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8號
111年2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廖大瑋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港法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27
日交訴字第1100018597號、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B及原處分B均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5月17日航南字第1103312407號裁處 書(下稱原處分A)、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B), 各分別裁罰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共計20萬元罰鍰而 涉訟,是本件爭訟之罰鍰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屬行政訴訟 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爭訟概要:
(一)原告所有馬來西亞籍「阿弗特桑提一號(AVotreSante1)」帆 船(下稱系爭船舶)於110年5月8日8時16分向被告所屬南部航 務中心申請進港預報,預定同日14時進入臺南安平國際商港 (下稱安平港),被告基於協助國人入境立場,於同日11時21 分許通過進港申請查核,嗣審認原告未於到達安平港24小時 前據實填具入港預報表送被告查核,違反商港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A裁處原告10 萬元罰鍰。
(二)系爭船舶於110年5月8日進入安平港停泊時,經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所屬安平 港營運處陸續指泊於安平港管制區船席17、13、5號碼頭, 惟原告未依安平港營運處指揮停靠,逕自停泊於非管制區亞 果遊艇碼頭,經被告審認原告違反商港法第33條規定,爰依 同法第67條第12款規定,以原處分B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三)原告不服原處分A、B,提起訴願,經交通部以110年8月27日
交訴字第1100018597號(下稱訴願決定A)、第0000000000號( 下稱訴願決定B)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於110年10 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關於原處分A部分:
⑴商港法第67條第2款所謂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情形 ,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未據實填具船舶入港預報表送 被告查核為限,不應過度規範至「未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 」,但已據實填具入港預報表,並經查核之情形。 ⑵退步言之,系爭船舶於110年5月8日申請進入安平港時,亦 符合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得隨時申 請緊急入港,不受24小時前申請之限制。系爭船舶為一自 用動力帆船,於110年4月27日自馬來西亞沙巴亞庇港啟程 返回台灣,航行距離1131海浬(2095公里),受限天候、風 浪、風向,風力等,本無法有確切之抵台時日,故無法於 出發前提出確定入港時間之申請;況且原告衛星電話之預 付卡於110年5月6日已用罄,致無法於確定到港前24小聯 繫友人代為申辦,待至安平港外海,有一般通訊訊號後, 才能提出申請。又自馬來西亞沙巴啟程返台,船上共計7 人,於110年4月29日9時許,船上人員忽然發現船身引擎 齒輪箱油封進水,自動舵失效,只能不斷抽換油,並靠船 上人員以人力24小時接力掌舵維持航行,幸於110年5月5 日遇上海巡署船艦,在其通報引航下,進入東沙港口欲自 行檢修,但發現進水情況無法自行修復,當日再由東沙群 島出發,繼續靠人力24小時掌舵維持航行,直至110年5月 8日8時許,始抵達安平港外海,但考量帆船引擎齒輪箱油 封持續進水,且船上人員歷經9日(4月29日至5月8日)接力 掌舵,全體船上人員均已體力透支而疲憊不堪,須緊急入 港,實無法在安平港外海等待24小後,再申請入港,原告 當時向被告提出入港申請時,被告亦十分清楚明瞭當時原 告所有動力帆船及其上人員之此一緊急狀況,故於原告填 具入港預報表後,即儘速同意原告所有動力帆船之入港申 請,準此,原告之入港,完全符合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得隨時申請緊急入港,不受24小時 前申請之限制,原處分A顯漏未審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 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逕自依商港法第19條第1項裁罰,自 有違法。
2.關於原處分B部分:
⑴系爭船舶為動力帆船,總長14.9公尺、船寬4.49公尺,船
深1.85公尺,總噸位19.67噸,安平港營運處原指泊船席1 7、13及5號碼頭,係為大型商船停靠之碼頭,至其最後所 指泊停靠之港警辦公室前側水域警艇停泊區,亦非安平港 編制內之1至21號碼頭,被告所規劃之商港管制區內,並 無供小型遊艇停靠之碼頭。安平港營運處應本其專業,提 供適當船席,乃其職責,自無權利要求原告冒著船體損壞 及人員安危之風險,接受不合理之指泊。被告為加強疫情 管制,函知相關單位所有船舶一律至國際商港辦理檢疫等 相關入境手續之同時,卻無相關配套措施,實屬不當。 ⑵原告完全聽從安平港營運處之指揮,惟因安平港營運處所 指泊之碼頭無法停靠,在遲未收到其調度適合船席之指泊 前,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船上人員生命或身體,避免發 生碰撞之危害,依船員法第58條規定,為採取必要處置下 ,始將系爭船舶停靠亞果遊艇碼頭,被告未審酌船員法第 58條規定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故被告所為原處 分B自有違誤。
(二)聲明:原處分A、B及訴願決定A、B均撤銷。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關於原處分A:
⑴商港法19條第1項規定未於進港24小時前據實填具船舶入港 預報表送被告查核應予處罰,並未規定若船舶違反上述規 定而到達商港門外且申請入港時,航政機關或商港經營事 業機構得將其拒於門外而不允許其進入國門。被告核准系 爭船舶入港係基於協助國人入境之立場,與原告違反上開 規定本屬二事,自無使原告先前之違法行為轉變成合法行 為。
⑵原告當日並無申請緊急入港而僅申請一般入港,依常情系 爭船舶當時倘有緊急情況,應可立即反應並請求協助,而 原告全未為之。申請緊急入港,必須船舶已經失去動力方 合乎規定,然系爭船舶於110年5月8日13時9分進入安平港 後,尚可自行前往亞果遊艇碼頭靠泊,並於同日20時22分 自行離開亞果遊艇碼頭而停泊於他處,在此過程中,原告 未曾反應系爭船舶有任何緊急狀態,是系爭船舶當日並無 緊急狀態,且原告亦不曾申請緊急入港,自與商港港務管 理規則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符。
2.關於原處分B:
⑴系爭船舶於110年5月8日未依安平港營運處之指揮靠泊,停 泊於非管制區之亞果遊艇碼頭,其違章行為明確。系爭船 舶於110年5月8日14時30分以無線電向安平港信號台通聯
表示將前往非管制區之亞果遊艇碼頭靠泊,安平港信號台 於14時46分以無線電向系爭船舶重申不得前往非管制區相 關規定,然系爭船舶明知違反規定,卻仍執意前往非管制 區之亞果遊艇碼頭,可知系爭船舶經安平港營運處安排船 席並明確告知不得前往非管制區相關規定後,仍然執意前 往非管制區之碼頭靠泊。至原告陳稱其將系爭船舶停靠非 管制區之亞果遊艇碼頭前,曾向安平港營運處報備,獲其 回覆無意見等語,並非事實。
⑵與系爭船舶體型相若之其他船舶,均能順利停泊於管制區 碼頭,亦無任何風險,是原告稱系爭船舶之船舷較低,無 法安全停泊管制區碼頭等語,並非事實。至原告雖主張被 告指泊之碼頭不能停靠小型遊艇並非事實,原告亦未舉證 以實其說,況原告所提出之原證7、8、9、12、13、14、1 5均不能作為系爭船舶無法停靠被告指泊碼頭之依據。(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爭點:
(一)被告所為原處分A有無違誤?
(二)被告所為原處分B有無違誤?
六、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商港法第19條第1項、第33條、第67條第2款 、第12款(附錄)。
(二)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處分A(見本院卷第43頁)、原處分B(見本院 卷第57頁)、訴願決定書A(見本院卷第46至54頁)及訴願決定 書B(見本院卷第60至66頁)在卷可參,該情堪以認定。(三)被告所為原處分A,並無違誤:
1.由商港法第19條立法意旨可知,有關船舶入出國際商港預報 表之查核,除屬航政監理與港口安全管制事項外,並作為船 席安排之用,於航港體制改革後,前述港口安全管制事項與 船席安排事務分屬航港局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業務,爰修正 第1項,分別規定之。依商港法第19條第1項及商港港務管理 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可知,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 24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和出港 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總類 、數量、船員人數、隨船人員人數、乘客人數、到達次一港 及目的港等相關資料送被告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安排船席,該規定目的乃因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每日處理船舶 不計其數,為提升碼頭船席週轉效率及航行安全,船舶進出 港均應依規定辦理進、出港預報以維持港口作業效率及安全 。查原告為系爭船舶之所有權人,其於110年5月8日14時進
入國際商港之安平港時,未依商港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進 港24小時前據實填具船舶入港預報表送被告查核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申請遊艇進港預報、遊艇進港預報單列印 、船籍資料、航港單一窗口平臺網頁資料、中華民國遊艇駕 駛執照及系爭船舶人員名單附原處分卷可佐,足見原告所為 已違反商港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違章行為明確,被告依 商港法第67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A裁罰原告10萬元罰鍰,並 無違誤。
2.至原告主張因系爭船舶之船身引擎齒輪箱油封進水,自動舵 失效,由船上7名人員歷經9日輪流掌舵維持航行,全體船員 體力透支疲憊不堪須緊急入港,已符合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條第1項但書規定等語,並提出船舶故障照片(見本院卷第6 7頁)、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197頁)及維修工程完工證明書( 見本院卷第213頁)為憑。惟查,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 第1項規定:「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由船舶所 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但遇有 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是船舶遇有緊急 情況時,自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而不受到24小時前申請 之限制。又依交通部航港局受理遇難或避難船舶申請進入商 港程序執行要點(下稱進入商港程序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可 知,所謂「遇難或避難」,係指船舶發生遇颱風過境或惡劣 海象致持續航行有立即危險之虞者;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 或病患必須立即醫治;船舶載運貨物受損或移動、船體受損 或機械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倘船舶遇難或避難時, 應依進入商港程序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之作業處理程序申請 緊急進港自明。查原告雖主張其因系爭船舶故障已符合緊急 入港情形,惟原告卻未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但書 及進入商港程序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程序申請緊急入港,自 難認原告所為於法有據。至被告就原告申請一般入港雖已核 准其入港,惟此乃基於協助國人入境立場,核與原告違反商 港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無涉,尚無法以此遽為有利於原告事 實之認定。另原告主張應將商港法第67條第2款所定違反第1 9條第1項之情形作目的性限縮而排除未於進港24小時前填具 船舶入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之情形等語,此為原告個人解 讀,容有誤解,尚難採認。
(四)被告所為原處分B,自有違誤:
1.查系爭船舶之總噸位為21.85噸、淨噸位為19.67噸、長度為 14.9公尺、船寬為4.49公尺、船深為1.85公尺,屬於小型之 動力船舶,於110年5月8日進入安平港後,停泊於非管制區 之亞果遊艇碼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船籍登記資料
(見本院卷第109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0年5月12日高港安 港字第1103247005號函及安平港商港管制區示意圖附原處分 卷可稽,該情堪以認定。
2.系爭船舶進入安平港時,正值COVID-19疫情嚴峻之際,被告 為加強遊艇入境我國港口早於110年1月26日採取防疫管制措 施,要求入境船舶均於國際商港管制區辦理申報入境、檢疫 等入境手續等情,有被告110年1月26日航港字第1101810103 號函(見原處分卷)在卷可稽,是安平營運處指揮系爭船舶應 在管制區停泊並接受檢疫等入境手續固無不當之處,惟管制 區所提供指泊之碼頭是否適當,則為兩造所爭執,亦為本案 應審究之爭點。被告於系爭船舶停靠碼頭時,應考量該船舶 之船舷至水面高度及碼頭設置之防撞碰墊樣式與材質,提供 適切碼頭以供原告停泊,惟觀諸原告所提出安平港管制區船 席5、13及17號碼頭照片(見本院卷第128頁)所示,足見該處 之防撞碰墊之樣式寬大且較為堅硬,適合大型船舶停靠,而 非小型船舶。反觀亞果遊艇碼頭照片(見本院卷第127頁)所 示,則適合小型船舶停靠。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 陳稱:被告因COVID-19疫情因素要求全部船舶應至管制區受 檢,惟管制區所設置停靠碼頭均係供萬噸以上貨輪停靠,因 系爭船舶為小型船舶且船舷較低,安平港營運處所提供管制 區船席5、13、17號碼頭均無法安全供系爭船舶停泊,船長 考量船員生命安全及船舶財產而採取必要處置,讓系爭船舶 先停靠亞果遊艇碼頭,等待安平營運處提供適當之碼頭指泊 ,自無違反商港法第33條之規定等語,核與前述之船籍登記 資料及系爭船舶現況照片相符,故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安全 碼頭供系爭船舶停泊,尚非無據。
3.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與安平港營運處信號台人員對話內容可 知(如附錄對話譯文全文),系爭船舶進港後原告曾多次與信 號台人員聯繫溝通請求協助提供適當停靠碼頭乙事,信號台 人員雖未允諾系爭船舶可前往亞果遊艇碼頭停靠,惟原告本 其專業判斷認安平港營運處所指揮停泊之安平港船席7、13 及15號碼頭均無法適切提供系爭船舶停靠,乃依船員法第58 條規定,考量船員人身安全而前往亞果遊艇碼頭停靠,實難 認原告主觀上有何不依安平港營運處人員指揮停泊之故意或 過失可言,是被告所為原處分B,尚難認適法。至被告雖提 出與系爭船舶體型相若之其他船舶均能順利停泊於安平港管 制區指泊碼頭乙節,惟查,被告所提出其他船舶體型雖與系 爭船舶相仿,然細繹系爭船舶與其他船舶之船舷高度顯有不 同,有卷附船舶照片(見本院卷第132頁)可佐,尚難以此遽 為不利於原告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
原處分A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A遞予維持,核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A及訴願決定A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處分B認事用法有違誤,訴願決定B遞予維持,亦有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B及訴願決定B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 負擔,爰宣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附錄
(一)參考法條:
1.商港法第19條第1項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出港應於12小時 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 ,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 出港後12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 辦入港手續。
2.商港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
3.商港法第33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 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4.商港法第67條第1項第1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十二、違反第33條規定。
5.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12小時前,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 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 人數、隨船人員人數、乘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關 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 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查核後安排 船席。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
(二)無線電通聯錄音譯文:
1.檔名:1326帆船無法靠上17號碼頭,想申請移靠亞果碼頭。原 告:安平信號台,安平信號台,馬來船阿弗特桑提呼叫。信號台:安平信號台,這裡是安平信號台,請說。原 告:金柏利後面的這個位置,如果是靠南岸的話,我們可能 停不進去。
信號台:停不進去,是靠西岸吧?南岸還是西岸?原 告:就是在金柏利的正後方,我們可能停不進去。信號台:你們的船有多大?
原 告:14.9米,可是我們需要有一些前後空間,才能夠在這個 風向停進去。
信號台:那邊的位置不是差不多有40米嗎?
原 告:沒有,看起來沒有40米。
信號台:如果說,你這樣沒辦法停進去,那這樣的話,你試著把 船尾或者是船頭停在裡面,然後船身往這邊應該是南岸 這邊靠。
原 告:了解。回報長官,我們現在看這裡的那個岸壁,水泥岸 壁跟它的碰墊,可能對我們這麼小的船,大概都太大, 是不是可以先讓我們聯絡一下,再跟您回報,可以嗎? 你可以看到我們的位置。
信號台:聯絡一下,你的意思是跟哪裡聯絡?
原 告:了解,長官我們現在其實我們的船有泊位在亞果的遊艇 碼頭,亞果遊艇碼頭有我們的泊位,那是否我們可以移 泊到這樣的地方,比較讓我們能夠方便停靠跟接受安檢 。
信號台:你先在金柏利附近這裡,等我請示一下看看,因為你們 申請的位置上面指的就在這裡。我跟上面請示完以後再 回答你。
原 告:好的,謝謝長官。我們亞果的泊位,剛剛回覆我們岸上 的行政中心有回覆,我們有得到的泊位是在C06,那麻 煩長官再幫我們請示一下,謝謝。
信號台:C06,那你先在這附近好了。
2.檔名:1330同仁告知檢疫船只能靠泊指定泊位。信號台:馬來船,馬來船,安平信號台。
原 告:馬來船回答。
信號台:剛才我跟上級請示了,因為你這個船從馬來西亞過來, 有關的消毒、防疫等等的問題,所以你現在不能去亞果 碼頭,你只能停靠在你申請的那個泊位。
原 告:這個規定防疫要到商港,但是商港我們沒有辦法停泊, 請問這樣子要如何解決?
信號台:現在如果你靠到亞果碼頭如果有傳染的問題,或者有什 麼的問題,這個我也擔不起阿,上級就告訴我說指示你 在這裡,你就在這裡。
原 告:是的,我們不會下船,依照我們在國外的經驗,就是會 在碼頭停泊之後,等待檢疫這樣子。
信號台:那就麻煩你還是停到金柏利後面,如果他的正後方停不 了,你靠在他的岸邊這裡也可以。
原 告:好的,我們嘗試看看。
信號台:好,謝謝。
3.檔名:1357公司指派13號碼頭,但依舊靠不上去。原 告:安平VTS你好,這裡是阿弗特桑提船長陳家豐。信號台:陳先生你好,請說。
原 告:長官你好,我們現在來到這個13號碼頭,那他的碰墊是 橫的,比較低,可是他凸出來的距離跟前面那個是一樣 的,所以我們水手上去可能跳不上去那個水泥岸壁,再 請長官斟酌。
信號台:這樣好不好,因為這個碼頭的安排,說實在,不是斟酌 我,我沒有決定的能力,你就直接打給我們經理好了, 他如果後來跟我講幾號碼頭,你就停幾號碼頭,你想改 就跟他溝通就可以了。
原 告:好的好的,長官不好意思麻煩您,謝謝。那我跟林經理 先知會一下。
信號台:我實在無能為力,對不起。
原 告:謝謝長官。
4.檔名:1441暫靠安檢所浮動碼頭休息,CDC同意移泊至亞果碼 頭。
原 告:長官您好,我們是馬來西亞籍的阿弗特桑提帆船,那現 在我們暫停在商港的安檢所的那個檢查的浮動平台,那 海巡的長官已經在現場,我們剛剛跟CDC航警局聯絡過
,他同意讓我們停在亞果的遊艇碼頭,但是人員要在船 上等待,所以我們準備把船移過去,然後跟VTS您回報 。
信號台:你再講一下,是哪裡的長官同意你可以移過去?原 告:了解,我們現在那個海巡的長官在現場,然後我們剛剛 用電話聯絡CDC的陳小姐,然後她說只要亞果碼頭同意 的話,那我們就可以停在那邊,但是我們的人員不能下 船。
信號台:CDC陳小姐,有她的電話嗎?可以給我一下嗎?原 告:好的,您請稍候。
原 告:信號台信號台,CDC陳小姐的電話是0000000000 over。信號台:0000000000。
原 告:正確。
5.檔名:1500帆船選擇自行靠泊亞果碼頭,本台請他後果自負。原 告:安平港信號台,安平港信號台,阿弗特桑提呼叫。信號台:安平港信號台,請說。
原 告:您好,剛剛我們跟林經理聯絡,那他是說這部分他也沒 有辦法做決定,要我們自己評估我們的安全,還有後續 的這個,可能會受到的其他處罰。那但是因為我們為了 船隻安全跟人員安全,我們還是決定停在他們那邊,那 CDC疾管局是說我們不下船就可以。
信號台:但是我也重複一下我們主管剛才也有跟我講,因為你們 遊艇是屬於交通部才是你們的管理機關,那我們也屬於 交通部,所以我們是聽交通部的指示然後給你停個位置 ,那你現在聽的是疾病管制局,疾病管制局是管疾病的 ,但他不是屬於交通部,對你們遊艇好像沒有管制權, 就在我們的立場是這樣。
原 告:是的,那這樣子,我們可能也就卡在這裡了,所以我們 該如何做好呢?
信號台:我想,如果你要問我這樣,我還是說,照我們經理的指 示,交通部給的指示就是我應該遵守的,也是你們應該 做的,你要問我我就只能這麼講。
原 告:好的,那我們現在移泊到亞果,但是不下船。信號台:收到,那後面就自行負責了。
原 告:收到。
6.檔名:1928已停泊亞果碼頭,與船長電聯,告知須改回五號碼 頭。
信號台:您好,請問是陳船長嗎?我這裡是安平信號台。我剛才
接受長官講了,我接收到航港局,你們還是要移回來, 給你移到5號碼頭,我們處長說5號碼頭的碰墊,你們應 該就可以靠了。
原 告:長官跟您回報,我們5號碼頭其實我們有請教過,就是 那個地方一樣是那個碰墊,那他只是直的跟橫的,還是 一樣的,我是擔心我們水手,上下那個岸壁滿高的,他 們會爬不上去。
信號台:你等一下。
信號台:你說怕你們的人爬不上去。
原 告:對,所以我現在打算,如果真的要我們移過去,我有跟 林經理還有跟台北的港務局緊急聯絡電話的小姐回報, 我就說,如果真的覺得我們的判斷是有誤差的,那我們 開過去,然後請他派一位專業的人,去看一下是不是真 的沒辦法停靠,因為剛剛有一個那個林俊憲委員打電話 來關心,這個部分到底是怎麼回事,他需要了解一下, 我現在是想說,如果需要配合,我們就開過去,配合VT S長官您這邊的指示,阿開過去可不可以找一位專業的 人來看一下,然後確定是不是沒辦法,另外還有一件事 情是說,疾管局今天能不能來?疾管局今天不能來我們 停在那邊沒有用阿。
信號台:船長,你講的這個兩個問題,其實你應該跟我的上級反 映,第一個,因為以前我們靠商船,靠貨船或者是什麼 ,也沒有人提出找一個專業的人士來看,所以說你現在 提的這個問題,我怎麼回答你,也許有,我也不知道去 哪裡請,也許我的長官知道,我是不知道,還有你剛講 的第二個就是說,疾管局的那個,你也知道他們也是禮 拜一恐怕才會上班,你現在把他人都集合起來,這個我 也沒辦法回答你,也許他們就可以出來,我就不知道, 我不曉得。
信號台:我現在就是說,我接收到的訊息就是科長、航港局的、 我的經理,都希望你開過來,我也就遵照指示跟你講, 麻煩你開過來。
原 告:我口頭上答應你我會開過去,最後的結果,反正我現在 引擎已經發動了,開過去大概只要10分鐘。
信號台:OKOK就是如果你開始開的時候,麻煩你跟我回報一下, 還有你停靠亞果碼頭,你停好的時間你忘記跟我講了 吧。
原 告:對對對,不好意思。
信號台:你什麼時候停好的?
原 告:3點20分到這裡。
信號台:3點20分,好好好,麻煩等一下你開始跟我講一下。原 告:長官請教我們是用頻道12嗎?
信號台:用頻道12也可以。
原 告:聯絡上我再打給無線電你。
信號台:謝謝。
7.檔名:2009因現場有媒體,延後返回安平港碼頭。原 告:安平商港管制臺,這裡是阿弗特桑提呼叫。信號台:這裡是安平商港管制臺,阿弗特桑提請說。原 告:長官您好,剛剛我們準備移動過去到5號碼頭,但是現 在那個衛生局長還有記者到這邊來要我們先稍候,那我 先這邊稍候,我跟您回報一下。
信號台:你說記者打過來要你們先稍候?
原 告:就是衛生局長還有記者他們現在來到船邊,想要了解狀 況,所以我們現在這邊稍停一下,跟您回報。
信號台:這個事情還弄到記者…是不是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一 點。馬來西亞輪,安平信號台。
原 告:阿弗特桑提回答您。
信號台:是的,我是說你這事情還弄到記者,就是開到5號碼頭 上就結束了嘛。
原 告:是阿,就是因為這中間有一些朋友,他們去幫我們聯 絡,那後來有聯絡道立委辦公室,想要去請他跟處長, 您那邊處長做一個了解,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就來到 現場,所以我現在就在這邊先稍候一下,所以跟您回 報,我們等一下再移動。
信號台:好,等一下再移動,那盡早啦好不好,盡早盡早。原 告:好的,謝謝您。
8.檔名:2023通知改為七號碼頭,港警開導挺之泊位。原 告:安平商港管制臺,這裡是阿弗特桑提呼叫。信號台:阿弗特桑提請說。
原 告:了解,我們現在準備移船過去,那最新的指示是要我們 移動到7號碼頭,7號碼頭,不知您是否同意?信號台:最新指示?請問一下你是從哪裡得到的指示?原 告:好像是電話是告訴我們這樣子,是說從港務公司這邊來 告訴我們要停7號,所以我這邊在您確認一下,我們再 移過去。
信號台:我這邊目前還沒接到指示說7號。
原 告:是,所以說我等待您的指示我們再移動。信號台:你稍等一下,我問問看長官。
原 告: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