不起!我知道是太超過了 !」。對於甲女一再抱怨:「我已經說了我不要,為什麼還 這樣」、「一個押我的手」、「一個摀住我的眼睛」等語, 亦僅稱:「那天一開始我真的只想介紹你給我的朋友」、「 但是後來太皮」、「我知道這樣很不應該」、「我也很後悔 」、「所以想找你道歉」、「我承認這樣做很不恥」、「是 真的過頭了」等語,並未否認甲女對於再審聲請人等3人共 同強制性交之指控。⑶丙○○否認未摀住甲女眼睛,經刑事警 察局測謊結果呈不實反應。⑷甲○○坦承於乙○○與甲女性交當 時,伊躺在甲女旁邊,丙○○則在甲女後方,核與甲女指述: 躺在其旁邊者壓制其雙手,在其後面者摀住其眼睛等情相符 。⑸甲女於案發當日下午即將乙○○刪除臉書好友,當晚並向



周家宏哭訴遭性侵害;嗣於107年2月21日見乙○○前來公司道 歉,當場情緒失控、崩潰大哭,並要求黃毅軒帶其離開等各 情,資以論斷再審聲請人等3人共同強制性交犯行明確,並 非專以甲女之證詞為唯一證據。是原確定判決已本於事實審 法院職權而綜合歸納、分析予以判斷後,於理由內詳為說明 認定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其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 訟資料俱無不合,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 。
㈢再審聲請人以再審聲請意旨㈠⒈、㈡,暨再證二、三、四、五、 六等相關照片及影片,據此主張甲女係自願與再審聲請人等 3人性交,並無遭強暴脅迫之情事,而主張係提起本件再審 聲請之「新證據」,再佐以再審聲請意旨㈠⒉至⒌所為「先前 證據」綜合判斷具有確實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6款之要件為由,聲請再審。經查:
 ⒈再審聲請意旨所提出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新證據」具備新穎性(新規性或嶄新性)之認定 ⑴再證二、三、四所示相關照片及影片(影片A、影片B)於原 確定判決前並未出現,據再審聲請人甲○○於本院主張:適逢 疫情期間,我在家回顧整理107年1月到110年5月間經營早餐 店的影像時,存在硬碟、手機,這些影像、照片當初是從3 人群組裡存下來的,可能是複製還是剪下我現在忘記了,不 知道存到哪裡去了,是後來回顧時才找到(見本院卷第95、 96頁)。而經本院110年11月29日訊問並當庭勘驗影片A、B 、C原始檔案時,其存取時間即為107年2月17日上午5時54分 、5時54分、下午12時15分許,業經當庭擷取列印附卷(見 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可按,經依再審聲請人等3人及其等 代理人之請求,聲請將上開影片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 認上開檔案的原始檔均為上傳line後,再下載之檔案,上傳 時間均為西元2018年2月17日,影像畫面均連續,此有該局1 11年2月7日刑鑑字第1108038989號函文在卷(見本院卷第19 5至200頁)可稽(詳下述⒉⑵③),是以,上開證據既係於原 確定判決後始行發現,且影像畫面均連續而未見有變造、偽 造之情形,自具備聲請再審「新證據」之新穎性(新規性或 嶄新性)要件,堪以認定。
 ⑵至再證五、六所示照片則經再審聲請人於本院原確定判決案 件審理時即已提出(再證五部分見109侵上訴18卷第85頁, 再證六部分見107侵訴207卷一第141頁),並非判決確定前 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 事實、證據。再審聲請人提出上開照片無非係在證明:依再 證五所示之照片,再審聲請人乙○○所戴扁帽即再證二之照片



4、5中再審聲請人甲○○與甲女嬉鬧時之扁帽,再證五所示之 照片及事後尋得之影片C,均在證明此節(乙○○戴扁帽)及 甲女手中有拿手機,足見影片中之女子即為甲女,且甲女有 性自主的意願,與一般性侵被害女子不同。又所提再證六所 示照片,是要證明再證二所示照片2躺臥在床上之女生其長 靴亦有繩結,足見該名女生即為甲女。以上再證五、六並非 新事實、新證據,而均係用以主張其等聲請再審所提出之再 證二、三、四所示照片、影片均足以證明甲女並未遭再審聲 請人等3人強制性交,即以發現再證二、三、四所示新證據 ,再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再審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 決,而認符合聲請再審之確實性要件,此應予釐清究明。 ⒉再審聲請意旨所提出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新證據」具備確實性(明確性)之認定
 ⑴被害人是否有合意性交之情事,應依性交前、中、後各階段 為整體觀察,非擷取其中片段即可論斷。原確定判決綜合甲 女之指訴及其他相關卷證,認甲女確係遭受再審聲請人等3 人共同強制性交之犯行,已詳如前述。而再審聲請人等3人 與甲女進入竹林雅緻汽車旅館之時間為107年2月17日上午4 時54分,迄同日上午5時51分許離開,此經第一審法院108年 5月29日行準備程序勘驗該旅館監視器錄影光碟明確(見107 侵訴207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足見其等停留於該旅 館房間的時間近1小時,此亦為再審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所 均是認(見本院卷第102、103頁),然依本院110年11月29 日訊問時當庭勘驗上開影片A、B、C之長度,依序為23秒、1 0秒、5秒,總計僅38秒,不到1分鐘,且各該影片均非連貫 ,而只擷取片段內容,足見並非再審聲請人等3人與甲女於 案發地點、案發期間之全部內容,且依據影片A、B所示內容 ,均已呈現在場人裸露身體部分部位或俯臥床上之影像,足 見並非一開始進入汽車旅館內的最初影像,顯而易見。而甲 女於偵查中即已證稱一開始的情節為:到房間後,乙○○朋友 就把我推上床,他朋友面對我,把我整個人往後推倒在床上 ,我是仰躺,我的腳在地上,他朋友用雙手推我肩膀,他推 倒我後,就上來用手壓住我的手,他側趴在我左邊,沒有趴 在我身上,我右後面床上有個人用雙手把我眼睛摀住,另一 個人就脫我褲子,我的短褲及內褲被脫掉,鞋子他們沒有脫 等語(見107他1756卷第84頁反面),而無論再證三、四之 影片A、B乃至於再證二之照片1、2、3,誠如再審聲請意旨 述均為正在性交或親吻之照片,顯非其等一開始進入汽車旅 館房間內之影像,自無從遽予推翻甲女就進入汽車旅館房間 內指證再審聲請人等3人犯行之可信性。




 ⑵茲再就再審聲請人所提再證二所示照片1至5、再證三所示影 片A、再證四所示影片B,分述如下:
  ①依再審聲請人提出再證五所示之照片,有一戴扁帽之男子 、身穿黑白橫條相間之上衣者應即為再審聲請人乙○○,其 手扶持之女子即為甲女,為甲女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證明 屬實(見107侵訴207卷一第224頁反面、232、237頁反面 ),而該扁帽與與再證二之照片4、5中該名男子(再審聲 請人甲○○表示為其本人)所拿的扁帽應為同一。依再證六 所示照片,與再證二之照片2、3所示趴臥於床上之該名女 子長靴繩結相同,而經刑事警察局鑑定影片A、影片B、影 片C之原始檔影像畫面均連續,已如前述,堪認上開影片 中之女子應即為甲女無誤,此先予敘明。
  ②再審聲請人所提再證二所示之照片1(見110聲再224卷第75 頁,原件取出放同卷第224頁之密封袋,下均同),呈現1 人背對鏡頭脫長褲至小腿處裸露臀部及大腿,俯身在床, 其裸露之臀部處左右各有1隻鞋子的影像,其右側則另有1 人穿著白色鞋子屈身在床,其1腳在床,1腳懸空在床外, 照片中並未拍攝到上開人士的臉部、正面等,實看不出有 再審聲請人等3人所稱「乙○○與甲女正常性交,甲○○見丙○ ○拍攝照片而翻身閃躲、即將滾到床邊而由正與甲女性交 的乙○○伸手攬住甲○○」之情況。另所提再證二所示之照片 2至3,僅見甲女上半身有衣物,下半身赤裸,趴在床上, 長度即膝的靴子並未脫掉,惟甲女臉部係朝床上趴下,根 本看不出其臉部表情,無法證實有再審聲請人等3人所言 之甲女正享受性愛歡愉之情;再證二所示之照片4至5,僅 見甲女低頭頭髮遮住其半邊臉部面無表情與1人(再審聲 請人甲○○表示為其本人)同坐在床上,再審聲請人甲○○表 示是其拿扁帽欲戴在1名女子(甲女)頭上,惟該名女子 猶仍低頭頭髮遮住其半邊臉部面無表情,實看不出有再審 聲請人等3人所言甲女與再審聲請人甲○○嬉鬧等情。  ③另所提再證三、再證四之影片A、B,經本院前審110年8月1 7日訊問、本院110年11月29日訊問時當庭勘驗結果,只見 影片A中有1隻手貼住1隻腿,1位未著褲子、赤裸下半身之 人,以跪姿跪趴在床上,有左右擺動,聽見女生的喘息、 呻吟等聲音,畫面甚為暗黑,影片中共有幾人並不清楚, 也看不到任何臉部表情,另影片B中只見似有1人屈身俯壓 向下1次,有女呻吟聲,畫面暗黑,拍攝晃動,呈現1名身 體以坐姿之人坐在床上,其左前方有一已穿著長靴並抬高 之小腿,其右側有1已穿著長靴並屈膝、貼在床上之另1小 腿,惟畫面仍暗黑不清楚,有女喘息聲,後貼床上之該小



腿突向上提似往自己靠壓,再度出現女呻吟聲,男子之右 手狀朝似該向上提的小腿處方向觸摸,該名坐在床上之人 並未呈現臉部,2隻上抬小腿的身體其餘部位、臉部均未 入鏡,並未呈現何人等情(見本院卷第96至99頁),上開 影片A與本院前審卷第82、87、89頁截圖照片相符,影片B 與本院前審卷第95、97、99、101頁截圖照片相符(見110 聲再224卷第185頁),以上均載明於各該訊問筆錄內。經 本院依再審聲請人等3人及其等代理人之聲請,將上開影 片A、B、C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聲音除雜訊」、「影像強 化」、「影像處理」、「剪接鑑定」,經該局111年2月7 日刑鑑字第1108038989號函覆稱:「經檢視送鑑A、B、C 影片之「原始檔」均為上傳line後,再下載之檔案,A影 片為23秒,B影片為10秒,C影片為5秒,經檢視A、B、C影 片原始檔之影格,影像畫面連續,另檢視個原審檔影片之 元資料,上傳時間均為西元2018年2月17日(臺北時間) ,有關A、B、C影片中動作與內容畫面部分,因影像欠清 晰,欠難研判」,並說明該局暫停受理聲紋鑑定案等語, 此有該局函文及檢附強化後影像(含擷取影格)光碟1片 及輸出影像第1至3頁在卷(見本院卷第195至200頁)可參 。是以,經過刑事警察局具有專業鑑定能力之公家機關鑑 定結果,前開影片A、影片B、影片C之影像過於模糊不清 ,實無從證實再審聲請人等3人就上開影片A所主張之:「 甲女…自主將雙腿張開」、「甲女之淫聲浪語」、「甲女 情慾高漲地躺在床上與甲○○擁吻,…甲女…自主將雙腿張開 」、「甲女繼續與甲○○擁吻,右手忘情的搭在甲○○背上, 雙腳亦自在的放在床上」(見110聲再224卷第81、83、85 、87、89、91、93頁),暨就影片B主張之「甲女左腳自 在地放在床上,而且,因為甲女完全沉醉於性愛之中,… 甲女仍因慾火焚身、情慾高漲地發出淫聲浪語,歡愉之情 溢於言表」、「甲女…呈預備性交姿勢」(見110聲再224 卷第95、97、99、101頁)等情,顯亦無法判斷影片中抬 高雙腿之人究係自願抬高抑或遭外力介入所致,亦無法判 定影片C中之人手部拿取發亮之物品是否為手機(見本院 卷第160頁)。
  ④至本院前審及本院當庭播放影片A、影片B時,雖有聽聞女 生呻吟聲等情,然並未有任何對話互動、字音之呈現。再 審聲請意旨雖以:影片中縱有背景音樂聲響,仍能聽見甲 女因情慾高漲、情不自禁地發出呻吟聲音,主張甲女係出 於自願與聲請等3人合意性交云云。惟:遭受性侵害之女 性,於遭受侵害之際,必定會有積極的大聲喊叫求救、反



抗或離開之舉,且絕不會達到性高潮,此乃性別刻板印象 與性侵害之迷思,蓋是類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恐遭受更 進一步迫害、礙於面子或傳統貞操觀念影響,不想張揚、 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 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當場有大 聲呼喊求救、反抗或離開之反應者,並非少見。本件甲女 與再審聲請人乙○○係熟識之朋友,甲女或因礙於情誼而未 有激烈反抗之舉動,抑或甲女於面對再審聲請人等3人為 性侵害之過程時,在言語及動作拒卻均無效後,迫於其性 自主意願遭再審聲請人等3人強行壓制之情勢,忖度利害 輕重,為求自保以免招致更甚之危害而放棄抵抗。又性高 潮之表徵係由自律神經系統所制控,常伴隨情不自禁的肌 肉痙攣、發出聲息與身體擺動,是性高潮反應既由自律神 經系統所控制,顯非甲女可靠己身意志加以支配,而係屬 性交過程當中因摩擦、撞擊觸動自律神經所致之自然生理 反應,與甲女是否有意願與被告性交、是否在性交過程中 感到愉悅等節並無必然關連。是以,上開影片縱錄得甲女 有前述呻吟、喘息聲等一般情形下女性為性行為會發出之 聲音,然性交疼痛所發出之喘息呻吟聲,與因同意而享受 性愛所發出之喘息呻吟聲,有時也難以明確區辨,或因人 而異,更何況被性侵害者,礙於身體自然反應也可能有性 高潮,是被害人是否出於自願之性行為,自應輔以其他事 證綜合判斷,不能單以被害人於過程中有性交之呻吟、喘 息聲,即認為是「甲女之淫聲浪語」、「甲女情慾高漲, …」、「甲女完全沉醉於性愛之中,…甲女仍因慾火焚身、 情慾高漲地發出淫聲浪語,歡愉之情溢於言表」,進而認 定必是合意性交。而刑事警察局業已說明暫停受理聲紋鑑 定案,且上開影片中均只有聲音,並無對話互動、字句之 呈現,客觀上亦難以再還原案發當時情境,是以,亦無另 行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⑤再審聲請意旨㈡主張:依甲女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自述雙手上舉被壓制云云,然影片中可以看出甲女正常 躺臥在床上,其頭部就是安枕在枕頭上,根本不會有雙手 被壓制的姿勢,且原確定判決認為再審聲請人丙○○在甲女 身後,惟自影片觀之,再審聲請人丙○○根本不可能在甲女 後面一節。然影片A、B均非再審聲請人等3人、甲女一開 始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內之照片,已如前述,則甲女經過再 審聲請人等3人一番折騰後呈現躺臥或趴臥於床上之姿勢 ,亦無從證明其未自始遭強制性交。況且,再審聲請人甲 ○○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即已證稱:乙○○在跟甲女接吻、發



生性關係時,我就在旁邊躺著;丙○○一開始就在甲女後面 (見107侵訴207卷二第179、180頁),而依再證二編號1 所示甲女遭再審聲請人性侵害時所躺臥在床之位置及方向 ,甲女後面並非緊接牆面,則甲女指證:我右後面床上有 個人用雙手把我眼睛摀住一節,即有可能。再審聲請意旨 ㈡以影片A、影片B之證據指摘甲女指述之不實,即要無可 採。
 ⑶再審聲請意旨以一、㈠⒈所示照片、影片,與㈠⒉至⒌所示內容綜 合判斷,認足為再審聲請人等3人受無罪判決,且再審聲請 人等3人均一再表示,甲女是經由其等一直盧之後才同意進 入汽車旅館,既然同意進入汽車旅館即係同意性交等語(再 審聲請意旨㈠⒉)。惟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法 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 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 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 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 缺之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 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之基礎上,絕 對是「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 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之 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 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 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 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 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 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 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 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避免 「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甲女迭次均證述 遭再審聲請人等3人強制性交,其歷次指證述內容已由原確 定判決記載甚詳,而依甲女事後發送簡訊予再審聲請人乙○○ 之內容,業已多次指摘乙○○「為什要這樣對我」、「我已經 說我不要了,為什麼還這樣」,「而且我知道你們三個都有 ,不覺得這樣太過份了嗎」、「我已經說我不要了,為什麼 還要這樣」、「一個押我的手,一個摀住我的眼睛」、「你 們三個把我拉上車然後載去汽車旅館」、「我是不是從頭到 尾都說要回家」、「我是不是離計程車只差一個馬路的距離 」、「你竟然還對我說叫我不要想太多,叫我享受當下,你 為什麼不去死」、「這幾天我想過各種自殺的方法」等語,



只見乙○○不斷地表示「是後來太皮」、「是太超過了」、「 是真的過頭了」、「我承認這樣做很不恥」,只有不斷地道 歉與懺悔,並無任何反駁,均如原確定判決所載(見原確定 判決第15、16、18頁),足見再審聲請人乙○○確實知悉甲女 案發當時已有表達拒絕、不要的意願甚為明確。再審聲請意 旨一、㈠⒋雖以再審聲請人乙○○所自稱的不該、抱歉等語,出 於其個人意思,確實因違背婚姻忠貞義務而敢偷情卻不敢承 認,才一直對甲女道歉與懺悔,如果當時甲女質問丙○○,丙 ○○必然敢直言無諱一情,惟依再審聲請人乙○○與甲女的對話 內容,甲女提及「你,跟你弟,還有你的朋友」、「三個人 都這樣對我」、「會不會太扯!」、「三個人輪姦我」後, 乙○○隨即反駁「老實說!我朋友沒有」、「只是親你而已! 」、「我有!」、「我弟也沒有進去!」、「我發誓!」( 見107他1756卷第14頁),並非一味地接受甲女單方面之指 責,況且,倘使再審聲請人乙○○係感覺對婚姻的出軌、不忠 ,則其應該道歉的對象應該是其結髮妻子,何以對於甲女之 嚴厲指責多次道歉,而未質疑既然同意性交,何以又出爾反 爾地出言指責其之不是,顯與常情有明顯重大違背,自難採 信。至再審聲請意旨以一、㈠⒉之甲女未受傷,⒊之甲女只對 周家宏稱只有「比吃豆腐還厲害的」吃豆腐行為,黃毅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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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