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2號
TYDM,111,單聲沒,32,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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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安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380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安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基於 該犯罪集團指揮之地位,而得以全盤調度扣案之存摺及提款 卡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80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8月8 日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印章、手機、SIM卡及贓款新臺幣(下同)35萬8,000元,均 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或所得支配,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 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 條之1第1項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陳郁安前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3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然徵以該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係認為無從認定 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均為被告 所購得或持有,亦難認被告有收取本件附表編號1至21所示 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後,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 詐欺告訴人曾彙芯等人之事實,另亦無證據足認被告係基於 該犯罪集團指揮之地位而得以全盤調度扣案之存摺及提款卡 及印章,因此無從認定被告所為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嫌,故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參以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均非被告所有之 物,且該案既經檢察官以上開理由認定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



起訴處分,亦無從認定該等存摺及提款卡為供被告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自屬與法不合。 ㈡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贓款35萬8,000元,據被告於偵訊時所稱 :有些是我的,有些是預備要跟他人買金融卡、存摺的錢, 我的錢大約5萬8,000元,其他30萬元是ALAN哥叫人拿給我預 備要去買存摺及金融卡的錢等語(見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18644號卷第120頁),故難認上開扣案之現金均為被告所 有,且為供被告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又查無其他證據可證上開現金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自難依前 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依被告於警詢中所述,如附表23至26所示之手機及SIM卡等物 品,除編號25所示之三星手機並非其所有,其他均為其所有 。然被告既依檢察官認定並無詐欺之犯罪嫌疑,自無法認定 上開物品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故此部分聲請 亦與法有違。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帳戶帳號 1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雅玲)之「存摺」 2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金秀)之「存摺」 3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淑絹)之「存摺」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淑絹)之「存摺」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佳燕)之「存摺」 6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富美)之「存摺」 7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翊稜)之「存摺」 8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賢)之「存摺」 9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云綱)之「存摺」 10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云綱)之「存摺」 11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雨洋)之「存摺」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雨洋)之「存摺」 13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14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巧瑜)之「提款卡」 15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金秀)之「提款卡」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佳燕)之「提款卡」 18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富美)之「提款卡」 19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翊稜)之「提款卡」 20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賢)之「提款卡」、印章(姓名:林俊賢)2個 2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2 贓款(新臺幣)35萬8,000元 23 OPPO手機(螢幕破損、粉紅、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4 OPPO手機(粉紅、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5 三星手機(螢幕破裂、黑色、無SIM卡,鎖碼) 26 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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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