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181號
TCDM,110,金訴,1181,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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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6
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駿翰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駿翰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接獲自稱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業務員「郭思莉」來電,表示可以協 助貸款,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提 供金融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該金融帳戶極有可能淪為轉匯 贓款之犯罪工具,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其代 領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 不法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其提供帳戶供人匯款後,由其 提領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思莉」、 「陳柏宇」、「陳翔輝」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申設之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郭思莉」、 「陳柏宇」供匯入款項之用,另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 年5月29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朱沛樺佯稱親友亟需借錢周 轉,致朱沛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1時30分許,臨櫃匯 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被告 再依「陳柏宇」指示,於同日12時32分許,前往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臨櫃提領朱沛樺所匯之款 項,將所提領款項,在提點地點附近交予「陳翔輝」,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遂行詐欺犯罪;因認被 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 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 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 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 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已明揭斯旨,足資參酌。再者,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申言之,刑事訴 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 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 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 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 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 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朱沛樺於警詢 之指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回 條聯、對話紀錄、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 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實有提供帳戶給自稱「郭思莉」的 人使用,被害人匯的款項確實是伊提領的,並依「陳柏宇」 的指示到7-11昌陽門市把款項全部交給「陳翔輝」等情;惟 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因為要辦 貸款,對方說要美化帳戶用的,就是讓帳戶看起來有資金在 流動,伊是一個有資力的人,這樣辦貸款時比較容易過關, 伊沒有獲得任何報酬等語。
伍、經查:
一、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 向告訴人佯稱親友亟需借錢周轉,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上午11時30分許,臨櫃匯款32萬元至被告系爭中國信託帳戶 內;嗣該筆款項復經被告於同日12時32分許,在中國信託文 心分行臨櫃提領,再依「陳柏宇」的指示到7-11昌陽門市把 款項全部交給「陳翔輝」等情,業據被告迭於警詢、檢察官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明確,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朱沛樺 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告訴人報案之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回條聯、被告上開中國信 託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為憑(見110年度偵字第33677號卷第 29、37至47頁),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二、查被告與自稱「潮霖資產有限公司」業務專員「郭思莉」、 經理「陳柏宇」之人,聯繫辦理貸款事宜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即如附件所示,有被告提出之翻拍截圖附卷可稽(見 110年度偵字第33677號卷第63至66頁),形式上與line之聊 天頁面相符,並無任何偽造、變造之痕跡,亦堪採信。細繹 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非僅翻拍存摺身分證給對方,尚且對 於自己的個人基本資料毫無保留,所交談之內容亦確與貸款 金額有關,是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本意在於包裝或美化帳 戶之用,事後復依對方之要求悉數把款項領出,實肇因於誤 信對方係一般借貸業者及償還美化帳戶資金之故,縱其未能 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交付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 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然尚難以此遽論被告於提供 上開帳戶資料時,對於上開帳戶資料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



取財不法用途,以及作為金流斷點,實施掩飾、隱匿該不法 所得之去向行為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辯尚非無 稽,堪以採信。
三、按以現今社會經濟狀況,有信用瑕疵之民眾貸款不易,需款 孔急者,為求順利獲取貸款,對於代辦貸款公司之要求,多 會全力配合。詐欺集團利用需款孔急之民眾急於獲得貸款之 心理,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所聞,故在信用不 佳、經濟困難之情形下,因急需貸款過於操切,實難期待一 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避免遭詐騙、利用。且目 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 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 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 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 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若一般民眾既因詐欺人員施用詐 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 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自不能徒以 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 ,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復依被告所述,被告為高 中畢業,曾做過餐飲工作,目前是從事空調等情(見本院卷 第58頁),足見被告就金融業務之熟悉程度,並不優於一般 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資料之可能。四、況人之智識程度各有不同,有人聰穎審慎,凡事小心應對, 遇事能事先防範,以求不被利用;有人資質一般,不知人心 險惡、社會百態,易輕信他人,已受騙猶不知其情。衡之, 現今傳媒多樣化,每日報紙、廣播、網路,無不充斥各種形 式之代辦信用卡、貸款資訊廣告,甚且主動撥打吾人手機或 傳送簡訊詢問有無貸款需求者,可謂不勝其擾;倘提供帳戶 者可能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 亦即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 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 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 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 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 ,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 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 忽、輕率而誤信而交付帳戶之情。故在信用不佳、經濟拮据 、貪圖小利或急需工作情形下,因亟需款項、工作過於急切 或貪圖小利,實難期待一般人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 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缺錢、急需工作或貪圖小利之 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未必能及時區



辨相關訊息之真偽,以致在未經事先充分查證下,將對方要 求之貸款所需文件,包括存摺、印章、金融卡等帳戶資料, 先行提供允諾代辦貸款之一方,其後始知受騙,此種欺瞞手 段於司法實務上尚非少見,而詐欺集團慣用之詐騙方法,雖 迭經報紙、電視宣導,但仍有大量之被害人遭詐騙,且其中 不乏高知識份子,此亦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本案被告係因急 於用錢,始誤信對方乃為其辦理貸款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 嗣因認為所匯入其帳戶的金額,本即為協助其包裝美化帳戶 之用,提領後還給公司,實屬正常等情,難謂有何等悖於情 理之處,實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與「郭思莉」等人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或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公訴意旨認被告與「郭思莉」等人素昧平生,無任何信任 基礎;且曾有機車貸款經驗,應察覺與常情有異;被告應可 預見對方本意在取得銀行帳戶供不法使用,抱著賭一賭的心 態,對於提領金錢乃詐欺財產犯罪所得,且會使贓款難以追 查各節,亦有任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的意思等情,均不無臆 測之詞,尚非可採。
陸、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僅能證 明被害人確有遭人詐騙之客觀事實,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 觀上具有加重詐欺、洗錢或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至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不足以使 本院對被告犯罪產生必然如此之合理心證,則基於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原則及前開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與自稱「郭思莉」之人郭思莉:(哈囉貼圖) (5/19,下午4:04)郭思莉:(哈囉貼圖) (下午4:04)  
郭思莉:您好 (下午4:04)
郭思莉:我這裡是潮霖資產,您下班有時間可以直接打LINE的 語音通話給我(下午4:15)
郭思莉:我們再詳談(下午4:15)
李駿翰:(語音通話,通話時間4:38)(下午4:38)郭思莉: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李駿翰:最後用途妳覺得有甚麼可以填的意見嗎 因為我的用途 可能比較不適用在審核上(下午5:46)
郭思莉:怎麼說?方便告訴我嗎?(下午5:48)李駿翰:算是被跑債我需要補那個洞(下午5:48)郭思莉:要不您填投資理財好了(下午5:52)李駿翰:姓名:李駿翰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出生日期:83/04/12
戶籍地: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 聯絡電話:0000000000
教育程度:高中職
兵役軍種:步兵
婚姻狀況:無
名下有動產或不動產:無
工作職稱:技師
月收入:40000左右
有無勞健保:有
有無薪轉:無
有無信用卡:無
有無債務:15萬左右
需求金額:10-20萬
貸款用途:投資理財
郭思莉:您現在方便能講電話嗎?(下午5:56)李駿翰:包裝帳戶?(下午5:56)
李駿翰:可以(下午5:56)
郭思莉:(語音通話,通話時間3:23)(下午5:59)李駿翰:(語音通話,通話時間3:14)(下午6:09)李駿翰:(李駿翰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李駿翰持有之中華郵 政帳戶存簿正反面翻拍照片)(下午6:10)



郭思莉:還有其他的帳戶嗎?(下午6:11)李駿翰:有是有 可是沒比較方便因為卡片其他的好像沒有 因 為郵局的比較常用到 其他的都是之前工作的名目才去 辦的所以卡片沒辦(下午6:13)
郭思莉:沒卡片沒關係啊(下午6:13)
郭思莉:因為錢轉到您的帳戶,也是要您本人親自去銀行領出 來還我們的(下午6:14)
郭思莉:因為金額一筆一筆燈比較大一點(下午6:14)郭思莉:您卡片也不能領喔(下午6:15)
李駿翰:了解等下喔我找一下(下午6:15)郭思莉:(OK式樣貼圖)(下午6:15)
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簿、兆豐銀行存簿 正反面翻拍照片)(5/20,上午7:24)李駿翰:其他的前陣子整理家裡不知道被收去哪了(上午7:24)李駿翰:這樣夠嗎(上午7:24)
李駿翰:(語音通話,取消)
郭思莉:剛剛在忙(上午10:51)
郭思莉:那就總共3個對嗎?
郭思莉:可以…我先幫您送件給經理,等等您再+上經理的LIN E,他會跟您約時間簽約,還有包裝帳戶的細節他也會 詳細跟您說明清楚(上午10:57)
李駿翰:好謝謝(上午11:02)
郭思莉:不會啦!應該的(上午11:02)
郭思莉:(聯絡人陳柏宇聯結)(下午1:55)郭思莉:這是經理的LINE(下午1:55)郭思莉:您+上後要記得跟經理說是我推薦的哦(下午1:56)郭思莉:詳細的帳戶包裝財力證明,還有簽約的細節,經理會 跟您說明清楚(下午1:58)
郭思莉:您+上後記得跟我說一下喔(下午1:58)李駿翰:加了(下午2:00)
李駿翰:等回


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與自稱「陳柏宇」之人李駿翰:(郭思LINE個人頁面截圖照片)(5/20,下午1:59)李駿翰:我是她接洽的(下午2:01)
陳柏宇:你好(下午2:54)
陳柏宇:好 了解(下午2:54)
陳柏宇:最快要下週才能幫安排做流水帳喔(下午2:54)李駿翰:好(下午2:54)




李駿翰:(臺中文心郵局、中國信託文心分行Google位址截圖照 片)
李駿翰:這些是離我家最近的(下午6:17)陳柏宇:好的(下午6:19)
陳柏宇:明天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都要帶著(下午6:1 9)
陳柏宇:明天早上8:00-8:30前列印餘額明細表拍給我(下午6: 19)
李駿翰:沒有提款卡的就沒關係吧(下午6:20)陳柏宇:沒提款卡的話就刷新存摺拍給我
陳柏宇:(哈囉貼圖)(5/27,上午10:48)陳柏宇李先生 會計去匯款囉(上午10:48)陳柏宇:你11:20分到兆豐(上午10:48)李駿翰:好(上午10:48)
陳柏宇:三家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都帶著(上午10:49)李駿翰:好(上午10:49)
李駿翰:到了(上午11:15)
陳柏宇:好 刷存摺拍給我(上午11:15)
陳柏宇:兆豐的(上午11:15)
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陳柏宇:好 到櫃檯提領28萬
匯款人姓名:吳玉珍
行員問資金用途就說親友借貸就可以了(上午11:17)李駿翰:好(上午11:17)
陳柏宇:排隊幾個輪到你領跟我說(上午11:17)李駿翰:好(上午11:17)
陳柏宇:還有幾位呢(上午11:34)
李駿翰:6(上午11:35)
陳柏宇:(Google位址截圖照片、外務穿著照片)(上午11:35)李駿翰:好(上午11:35)
陳柏宇:待會外務跟你約這 外務的穿著
上面外務叫陳翔輝(上午11:35)
陳柏宇:你到穿著顏色衣服褲子呢(上午11:35)陳柏宇:待會外務方便認你(上午11:35)李駿翰:藍牛仔褲黑色上衣咖啡色背心拖鞋(上午11:36)陳柏宇:好的到你跟我說(上午11:37)
李駿翰:嗯嗯(上午11:37) 
陳柏宇:還沒到你嗎?
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翻拍 照片)(下午12:25)




陳柏宇:好(下午12:26)
陳柏宇:到櫃台領32萬
匯款人姓名:朱沛樺
行員問資金用途就說親友借貸就可以了(下午12:27)陳柏宇:排隊幾號跟我說(下午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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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