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9號
MLDM,111,單聲沒,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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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汝


陳如妙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
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捌萬玖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係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明知犯罪行為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犯罪行為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該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因而取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18萬9千元,係被害人因 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匯入被告林宥汝之國泰世華銀行、合 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 161、474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 現金原係準備轉交給上游不明之詐騙集團成員,顯然扣案之 118萬9千元,係屬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之犯罪所得無訛。該詐 騙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許鳴熙」、「吳孟峯」、「張峻榮」 、「籃經理」、「鈦濰克」等人,既均尚未經檢警追查到案 ,顯然符合刑法第40條第3項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18萬9千 元,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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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