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銳翊資訊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嘉義縣○○鄉○○路000○0號(0樓)
御電館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嘉義縣○○鄉○○路000○0號(0樓)
兼上 二 人
代 表 人 李旺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960號、110年度偵字第14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旺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銳翊資訊有限公司、御電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旺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銳翊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銳翊公司)及址設嘉義縣○○鄉○○路000○0號1樓御電館有 限公司((下稱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可預見若以銳翊公司 及御電館公司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為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務,可能供該不詳之人利用他人個人 資料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以規避追查實際使用者,竟仍 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 故意,於淘寶購物平台網站刊登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務之 訊息,再以QQ通訊軟體為聯絡方式,將簡訊驗證碼傳送給買 家,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7年8月1日13時36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銳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 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 網路暱稱「莫忘」之人作為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 驗證碼之用,「莫忘」遂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 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網站會
員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號碼進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再轉知 「莫忘」完成驗證程序,「莫忘」通過驗證後,復擅自將詹 劉金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陳珍珠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出生年月日登載於會員個人資料網頁,表彰係由詹劉金鳳 及陳珍珠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行使 ,而取得以詹劉金鳳及陳珍珠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ke65 0611」,並陸續在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 生損害於詹劉金鳳、陳珍珠及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 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108年10月5日19時43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銳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Caspar」之人作為 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Caspar」遂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網站 會員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號碼進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 至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再轉 知「Caspar」完成驗證程序,「Caspar」通過驗證後,復擅 自輸入張卉楹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並填 載張卉楹向中華郵政申設之金融帳號(完整帳號詳卷),將 上開個人資料登載於會員個人資料網頁,表彰係由張卉楹本 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以 張卉楹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qczxpmr82」,並陸續在蝦 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害於張卉楹及蝦 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108年6月10日18時27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銳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aleaihi」之人作 為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aleaihi 」遂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 網站會員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 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 再轉知「aleaihi」完成驗證程序,「aleaihi」通過驗證後 ,復擅自將葉貞夫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載於會員個人 資料網頁,表彰係由葉貞夫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
文書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以葉貞夫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 「zdtzyds533」,並陸續在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 訊息,足生損害於葉貞夫及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
(四)於109年3月4日12時9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銳 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JY」之人作為申設網 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JY」遂於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公 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之網頁 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進 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開行動 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再轉知「JY」完 成驗證程序,「JY」通過驗證後,復擅自將楊于葳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登載於會員個人資料網頁,表 彰係由楊于葳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 行使,而取得以楊于葳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yoieuf」, 並陸續在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害於 楊于葳及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五)於108年10月8日12時38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銳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Andy」之人作為申 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Andy」遂於不 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 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碼進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再轉知「 Andy」完成驗證程序,「Andy」通過驗證後,復擅自將林月 香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載於會員個人資料網頁,並填 載林月香向中華郵政申設之金融帳號(完整帳號詳卷),表 彰係由林月香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 行使,而取得以林月香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zaila1441 」,並陸續在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 害於林月香及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六)於107年9月26日10時41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銳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殘城碎夢」之人作 為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殘城碎夢
」遂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於註冊成為該 網站會員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驗證,蝦皮購物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 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 再轉知「殘城碎夢」完成驗證程序,「殘城碎夢」通過驗證 後,復擅自將許馨予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載於會員個 人資料網頁,並填載許馨予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設之金融帳號 (完整帳號詳卷),表彰係由許馨予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 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以許馨予為賣家名義之 會員帳號「efhw65669」,並陸續在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張貼 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害於許馨予及蝦皮購物平台網站對於 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七)於109年1月6日11時34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御電館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bingo」之人作 為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bingo」 遂於109年1月6日11時34分後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不 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下稱雅虎臺灣分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 賣平台網站,於該網站會員之網頁上,填入李旺昌提供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驗證,奇摩拍賣平台網站 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昌接收上開 簡訊驗證碼後,再轉知「bingo」完成驗證程序,「bingo」 通過驗證後,復擅自填載林素月之姓名以表彰係由林素月本 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以 林素月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Z0000000000」,並陸續在 奇摩拍賣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害於林素月及 奇摩拍賣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八)於109年1月7日11時28分許,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 御電館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bingo」之人作 為申設網路交易會員帳號收受簡訊驗證碼之用,「bingo」 遂於109年1月7日11時28分後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不 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香港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 之奇摩拍賣平台網站,於該網站會員之網頁上,先填入李旺 昌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驗證,奇摩拍 賣平台網站旋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李旺 昌接收上開簡訊驗證碼後,再轉知「bingo」完成驗證程序 ,「bingo」通過驗證後,復擅自填載柳美玲之姓名以表彰
係由柳美玲(嗣已更名為柳憓潔,下仍稱柳美玲)本人申設 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以柳美玲 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Z0000000000」,並陸續在奇摩拍 賣平台網站張貼販售商品訊息,足生損害於柳美玲及奇摩拍 賣平台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及被告李旺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卷第405至408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檢察官及被告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 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銳翊公司及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於淘 寶購物平台網站刊登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務之訊息,並分 別於上開時間,均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銳翊公司及 御電館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 提供予前揭各該網路暱稱之不詳人士,用以申設上開電商平 台會員網路交易帳號,並代收簡訊驗證碼再轉知各該網路暱 稱之不詳人士,使該等不詳人士得以通過驗證而成功申設上 開電商平台會員網路交易帳號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幫 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 其經營銳翊公司、御電館公司,代收簡訊認證碼是公司業務 之一,其從107年2月間就與大陸合夥代理人配合 經營代收簡訊認證碼的生意,其服務的客戶都是大陸人,且 其販售的簡訊認證碼只是單純讓大陸客戶可以註冊臺灣的電 商平台帳號購買臺灣商品,事後他們是否租用、借用其他人 資料證件,其無法判斷預知,不知道客戶會去從事違法的行 為,又若欲註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會員帳戶,除以行 動電話號碼及簡訊驗證碼等方式進行註冊及驗證外,尚須綁 定臺灣金融帳戶,其亦未涉及金流云云。惟查: 1.被告李旺昌為被告銳翊公司、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於淘寶 購物平台網站刊登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務之訊息,並分別
於上開時間,均以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其以被告銳翊公司 、御電館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 ,提供予前揭各該網路暱稱之不詳人士,用以申設上開電商 平台會員網路交易帳號,並代收簡訊驗證碼,再轉知各該網 路暱稱之不詳人士,各該網路暱稱之不詳人士復擅自將被害 人陳珍珠、詹劉金鳳、張卉楹、葉貞夫、楊于葳、林月香、 許馨予、林素月、柳憓潔(原名柳美玲)等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或銀行帳戶登載於會員個人資料網頁上 傳申請為賣家會員後,再以被告轉知之簡訊驗證碼通過驗證 ,而成功取得以前開被害人為賣家名義之會員帳號,並陸續 在上開電商平台張貼販售商品之訊息等情,為被告李旺昌所 不否認(警卷第2至8頁、偵8690卷〔下稱偵卷〕第119至120頁 、本院卷第109、249、414頁),亦經證人張卉楹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人葉貞夫、林月香、許馨予於警詢時證述在卷( 警卷第67至72頁、偵卷第51頁、警卷第114至115頁、第185 至186頁背面、第206至210頁),復有通訊軟體QQ之對話紀 錄、淘寶賣場交易成功頁面、購買認證碼之顧客個人資料( 警卷第18至39頁)、御電館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設立登記表(警卷第40頁、第41至42頁)、御電 館公司及銳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 中市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警卷第43至 46頁)、蝦皮帳號「ke650611」、「qczxpmr82」、「zdtzyd s533」、「yoieuf」、「zaila1441」、「efhw65669」之註 冊資料(警卷第54頁、第78頁、第80至81頁、第117頁、第1 77頁、第189頁、第211頁、第22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警 卷第55頁、第79頁、第118頁、第178頁、第190頁、第212頁 、第231頁、第232至233頁反面)、陳珍珠及詹劉金鳳之聲 明書(警卷第59、61頁)、張卉楹之郵局帳戶封面及內頁交 易明細(警卷第75至77頁)、林月香之郵局帳戶內頁交易明 細(警卷第187頁)、陳珍珠、詹劉金鳳、張卉楹、葉貞夫、 楊于葳、林月香、林素月及柳憓潔(原名柳美玲)之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警卷第58、60、73、116、1 77-1、188頁、本院卷第325至328頁)、被告旺昌提出之驗 證服務交易過程、接收的驗證碼、交易紀錄流水號、淘寶臺 灣賣場資訊(警卷第213至217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 5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53154號函所附許馨予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警卷第219至221頁背面)、奇摩拍賣會員帳號註冊資 料(警卷第229至230頁反面、第248至249頁反面)、IP位址 、上網時間查詢資料(警卷第234至235頁反面、第251至254 頁)、臺中市政府108年7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80660號
函(偵卷第67至68頁)、被告銳翊資訊公司廢止登記(偵卷 第69至71頁)、臺中市政府109年6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 59590號函(偵卷第73頁)、經濟部108年11月26日經授中字 第10833724320號函(偵卷第107至108頁)、本院電話紀錄表 及附件(本院卷第331至338頁)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堪予 認定。
2.衡諸網際網路發展日漸普及,依靠各種網路形式開展經營活 動的網路服務亦應運而生,例如社群媒體、電子商務等網路 服務,又為能驗證使用者身分及防止惡意註冊,現今各種網 路服務提供者,多以電子信箱、行動電話門號或第三方帳號 等方式供使用者申請註冊,並於註冊過程要求使用者點擊特 定網址或輸入簡訊驗證碼以為因應,本案臺灣蝦皮購物網站 及奇摩拍賣網站新申辦用戶除於註冊時,得以Facebook帳號 、電話號碼或Email進行註冊並通過系統驗證外,對於驗證 碼取得管道,亦採用行動電話號碼註冊及SMS簡訊驗證等方 式進行,藉以確保該公司對於網路平台與用戶管制之資安管 理等情,此有蝦皮購物網站服務條款及申請註冊之網頁資料 、奇摩拍賣使用規範、會員註冊確認程序、奇摩帳號登入頁 面之網頁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63至383、387至396頁 ),又根據蝦皮購物服務條款第5.3條(F)規定:若使用者提 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蝦皮公司將終止、移 除、帳戶及使用者ID,該條款第11.5條「賣家∕買家必須是 帳戶的權益擁有人,並且只能代表他或她本人來進行本網站 上交易。使用者應依Shopee建立的身分認證機制開設帳戶,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電話號碼、地址、銀行帳戶、身分證字號 、最新身分證件照片等個人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以供查驗 之用。」;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第二點會員註冊確認程序為: 註冊Yahoo!奇摩帳號並且登入、確認拍賣會員資料、確認電 子信箱、確認手機號碼(確認手機號碼是透過傳送簡訊的方 式來核對您所填寫的手機號碼是否正確)、同意使用規範, 完成以上步驟您即成為拍賣服務會員並能夠使用出價功能。 是以臺灣蝦皮購物網站及奇摩拍賣平台網站之網路服務提供 者,確有以簡訊驗證碼輸入之方式驗證使用者身分,藉此確 認該組手機電話號碼為本人所持有,以確保平台及用戶的資 訊安全。奇摩拍賣網站安心購物小學堂亦有宣導切勿出借手 機門號協助他人進行手機認證(本院卷第395至396頁),從 而,對於採行簡訊驗證碼之電子認證方式,若使用者非以其 所申辦或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收受簡訊驗證碼進行認證,除 係向具有密切情誼之親友合理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特殊情況 外,衡諸前開簡訊驗證碼之驗證使用者身分功能,凡係曾透
過該驗證方式註冊會員帳號而使用網路服務者,自可預見使 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簡訊驗證碼者,極可能係計畫使 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以冒用他人名義向網站服務提供者註冊會 員帳號甚明。觀之卷附被告李旺昌與暱稱「莫忘」、「Casp ar」、「aleaihi」、「JY」、「Andy」、「殘城碎夢」、 「bingo」交談中有提及「蝦皮多少錢」、「SHOPPEE可以註 冊?」、「收一下驗證碼」、「奇摩一卡三位多少錢」等內 容,參以被告李旺昌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伊是提供門號給 客戶做認證使用,因為大陸地區人民想在臺灣蝦皮購物網站 購物,伊才有提供幫助申請帳號時認證服務等語(警卷第5 頁、偵卷第120頁、本院卷第249頁),足見被告李旺昌知悉 該代收驗證簡訊服務,係供他人在網路交易平臺網站進行驗 證身分使用無疑。
3.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 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 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且 按一般人均可以自己之身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如無正當理 由,實無交付他人任意使用之理,而電話門號事關個人通信 之身分識別,其專有性甚高,是一般人均有究明正常用途, 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 體察之常識。
4.蝦皮公司註冊方式僅得使用臺灣手機門號註冊,亦僅提供臺 灣本島及部分外島之物流配送(本院卷第385至386頁),大 陸地區人民縱使以臺灣之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成 功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仍須賣家同意付費給蝦皮公司, 將商品配送到大陸地區,才能成功在臺灣蝦皮網站購物,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蝦皮網站購物既有上述限制,被告李旺 昌辯稱提供簡訊認證只能單純買東西,尚無可採。又電子商 務蓬勃發展,即便人在臺灣,也可透過網際網路在電子商務 平台購買外國商品,較為人知外國電子商務平台有美國亞馬 遜、日本亞馬遜、英國SELFRIDGES、SHOPBOP,上述電子商 務平台註冊時並不需要電話號碼認證即可購物,臺灣知名電 子商務之一博客來,亦有提供國外會員購物服務,其會員註 冊時亦不須要臺灣門號手機認證,本案蝦皮購物網站及奇摩 拍賣網站特色之一,就是非專業電商之一般使用者亦可透過 臺灣蝦皮購物網站及奇摩拍賣網站上架二手商品或自己不需
要之物品而成為賣家,是故臺灣蝦皮購物網站及奇摩拍賣網 站並沒有開放國外會員使用,因無提供國際購物服務。倘若 臺灣人如欲購買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之商品,或者大陸 地區人民想購買臺灣商品,卻苦無國際購物平台時,網路之 「代買」或「代購」服務亦為人所知,「代買」或「代購」 服務不需要該國手機號碼認證,即可購買該國商品,並有寄 送至國外的郵寄服務,可稱之為網際網路版「跑單幫」。大 陸地區人亦可使用「代買」、「代購」服務購買臺灣蝦皮之 商品,非但不用註冊蝦皮購物會員,亦解決寄送至大陸地區 之物流及付款給蝦皮購物及奇摩拍賣賣家之金流問題,有go ogle搜尋「臺灣蝦皮代購」查詢結果網頁截圖(本院卷第39 7頁),是被告李旺昌辯稱:蝦皮拍賣平台簡訊認證機制只 能單純購買東西,其從事簡訊認證業務係因礙於兩岸狀況, 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臺申請門號認證,故被告李旺昌提供大 陸地區人民電信服務,主觀認知僅係協助大陸地區之人申設 購物網站帳號云云,尚非可採。
(二)被告李旺昌雖另辯稱:若欲註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會 員帳戶,除以行動電話號碼及簡訊驗證碼等方式進行註冊及 驗證外,尚須綁定臺灣金融帳戶云云。然查,依蝦皮購物網 站申請註冊會員流程網頁,註冊蝦皮購物帳號時得以臺灣行 動電話門號即區碼(+886)申請註冊,是無論註冊蝦皮購物帳 號後係欲單純購物為買家,或有販售物品成為賣家,或是否 進一步註冊真實身分而為實名制會員,均無礙被告李旺昌前 開罪責之成立,亦即,被告李旺昌既知悉申請帳戶時係透過 綁定行動電話門號方式為之,當知悉蝦皮公司即有透過綁定 行動電話門號、簡訊認證碼方式,確保申請帳戶者係手機所 有人或持用人之意,而以此管理帳戶使用者;惟被告李旺昌 提供本案上述門號及簡訊驗證碼,既已足使「莫忘」、「Ca spar」、「aleaihi」、「JY」、「Andy」、「殘城碎夢」 、「bingo」通過簡訊驗證而註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之會員 ,則不論「莫忘」、「Caspar」、「aleaihi」、「JY」、 「Andy」、「殘城碎夢」、「bingo」究係冒用他人名義註 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或奇摩拍賣網站之買家或賣家會員,以 及如何取得供註冊成為賣家會員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帳號或 信用卡卡號等其他註冊資料,均無礙於被告李旺昌可預見其 提供上開門號及代收簡訊驗證碼之行為,極可能協助「莫忘 」、「Caspar」、「aleaihi」、「JY」、「Andy」、「殘 城碎夢」、「bingo」冒用他人名義申設該網站之會員帳號 ,是縱使「莫忘」、「Caspar」、「aleaihi」、「JY」、 「Andy」、「殘城碎夢」、「bingo」嗣有透過他法取得被
害人金融帳戶等資料而成為賣家,均無法解免被告李旺昌前 開已然成立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李旺昌前揭所辯,不足為被 告李旺昌有利之認定。
(三)至於被告李旺昌提供購買門號認證之客戶分別為「盧興」、 「劉琪琪」、「姜輝」及「陳小蘭」等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身分證件影本,主張已要求購買者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其 對客戶之基本資料並非全無查證,而已盡力防免違法事由發 生云云。惟蝦皮購物網站與奇摩拍賣網站就買方、賣方會員 之註冊方式及條件不盡相同,業經本院詳述如上,被告李旺 昌既提供代收驗證碼簡訊之服務,應究明其客戶之使用目的 及方式,確保購買簡訊認證碼之客戶係使用其基本資料註冊 上開網路購物平台會員,以防他人供作違法使用,惟被告李 旺昌就客戶取得驗證碼簡訊之目的均未聞問,即率爾提供代 收驗證碼簡訊之服務,自難認已盡力防免違法情事。且一般 買賣交易,買家通常不需提供其真實姓名及證件等個人資訊 給賣家,被告李旺昌既要求購買簡訊認證碼客戶須提供其證 件資料,顯已預見不詳之人可能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網路購物 平臺網站會員註冊,仍不計後果提供前開服務,而容任該項 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應認其有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犯罪及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四)綜上所述,被告李旺昌率爾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轉知傳 送至門號之驗證碼給暱稱「莫忘」、「Caspar」、「aleaih i」、「JY」、「Andy」、「殘城碎夢」、「bingo」之人時 ,顯無合理根據可排除該不詳人士將利用本案門號來冒用他 人名義(即隱蔽真實身分)註冊購物網站會員帳號之可能性 ,是被告李旺昌就該不詳人士極可能係計畫冒用他人名義註 冊拍賣網站會員帳號乙事,應屬可以預見,竟仍容任不詳人 士利用本案門號來冒用他人名義註冊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其 主觀上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被告李旺昌前開所辯,無非 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幫助「莫忘」、「Caspar」、「aleaihi 」、「JY」、「Andy」、「殘城碎夢」、「bingo」利用不 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購物網站或奇摩拍賣網站,在 該網站會員個人資料網頁上,擅自輸入前揭各被害人之姓名
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金融機構帳戶帳號等資料 ,而成為蝦皮購物或奇摩拍賣網路平台之會員,相關電磁紀 錄足以表示係以前揭各被害人本人之名義,向蝦皮購物網站 或奇摩拍賣網站申設會員之意思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 項之準私文書無訛。
(二)又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指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 該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 形外,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上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 者,即應科以該法第41條之罪責。查「莫忘」、「Caspar」 、「aleaihi」、「JY」、「Andy」、「殘城碎夢」、「bin go」未經「陳珍珠」、「詹劉金鳳」、「張卉楹」、「林月 香」、「許馨予」、「葉貞夫」、「楊于葳」、「林素月」 、「柳美玲」同意,將其等以不詳管道取得之前揭各該被害 人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銀行帳號等資料輸入蝦皮 購物及奇摩拍賣平台網站,據以註冊成為蝦皮購物及奇摩拍 賣網站之會員,並藉此在該等網站販售商品獲取利益,是其 等就前述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顯然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且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所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並該當該法第 41條之罪責。
(三)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李旺昌雖係以代收簡訊驗證碼服務方 式,幫助「莫忘」、「Caspar」、「aleaihi」、「JY」、 「Andy」、「殘城碎夢」、「bingo」等人遂行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然其並未參與輸入前開 屬於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李旺昌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係 基於幫助「莫忘」、「Caspar」、「aleaihi」、「JY」、 「Andy」、「殘城碎夢」、「bingo」為前開犯行之犯意, 而未參與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李旺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
(四)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李旺昌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惟起訴書業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本為起訴 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審理中諭知被告李旺昌所犯此部分罪 名(見本院卷第240頁),已無礙被告李旺昌防禦權之行使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五)被告李旺昌從屬之正犯「莫忘」、「Caspar」、「aleaihi 」、「JY」、「Andy」、「殘城碎夢」、「bingo」偽造準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六)又被告李旺昌各次所為均係以一代收驗證簡訊服務行為,涉 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應各從一重之幫助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斷。(七)被告李旺昌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八)被告李旺昌幫助他人遂行前述各次犯行,為幫助犯,爰均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九)爰審酌被告李旺昌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獲取所需,明知代 收驗證碼簡訊服務可能觸法,仍貪圖可賺取之費用,而以提 供代收簡訊驗證碼之方式,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他人個 人資料申設蝦皮購物網站或奇摩拍賣網站之帳戶,以規避追 查實際使用者,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及上開平台網站對於其 用戶管理之正確性,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兼衡被告李旺昌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素行、及被告李旺昌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29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因本件提供代收驗證簡 訊服務而每次獲得人民幣2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 審理時所自承(警卷卷第6頁、偵8960卷第120頁、本院卷第2 50頁),並有被告與「莫忘」、「Caspar」、「aleaihi」、 「JY」、「Andy」、「殘城碎夢」、「bingo」之對話紀錄 及交易明細為憑(警卷第18至20、22、24至27、30、32至33 、34至35、38頁),堪認被告所犯8罪之犯罪所得各為人民 幣20元,既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李旺昌提供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使 前開各該暱稱之不詳人士於取得以前開被害人等為名義之會 員帳號後,陸續在上開電商平台張貼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商標 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產品之銷售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 二所示商標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因認被告李旺昌就如附表 二編號1、3、6、7、8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 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就如附表二編號2、4、5部 分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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