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86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186,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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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
聲請人即債 李勇志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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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 冠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李春生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群毅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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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73元、高雄 銀行存款944元、彰化銀行存款13元、渣打銀行存款170元、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58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78元、遠東銀行 存款93元、南山、法國巴黎人壽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南山、法國巴黎人壽陳報 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其中郵局存款73元、高雄銀 行存款944元、彰化銀行存款13元、渣打銀行存款170元、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58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78元、遠東銀行存 款93元,金額甚少,無變價之必要;而南山、法國巴黎人壽 ,債務人非要保人,本院無從變價。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 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 0年12月1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86號函、送達證 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 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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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毅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