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175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致豪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陳致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市區道路行車時速不得超 過50公里,竟疏未注意貿然超速行駛,且與證人杜廷軒所駕 車輛前後追逐,因而不慎失控撞上路樹,致告訴人王冠雄受 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無前科(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見偵卷所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目 前工作收入不一定、需撫養父母親、告訴人之傷勢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7507號
被 告 陳致豪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皓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致豪與莊辰彬(涉嫌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 地下錢莊業者。緣王冠雄前於民國109年12月間,曾向陳致 豪、莊辰彬所屬地下錢莊借款,並由莊辰彬出面接洽,惟王 冠雄嗣後並未清償完畢。嗣於110年4月20日13時許,王冠雄 再度因急需用錢,透過友人介紹,以電話聯繫不知名之地下 錢莊欲借款,未料渠所聯繫之地下錢莊竟是陳致豪、莊辰彬 所屬地下錢莊,莊辰彬得知後,即與陳致豪謀議應如何向王 冠雄追討先前積欠之債務。嗣於同日15時16分許,陳致豪即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莊辰彬,抵達與王 冠雄約定之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為免王冠雄一見到 莊辰彬即脫逃,莊辰彬先行下車閃避,等候陳致豪通知,待 王冠雄上車後,陳致豪再通知莊辰彬返回座車,王冠雄一見 到莊辰彬, 深知情勢不利,旋即以私訊聯繫友人李祐甫, 李祐甫即輾轉聯繫杜廷軒、藍偉誠、賴峻瑋及張哲瑋等人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到場。陳致豪見對方人多勢 眾,旋即駕駛搭載莊辰彬、王冠雄2人之上開車輛離開現場 ,杜廷軒等人則駕車尾隨在後陳致豪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市區道路行車時速不得 超過50公里,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超速行駛,而與杜廷軒所駕車輛前後追逐,嗣 於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學海路口時,陳致豪不慎失控 撞上路樹,致所駕座車內之莊辰彬受有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
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具告訴);王冠雄受有骨盆骨折 、右足背撕裂傷、右前臂擦挫傷、右前額擦傷及右腹挫傷之 傷害。
二、案經王冠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致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陳致豪為擺脫杜廷軒駕車追逐,而駕駛搭載莊 辰彬、告訴人之車輛以時速80公里高速行駛於市區道路,導致車輛失控撞擊路樹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王冠雄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告陳致豪遭杜廷軒駕車追逐並失控撞車而受傷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辰彬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陳致豪遭杜廷軒駕車堵車,因而駕車駛離後車禍之事實。 4 證人杜廷軒於警詢時之證述 杜廷軒接獲電話通知告訴人遭黑色汽車押走,遂駕駛BGA-6713號自小客車到場救援,被告陳致豪旋即駕駛搭載莊辰彬、王冠雄2人之車輛離開現場,杜廷軒等人則駕車尾隨在後,被告陳致豪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學海路口時,不慎失控撞上路樹之事實。 5 證人藍偉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 6 證人張哲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 7 證人賴俊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 8 警員葉明耿之職務報告1份 被告陳致豪與杜廷軒駕車告訴追逐,因被告陳致豪因車速過快而失控撞上路樹之事實。 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被告陳致豪從事地下放款業務,並欲借款給告訴人之事實。 10 現場照片暨現場證物照片8張、監視器光碟1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 證明被告陳致豪遭杜廷軒駕車追逐,因車速過快而失控撞上路樹之事實。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轄內王冠雄遭妨害自由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證明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曾由被告陳致豪、莊辰彬駕駛、乘坐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致豪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