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94號
PTDV,110,消債更,94,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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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呂媄閎(原名:呂宜純


代 理 人 戴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媄閎自民國111年3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約1,050,033元之債務,有不能 清償之情,且曾於110年7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 因債權人未到場而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是聲 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鴻春翔國際有限公司 ,每月所得約為22,000元,有薪資袋可參,堪信屬實。至聲 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21,276元, 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規定,以11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為計算基準。又聲請人雖稱育有子 女,惟未提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審酌其等與聲請人間之



關係頂,先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僅餘4,924元(計 算式:22,000-17,076=4,924),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1,986,226元,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 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 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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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春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