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385號
PCDM,111,審訴,385,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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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彭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
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 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 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 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 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 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 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刑事判決參照)。三、經查,公訴人雖以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示之犯罪事實與本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被告翁彭聲被訴之詐欺等案件(起訴 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屬相牽連之案件,因而 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3月28日新北檢錫德111偵9260字第111903292 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惟上開本院111年度審訴 字第231號案件(含原已追加之111年度審訴字第281、282、 283、288、289號),已於111年3月23日辯論終結乙節,有 該案111年3月23日簡式審判筆錄、報到單在卷可查,揆諸前



揭說明,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係程式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白光華

法官 曾淑娟

法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260號
  被   告 翁彭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居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追加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彭聲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豪哥」、「史蒂芬周」、「孫尚香」、「太慈」、「達 摩」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約定以日薪新臺幣(下同)3,00 0元之報酬,擔任該詐騙集團提領現金之車手工作,翁彭聲 與「豪哥」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該詐騙集團 之成員,先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何惠娟、張娜萍 、林亞樵黃思穎吳佩真江欣蓉洪進忠、徐季凌、黃 詩芬、陳宏勳鄭添元程曉芬鄭郁儒等人,致上述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轉匯存如附表



一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翁彭聲持附 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 二所示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 款項,翁彭聲得手後並依指示將贓款交付所屬之上游詐騙集 團成員,並從中分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嗣經何惠娟等人發 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領款畫面,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何惠娟、張娜萍、林亞樵黃思穎吳佩真江欣蓉洪進忠、徐季凌黃詩芬陳宏勳鄭添元程曉芬鄭郁 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翁彭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何惠娟、張娜萍、林亞樵黃思穎吳佩真江欣蓉洪進忠、徐季凌黃詩芬陳宏勳鄭添元程曉芬鄭郁儒於警詢之指訴。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何惠娟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遭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3 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騙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款項之事實。 4 詐欺提款熱點一覽表 佐證被告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騙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 嫌。被告多次詐欺犯行,請分論併罰。又被告與綽號「豪哥 」、「史蒂芬周」、「孫尚香」、「太慈」、「達摩」等人 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另被告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三、追加理由: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以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提起公 訴,有該案起訴訴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所為前開犯行,係屬 參與同一詐騙集團之部分犯行,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 君 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 何惠娟(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20時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何惠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2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何惠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張娜萍(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娜萍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1時36分許 4,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2時33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2時36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2時57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3時7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3時30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亞樵(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21時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林亞樵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2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林亞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1時37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思穎(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6時2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黃思穎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多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黃思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3,989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吳佩真(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5時2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吳佩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分期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吳佩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16時2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16時48分許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江欣蓉(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江欣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將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16時50分許 5,123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17時34分許 21,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洪進忠(提出告訴)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洪進忠佯稱:係洪進忠之姪女,因急需款項,要求洪進忠匯款予其云云,致洪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 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 18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1日11時30分許 180,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1日11時30分許 1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徐季凌(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徐季凌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徐季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16時57分許 15,012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16時59分許 9,123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詩芬(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4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詩芬佯稱:因作業錯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詩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4,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陳宏勳(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19時3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陳宏勳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0時17分許 30,002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0時39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鄭添元(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添元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添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0時12分許 29,989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程曉芬(提出告訴) 106年12月2日20時2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程曉芬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程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0時26分許 5,123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鄭育儒 106年12月2日16時45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育儒佯稱:因操作失誤,如要取消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育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17時30分許 19,989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0時48分許 新北市○○區鎮○街00號 21,000元 106年12月2日21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21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005元 106年12月2許 新北市樹林158號 15,00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14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105元 106年12月2日15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15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4,005元 106年12月2日16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16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10,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2,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4,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5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20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0號 30,000元 106年12月2日20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30,000元 106年12月2日20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30,000元 106年12月2日21時4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1日12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106年12月1日12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106年12月1日12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106年12月2日17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5元 106年12月2日17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005元 106年12月2日18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7,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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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