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林盈璋
訴訟代理人 林勳誠
被 告 林義松
陳虞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900號),本院於
民國111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義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虞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義松負擔十分之三,被告陳虞介負擔十分之七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元為被告林義松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義松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虞介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虞介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民國108年11月間,基於洗錢、詐欺之
故意,被告林義松將其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陳小姐」之人,被告陳虞介將其所有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兆豐
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先生」之人,
而將上開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作為匯入款項之用,被告林義
松、陳虞介再分別依「陳小姐」、「林先生」之指示,將款
項自其等上開帳戶匯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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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
上二帳戶,轉入被告林義松土地銀行帳戶之金額共計17萬5,
000元,轉入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之金額共計41萬5,000
元,因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林義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到庭陳述:對 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33號刑事判決記載之事實無意見等 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陳虞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33號 刑事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 訛,且被告林義松未為反對陳述,另被告陳虞介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二)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將其等所有之銀行 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指示將款項匯出,而原告受 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致交付17萬5,000元至被告林義松土 地銀行帳戶,交付41萬5,000元至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因而受有損害。被告2人自與詐欺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屬故意共同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 損,且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原告分別向被告林義松、陳虞介請求賠償損害17萬5,00 0元、41萬5,000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義松給 付原告17萬5,000元,被告陳虞介給付原告41萬5,000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林義松自110年9月11日, 被告陳虞介自110年9月24日,見附民卷第37、39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及被告林義松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陳虞介亦得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附表:
編號 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108年12月16日22時40分許 10萬元 被告林義松土地銀行帳戶 2 108年12月16日23時39分許 7萬5,000元 被告林義松土地銀行帳戶 小計 17萬5,000元 3 108年12月20日00時20分許 10萬元 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4 108年12月20日00時51分許 10萬元 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5 108年12月21日20時22分許 10萬元 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6 108年12月21日21時48分許 10萬元 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7 108年12月22日15時51分許 1萬5,000元 被告陳虞介兆豐銀行帳戶 小計 4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