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71號
TCDV,111,司促,5071,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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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彭珈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珈寧於民國109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842元
(含本金36,917元、利息1,925元)及其中36,917元自民國1
11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07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17元 彭珈寧 民國111年02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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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